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案例何时能够落实实现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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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00 页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求真务实、依法治国”。法律:本应是“定分止争”的平台;维护公平正义的化身;却让一个信仰、相信法律的人;14年来“依法据理据证”; 却进入不了法律程序、依法评理。如入狼窝、进虎口之难!  为理清“是非对错责任”。把陈哲人生最美好的年华时光都浪费掉, 只为一个“理”字一口气。不挣钱还得花钱买罪遭,被地方政府和恶警及在京恶警和黑社会勾结多次残害。(陈哲以命相搏、多次险些送命)长年奔走在上访、控告、检举的路上。  赔偿申请人陈哲:根据《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事实证据。向舒兰市人民法院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个国家赔偿案件”。即“对四案件、合法性审查”。都被无良的法官;“对事实行为所造成后果、对错责任”;不表述、不评论、不解释、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以“一推了之”的方式“千篇一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5、6、7、8号驳回诉请。于法无据、有悖法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及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能证明“两级”人民法院,“利用手中权力、选择性适用法律” 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乱作为的行为。法律是维权最后防线,法律尊严又怎能得以实现?  详情见网上百度:《舒兰市人民法院是怎样执法却获得如此多的荣誉》《赔偿申请书》《国赔程序控告状》和《为公平正义请还我诉权!!!》(1)“权威法外之法”至“法律悲哀至极”谁知痛!!!(行政起诉状)(2)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三级终结” 陷害陈哲(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陈哲、李桂芬信访事项核查认定终结意见)(3)认清形势面对现实不要雷打不动的“折腾”等材料。有矛盾终需解决,而且必须解决。(历时14年)只因为我相信法律;才遭受如此多的磨难后……到“最终走向法治,依靠法律解决矛盾才靠谱”。我坚信事实胜于雄辨,正义一定能够战胜邪恶。强烈请求兑现:“反对四风、狠抓落实、服务群众、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庄严承诺。口号已没有市场、再也愚弄不了人民群众的眼睛。  这是一宗多起,人为制造集“冤假错”案于一体的糸列沉冤案。是一场;强与弱的对抗、力量悬殊的较量,正义与邪恶的抗争,生与死的考验。法律威严、能否实现、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问题。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5号:赔偿请求人陈哲以民事判决违法为由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舒兰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舒法赔字第1号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哲的国家赔偿申请。陈哲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陈哲的赔偿请求为:因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01)舒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和(2003)舒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申请赔偿售房款等项损失总计589.64万元。  舒兰市人民法院认为;已经由两级法院审理,再审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李桂芬(陈哲爱人) 没有提出上诉,(本人多案例;事实已证明、因以权代法、走过程无用)。也未申请再审。(“一直在申诉中”)案件的审判过程没有出现国家赔偿的法定事由,赔偿请求人陈哲所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陈哲不服判决,应通过申诉程序解决,其赔偿请求不符合赔偿案件受理条件;驳回赔偿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就是兵来将挡)、“之呼者也”。 本末倒置、对错不分、望梅止渴、罔顾事实。  一、请见:(2003)吉中民监字第343号裁定: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再审立案条件。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摘录)(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指令再审裁定”从03年7月25日作出至(2003)舒民再字第19号(日作出、剥夺原告诉讼权利的判决历时近两年。严重超审限;  “目的”就是等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利于陈哲的多次判决和裁定;“都是它们内外部沟通设计好的、内沟外联”。及枉法裁判的。  二、陈哲的商店被非法封门;不能营业。只要求赔偿2000元的小案子(因当时不懂法)。该案在再审期间、是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的。陈哲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按《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法律赋予陈哲的权利。法庭不允许,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  三、法律民事审判原则是:不诉不理、谁告诉、谁举证、同一事实理由,法律不允许重复立案,也就是:“一诉不再理”。本案的审判长杨志祥主观意断,强加于当事人,要审就以侵权审理。我已调档证据为凭。后以当事人拒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与法相悖。已至使我起诉14年侵害赔偿案至今没能进入法律程序。“一直在申诉中” 请见:最高人民法院登记记录、申诉材料、票据为证。  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正义,应当成为我们现代人的理性选择。不应当加已阻止。  综上:证据、材料,彼此相互印证了、控告人的控告是有理有据的。请:依法、依据、支持控告人的合理诉求,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尊严。恳请领导能够以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依法切实解决我的问题。为维护法律尊严,还法律公平公正,給我一个平常人的生活。  此致 :呈:各级司法机关、人大和相关监督部门及媒体、网上公开发表  控告人陈哲: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5号提供证据)  附:1、起诉书(复印件1份)。  2、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舒民初字第689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吉中民监字第343号裁定书(复印件1份)。  4、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舒民再字第19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5、第19号判决书,庭审笔录(复印件2份)。  6、报警情况登记簿2202№
