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什么委托理财合同同,银行竟然私自划个人帐户的钱理财

委托理财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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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又称,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人接受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又&&&&称特&&&&点法律保护
委托理财是指个人或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投资行为对客户资产进行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增值的一项业务。通常情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之间的委托也称为委托理财。很多人在进行委托理财时都签订了有关,但需要看清委托理财合同,确认自己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并看清是否具有其他担保措施。[1]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以受托人为被告,请求赔偿委托理财所造成的损失。另外,一般而言,投资者是看了后才去委托理财的,故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虚假的时未尽到审核其真实性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是合法的:如果运用的是,而委托是综合类券商,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程序,那么委托理财就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对于与之间委托理财中普遍出现的,我们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之间的委托理财,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或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受托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也颁布了《管理暂行办法》。然而,无论是“受托”、“委托管理”、还是“”,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或者处分的行为。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一分为二,由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处分,由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所有权转移于;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转移交付于”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其性质应认定为。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在委托理财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等交付给,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转移交付于”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和交易账户,由使用委托人的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的本质在于,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应认定为,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自有与受托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财产,而不在共同一项事业;虽然亦投入一定的自有,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因此,即使投入自有,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委托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并应以下列方式计算委托资产的实际损失:
委托损失=(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产+证券或的当日)-(委托资产的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
在委托理财有效的场合,当事人对委托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的,若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应从其约定。(1)有效之场合。 委托理财有效之场合,大体包括是有资质的等法人以及自然人两种情形。现行法第四百零六条关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因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2001年《通知》关于“委托人必须承担的”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或者参考。
在委托理财期满、双方终止或者协议解除合同时,若委托处于亏损状态,原则上应在扣除依约取得的合理报酬后,将余额部分(包括和其他金融性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若对存在过错,则应酌情减少其报酬。
对于委托之损失,应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确定其各自责任。依委托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托理财投资损失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在受托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或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等而存在过错,且与受托资产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受托人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无效之场合。 因委托理财交易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对方并不特定,故委托理财无效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合同无效之处理方式不同,不宜机械地套用所规定的恢复原状等处理方式,不能因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否定证券、行为及结果。在委托理财因委托人或无资质、订有、以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无效等场合,受托人应将委托本金返还于委托人,并支付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3)有效与无效之比较。 至此,关于委托理财本金处理方面自然会生发出一个疑问:对委托人的保护,有效反而不如合同无效?这种处理结果通常只是一种表象,而实质上的权利配置和责任分担是公平的,而且有利于从司法角度推进委托理财的。
首先,就法律预期而言,在委托理财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皆是遵循一般规律和规范的行为规则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并相互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预期,该双方基于法律规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和收益请求权,在签订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时,即是已被考虑在内的可预期的权利,而且是确定的并依法受到保护的;若理财技巧高超,则委托人将获得更大的。而无效的委托理财的法律预期是不确定的,因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是一种期待利益。
其次,就实际偿付能力而言,无资质的一般的咨询乃至事业单位等法人的资力不如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那么可靠,而是处于给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极其有限的状态,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护委托人的和,其执行结果也取决于的清偿能力,实践中也常常因为受托人人去楼空或几近而执行无果。因此,从最终获得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规则所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对委托人最为有利。
再次,就过错和责任分配而言,在无效场合,让承担较大的过错和责任也许不甚公平,但应当看到,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在于无资质和的存在。无委托理财资质的法人是严禁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无疑应承担较大的过错和责任。同样,若没有的引诱,委托人通常是不会将委托交给受托人理财的,所以使受托人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订立保底条款的重要措施。
最后,就规范导向而言,通过在中使承担较重的责任,可使无资质的受托人对委托理财活动望而却步,可使有资质的受托人尽量避免订立,亦可使委托人慎之又慎地权衡订立理财合同以及未来的实际结果。一言以蔽之,通过这种规则配置,可以使委托理财活动更加规范化。关于委托理财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因委托理财合同而获得之收益问题,有观点认为,委托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得之利益,应充抵或者监管人的赔偿金额;充抵后剩余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应将其与受托人因所获得之收益一并予以收缴。鉴于收缴之规定乃计划条件下产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驱动而导致权力滥用,所以,笔者倾向于认为:在无效的场合,因委托理财所得之收益应先冲抵或监管人应当返还或赔偿的数额,再扣除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所需支付之必要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委托人所有。
此外,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保底收益条款约定的分配比例各自获取了部分收益,双方所获取的收益亦应计算在委托理财之中。
1、集合理财需要证监会审核批准,而委托理财是与机构或个人私下签订;
2、不允许签订,而委托理财协议双方一般都签订保底条款;
3、集合理财透明度较高,如今暂定其每3个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托理财大多是暗箱操作,没有信息制度;
4、签订的条款有法律作用,而委托理财签订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的是,而委托理财的托管人由自己承担,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
[2]从业人员全权帮忙买卖股票,合法吗?
