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几年后妈妈的年龄发现伤残有没有

没有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自愿签订赔偿协议后,发现工伤保险待遇比签定的赔偿协议金额高出太多,可以要求补足差额吗?
没有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自愿签订赔偿协议后,发现工伤保险待遇比签定的赔偿协议金额高出太多,可以要求补足差额吗?
按正常程序来说你是自愿签的,不是强逼,那么就属于你认同这种赔偿对协议没有异议,那就属于合同成立,不能反悔。但是有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有权知道内情,如果有人特意隐瞒,那你就有权追回你的利益。
其他回答 (3)
我看单位不可能给我补足差额。你还是走工伤保险待遇吧。
不能,你签了,就表示你愿意协商解决
推荐个案例给你& 你可以参照下。。
&
正文: 工伤赔偿协议履行后是否可以再诉?
  1994年5月,原告李某到被告某乡政府开办的某公司做临时工。日晚,原告在黄板纸车间切草时,被车间切草机齿轮压断右腿,经弋阳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右腿高位截肢。日原告治愈出院。5月27日,原告同某公司达成了《关于李某因工受伤的处理协议》:给予李某一次性经济补偿1.6万元整。日,上饶市残联发给原告李某《残疾人证》,李某残疾等级为二级。日,原告李某申请仲裁,弋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被告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签订了一次性了结的补偿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原告李某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假肢费用194976元。   分歧意见   此案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已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对于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李某在与某公司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能否再主张相关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受伤后,就因工伤残待遇问题与某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尽管李某此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双方对预期的风险都应该有预判能力。换句话说,如果事后李某经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个风险就应由李某承担,他不得再主张相关权利;如果事后李某经认定不属于工伤,那么这个风险就得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不得再要求李某返还赔偿金。综合以上分析,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协议中约定了李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可以认定李某已放弃了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不应就同一事项再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即劳动者明白无误的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实现这些权利后可以得到哪些现实利益等。李某受伤后,虽然与某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李某在某公司进行协商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李某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其作出的决定可能导致本身的权利受到损害。同时,李某工伤系二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其工伤待遇赔偿共计19万余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16000元,远低于李某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协议内容明显对李某不利。综上,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某公司应依法支付李某的各项工伤待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三:   一是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与其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关于赔偿的款项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只要该协议中关于赔偿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获赔方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该条款应认定有效。   尽管《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但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的法定义务,在工伤认定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订立的赔偿协议与法律规定并不相冲突,故该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   而本案中,虽然双方的协议书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在协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他并不清楚其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后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导致其轻易与某公司订立了协议。因此,李某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属于有瑕疵的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且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过分低于李某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该协议履行的后果明显对李某不利,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综上,按《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则,应确认双方的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某公司依法支付李某工伤待遇。   问题二:用人单位能否以民事协议赔偿内容代替其应承担的工伤赔付义务?换言之,协义中排他性条款即李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之约定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某公司与李某关于赔偿的民事协议于日签订,彼时劳动保障局尚未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那么用人单位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认为是对李某的工伤事故赔付,某公司依协议给付李某的16000元赔偿金,应属某公司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费用的性质不能涵盖工伤赔偿内容,该赔付款项与受《条例》调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具有质的差异,亦不能相互替代。某公司不得以该协议约定排除其依据《条例》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该协议中关于李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的约定应属无效。故在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综上,用人单位某公司不得以协议赔偿内容替代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义务,协议中排除义务的条款无效。   问题三:用人单位依据协议赔偿的金额可否在工伤赔偿中予以折低?   因本案已明确分析了用人单位与李某间所签署赔偿协议之性质,故其与工伤赔偿二者之间不可替代的同时亦不可涵盖,换言之,某公司依据协议所进行的补助系自愿民事法律行为,故严格意义上来说该补助赔偿数额不能从工伤赔偿中予以相应折低,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适用公平原则,从工伤赔偿中予以折低,对此做法劳动者一般亦并不持反对意见。   上述认定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我们知道,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需一段时间,而在此期间正是劳动者极需费用进行救治、生活的阶段。如果严格恪守工伤认定后方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及相应补偿的原则,那么会给受伤职工的生活及治疗带来极大不便。工伤认定前以双方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相应折低,对劳动者来说更具有现实中的积极意义,对用人单位来说亦属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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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综述一、工伤投诉工伤投诉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中毒后,所在单位不愿意或不及时为其救治、申报和评残,以致其不能及时或足额按规定得到治疗和工伤经济补偿,或者因所在单位未参加社会,又不按规定给其支付工伤经济补偿,而由劳动者按法定程序向当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工伤投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由劳动者或者其亲属提出申诉;第二,被投诉的单位绝大多数没有参加当地社会工伤保险,这类单位以私营企业、外地经营企业(如建筑、运输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居多;第三,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较难确定;第四,由于伤亡事故发生日久后劳动者才来投诉,故确认工伤的实体证据很难取证;第五,由工伤认定的决定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机会多;第六,工伤投诉属于土伤保险争议的范畴。二、社会工伤保险争议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实现社会工伤保险权利和履行社会工伤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特定的定义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社会工伤保险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立法等原因,社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争议目前还作为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劳动争议的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程序予以解决。还有一部分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是作为行政争议,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我国目前的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社会工伤保险争议的,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是社会经办机构与劳动者;第二,因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当事人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是劳动者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三,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第四,社会工伤保险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者的法定社会工伤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关;第五,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是社会保险争议种类之一,其他社会保险争议种类是:养老保险争议、失业保险争议、医疗保险争议、生育保险争议。三、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立法现状、面临的困难与争议处理体制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的范畴,它具有社会保险争议的一般特征,可分为两个种类,一类属于劳动争议,另一类属于行政争议。为了有效地处理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必须对其立法现状、面临的困难和争议处理体制有比较清晰的了解。(一)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制度的立法现状目前的社会工伤保险争议从其性质上来划分,一部分属于劳动争议,还有一部分属于行政争议。通过了解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和行政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便可略见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制度的立法现状。