2202 № 0168292处理意见:此案属法院
  管辖,派出所不予立案。)(复印件2份)。(调:补录说明)  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附页证明。(复印件1份)。  9、1999年建房,90年签发(假的)预售房屋许可证(复印件2份)。  10、建筑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11、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1份)。  12、房屋所有权人舒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学伟)复印件1份)。
  13、委托书。(复印件1份)。  14、补充鉴定申请书。(复印件1份)。  15、委托函。(复印件1份)。  16、对房屋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书。(复印件1份)。  17、投诉书。(复印件1份)。  18、营业房被封门照片/张。  19、原新进的货物被盗物品有。(复印件1份)。  20、货物照片/张。  21、票据照片/张。   22、我家商店门前两个出租摊位的照片/张。
  23、小范渔具渔网批发证明。(复印件1份)。  24、证实材料。(复印件1份)。  25、出租协议。(复印件1份)。  26、租赁合同方。(复印件1份)。  27、证明。(复印件2份)。  28、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9、新证据1、《关于陈哲上访案件的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  30、新证据2、《关于将房屋交付給被执行人陈哲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31、证据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陈哲上访案的阶段性报告》(复印件1份)
  注:提供材料:有单面、双面。两种印制。计多少张、在每套材料中标明。      为维护法律尊严请还我诉权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求真务实、依法治国”。法律:本应是“定分止争”的平台;维护公平正义的化身;却让一个信仰、相信法律的人;14年来“依法据理据证”; 却进入不了法律程序、依法评理。如入狼窝、进虎口之难!  为理清“是非对错责任”。把陈哲人生最美好的年华时光都浪费掉, 只为一个“理”字一口气。不挣钱还得花钱买罪遭,被地方政府和恶警及在京恶警和黑社会勾结多次残害。(陈哲以命相搏、多次险些送命)长年奔走在上访、控告、检举的路上。  赔偿申请人陈哲:根据《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事实证据。向舒兰市人民法院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个国家赔偿案件”。即“对四案件、合法性审查”。都被无良的法官;“对事实行为所造成后果、对错责任”;不表述、不评论、不解释、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以“一推了之”的方式“千篇一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5、6、7、8号驳回诉请。于法无据、有悖法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及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能证明“两级”人民法院,“利用手中权力、选择性适用法律” 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乱作为的行为。法律是维权最后防线,法律尊严又怎能得以实现?  详情见网上百度:《舒兰市人民法院是怎样执法却获得如此多的荣誉》《赔偿申请书》《国赔程序控告状》和《为公平正义请还我诉权!!!》(1)“权威法外之法”至“法律悲哀至极”谁知痛!!!(行政起诉状)(2)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三级终结” 陷害陈哲(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陈哲、李桂芬信访事项核查认定终结意见)(3)认清形势面对现实不要雷打不动的“折腾”等材料。有矛盾终需解决,而且必须解决。(历时14年)只因为我相信法律;才遭受如此多的磨难后……到“最终走向法治,依靠法律解决矛盾才靠谱”。我坚信事实胜于雄辨,正义一定能够战胜邪恶。强烈请求兑现:“反对四风、狠抓落实、服务群众、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庄严承诺。口号已没有市场、再也愚弄不了人民群众的眼睛。  这是一宗多起,人为制造集“冤假错”案于一体的糸列沉冤案。是一场;强与弱的对抗、力量悬殊的较量,正义与邪恶的抗争,生与死的考验。法律威严、能否实现、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问题。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6号:赔偿请求人陈哲以民事判决违法为由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舒兰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舒法赔字第2号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哲的国家赔偿申请。陈哲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陈哲的赔偿请求为:因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01)舒民初字第810号(2004)舒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本院(2002)吉中民一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2005)吉中民监字第23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赔偿鉴定费、诉讼费、违法金、误工费等损失。  舒兰市人民法院认为;经两级法院审理,已经审理终结,陈哲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经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案件的审判过程没有出现国家赔偿的法定事由。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陈哲不服(多份)判决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应通过申诉程序解决,其赔偿请求不符合赔偿案件受理条件;驳回赔偿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申诉程序解决是“本末倒置”。并没言明;请见:“民事裁定书”(2003)吉中民监字第45号: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和“民事裁定书”(2004)吉中民监字第10号;一、撤销本院(2002)吉中民一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及舒兰市(2001)舒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二、此案发回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就本案而言;陈哲申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就应当将本案依法改判,不应当将本案发回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申诉人认为:“依照民诉法第153条:(2)款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为什么不适用”?(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用(3)不用(2)是混淆是非、偷换概念”。这是法律适用错误。玩弄法律儿戏!!!
