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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电商开启闽企布局冷链物流 冷藏车两年翻番
08:48:04  作者:谢充灵  来源:  【字号
  福州新闻网8月29日讯 电商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已开始从原来的图书、电器、服饰、建材等向生鲜产品漫延,而生鲜电商要发展,冷链物流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记者昨天采访了解到,我省企业也开始进一步布局冷链物流,据我省相关机构的调查,我省企业的冷库量今明两年将增四成,冷藏车辆数量也将翻倍。不过,省商务厅表示,目前我省冷链物流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整个产业的发展仍需要一些政策的扶持和鼓励。
  生鲜电商开启
  倒逼冷链物流扩张
  福州蓝天量贩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起该公司将重点发展生鲜电商。他说,发展生鲜电商最关键的就是要以冷链物流为基础,目前该公司已计划在闽侯建设3000立方米的冷冻库,同时已采购十几部冷藏车,在福州市区,两年内冷藏车将增至100部左右。还有作为目前省内最大规模的冷链物流企业,福建坤兴物流公司现已有冷藏车96辆,冷藏集装箱57个,按该公司的计划,还将再购买冷藏车15辆,冷藏集装箱20个。
  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和福建省农副产品保鲜技术开发基地最近对全省232家企业的实地走访和访谈,以及对全省近500家冷藏冻结加工企业的调查统计,至今年5月底,我省冷库容量共223.04万吨,近年年均冷库增长率达30%以上;库容量不低于500吨的企业共167家;共有冷藏车辆1331辆,冷藏集装箱372辆,保温车157辆。这些企业今明两年计划新增或已动工建设的冷库容量93.25万吨,计划新增冷藏运输车1342辆。首页上一页1【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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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民营/私营企业/非上市公司
北京闽盛丰物流有限公司是福建盛丰物流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12月,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福建鼓山之麓,福州市福兴经济开发区内,是国家AAA级物流企业,系福建省示范物流企业和福建省物流协会副会长单位。企业注册资金8000万元,下辖15个部门,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和公路干线中心城市设有70个分支机构,现有员工2200名,仓储总面积12.2万平方米,自有车辆513部,年运力121万吨。    2002年我司通过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7年晋升为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二级企业,名列“中国物流百强企业”第56名,多次获得福建省“讲诚信重质量”单位、福州市“纳税信用A级”单位等荣誉称号。       我司始终奉行“珍惜所托,一如亲送”的服务宗旨,以标准化、个性化的物流解决方案,为广大客户提供仓储、运输、配送、多式联运等综合物流服务,是日立、冠捷、东南电化、华映光电、NEG、上广电、中铝瑞闽等知名企业主要的物流合作伙伴,物流服务保障体系深得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的广泛认可和信赖。     我司以福州市为总部基地,以珠三角、长三角为发展重心,拥有朝气蓬勃、勇于创新的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功能齐全的车辆维护保养设施,完善的司机车技安全培训及保障机制,高效的物流服务运营能力。集团开发使用全程全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配备先进的车辆GPS卫星动态跟踪系统,积极朝着建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迈进。   2008年度荣获中国物流百强企业第4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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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与郭俊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仓民初字第1636号
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负责人王淑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良、林亨康,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俊业,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与被告郭俊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宗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俊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购买成都产大运牌汽车一辆及福建产德峰牌挂车一辆,购车款共计438995元,购车款按以下方式支付:其中260000元按月息1.2%计息,还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分24个月还清(其中日至日共计10个月,每月偿还4833元;日至日共计10个月,每月偿还16833元;日至日共计3个月,每月偿还10833元,日当月偿还10841元);其中购车款178995元按月息1.2%计息,还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分10个月还清,除最后一个月应偿还17895元外,其余每月应偿还17900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办车辆报牌、年检,代缴公路规费和税费,被告每月第5日应向原告支付代办费400元;付清购车款前,原告保留车辆所有权;被告逾期偿还购车款、代办费等费用,应按欠缴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若被告逾期一个月未向原告支付购车款及利息、代办费、相关规费、保险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购车余款(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余款)及利息(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利息)、相关规费、保险费、代办费、违约金;因被告违约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合同车辆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仅于日向原告支付了购车款2951元及17900元计20850元和代办费400元,尚欠原告购车款418144元及代办费92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车余款人民币418144元及违约金(以日应支付的购车款18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从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自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的每月5日各应支付的购车款48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分别从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的每月5日起逐期分段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每月5日各应支付的购车款168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分别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每月5日起逐期分段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自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的每月5日各应支付的购车款108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分别从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的每月5日起逐期分段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日应付购车款10841元为基数,自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点四;从2012年2月至9月的每月5日各应支付的购车款179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从2012年2月至9月的每月5日起逐期分段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日应支付的购车款178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从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224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办费9200元(从日至日共计23个月的代办费,每月按400元计)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的每月5日各应支付的代办费4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分别从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的每月5日起逐期分段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现暂记至起诉之日为144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证据2、交款单、证据3、借条,共同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成都产大运牌汽车一辆及附件产德峰牌挂车一辆;购车款共计438995元,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被告付清购车款之前,原告保留汽车所有权;因原告为被告提供代办车辆报牌、年检,代缴公路规费和税费等服务,故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代办费400元;被告逾期偿还购车款、代办费等费用,应按欠缴额的日3%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若被告逾期一个月未向原告支付购车款及利息、代办费等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购车款及利息、代办费等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购车余款(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余款)及利息(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利息)、代办费、违约金等费用;因被告违约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证据4、领取单、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给被告;
证据5、证据6、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委托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张宗良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并为此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日原、被告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购买,总价人民币438,995元,购车款按有以下方式支付:其中260000元由原告为被告代办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车款178995元分10月还清,每月付款17900元,按月息1.2%计息,还款期限自日至日止。每月偿还4833元付款日为每月第5日,月息按1.2%。合同还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办车辆报牌、年检,代缴公路规费和税费,被告每月第5日应向原告支付代办费400元;付清购车款前,原告保留车辆所有权;被告逾期偿还购车款、代办费等费用,应按欠缴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若被告逾期一个月未向原告支付购车款及利息、代办费、相关规费、保险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购车余款(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余款)及利息(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利息)、相关规费、保险费、代办费、违约金;因被告违约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合同车辆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车款2951元和17900元和代办费400元,尚欠原告购车款416262元及从日至日共23个月的代办费计9200元。原告为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6000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偿还购车款应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太高,其降为按日万分之八点四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购车款41626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尚欠购车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将逾期支付购车款违约金调整为按日万分之八点四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办费9200元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俊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418144元;
二、被告郭俊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日应支付的购车款18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从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的每月5日各应支付的购车款48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分别从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的每月5日起逐期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每月5日各应支付的购车款168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分别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每月5日起逐期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的每月5日各应支付的购车款108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分别从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的每月5日起逐期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2013年12月应付购车款10841元为基数,自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点四;从2012年2月至9月的每月5日各应支付的购车款17900元为基数,从2012年2月至9月的每月5日起逐期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日应支付的购车款179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从日起计算至被告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郭俊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代办费人民币9200元(自日起至日共计23个月,每月代办费400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2月起至2013年12月止,每月5日各应付的代办费4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点四分别从2012年2月起至2013年12月的每月5日起逐期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四、被告郭俊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6元,由被告郭俊业负担。被告郭俊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文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陈健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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