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地址能快递中途能改地址吗东西吗?

多条新规10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快递统一运单……过节了,民生新规当贺礼日期:&&&来源:蓝色快报
&&&&快报记者 张彬 报道&&&&10月1日起,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将开始实施。流动人口手中的暂住证将换成居住证 ,他们将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快递公司的运单将统一格式,消费者维权更容易;姓名的汉语拼音有了固定的拼写格式,读起来更方便了;违规药企及责任人将在省级网站上曝光,用药更放心了……&&&&告别暂住证居住证上岗&&&&《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这也意味着我省将告别暂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将享受更多的和当地居民同等权益和公共服务。&&&&《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流动人口可按照具体情况申领1年期或者3年期的居住证,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常住户口。&&&&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更多权益和公共服务。除驾驶证申领、机动车登记、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享受同等待遇外,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运单将统一快递更放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快递运单》国家标准,将于 10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各家快递公司的运单将统一格式,易发生纠纷的条款将统一内容。&&&&据悉,目前国内各家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均由自己制定,基本内容大致一样,但背面的具体条款略有不同。有的小快递公司甚至采用了模糊不清的表述,消费者往往会因为疏忽而签了字,发生这样的情况就很有可能引发经济纠纷。&&&&新标准对于消费者快递时遭遇的快递运单信息与协议模糊、赔付标准混乱等诸多问题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出现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将变得容易。&&&&据了解,2012年5月,相关部门已公布实施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在快递验收环节,一般情况下,快件的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应先验货再签字。◎&&&&拼音出新规姓名不颠倒&&&&汉语人名拼音的拼写将有新国标,必须姓在前名字在后。10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将正式实施。该规则对汉语拼音的使用有了严格的规范。&&&&以往,中国人名、地名的拼写相当随意,甚至有姓与名颠倒等不规范问题。对此,新版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明确规定,姓名必须姓在前面,名在后面,复姓连写,姓和名的首字母大写,双姓两个字的首字母都大写 ,如:Dōng fāngShuò(东方朔)、Zhāng-Wáng Shūfāng(张王淑芳)。但当人名与职务合写时,职务不得大写,如:Wángbùzhǎng(王部长)、Lǐxiānshēng(李先生)。&&&&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要分写,且首字母要大写 ,如:Běi jīng Shì(北京市)。已专名化的地名和不需区分专名和通名的地名都应当连写 ,如:Hē i 1óngjiāng(黑龙江)、Sān tán yìn yuè(三潭印月)。&&&&制售假冒药将进黑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企业以及主要责任人将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时,相关部门将对“黑名单”企业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规定》提出,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黑名单”应设立在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处理废塑料禁入居民区&&&&由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 。《规定》中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而在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等,也是被禁止的。&&&&此外,《规定》还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 0.015毫米超薄塑料袋。&&&&《 规定》明确,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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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会代收的。他会通知你去领。
其他回答 (1)
一般都不建议代收,这样会很容易把你的资料泄露出去
如果是快递公司代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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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领域专家暂住证申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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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暂住证申领办法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日公安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暂住证申领办法
(日公安部令第25号)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四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第七条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八条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人员;居住暂住人口较多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水上船舶等,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户口协管人员。  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住证人。
第十一条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五)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
第十三条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六条被处罚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申领、换领和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暂住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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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IC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日市政府第12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九)项依次修改为第(一)项至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流动人员管理,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IC卡暂住证)是指以非接触式集成电路IC卡记载本市辖区内流动人员合法身份的暂住证明。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是指流动待工人员在本市合法暂住的证明。
16周岁以上的非本市辖区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就业需要暂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暂住地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申领IC卡暂住证。  学习、探亲、访友、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等人员可以不申领IC卡暂住证。
市公安局是IC卡暂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
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的发放以及IC卡暂住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服务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站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的发放和IC卡暂住证的登记、信息采集、发证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在本市辖区内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尚不够申领IC卡暂住证条件的流动人员,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和合法居所证明向服务中心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
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的使用期限为30日,期满未就业的,允许延期30日,延期手续应当在期满前3日内办理。
持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的流动人员,就业后应当及时申领IC卡暂住证。
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应当按规定缴费。
IC卡暂住证登记项目分为视读登记项目和机读登记项目。视读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暂住有效期、IC卡暂住证编号、签发日期、相片;机读登记项目包括暂住地址、就业处所、持卡人个人信息等。
IC卡暂住证核发暂住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和2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在本市就业需要暂住的,应当在IC卡暂住证有效期满前3日内到暂住地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或者其他项目的,应当到现暂住地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IC卡暂住证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满后仍在本市就业需要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的3日内换领新证。
流动人员申领IC卡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  (三);  (四)就业证明。  流动人员申请办理IC卡暂住证的延期手续和换领新证的,应当提供就业证明。
服务中心应当对IC卡暂住证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受理后的6个工作日内发给IC卡暂住证。  流动人员申领IC卡暂住证,应当按规定缴费。
流动人员凭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在本市求职。  持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调换工作的,应当出示IC卡暂住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雇用或者招聘无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持IC卡暂住证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
在本市就业并办理了IC卡暂住证已暂住1年以上的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办《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三)享受计划生育、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  (四)按规定为子女办理入托或者入学手续;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流动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凭IC卡暂住证可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和按规定申办本市蓝印户口或者转办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商社在穗常驻机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下通称工作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人员,因工作单位业务需要出国的,凭居民身份证、IC卡暂住证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护照。
遗失、损坏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应当向暂住地服务中心申请补领。  服务中心应当在受理当日补发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IC卡暂住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的违法行为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验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但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服务中心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可以查验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和收缴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和收缴的除外。
流动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以备查验。  流动人员在办理有关证照、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税费时,应当按规定出示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应当保守IC卡暂住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秘密。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领IC卡暂住证的,使用过期IC卡暂住证的,责令当事人申领或者换领IC卡暂住证,并对当事人分别处以50元、1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变更IC卡暂住证登记项目的,责令当事人变更登记项目,并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处以20元罚款;  (四)骗取、冒领、转让、转借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或者使用他人的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的,收缴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并处以500元罚款;  (五)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的,收缴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和制作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1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雇用、招聘无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七)为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出具就业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就业证明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扣押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责令立即返还证件,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劳动、工商、计划生育、卫生管理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期限受理或者不办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的;  (二)对不符合申领IC卡暂住证条件的流动人员发给IC卡暂住证的;  (三)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持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  (四)泄露持IC卡暂住证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秘密,造成损害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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