  二、原告卢学伟诉陈哲的诉讼总标的额为191.220.21元,但判决申诉人给付237.704.40元。申诉人认为这违反了民诉法“不诉不理原则”。“ 枉法裁判”。足以说明什么问题?  三、“在诉讼请求当中没有诉求,庭审当中没审”拿迟延履行金带惩戒性每日万分之2.1的法律依据判陈哲违约金。“当庭请求审判长回避,不回避。庭后书面申请回避,不支持”枉法裁判。要说违约并不是陈哲违约,“事实已经证明”豆腐渣工程。  四、陈哲缴纳鉴定费时,应开具法定制式收据.而法院出具的却是一张白条。  五、原判16万多陈哲不服、上诉、申诉后;一审、二审判决被撤销,“之艰难”。现判23万多。并己执结、有哪国、那部法律、那款规定;依法维权要受到惩罚?枉法裁判不用承担责任吗?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正义,应当成为我们现代人的理性选择。不应当加已阻止。  综上:证据、材料,彼此相互印证了、控告人的控告是有理有据的。请:依法、依据、支持控告人的合理诉求,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尊严。恳请领导能够以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依法切实解决我的问题。为维护法律尊严,还法律公平公正,給我一个平常人的生活。  此致 :呈:各级司法机关、人大和相关监督部门及媒体、网上公开发表  控告人陈哲: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6号提供证据)  附:1、起诉状。(复印件1份)。  2、 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舒民初字第810号判决书(复印1份)。  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吉中民一终字第675号(复印1份)。  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吉中民监字第45号裁定书(复印件1份)。  5、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 吉中民再字第10号裁定书(复印件1份)。  6、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舒民初字第770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7、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71号(复印1份)。  8、申诉状。(复印件1份)。  9、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5)吉中民监字第230号。  10、再审申请书。(复印件1份)。  11、房屋鉴定:复议申请书(复印件1份)。  12、鉴定费收据:白条(复印件1份)。  13、对房屋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书。(复印件1份)。  14、商品房预购纠纷案。(复印件1份)。  15、房屋改造照片。/张  注:提供材料:有单面、双面。两种印制。计多少张、在每套材料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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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求真务实、依法治国”。法律:本应是“定分止争”的平台;维护公平正义的化身;却让一个信仰、相信法律的人;14年来“依法据理据证”; 却进入不了法律程序、依法评理。如入狼窝、进虎口之难!  为理清“是非对错责任”。把陈哲人生最美好的年华时光都浪费掉, 只为一个“理”字一口气。不挣钱还得花钱买罪遭,被地方政府和恶警及在京恶警和黑社会勾结多次残害。(陈哲以命相搏、多次险些送命)长年奔走在上访、控告、检举的路上。  赔偿申请人陈哲:根据《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事实证据。向舒兰市人民法院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个国家赔偿案件”。即“对四案件、合法性审查”。都被无良的法官;“对事实行为所造成后果、对错责任”;不表述、不评论、不解释、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以“一推了之”的方式“千篇一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5、6、7、8号驳回诉请。于法无据、有悖法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及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能证明“两级”人民法院,“利用手中权力、选择性适用法律” 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乱作为的行为。法律是维权最后防线,法律尊严又怎能得以实现?  详情见网上百度:《舒兰市人民法院是怎样执法却获得如此多的荣誉》《赔偿申请书》《国赔程序控告状》和《为公平正义请还我诉权!!!》(1)“权威法外之法”至“法律悲哀至极”谁知痛!!!(行政起诉状)(2)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三级终结” 陷害陈哲(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陈哲、李桂芬信访事项核查认定终结意见)(3)认清形势面对现实不要雷打不动的“折腾”等材料。有矛盾终需解决,而且必须解决。(历时14年)只因为我相信法律;才遭受如此多的磨难后……到“最终走向法治,依靠法律解决矛盾才靠谱”。我坚信事实胜于雄辨,正义一定能够战胜邪恶。强烈请求兑现:“反对四风、狠抓落实、服务群众、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庄严承诺。口号已没有市场、再也愚弄不了人民群众的眼睛。  这是一宗多起,人为制造集“冤假错”案于一体的糸列沉冤案。是一场;强与弱的对抗、力量悬殊的较量,正义与邪恶的抗争,生与死的考验。法律威严、能否实现、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问题。