1.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从当前的劳动争议立法看,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效力最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法》,其次是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再次是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组织及工作规则》等行政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和劳动部依法作出的行政解释。《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体现在第十章中,它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全面规定了劳动争议范围、职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程序等内容。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将各类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其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培训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全面纳入法律调整轨道,并系统地规范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使劳动关系双方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随着这方面立法的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功效。2.行政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有些工伤、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争议,是依据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及《》。(二)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面临的困难1.社会工伤保险的立法尤其是实操性的配套立法还不够完善。如较原则,缺乏具体认定条件,实际操作困难较多;有些问题(如工伤医疗期、伤病情状态鉴定等)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2.除《》外,其他现有的社会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等级低、效力差。有的地方自行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全国难于统一,发生争议在所难免,处理起来也较棘手;3.的规定不具体,惩戒性不强,不能有效地惩处违法行为;4.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强制措施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地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三)社会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体制1.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沿用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即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企业调解,或者直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终审制。劳动争议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2.行政争议的处理体制。劳动者与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委托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间,劳动者与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管理组织之间,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沿用现行行政争议的处理体制,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向作出的劳动保障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法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四、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原则(一)及时调查,注重事实。在社会工伤保险争议中,工伤认定和工伤补偿所占比例较高,故应注意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尽可能减少争议事件的发生。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在工伤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确凿的证据必须以事故现场和主要人证物证的存在为基础,因此,受理工伤认定投诉等案件后,要及时勘查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证据,证据的准确可信。(二)集体审议,接受监督。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必须慎之又慎。为了尽量避免和处理好这方面的争议,须从源头抓起,在进行工伤认定和确定支付标准时,应当坚持集体审议,共同决定,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性。(三)遵守程序,区别处理。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案件中,一部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另一部分属行政争议处理范围。因此,要区别它们是劳动争议仲裁案,还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并严格按照各类制度规定的法定程序,逐项处理。(四)依法行政,制作文书。在进行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争议处理过程中,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制作和完善各类,注意落实单位和工伤者的“告知权”,尽量避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程序遗漏而当的现象。五、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是:(1)因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5)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职工流动、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6)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争议;(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与帮工、学徒之间,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其中就包括了许多社会保险争议,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就有可能涉及到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是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其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则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设立仲裁委员会,其受案范围及职责,也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处理本委员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②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③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④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①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②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③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④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⑤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⑥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员实行资格证书制,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劳动行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仲裁庭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其首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裁决案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主要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用法律明确的简单案件。还有一种是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主要审理劳动者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采用两审终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依照劳动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由法定处理机构予以处理的步骤和规则。《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1)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有效方式,但由于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工作方式,决定了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委员会也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程序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使调解已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反悔,在法定期限内仍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调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程序,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审理和裁决、仲裁监督。①仲裁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就法定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②仲裁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③仲裁审理和裁决。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④仲裁监督。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3)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理后,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二)行政争议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属于行政争议范畴的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按照行政争议处理制度进行处理。行政争议处理制度主要有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两种。1.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定。简单讲,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再一次审查。因此,行政复议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依靠行政机关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来纠正内部错误的一种机制。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全票获得通过,并于日起正式实施。1)行政复议的范围。它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如果劳动者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工伤保险方面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下列范围,可按法定程序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1)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例如,对某市交管部门的暂扣驾驶证处罚决定不服,对此可以申请复议。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如强制企业合并,强制转让知识产权等行为。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如违法要求的义务工。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如拒绝履行,不予答复,长久拖延、不完全履行等行为。