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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省瑞丰银行社会招聘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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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聘职位及条件
  (一)以下职位,虚席以待(在线申请)
  ●营销总监(1名)
  ●瑞丰学院执行院长(1名)
  ●银行卡事业部负责人(1名)
  ●法律事务负责人(1名)
  ●办公室经理级文秘(1名)
  ●高级理财经理(1名)
  ●人力资源管理岗(1名)
  ●小微企业管理岗(1名)
  ●信用卡管理岗(1名)
  ●投行交易岗(1名)
  ●培训讲师(若干名)
  ●产品经理(若干名)
  ●风险经理(若干名)
  ●客户经理(若干名)
  (二)以上职位的应聘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营销总监,具有经济、金融、财会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0年以上营销工作经验,其中银行工作经历不少于6年;具有商业银行分行营销部门副总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全面营销管理架构能力;熟悉银行信贷业务及其他业务,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2、瑞丰学院执行院长,具有金融、管理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经验,擅长培训专业团队建设,有院校或企业大学相关管理经验者优先;具有一定的银行培训课程体系建设能力和培训师资资源;能够熟练使用现代培训工具,并制定银行培训课程规划及培训教案;具有较强的计划和实施执行能力。
  3、银行卡事业部负责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银行卡开发、运作、营销等工作经验,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熟悉银行卡市场业务产品及增值服务;能根据总行发展战略及零售业务发展目标,统筹制定卡业务发展规划,实施银行卡业务营销及风险内控管理;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较强的市场策划与运作能力。
  4、法律事务负责人,具备法律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银行相关法律工作经验。能熟练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能独立办理各种一般法律事务,具备处理诉讼及回收问题贷款能力;具有准确解读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并分析实际问题合法性可行性判断的能力,具有良好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5、办公室经理级文秘,具备中文、文秘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文秘相关工作经验,有银行工作经验者优先;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擅长各类公务撰写及刊物编写;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执行力,能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
  6、高级理财经理,具备金融、经济、财会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商业银行高端客户投资理财工作经验,或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工作经验,并担任主管工作;能根据客户要求,对相应的投资组合工具进行设计、论证、策划,制订理财整体方案;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提升全行理财经理的业务技能。
  7、人力资源管理岗,具有人力资源管理或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银行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熟悉招聘、绩效管理、培训、薪酬或人才管理等核心职能;熟练掌握岗位胜任能力模型的构建和运用;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思维能力、团队合作和人际沟通协调能力。
  8、小微企业管理岗,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银行小微企业营销和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全面的授信业务及相关经济、法律知识水平,了解各项授信管理规章制度,熟悉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具有较强的业务创新和沟通协调能力。
  9、信用卡管理岗,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银行卡工作经验;具有银行卡业务营销能力,审查、审批能力,能根据信用卡申请人资质,按照授信政策做出发卡或退件判断,并对发卡客户核给适当额度;具有较强的逻辑、数据分析、归纳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团队协助精神。
  10、投行交易岗,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银行或证券固定类投资交易经验;熟悉银行间市场业务和票据转贴现业务;能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快速寻找各类投资品种及交易对手,判断投资价值;具有较强的逻辑、数据分析、归纳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团队协助精神。
  11、培训讲师,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银行培训工作经验,具备金融相关知识,熟悉银行业务和流程;具备专业的授课技巧,熟悉培训需求、课程开发、培训评估流程,确保培训课程有效实施;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12、产品经理,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其中2年以上营销管理工作经验;熟悉银行业务及产品开发流程,具有授信业务技能及信贷分析能力,能针对不同客户制定相应产品方案;具有较强的沟通表达、组织协调、团队合作和产品创新能力。
  13、风险经理,具备金融、经济、财会、法律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含)以上银行信贷或风险管理工作经历,熟悉绍兴地区或金华地区金融市场和客户资源状况;具有较强的沟通表达、分析判断、风险识别及管理能力。
  14、客户经理,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营销能力、沟通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熟悉绍兴地区或金华地区金融市场;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责任心强,乐于接受挑战并敢于承担工作压力。
  二、微小贷款客户经理招聘
  瑞丰银行秉承打造“区域首选零售银行”的发展愿景,在着力推进业务发展的同时,为更好满足微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的信贷需求,近期将引进德国IPC公司的微小贷核心技术,倾力打造具有我行特色的金融服务模式。根据微小贷业务项目发展的需要,瑞丰银行面向社会和应届毕业生招聘微小贷款客户经理15名。
  招聘条件:
  1、正式编制的要求为全日制一本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派遣制的要求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专业背景不限,工商管理、经济、金融或相关专业者优先;
  2、年龄30周岁以下;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4、性格开朗、思维清晰、反应敏捷、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5、要求为绍兴地区户籍,拥有金融、销售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三、应聘须知
  1、经初审合格者,将通知面谈。我行将妥善保管应聘者个人信息,所有应聘材料恕不退还。
  2、应聘者一经录用,本行将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3、联系方式:
  地址:绍兴县柯桥笛扬路1363号(瑞丰银行)
  联系电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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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5瑞丰银行社会招聘公告
来源:瑞丰银行
【导读】浙江省农信社考试交流群:5浙江省农信社招聘辅导课程2015浙江农信各地市招聘公告汇总瑞丰银行是浙江省首批农村商业银行,总部位于浙江绍兴。现有注册资本11 97亿元,员工1800余人,营业网点103家,跨
浙江省农信社考试交流群:
瑞丰银行是浙江省首批农村商业银行,总部位于浙江绍兴。现有注册资本11.97亿元,员工1800余人,营业网点103家,跨区域设立浙江义乌支行,在嵊州发起设立嵊州瑞丰村镇银行。截止2014年11月末,全行总资产706亿元,存贷规模达902亿元,综合实力位居柯桥区同业之首,浙江省农信系统前列。2013年被中国银监会评为全国农村商业银行&标杆银行&,多次被浙江农信系统评为&特级银行&、&十强银行&、&优胜单位&。
瑞丰银行秉承&以人为本&的人才管理理念,重视员工关怀和培养,营造和谐的内部竞争环境,为员工提供多通道的职业发展空间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水平。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下各类优秀人才,欢迎您的加盟!