从业人员包括人员和经营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投资者私下全权委托公司从业人员代其买卖股票,因不具有合法的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若有损失,受托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能举证证明其确下达到场内,交易损失是所致,损失后果只能由委托的投资者自负。需要说明的是,从业人员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不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所以证券公司对上述双方无效民事行为并不承担相应后果。
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吗?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定,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代理其活动。但是投资者应与委托代理人到处临柜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包括订立授权事项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交由券商备案;预留本人印鉴以及本人与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影印件)。投资人在授权有授权有效期内变更或终止授权时,应及时通知券商,并到券商处办理有关手续。
变更账号操作者为何应及时告知券商?
由于代理权的授与是基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如委托、雇佣等基础法律关系,因此代理权的授与必须公知于外,使第三人(如证券营业部)知悉代理人有权代理。否则虽然本人没有授权但因其行为使第三人(证券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仍允许他操作账户;也虽然本人变更或终止授权但因未及时告知证券部而使证券部有理由认为代理人其代理权未被变更或未被终止,仍允许他操作账户,因此产生的后果仍由本人承受。
因此,投资者变更或终止对代理人授权时,应及时告之,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就有这方面的要求。养成良好的自主投资的习惯
不应有过分依赖他人进行投资的思想。
中的投资高手林立,投资者投资证券的收益程度不一,但这绝不能成为投资者放弃的理由。技巧和方面的欠缺,不能总借他人的&脑袋&。在投资的问题上,投资者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特别是对高不熟悉的情况下,不妨采取先从购买低风险的基金产品、、产品等做起,以弥补知识和能力不足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将投资的重点转向民间高手,以求获得高回报。
理性面对和看待私人业务
一般的私人委托理财业务,都是以高于银行为主要的利益诱饵,或约定远高于而向投资者进行。投资者面对这样的高收益约定,应进行详细的考察和论证,并在私人委托理财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对其接受服务的主体资格和合法地位进行分析和了解,尤其是其运作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相关资质和条件。如今,我国发展迅速,这其中不乏运作良好、机制健全、内控严密、回报率高的,但更多的是运作能力欠缺,风险意识薄弱,低下,从而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巨额损失。而在私人委托理财签订过程中,投资者不注意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很可能会&血本无归&。
善于运用《合同法》维权
私人委托理财是一种,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法律含义,也不可能做到对其合理合法保护。由于私人委托理财业务极其隐蔽,信息不透明,发生风险又无法进行补救。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私人委托理财业务时,应学会善于运用《合同法》维权。只要双方的借贷关系明晰,条款约定明确,违约责任清晰,同时又是当事双方签订的真实意思表示,能自愿履行也无可厚非。但投资者还是应当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警言,而慎签私人委托理财,以防发生风险而追悔莫及。
对变相的私人业务应提高警惕
随着的不断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越来越多。由于中的,很容易受人员的影响而做出错误买卖的决定,而投资者又无法搜集应有的证据进行维权,而在口头服务约定和口头操作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投资者遭受损失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投资者在接受口头上的投资咨询服务建议时,首先应想到其参考操作的法律意义和承担的相应,否则造成的损失只能视同个人所为。
慎防私人的恶意行为
如今,中,常常会出现投资者被不知不觉盗买盗卖的情况,从而也引发了较多的纠纷,给投资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主要原因是投资者选错了,或进行了不谨慎操作,或者是因为私人委托理财业务而引起。投资者因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而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恶意操作行为。从各种私人委托理财业务和股票盗买盗卖中的因果关系上来看,似乎并不完全成立,对这种因私人委托理财业务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并不能小视。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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