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7号:赔偿请求人陈哲以行政裁定违法为由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舒兰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舒法赔字第3号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哲的国家赔偿申请。陈哲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陈哲的赔偿请求为:因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05)舒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吉中行终字第42号裁定,申请赔偿诉权、选择权、健康权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双倍赔偿诉讼费520元及利息。  舒兰市人民法院认为,该院(2005)舒行初字第1号行政案件,已经由两级法院审理终结,案件的审理过程没有出现国家赔偿的法定事由,赔偿请求人陈哲所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哲的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陈哲不服舒兰市人民法院(2005)舒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05)吉中行终字第42号行政裁定,应通过申诉程序解决,其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条件,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法赔字第3号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哲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哲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一、申诉人认为:法院认定当事人不具备与案有厉害关系,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会不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或对原告的权力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不是判断原告具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原因是原告是该房屋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对房屋预售许可的成立、生效与否自然具有厉害关系。所以,法院的两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该许可行为、主要是针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予购房主、給开发商发放的。与原告为什么没有厉害关系。  二、当陈哲在庭审中发现芦学伟拿假的预售房屋许可并被两级法院确认有效。因此:向舒兰市人民法院起诉舒兰市建设局。介此,申诉人认为:芦学伟持有的房屋预售许可是违法的,法院作出驳回陈哲诉讼请求的裁判是错误的。该许可行为直接关系到原告与第三人芦学伟(所谓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么说不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力。
  三、案外案;在陈哲没有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及处罚依据情况下,因上访陈哲被劳动教养。聆询、行政复议程序已走完。按照法律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哲爱人李桂芬由政府维稳人员开车看着)多次到船营区人民法院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舒兰市人民法院。交行政起诉状不收、不给立案。口头告知劳动教养案,上面有指示不受理,要书面法律文书不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上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原告的条件。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实际上违法,“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了侵害,不是起诉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关键是原告的主观认识,只要“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的实体权未作出生效判决。对原告的实体权最终确认前。而以所谓的“不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理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是超越法律范围剥夺申请人的诉权,是违法行为。  五、(“真是万般无奈”)行政起诉状:原告:陈哲,男,日生,汉族,原个体商户。住:舒兰市工商银行(老家属楼)1单元302室。电话:。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地址:松江中路65号。电话:。  第三人:舒兰市政府副市长杨文坦(经手人)。电话:。  第三人:舒兰市北城街道(原)党工委书记法人代表孙敬英(经手人)  第三人:舒兰市北城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许彦刚、名义调查组长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陈哲、李桂芬信访事项核查认定终结意见。公开赔礼道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的经济及精神损失。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陈哲从日开始到北京各相关部门、实名控告举报迟洪学。