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例如,公民在遭抢劫时,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公安机关却置之不理,此时,公民即可申请复议。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伤残(工伤)补偿金、定期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此处仅指政府发放的具有帮助,慰藉性质的费用。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限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类。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按《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按《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例如,某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文件规定对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负责人处于5000元罚款的规定就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俗称“红头文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某市企业负责人在对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违法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可以对此处罚文件提起审查申请。在具体的复议过程中,要求复议机关应先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待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之后再恢复复议程序。但同时也应注意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同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严格地讲,它不是一种行政复议活动,而是由行政复议引发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活动。2)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行政复议制度与申诉制度最大的区别即在于行政复议制度有法定的程序,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则。而行政复议法不同于行政复议条例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变化。(1)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行政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划分。①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允许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行政相对人对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选择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②确定了特殊情形特殊处理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形的行政复议管辖:A.对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实行“垂直复议”原则,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北京市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另外,在我国还有一种实行半垂真领导的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监督部门,这些行政机关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在省级却又实行双重领导。例如,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选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申请。B.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有三类: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所。派出机关虽非一级政府,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政府的职能。例如i对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D.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例如。对某省某地区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对于某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某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该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E.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例如,对外经贸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外经贸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F.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设置的派出组织,如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G.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我国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性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经受权的企业单位、经受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例如,烟草专卖部门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事业单位,但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行政行为。对北京烟草专卖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H.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和卫生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I.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某市工业局被撤销,对其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继续行使原工业局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申请。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的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出发点,也是行政复议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的组成要件包括:由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①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A.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限期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现有法律的规定短于60日期限的,按60日计算,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原申请期限是5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今后要按60日计算。B.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简称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申请人只要“认为”受到侵害即可;另一方面,对别人的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不得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例如,某甲作为某乙的朋友,认为公安局对某乙的处罚决定太重,而提起行政复议,这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某甲遭到某乙殴打,认为公安局对某乙的处罚决定太轻,则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与某甲的合法权益之间具有利害关系。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C.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妥当性的行为作为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a.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即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关或组织;b?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c.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即被申请人资格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予以更换。D.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行政复议请求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有:a.请求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b.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c.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d.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事实根据是指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依据的实事和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f.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g.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定即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均可。②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既不同于申请人,也不同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它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a.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演变而来的,即第三人是行政相对人,同时,第三人的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应存在利害关系.b.第三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行政复议的;c.第三人参加复议,只能在行政复议开始后,审结之前参加行政复议。例如某甲经某县规划局、某县城建局批准在海边建了一幢三层楼的楼房,楼房建好后,某县政府防汛指挥部认为此楼影响防洪大坝的安全,动用武警将楼房炸平。某甲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此行政复议案件中,某县规划局和某县城建局便是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为某县规划局、某县城建局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炸楼)的作出者,却是批准建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某甲正是因为得到批准才在海边建楼,而后来的炸楼行为意味着批准行为是错误的,即批准行为与炸楼行为之前有关系,但批准行为是否真的错误,这需要一个裁判者(行政复议机关)加以裁判,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某县规划局、某县城建局不作为第三人加入到行政复议程序中,显然对于查明案件是不利的。但他们之所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不是为了某甲,也不是为了某县政府,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求保障自己依法行使职权。③行政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精神病人、痴呆症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姐等人。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这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法律上的规定。(3)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正当而决定是否受案和处理。