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的是第三当的每年5400元的养老保险,银行每个月养老保险1日扣款,不知是什么原因有2个月没扣了?

射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射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 射洪县人民政府网
欢迎光临,射洪县人民政府网站!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射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射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射府发〔201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工业城、风景区和洪城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1〕30号)精神,我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射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2.《射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射府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农保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新农保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社保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接、挪用、平调和侵占,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我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展新农保业务,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查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制定新农保基金财务制度,做好养老金发放的基金拨付工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适时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制发卡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保中心的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社保中心新农保业务经办人员和授权委托的村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新农保政策宣传、发动、组织和情况公示、受理举报等工作,负责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并指导村委会,开展新农保相关业务工作。
  乡镇社保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基本信息,缴费档次等有关信息,整理上报新农保业务档案资料,为参保人员打印新农保缴费通知单、并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调查的核实。
  第十条 各村委会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新农保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行按年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也不得减免。
  第十二条&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今后县政府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三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四条&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35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多补贴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伤残等级为1、2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伤残等级为3、4级的轻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具有本县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中心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
  第十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在《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上述材料在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社保中心。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
  第十七条 &乡镇社保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十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当月月末前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与公安局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登记信息有误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及时返回乡镇核实。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银行存折帐号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变更登记的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社保中心。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社保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社保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当月应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依法确认死亡的、参保关系转出的、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且本人自愿申请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社保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注销登记的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注销表》上报乡镇社保中心。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1)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证明。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3)新农保关系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第二十一条 &乡镇社保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复核无误后,参保关系转出的按第九章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终止关系办理注销的,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五章&保险费收缴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缴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年度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在新农保制度实施两年内一次性补缴的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两年后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
  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年度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应到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缴费档次变更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变更当年缴费档次也可通过零星缴费申请办理。村协办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乡镇社保中心;乡镇社保中心应及时将已办理的缴费档次变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采取金融机构代扣、零星缴费两种方式,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不办理现金收取业务。参保后缴纳正常年度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不足年限的一次性缴费、转出或满60周岁前月未到指定扣款时间等,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采用零星缴费,零星缴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收。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代扣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每年5月15日、12月10日前分两次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扣款日为5月15日和12月10日。
  金融机构根据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等反馈给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在每年12月1日前,提示乡镇社保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应于12月5日前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二十六条&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到乡镇社保中心提出零星缴费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零星缴费申请表》),选择缴费类型及缴费档次等,及时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手续。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零星缴费申请的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上报乡镇社保中心。
  乡镇社保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零星缴费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零星缴费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零星缴费通知单》),于当月25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和《零星缴费通知单》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零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有效期内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办理零星缴费申请,并持《零星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村、社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乡镇社保中心提交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0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指定账户。
  乡镇社保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并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缴费5个工作日后,可凭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收款凭据,到乡镇社保中心索取《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乡镇社保中心应确认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向其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社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每季度应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其中一联交县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采用月积数法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对待遇领取、出国(境)定居、死亡等人员的个人账户结算按上年度利率计息。
  第三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可到乡镇社保中心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乡镇社保中心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及时处理,同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通过乡镇社保中心或村委会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六条 &乡镇社保中心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手续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每月10日前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提醒参保到龄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或补缴中断年度保险费。愿意缴纳的,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20日前按零星缴费规定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第三十七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银行存折和《通知单》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委托村协办员代办,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通知单》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社保中心。
  第三十八条 &乡镇社保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于每月25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三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每月月末前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次月1日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局。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通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四十条 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每月20日为养老金发放上账日。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于15日前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于20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四十一条&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有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月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政府再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今后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社保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应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多个法定继承人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按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十五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或享受两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如重复参加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种养老保险,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如享受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多领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予以追回,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设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和统筹层次提高,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五十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一条 &每年年初,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预算),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10月底前,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根据新农保参保实际人数、预计年末参保人数、缴费补贴标准、次年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提出下年度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社保局审核汇总,由省社保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县财政局及时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并在财政补助资金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与县财政局按月对账。
  每年1月15日前,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根据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和上年财政补贴到位情况,编制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表,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与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和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拨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拨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五十三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章 &关系转移及相关制度衔接
  第五十四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转移到其他新农保统筹区域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农村户籍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五十五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乡镇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委托村协办员代办的,村协办员应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社保中心。
  转入地乡镇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五十六条&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结算个人账户,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寄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五十七条&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不得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十九条&参保人员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对待。
  第六十条 &本细则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可继续按老农保标准核发养老金,待其年满60周岁时再按新农保标准加发基础养老金;同时也可按规定予以补缴,年满60周岁后再按新农保政策计发养老金。
  已参加老农保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可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按年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退保或封存老农保账户,待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
  已参加老农保同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参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办理。
  第六十一条&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第十章 &统计管理
  第六十二条 &乡镇社保中心要明确统计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职责,认真开展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统计数据服务。
  第六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严格按照报表制度和相关规定,定期整理、汇总业务信息,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报表类别、统计口径,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十四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统计指标、收支变动趋势分析基金运行状况和潜在的问题,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内控与稽核
  第六十五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
  第六十六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执行经办规范,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六十七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要对乡镇社保中心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将其执行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进行考评。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管理新农保档案。参保人员的档案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公示、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