从1996年,从事无资质开发无照经营、偷逃税款和土地出让金达几千万元不止。目无法纪、官商勾结、残害百姓。如:我到各级相关部门实名举报;紧急抢救舒兰市委和市政府大楼、“真假政府会议纪要”、(对抗中央政策占用‘菜地’二十余晌)“建舒兰市委市政府大楼”。一个工程、四个建设单位主体。吃空饷...... 等。(我有迟洪学多处、所建档案资料、上百份证据说明)日和13日分别由吉林省检察院处长签批和主管副检察长签批。责成吉林市反贪局侦办此案。后交由吉林市反贪局周处长电话4600309查处,(至今没有结果)。详情证据见:“国家信访局”访转吉字【号、访转字【号、访复字【号和控告、举报信及弄虚作假、欺下瞒上、的“三级终结” 陷害陈哲。对我、利用政府、公安使用“拖、骗、压、的手段打击报复。日在我没有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及处罚依据的情况下,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劳教我一年。为“阻止”陈哲依法依规控告举报:日下达:“文不对题、拿法院有问题的判决、裁定说事”。超越职权、张冠李戴、以权压法、胡编乱造、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三级终结” 陷害陈哲。对控告举报内容问题:不表述、不回应、陈哲却成了“无理访”。造成现在:陈哲到“各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控告举报。都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释。时至今日所有反映问题,没有一个给陈哲说法。(依法据理据证不给立案、不让进入法律程序)“以权代法”,“还讲啥应通过申诉程序解决”。妈亲那能吗?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正义,应当成为我们现代人的理性选择。不应当加已阻止。  综上:证据、材料,彼此相互印证了、控告人的控告是有理有据的。请:依法 依据、支持控告人的合理诉求,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尊严。恳请领导能够以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依法切实解决我的问题。为维护法律尊严,还法律公平公正,給我一个平常人的生活。  此致 :呈:各级司法机关、人大和相关监督部门及媒体、网上公开发表。  控告人陈哲: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7号提供证据)  附:1、行政起诉状。  2、1999年建房,90年签发(假的)预售房屋许可证(复印件2份)。  3、 舒兰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舒民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复印1份)。  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吉中行终字第42号裁定书(复印件1份)。  5、再审申请书。(复印件1份)。  6、辩论发言。(复印件1份)。  7、举报信。(复印件1份)。  8、证实材料。(复印件1份)。  9、证实舒兰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聆询告知书(复印件1份)。  11、劳动教养决定书 (复印件1份)。
  12、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书 (复印件1份)。
  13、行政起诉状(复印件1份)。   注:提供材料:有单面、双面。两种印制。计多少张、在每套材料中标明。
      为维护法律尊严请还我诉权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求真务实、依法治国”。法律:本应是“定分止争”的平台;维护公平正义的化身;却让一个信仰、相信法律的人;14年来“依法据理据证”; 却进入不了法律程序、依法评理。如入狼窝、进虎口之难!  为理清“是非对错责任”。把陈哲人生最美好的年华时光都浪费掉, 只为一个“理”字一口气。不挣钱还得花钱买罪遭,被地方政府和恶警及在京恶警和黑社会勾结多次残害。(陈哲以命相搏、多次险些送命)长年奔走在上访、控告、检举的路上。  赔偿申请人陈哲:根据《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事实证据。向舒兰市人民法院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个国家赔偿案件”。即“对四案件、合法性审查”。都被无良的法官;“对事实行为所造成后果、对错责任”;不表述、不评论、不解释、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以“一推了之”的方式“千篇一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5、6、7、8号驳回诉请。于法无据、有悖法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及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通知: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能证明“两级”人民法院,“利用手中权力、选择性适用法律” 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乱作为的行为。法律是维权最后防线,法律尊严又怎能得以实现?  详情见网上百度:《舒兰市人民法院是怎样执法却获得如此多的荣誉》《赔偿申请书》《国赔程序控告状》和《为公平正义请还我诉权!!!》(1)“权威法外之法”至“法律悲哀至极”谁知痛!!!(行政起诉状)(2)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三级终结” 陷害陈哲(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陈哲、李桂芬信访事项核查认定终结意见)(3)认清形势面对现实不要雷打不动的“折腾”等材料。有矛盾终需解决,而且必须解决。(历时14年)只因为我相信法律;才遭受如此多的磨难后……到“最终走向法治,依靠法律解决矛盾才靠谱”。我坚信事实胜于雄辨,正义一定能够战胜邪恶。强烈请求兑现:“反对四风、狠抓落实、服务群众、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庄严承诺。