行政相对方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就无法进行;如果行政相对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程序也同样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受理包括以下内容: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即行政复议机关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上的要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这“5日”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③审查的内容包括:a.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b.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c.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规定纳税,然后才能提起行政复议,这是为了保证税款的足额缴纳而作的特殊规定。例如上述某市劳砘保障局与某市国税局发生的税收争议案件,只有某市劳动保障局交纳税款后,行政复议机关才可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④审查后的处理。根据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如下受理:a.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b.对于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⑤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法》第20条作出了规定。⑥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被审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e.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例如,被申请人认为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证明是违法的,其损害后果将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则被申请人可以停止执行;又如,申请人的一车水果被被申请人查扣,申请人为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扣押决定从其作出之日即生效,如果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期间水果就可能发生腐烂,此时,申请人即可申请停止执行,而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停止执行。(4)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妥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①审理的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时为查清案情、作出决定所采取的方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的规定,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②审查的期限,指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到作出复议决定为止的期限。③证据制度:a.复议中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b.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证权;c.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时自行取证。④审理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妥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行政复议制度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显著特点。⑤其他。《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对此申请,应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2.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我国四大诉讼体系(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宪法诉讼)之一。行政诉讼,就世界范围来说,它是具有高度独立性的机关在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全部过程。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即作为被管理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机构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救济,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在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全部过程。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起诉: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原则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⑥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⑦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2)起诉人必须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原告资格最本质的特征是与被诉讼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③要求主营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⑤其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另外,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3)必须符合有关诉讼代表和诉讼代理的法律规定。(4)必须有明确且适格(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③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⑥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⑦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必须经过了法定的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6)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期间内提起诉讼。关于法定起诉期间的起点,因被诉行为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对于行政机关的作为来说,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的次日。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来说,按照《若干解释》第39条的规定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法规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法定起诉期间的终点,法律对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7)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8)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9)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这里的诉讼请求是指要求法院为何种判决的请求(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评判的请求、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处置的要求、判决被告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请求,等等)。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这里的事实根据主要是指证明被诉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六、社会工伤保险争议预防与应诉(一)社会工伤保险争议的预防。为了尽可能减少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发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可采取下列预防争议发生的措施:1.重视工伤投诉处理。劳动者的工伤投诉,主要要求解决的问题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补偿。由于工伤投诉者所在单位基本上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用工管理制度混乱,违反《劳动法》行为较常见。因此,处理工伤投诉应采取“综合治理、各个突破”的办法进行。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工伤投诉受理的准人条件。主要包括:①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或工作证复印件;②投诉人身份证;③首次医疗诊断书或病历本;④从事本职工作证明材料和有关旁证材料;⑤对交通事故可否列入工伤范围认定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⑥对其他意外事故可否列入工伤范围认定的,须根据意外事故的性质,分别提供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等的证明材料。(2)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与调查伤亡事故证据“双管齐下”。接到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管辖的工伤投诉申诉后,负责受理工作的“劳动争议信访举报”部门,应即将该案分别送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伤认定机构处理。前者主要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行为进行查处;后者主要负责对工伤认定的实体证据及时进行调查,并尽可能勘查伤亡事故现场,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伤亡事故是工伤或者非工伤的行政决定。2.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标准。要做到依法行政,重点要制定下列规范管理制度:一是制定政策规范。二是制作《工作规范表》。主要包括:工作程序、工作对象、办事条件、工作内容和形式、责任单位、责任人、职权、办事时限、工作标准、监督等。其中办事条件要尽量详细具体。譬如,工伤鉴定的受理办事条件(准人条件)应包括: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及认定书、工伤鉴定表、原始病历、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x光片、历次伤病诊断书、本次诊断结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和立案、调查取证或审核证据、提出初步意见、作出决定结论、送达、执行;监督包括:监督内容(如作风建设、执法尺度、效能监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形式(如受理投诉、执法检查、日常检查、调查取证)、监督处理(如协商、口头告诫、书面警告、发监督建议书、记录备案)。三是制作《工作流程图》以下式样图是广州市的做法,可供借鉴和研究。(略)3.制作规范文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在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中,常用的规范文书有:(1)受理通知书。包括被受理人姓名、身份证号、投诉时间、受理时间、需提供的证据材料项目。不受理的要发给“不予受理回复”;(2)补充材料通知书。列出需补齐的具体材料项目,时限等;(3)工伤确定决定书。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名称、受伤时间、地点、原因、作出决定结论的依据、上诉方式和时效龟(4)办理工伤鉴定通知书。包括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姓名、申请时限、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5)工伤鉴定结论书。包括受伤日期、部位、伤情(伤病名称)、鉴定依据和结论、上诉方式和时效等;(6)受权委托书。有时工伤者因正当理由不能前来办理有关事宜,可授权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代理人办理;工亡者可由法定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须包括委托人、受委托人、授权委托事项、委托人(单位)签名盖章等。(7)处理文书送达回证。包括送达单位、受送达单位、送达文件、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拒收事由、见证人签名(身份证号)、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受送达日期。如受送达单位或个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由负责送达的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明原因,并邀请在场人员签名后留置送达。(8)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催办通知书。前者主要包括投诉者姓名及用人单位、需派员接询问的时限、询问时需提供的材料项目(如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年审手册、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凭据、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单位自订有关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催办通知书主要是对未执行劳动监察询问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办理,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二)社会工伤保险争议的应诉。