  第七十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会同乡镇社保中心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名单及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
  第七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和乡镇社保中心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七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经核实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封存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可参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处理,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细则自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原《射洪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射府发〔号)的参保业务停止办理。
  射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射洪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射府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社保中心”)具体经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接、挪用、平调和侵占,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县政府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养老金发放的基金拨付工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适时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八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制发卡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保中心的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社保中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和授权委托的居委会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发动、组织和情况公示、受理举报等工作,负责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并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工作。
  乡镇社保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基本信息,缴费档次等有关信息,整理上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为参保人员打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并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调查的核实。
  第十条 各居委会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实行按年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也不得减免。
  第十二条&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5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今后县政府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三条&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35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多补贴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伤残等级为1、2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伤残等级为3、4级的轻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中心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
  第十六条&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在《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上述材料在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社保中心。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
  第十七条&乡镇社保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十八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当月月末前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与公安局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登记信息有误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及时返回乡镇核实。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银行存折帐号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也可委托社区协办员代办。代办变更登记的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社保中心。参保人也可到乡镇社保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社保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当月应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依法确认死亡的、参保关系转出的、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且本人自愿申请的,应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社保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也可委托社区协办员代办。代办注销登记的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注销表》上报乡镇社保中心。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1)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第二十一条&乡镇社保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复核无误后,参保关系转出的按第九章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终止关系办理注销的,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五章&保险费收缴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年度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两年内一次性补缴的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两年后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
  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年度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应到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缴费档次变更表》),也可委托社区协办员代办。变更当年缴费档次也可通过零星缴费申请办理。社区协办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乡镇社保中心;乡镇社保中心应及时将已办理的缴费档次变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采取金融机构代扣、零星缴费两种方式,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不办理现金收取业务。参保后缴纳正常年度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不足年限的一次性缴费、转出或满60周岁前月未到指定扣款时等,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采用零星缴费,零星缴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收。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代扣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每年5月15日、12月10日前分两次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扣款日为5月15日和12月10日。
  金融机构根据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在每年12月1日前,提示乡镇社保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社区协办员,社区协办员应于12月5日前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二十六条 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到乡镇社保中心提出零星缴费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零星缴费申请表》),选择缴费类型及缴费档次等,及时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手续。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也可委托社区协办员代办。代办零星缴费申请的社区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上报乡镇社保中心。
  乡镇社保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零星缴费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零星缴费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零星缴费通知单》),于当月25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和《零星缴费通知单》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零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有效期内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办理零星缴费申请,并持《零星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每季度应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其中一联交县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采用月积数法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对待遇领取、出国(境)定居、死亡等人员的个人账户结算按上年度利率计息。
  第三十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乡镇社保中心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乡镇社保中心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及时处理,同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通过乡镇社保中心或社区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第二十条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七章&待遇支付
  第三十四条&乡镇社保中心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手续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每月10日前交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提醒参保到龄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或补缴中断年度保险费。愿意缴纳的,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20日前按零星缴费规定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第三十五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银行存折和《通知单》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协办员代办,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社区协办员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通知单》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社保中心。
  第三十六条&乡镇社保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于每月25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三十七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每月月末前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于次月1日前根据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局。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通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第三十八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每月20日为养老金发放上账日。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于15日前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于20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三十九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有本县城镇户籍的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的城镇老年低保障对象,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政府再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今后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四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四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社区协办员和乡镇社保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应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多个法定继承人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按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十三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年度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或享受两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如重复参加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种养老保险,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如享受两种及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其中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多领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予以追回,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设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和统筹层次提高,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四十八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九条&每年年初,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编制本年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预算),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10月底前,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根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实际人数、预计年末参保人数、缴费补贴标准、次年60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口预测数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提出下年度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社保局审核汇总,由省社保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县财政局及时将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并在财政补助资金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与县财政局按月对账。
  每年1月15日前,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根据上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和上年财政补贴到位情况,编制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表,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与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和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拨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拨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五十一条&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章&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二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转移到其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区域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城镇户籍转移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五十三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乡镇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也可委托社区协办员代办。委托社区协办员代办的,社区协办员应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社保中心。
  转入地乡镇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五十四条&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结算个人账户,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寄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五十五条&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六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不得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章&统计管理
  第五十七条&乡镇社保中心要明确统计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职责,认真开展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统计数据服务。
  第五十八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严格按照报表制度和相关规定,定期整理、汇总业务信息,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报表类别、统计口径,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十九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统计指标、收支变动趋势分析基金运行状况和潜在的问题,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内控与稽核
  第六十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执行经办规范,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六十二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重点稽核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三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要对乡镇社保中心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将其执行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进行考评。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管理新农保档案。参保人员的档案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三章 公示、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五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会同乡镇社保中心和社区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及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
  第六十六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和乡镇社保中心要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向城镇居民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六十七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经核实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应封存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可参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继续完善。
  第六十九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处理,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细则自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上一篇:下一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保险是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