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障车业务是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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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37号文差额征税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 一、财税【文对差额征税的规定&&& 营改增在部分地区试点时执行的主要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11号文”),其中关于差额征税的规定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且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而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执行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关于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因此营改增在部分地区试点时,允许融资租赁业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 二、财税[2013]37号文对差额征税的规定&&& 从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展开,为了规范和统一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称“37号文”),37号文将原来的试点政策111号文作废,将111号文中的内容吸收合并到37号文中。其中37号文对差额征税做了调整: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37号文取消了原来111号文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之外的其他差额征税政策,并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可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 三、新的差额征税规定对融资租赁业税负的影响&&& 笔者以为37号文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可扣除项目进行调整应该有一个前提,即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不会增加。&&& 但事实并非如此,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2010年第13号文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负增加较多,增值税链条断裂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将会更严重。&&&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税负影响到底是多少?&&& 【案例】&&&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一A融资租赁公司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主要经营售后回租业务。&&& 2013年8月某B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一台专用设备出售给A融资租赁公司后,又将该专用设备从A融资租赁企业租回。B承租方购买该台专用设备支付价税合计1170万元,购买后平价出售给A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B承租方每年年末支付租金468万元,假设无其他费用。&&& 按原营业税规定此项业务应交营业税=(468*3-1170)*5%=11.7万元。&&& 按111号文此项业务应交增值税=(468*3-1170)/(1+17%)*17%=34万元。&&& 根据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税负=34/(468*3)=2.42%&&& 按37号文此项业务应交增值税=468*3/(1+17%)*17%=204万元&&& 税负=204/(468*3)=14.53%&&& 由此可见,A融资租赁公司在营改增全国试点后税负增加的更多。&&& 对于税负增加的部分,有两项过渡性政策,&&& 一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上述案例中3%至14.53%的部分可以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即应缴增值税比应缴营业税增加的部分可申请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但上述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企业获得退税额或财政扶持资金周期较长,大量资金被占用,企业盈利有可能会被吃掉;一是税额增加现在可以对照营业税来算,试点一两年之后呢,是否会被取消?&&& 另外还有一些原营业税下可扣除的项目,如车辆购置税、银行的各种管理费、保理、融资费、财务顾问费等均没有给予明确可以作为差额征税的项目,各地执行又不同,如山东国税明确规定保理费不得扣除。因此这些问题需通过税务总局的层面来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差额征税的政策出发点是解决由于增值税链条不完整而造成的税负较高问题,面对以上问题,在营改增未在全行业展开之前,迫切需要在政策层面明确,与融资租赁业直接相关的支出,没有纳入到“营改增”范围的均应该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待遇,这样才可能使企业不会因为税制改革而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营改增’后有形动产售后租回业务处理探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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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7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有税务系统人士指出,此次全国试点的税收政策与之前相比,在差额政策和抵扣政策方面做出了调整。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此前业界担忧并呼吁对已有文件进行清理,避免产生文件过多不利执行的问题,财政部表示,《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明确了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8月1日起废止。 此前4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曾明确,今年“营改增”改革将扩大试点,其中之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据测算,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从国务院敲定“营改增”试点全国扩容至财政部门正式出台文件,为各地税务部门预留的时间仅2个多月,也有税务官员表示预留时间太紧张,涉及国地税交接工作,短期的工作强度很大。 [交通政策][交通政策][交通政策][交通政策][交通政策][交通政策][交通政策][交通政策][交通政策][交通政策][交通政策][交通政策] ?????????? ?????????? 版权所有:商车天下-中国商用车信息网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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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我司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应如何进行后续工作
提问者采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税[2012]71号 文件规定,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包括:陆地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 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应税服务范围注 释》执行。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1.有 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 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 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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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差额计税时,对凭证有何要求?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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