投资银行部负责人(上海中心负责人)
[ 上海,绍兴 ]
[ 上海,绍兴 ]
电子银行部负责人
互联网金融管理岗
财富管理岗
公司产品经理
小贷产品经理
高级培训讲师
支行副行长(支行团队长)
微贷管理岗
公司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瑞丰大厦
邮政编码:3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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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建峰信用卡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绍柯商初字第961号【审理法官】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民事权责情节】 ,
【全文】【】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建峰信用卡纠纷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绍柯商初字第961号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委托代理人:王颖。
  被告:赵建峰。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为与被告赵建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于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立森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丰银行诉称,被告于日向原告(原名称为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要求申领丰收贷记卡(个人卡),经原告审核同意后,被告获准领取卡号为62×××53的丰收贷记卡一张。依照申领丰收贷记卡的规定,被告应当接受《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和《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领取丰收贷记卡后,曾通过POS消费等方式进行透支,截止日,被告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00.66元,未支付利息及费用3,067.29元,合计人民币4,567.95元。被告在透支后,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赵建峰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66元,支付计算至日止的利息及费用3,067.29元,合计人民币4,567.9元,并继续偿付利息、费用至本金归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建峰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丰收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丰收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丰收贷记卡(个人卡)个人收费表》、《丰收贷记卡(个人卡)收费表》各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丰收贷记卡并承诺按照领用合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示了收费标准等事实;
  2、《丰收贷记卡交易明细单》1份(共9页),以证明被告至日结欠透支款、应付利息、滞纳金的具体数额等事实。
  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中记载的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确认其证明效力。
  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日,被告赵建峰向原告瑞丰银行申领《丰收贷记卡(个人卡)》一张,卡号为62×××86),并同意遵守《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丰收贷记卡收费表》的规定。被告领卡后,曾通过POS消费等方式进行透支,截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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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现在叫瑞丰银行
各不相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不同的地区,但属同一系统,就升格叫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绍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就这样变过来的,现在叫瑞丰银行。但越城区信用联社。杭州叫杭州联合银行,农信社升格后的名称,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是绍兴县的农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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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新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904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法定代表人:俞俊海,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颖、邹克寒。被告:沈新丰。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为与被告沈新丰信用卡纠纷一案,于日起诉来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克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新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丰银行诉称,被告于日向原告提出申请,要求申领丰收贷记卡(个人卡),经原告审核同意后,被告获准领取卡号为62×××71的丰收贷记卡一张。依照申领丰收贷记卡的规定,被告应当接受《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和《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领取丰收贷记卡后,曾通过POS消费等方式进行透支,截止日,被告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609.97元,未支付利息及费用14,766.35元,合计人民币34,376.32元。被告在透支后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沈新丰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609.97元,支付计算至日止的利息及费用14,766.35元,合计人民币34,376.32元,并继续偿付利息、费用至本金归还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沈新丰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丰收贷记卡(个人卡)申请表》、《丰收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丰收贷记卡(个人卡)收费表》各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丰收贷记卡并承诺按照领用合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示了收费标准等事实;2、《丰收贷记卡交易明细单》1份(共13页),以证明被告至日结欠透支款、应付利息、滞纳金的具体数额等事实。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自愿放弃质证权。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中记载的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确认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日,被告沈新丰向原告瑞丰银行申领《丰收贷记卡(个人卡)》一张,卡号为62×××71,并同意遵守《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丰收贷记卡收费表》的规定。被告领卡后,曾通过POS消费等方式进行透支,截止日,被告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609.97元,未支付利息及费用14,766.35元,合计人民币34,376.32元,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瑞丰银行与被告沈新丰因信用卡申请、发放、使用而建立的合同关系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依法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理应按约全面履行。原告瑞丰银行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沈新丰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新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新丰应支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人民币19,609.97元,支付利息及费用14,766.35元,合计人民币34,376.32元,并继续支付自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计算的利息及费用(滞纳金),利随本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59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5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王立森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盛晓瑜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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