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如何规避用工风险受托支付 存在多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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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融资担保与委托第三方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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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费用支出核定贷款额度
签回款承诺监测租金收入 解决方案
三、签订回款承诺书,动态监测租金收入
鉴于与借款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超过300户,账户变更手续复杂等情况,经与企业协商,由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在贷款期间将收到的租金收入由主结算行划到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并监管使用。实际操作中,企业每两周将租金收入归集至银行指定账户,确保银行在不变更回款账号的情况下实现对回笼资金的监管。 * 三、流动资金贷款案例 案例二
依费用支出核定贷款额度
签回款承诺监测租金收入 案例点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额度测算公式是融资需求测算的一般办法和标准。在信贷实践中,如不加以区分地加以运用,并以此作为核定信贷需求的唯一依据,则很容易出现超过借款人实际信贷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情况。
在本案中,北京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紧密结合企业经营特点,根据每月固定费用支出、应付费用与租金收回之间的时间差,有效地核定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际需求,较好的做到了按实际需求确定贷款额度的监管要求;与此同时,通过要求企业签订承诺书,定期归集资金,动态监测租金收入,较好的实现了贷后回笼资金的有效监控。 * 三、流动资金贷款案例 案例三
科学运用公示
测算验证贷款真实用途 贷款基本情况
A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是B材料股份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4英寸、5英寸、6英寸直拉单晶硅和区熔单晶硅。
2009年11月,北京银行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银监会严防资金挪用风险 力推受托支付
第一财经日报7月28日讯 固定资产贷款作为国内银行业最重要的信贷品种之一,经营过程中“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资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长期存在。而在监管新规发布之后,上述的流程漏洞与风险问题将会得到更有效的遏制。
昨日,银监会正式下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对固定资产贷款提出强化全流程管理的要求。这些环节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其中,对于发放与支付环节的规范是该《办法》的核心。
按照《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方法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其中,单笔金额超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所谓受托支付,是指如固定资产建设中需买入钢铁、水泥,按照银监会给出的相对和绝对标准,相关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即钢铁和水泥的生产者,而不再是借款人本身。以此保证贷款支付到位,防止贷款被挪用。
“放款必须有依据,不能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这在银行业是共识,但操作中还是有松有紧。”交行一支行负责人告诉CBN记者,银行普遍采取放款前审批制,但有的银行对一些资质和信用很好的企业,或者出于竞争考虑,也会放松一些,采取放款后的报备制。
他指出,该行会根据贷款申请的用途对资金流向进行逐笔监控,在发放环节,借款人必须提供销售、购买合同或者发票,银行才能放款。
农行一地方分行人士说,固定资产贷款属于中长期贷款,在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后,农行采取监督拨付方式监控贷款流向。“大的企业,银行一般有驻场信贷员监督,对中小企业则只能依靠贷后检查了。”
而某城商行分行负责人则表示,该行固定资产贷款放得比较松,主要还是从贷后监管环节监督贷款的流向。
“这次政策调整强调委托支付,固定资产贷款的资金将不再直接划到借款人账户,对防范企业挪用贷款,防范贷款资金偏离实体经济进入股市和楼市,会产生十分有效的阻截作用。”上述农行人士说。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进一步降低了“钻政策空子”的可能,提出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银行受托支付的,或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贷款用途用于建造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在内的项目融资,属于固定资产贷款范畴。与《办法》有关贷款发放支付环节的规定一脉相承,《指引》对项目融资业务也强调受托支付方式。
其中提出,银行在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分阶段建设的项目,这能够防范贷款发放进度超过项目建设进度而导致的资金挪用风险。
“按照新规,银行需要重新调整流程,虽然并不复杂,但从总行一级级操作下来需要一段时间。”上述城商行人士表示。
据悉,银监会为银行调整流程、规范业务提供的过渡期,由《征求意见稿》中的6个月缩减为3个月。
(本文来源:
作者: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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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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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刘明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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