1.行政复议应诉注意事项。(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2)复议中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3)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时自行取证;(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但对此申请,应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2.行政诉讼应诉的权利与义务。(1)在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权。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2.了解权。一方当事人有了解其他当事人诉讼主张以及证据材料的权利;3.参加诉讼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权利;4.委托代理权。任何当事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5.答辩权。任何当事人都有权回答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6.有权在诉讼中提出某些诉讼请求。如申请人民法院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情形进行合并审理;7.陈述权。当事人可以在法庭的许可下陈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和理由;8.质证权。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有权进行质证;9.提出异议权。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的中间裁决或决定,如果涉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10.反对抗议权。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违反诉讼程序、庭审规则的一些行为,有权通过法庭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议和反对。11.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权。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2.改变被诉行为权(此项权利属于被告专有)。在诉讼中被告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可以经法庭许可予以改变、补充或纠正。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13.撤回起诉权(此项权利属于原告专有)。原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4.上诉权和撤回上诉权。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一定范围内的裁定,可以在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后,如果认为上诉没有道理或没有诉讼的必要,也可以撤回上诉。15申诉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出再审。但申诉不影响判决或裁定的执行。16.申请执行权。法院判决生效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按时提交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被告之后,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3)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诉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4)在庭审中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统一指挥。(5)不得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遵守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材料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以上证据材料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①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上,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②证据的收集与调取。一般说来,被告不能用事后获取的证据证明先前决定的合法性,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根据《若干解释》2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a、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b、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原则上不能用自己调取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若干解释》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才有权调取证据:a、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b、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③证据的可采性。可以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必须具备法律真实性)、关联性(与有待于加以证明的事实具有内在的联系)和合法性(与有关法律规定相吻合)。尤其是有关合法性的规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首先,有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主要是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以及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其次,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最后,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第二节社会工伤保险争议处理问答1.什么是行政管理组织?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推行政务,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而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即国家行政执行部门。有时也把具体的行政组织称为行政机关。2.行政组织的活动原则有哪些?(1)民主集中制原则;(2)精简、效率、廉洁原则;(3)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4)责任制原则;(5)党的领导原则;(6)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遵循什么原则?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行政机关职责和职权永远是统一于一体的,即“权责统一”(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4)所有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撤销或者改变。4.依法行政的意义有哪些?(1)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5.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哪些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7.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2)工会的代表;(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8.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有何规定?(1)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9.行政复议制度有何作用?(1)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10.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亦称救济原则)。11.行政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一般原则:①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④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⑦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特殊原则: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②被诉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③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12.行政诉讼的庭审结构分为几个阶段?庭审结构,也就是开庭审理的结构,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庭前准备阶段;(2)开庭预备阶段;(3)审理对象及争议焦点的揭示阶段;(4)合法性审查阶段;(5)综合辩论阶段;(6)合议庭评议阶段;(7)宣判阶段。13.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有哪些?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维持判决;(幻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6)确认判决。14.社会保险争议的种类有哪些?(1)养老保险方面的争议;(2)失业保险方面的争议;(3)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4)医疗保险方面的争议;(5)生育保险方面的争议。15。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怎样理解和确保当事人双方处于对等地位?被告和原告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一个是管理者,一个被管理者;一个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一方,一个是具有接受管理义务的一方。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他们必须处于对等地位。因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真正处于对等地位才能够发现客观真实,才能够辨明是非曲直。如果一方压倒一方,只准一方说话不准另一方说话,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审理结果。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对等是公正裁判的一个必要条件。要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对等和机会均等。双方都可以有同样的机会来进行攻击和防卫,也就是说必须创造条件使双方在不重复、尽量节省时间、不涉及与案件无关问题的前提下把话说完。16.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什么?合法性审查阶段是庭审的重心。主要任务是根据合法行为的法定要件逐一对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因被诉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对于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庭一般要依次进行五项审查:①权限审查,也就是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权限;②事实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有足够的事实根据;③法律适用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法律正确;④程序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⑤目的审查,即审查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况存在。在上述每一项审查过程中,一般先由行政机关举证,其后由原告和第三人质证,然后进行交叉质证和辩论,最后由法官进行认证或认定。即,由被告处于正方的地位,原告处于反方的地位。对于不作为案件,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则有所不同。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四项:①原告是否提出了一个合法的申请和要求(有些特殊案件只审查是否出现了非常紧急的情况);②被告有无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职权;③原告是否具备申请的法定条件;④被告有没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包括有无正当理由和法定阻却事由)。在进行每一项审查的时候,一般应当先由原告举证,其后由被告和第三人质证,然后进行交叉质证和辩论,最后由法官进行认证或认定。即由原告处于正方的地位,被告处于反方的地位。17.在什么情形下应中止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其原因中也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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