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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山、李文凤与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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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山、李文凤与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吴继山,男,日生,汉族。&&&&原告李文凤,女,1955年11月生,汉族。&&&&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夏代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恒,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县工商局&&&&法定代表人杨志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生,该局干部。&&&&被告新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李培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萍,该局干部。&&&&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吴君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富,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继山、李文凤与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吴继山于1999年5月在新县工商局办理新县新集镇流动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日在新县公安消防大队办理了流动加油站消防安全许可证,1999年8月、9月分别办理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1999年底开始营业。原告设立加油站购设备、材料、油品投资216727元。上述投资从银行贷款120000元,利率9厘,其他从亲戚处借款。原告经营期间的2000年8月份,四被告以新县人民政府下发新政文[2000]31号关于成立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小组为名,没有通知原告,突然将原告的加油站查封,收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许可证,不准原告经营,致使原告加油设备、材料损失151559元,贷款不能按时偿还,造成利息损失144540元。原告加油站被查封后申诉无门,因财产损失巨大,精神上十分痛苦。2004年元月份,原告突发高血压性脑出血,在新县人民医院昏死十多天,此后原告长时间住院,花医疗费近80000元,现每年在家医疗费需要640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告经过长时间的信访、上访,直到2010年9月底,信访局才作出答复,不准原告再信访,要求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综上事实,原告经过工商局、公安消防大队、税务登记机关批准,合法经营加油站,四被告未经合法程序,将原告加油站查封,吊销经营证照,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28条之规定,诉请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1559元、贷款利息损失144540元(庭审中变更为201480元)、医疗费262000元、伤残赔偿金30万元(庭审中增加后期治疗费92410元、原告李文凤护理费143756元、损失费元)赔偿总额为1207346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辩称:一,原告将我单位列为被告属主体错误。1,原经贸委行使职权的行为是经过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书面委托行使的,经贸委只是一个牵头单位,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县政府的行政行为。2,原经贸委已撤销,其原相关职能现已划归新县商务局行使。二,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查封加油站的时间是2000年8月份,原告如果对该行为不服,应该在3个月内起诉,现已过去10年,超过诉讼时效。三,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起诉以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被告新县工商局辩称:原告所称的加油站(车)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且持无效的营业执照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完全是不合法的经营行为无论是诉讼主体资格还是经营资格的合法性都依法不可确认,其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新县国家税务局辩称:按照新县人民政府下发新政文(2000)31号《关于成立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作为我们税务机关只是成员单位,我们参与但并没有实施任何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之说,更不应该负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辩称:我单位没有参与取缔原告加油站的行动,原告将我单位列为被告错误,其要求我单位对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继山从1994年起在家卖柴油,后来申请搞加油站。日在新县工商局办理新县新集镇流动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日在新县公安消防大队办理了流动加油站消防安全许可证,经营地点为开发区,1999年8月、9月分别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1999年原告吴继山用改装后的旧班车在新县高级中学对面公路边山洼建成流动加油站开始营业。2000年,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安排,依照市经贸委、工商局、国税局、技术监督局等四单位联合下发的信经贸字[号文件《关于转发{河南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实施细则}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县政府于4月21日召开了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会议;4月25日下发了新政文[2000]31号关于成立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小组的文件,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原县经贸委(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前身)、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国税、石油公司,办公室设在经贸委。整顿工作按照省市部署和要求,由各个相关职能单位各司其职、联合行动。清理整顿期间,领导小组依照信经贸字[号文件《关于转发{河南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实施细则},由县工商、国税、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行动,对原告吴继山流动加油站(点)进行了取缔。原告吴继山认为原县经贸委取缔其流动加油站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于是进行上访,要求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国家赔偿法对其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吴继山于日向四被告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给予行政赔偿。由于未得到答复,原告吴继山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县大局,报经领导同意,并做好原告吴继山思想工作,原告吴继山保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且不再上访,本案得以立案审理。&&&&庭审中原告吴继山、李文凤表示当时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参与行动、自己没弄清事实并主动撤销了对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诉讼,但未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原告吴继山、李文凤承认其没有确认取缔其流动加油站的行政行为为违法的证据,并承认其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均认为取缔原告流动加油站是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则认为其单位没有参与取缔原告加油站的行动,原告将其单位列为被告错误,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单位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所作陈述、询问笔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证据。