口号已没有市场、再也愚弄不了人民群众的眼睛。  这是一宗多起,人为制造集“冤假错”案于一体的糸列沉冤案。是一场;强与弱的对抗、力量悬殊的较量,正义与邪恶的抗争,生与死的考验。法律威严、能否实现、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问题。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8号:赔偿请求人陈哲以裁定违法为由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舒兰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舒法赔字第4号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哲的国家赔偿申请。陈哲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陈哲的赔偿请求为:因舒兰市人民法院(2005)舒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执行行为违法,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吉中法确字第4号裁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确申字第44号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07)确监字第17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请双倍赔偿执行款人民币21万元及利息,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舒兰市人民法院认为;陈哲申请确认舒兰市人民法院(2005)舒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执行行为违法一案,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予确认违法,案件的执行过程没有出现国家赔偿的法定事由,赔偿请求人陈哲所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哲的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院(2006)吉中法确字4号裁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确申字第44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7)确监字第17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亦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确申字第44号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赔偿委员会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亦不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进行重复处理,(错误;都是由基层县级人民法院:下级先作出。“下级对上级” 无权干涉的市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应予维持、错误等行为。“无权究错”。 那个申、上诉案件、没有经过上级二审、审理。真是掩耳盗铃“南辕北辙”。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出台、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是否是挂羊头、卖狗肉、欺骗人民群众。)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条件,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法赔字第4号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哲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陈哲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有那国法律规定:那一份法律文书又能有如此作出的“无论事实、程序都可以有” 缺陷、失误、写错、提前、错误、错填、瑕疵。但都不违法。请见:《(2006)
  吉中法确字第4号裁定书 》。   一、原告卢学伟对(2004)舒民一初字第770号和(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71号;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没有按程序、重新申请立案执行。力用关糸网办黑案。“事实是拿法律依据被撤销。已没有法律效力的(2002)舒执字第371号案:对我违法执行”。舒执字第4号;是在我复印、调档之后才制造的,有无序编号可证明。卷宗里。没有1份(2005)4号执行案的有效告知,送达、任何法律文书。都是复制的(2002)舒执字第371号案的材料。根本没立过4号案。一、没有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二、没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没有向法院交纳执行诉讼费用。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缺一不可的。强烈请求依照“民诉法”生效判决时效、效力之规定:已过时效。  二、一案件三档案、造假。都不违法吗?(盖法院调档专用章的三套档案和录音为证)。详情见;长达九页的“辩论发言证据说明”(2005)年8月1日交执行款,我一再言明;不就是非要拍卖我房子吗?办不到。你们让我交多少钱我都交,后执行局副局长办案人陈立民让我交21万元。8月3日陈立民说在返回我7一8万元不让我这找那告,我不同意。8月5日再下通知;还需交45514元,否责将依法强制执行。限期三日。没交!!!(盖法院公章)。6月4日款没交已结案。这是种什么行为?  三、而我只交执行款21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查明执行终结。那27.704.40元的法律义务又是谁替我承担的?怎么又存在案件已终结?  