庭审中原告吴继山、李文凤承认其没有确认取缔其流动加油站的行政行为为违法的证据,且其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告吴继山、李文凤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庭审中原告吴继山、李文凤表示撤销对被告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诉讼,因未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故该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继山、李文凤要求被告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新县工商局、新县国家税务局、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刚&&&&&&&&&&&&&&&&&&&&&&&&&&&&&&&&&&&&&&&&&&&&&&&&&&审判员&& 张克财&&&&&&&&&&&&&&&&&&&&&&&&&&&&&&&&&&&&&&&&&&&&&&&&&&审判员&& 金&&晶&&&&&&&&&&&&&&&&&&&&&&&&&&&&&&&&&&&&&&&&&&&&&&&&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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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工业[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总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改善汽车尾气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8部委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稳妥有序地抓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要严格控制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各级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企业以及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现将《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附件:一、《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变性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五”发展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继续稳妥有序地开展扩大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在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试点项目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特制订《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一、扩大试点的必要性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有利于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和促进农业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制订下发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同时,自日起,在河南郑州、洛阳、南阳和黑龙江哈尔滨、肇东等5个城市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 &&&&从总体情况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现了预期目标。试点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车用乙醇汽油得到了封闭区消费者的认可,使用乙醇汽油的车辆稳步增加,乙醇汽油的销量稳中有升。现有的实验结果表明,合理使用乙醇汽油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汽车尾气中污染物(主要是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的排放和对大气的污染。初步结论是车用乙醇汽油在我国适用,采用车用乙醇汽油环保效应利大于弊,推广使用变性燃料乙醇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能过试点,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在政策法规、组织管理、生产供应、市场销售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形成了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的成套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车用乙醇汽油使用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管理上都是可行的,进一步扩大车用乙醇汽油试点的条件已经具备。 &&&&二、组织领导 &&&&加强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机构。国家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组长单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有关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扩大试点工作。中石油和中石化也应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地方政府做好扩大试点工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避免简单生硬的做法。 &&&&三、变性燃料乙醇总量 &&&&根据《变性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五”发展专项规划》,针对试点期间的情况和问题,此次扩大试点车用乙醇汽油所需变性燃料乙醇总量共计102万吨,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一期)、河南天冠集团30万吨/年、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2万吨/年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已投产的1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 &&&&四、扩大试点的范围及时间 &&&&“十五”期间,在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所在省率先全省扩大试点车用乙醇汽油,多余的变性燃料乙醇按照合理的运输半径和现有的运输接卸能力,外调周边省、市销售。具体安排是黑龙江、吉林、河南和安徽四省首先在其全省范围内扩大试点车用乙醇汽油。其中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的1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全部在本省使用;吉林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在本省销售10万吨,其余20万吨调往辽宁销售;河南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在本省销售13万吨,其余17万吨调往湖北和河北13个地市销售;安徽32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在本省销售10万吨,其余22万吨调往山东、江苏和河北14个地市销售。到2005年底,在上述省、市所辖区域内要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 &&&&五、扩大试点途径 &&&&有关省市要充分发挥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公司现有储运设施能力和较为完善配套的销售网络作用,遵循合理配置资源和避免重复浪费的原则,与两大公司研究落实销售网络建设和市场开发方案。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依托现有油库、加油站进行改造。组分油和变性燃料乙醇可按市场价格通过互供的形式实现市场调节。 &&&&六、扩大试点期间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一)对国家批准的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四个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免征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 &&&&(二)上述四个企业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上述四个企业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所使用的陈化粮享受陈化粮补贴政策,补贴额按规定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陈化粮的供应价格由有关省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当地竞价销售的同品质陈化粮的价格确定。 &&&&(四)变性燃料乙醇结算价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期公布的90号汽油出厂价(供军队和国家储备),乘以车用乙醇汽油调配销售成本的价格折合系数0.9111,为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与石油、石化企业的结算价格。 &&&&(五)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执行,并随普通汽油价格变化相应调整,也可据市场情况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浮动。 &&&&(六)执行上述政策后,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和变性燃料乙醇在调配、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亏损,由目前对生产企业按保本微利据实结算改为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定额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和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各省扩大试点方案 &&&&本方案正式发布后一个月内,各省领导小组遵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本省的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扩大试点工作启动前,各级推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对扩大试点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扩大试点要求的,由各级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扩大试点工作。同时,由有关省领导小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各省每个季度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情况,每年年初上报上一年度扩大试点工作报告。扩大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首先由各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属于全国性的普遍问题,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解决。 附件二: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特制定《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扩大试点范围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武汉、宜昌、黄石、鄂州9个地市,山东济南、菏泽、枣庄、临沂、聊城、济宁、泰安7个地市,河北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6个地市,江苏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和宿迁5个地市范围内逐步扩大试点。到2005年底,上述各省、市辖区范围内要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原来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产品供应 &&&&(一)变性燃料乙醇必须由国家批准的企业负责生产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下简称中石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中石化)两大公司负责生产供应。 &&&&(二)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中石油参股建设,其产品由中石油负责首先在吉林全省推广销售,多余的产品调往辽宁省销售;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1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也由中石油负责在黑龙江省推广销售。 &&&&(三)河南天冠集团公司3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中石化参股建设,其产品由中石化负责首先在河南全省推广销售,多余的产品调往湖北9个地市和河北4个地市销售。 &&&&(四)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2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中石化参股建设,其产品由中石化负责首先在安徽全省推广销售,多余的产品调往山东省7个地市、河北2个地市和江苏5个地市销售。 &&&&(五)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的组分油和变性燃料乙醇可以按市场价格通过互供的形式实现市场调节。 &&&&三、依托现有销售网络,防止重复建设 &&&&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时,要充分发挥现有储运设施的能力和各省市石油、石化公司现有较为完善配套的销售网络作用,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原则上由两大公司在各自参股建设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产品销售区域内,根据规划方案,依托现有的油库、加油站进行改造,不铺新摊子,严禁重复建设。 &&&&四、执行标准 &&&&(一)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 &&&&(二)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的生产分别执行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企业标准,中石油企业标准(Q/SY48—2002),中石化企业标准(Q/SHR010—2001)。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 &&&&(四)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和加油站的改造分别执行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企业标准、中石化《(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SHQ003—2001)、《(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SHQ002—2001)企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扩大试点范围时,有条件的地方在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储运、加油站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或有关技术,减少油气泄露产生的污染。乙醇汽油的储存、配送中心、加油站等有关单位,应针对乙醇汽油的特点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五、技术培训及服务 &&&&(一)中石油和中石化负责编写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技术资料和培训教材,并对各省市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的业务骨干进行技术培训。 &&&&(二)各有关单位组织做好对配送中心、加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各有关单位做好汽车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对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四)向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发放车用乙醇汽油实用手册,做到人手一册,使其了解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 &&&&(五)汽车和摩托车行业及维修部门要针对扩大试点的需要,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六、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环境监测与市场监管 &&&&(一)扩大试点范围内的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检测和质量监督,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依法进行处理,以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扩大试点范围内的省、市环保及安全生产监督、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对机动车使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有利于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安全。 &&&&(三)国家和地方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以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关具体经济处罚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宣传 &&&&(一)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介绍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 &&&&(二)宣传工作由有关省、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油、中石化负责。 &&&&八、各地实施方案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有关省、市都要根据《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并由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领导小组统一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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