四、新证据1、《关于陈哲上访案件的处理意见》:“省高院工作意见是舒兰法院执行中不存在违法问题”同时指示舒兰法院将芦学伟控制的争议房屋立即交付。并交付給你(陈哲)舒兰市人民法院日作出。问题是:我诉舒兰市法院违法执行案。06年9月27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确)听证。10月1日国庆放假、8日上班仅三天时间、没等裁定下达、“作为被告的舒兰法院就已知结果不确认违法”与0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6)吉确申字第44号:结论相同。说明什么?  五、新证据2、《关于将房屋交付給被执行人陈哲的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21万元执行款。(判决执行标的额237.704.40元)根据中院执行局意见,要求舒兰法院应将陈哲的楼房......交付給被执行人陈哲,对该楼房、法院当时没有实际查封使用权,法院是将该楼房的产权予以查封。(产权处的查档卡没有“产权”查封字样;我已调档案卷里有)当时是申请执行人将该楼房的门給换锁的。对交付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对陈哲楼房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是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否则我拒不接受;法院去6-7个干警、干了一天半宿)制作了物品清单,(当时我要一份清单。陈立民不给,说得请示院领导)但法院没有保留,因为楼房内的物品都是陈哲的,对楼房陈哲的物品不需要交付,这不是法院执行的内容,所以法院不需要保留楼房内的物品清单,舒兰市人民法院日作出。说对交付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对陈哲楼房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为什么清点登记造册?目的是什么?当时要为什么不给我”?问题是:1、我的商店被芦学伟(迟洪学)非法封门至今不能营业,已至被盗,造成5、6万的损失,(有报警情况登记簿2202 № 0168292为证)现在除腐烂物品扔掉以外、都还在我的二楼上放置。《没有清单》、“我拿什么证明:我所受到的损失”。2、两级法院对违法确认裁定:都查明:舒兰法院查封我的房屋。“绝对是使用权之争”。无论是法院查封、还是芦学伟(迟洪学)非法封门所給我造成的损失,“总得有人负责任。给我个说法吧”?  六、证据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陈哲上访案的阶段性报告》省法院:你院于日转来的全国人大办公厅关于陈哲上访案()号交办函已收悉。陈哲要求本院对吉林省舒兰市法院进行违法确认,本院于2006年作出(2006)吉中法确字第4号不予确认判决后,陈哲已向吉林省法院提出申诉,现该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另外,陈哲还对本院民事再审判决不服,因“案件情况复杂”本院已告知陈哲来本院进行申诉处理,但陈哲表示,要等待省法院违法案件确认结案后再来我院对民事案件进行申诉。以上没一个案件给我解决。
  七、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7)确监字第172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姜华、李桂顺、王云长、张国华利用职权,突破法律底线,泯灭良知,渎职犯罪:1、篡改案由名称,将我诉的“违法确认”篡改为“赔偿确认”。2、将我提交的“违法确认申请书”和“申诉状”抽走,不装入案件的档案卷宗里,只装入一个多案件综合的“申诉状”混淆是非。3、对我诉舒兰市法院执行局长陈立民办黑案、对我违法执行并制造“假的档案材料”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违法事实行为”不进行实体审理,却将最高人民法院已受案再审。进入审监程序的(2007)确监字00172号的案件:竟然违反法定程序、走回头路。指鹿为马,答非所问。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胡说为法。详情见:(网上) 难以受理的:起诉书。  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收我两套卷宗材料并告知我的案号是07年00172号,书面审,半年以后给我结果。
  日我到最高院、接谈员查阅后、告知我结果还没出来,让我回家等,出来结果会通知我。1月28日被舒兰政府信访局副局长肖勇和北城派出所指导员张林等四人在北京把我接回舒兰。3月14日在舒兰政府、因我要去北京上告、举报。被北城派出所送进舒兰市看守所。后公安问我在最高院案号,我告知是07年172号。仅6天时间3月20日就给我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并且是日作出的。后被劳教一年。注:证据法律文书,证明见:舒兰法院是怎样执法却获得如此多的荣誉。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8962033  “《特别生明》”精典案例举案说法:法律不能作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利器” 谁之过?错误;都是由基层县级人民法院:先作出。“下级对上级” 无权干涉的市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应予维持、错误等行为。“无权究错”。那个申、上诉案件、没有经过上级审理。 真是掩耳盗铃:“南辕北辙”。 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为什么发布)是否是挂羊头、卖狗肉、欺骗人民群众。
  法律怪圈循环判案不能有效制约;究其因由是己身利益考量之必然。由于对道义诚信良知正义的泯灭;笑贫不笑娼的流氓作法势力盛行。使得真善美与假恶丑和自身无关;宁缺毋滥不倡见怪不怪型成自然。法律威严公信荣辱勿用担责埋单;明则保身但求无过无为最高境界。可悲可叹!投诉无门。?  吾梦已醒泪已干;为求真伪赛窦冤。  铁证事实枉法打;程序正义戏儿言。  路线教育正能量;惯常思维权至上。  政令不通莫论短;失去享乐欲难贪。  梗阻不除妄费功;重典制乱祛疾顽。  誓问苍天礼智信;唯我梦想在心肩。  经载争熬法治梦;莫道有心视妄然。  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正义,应当成为我们现代人的理性选择。不应当加已阻止。  综上:证据、材料,彼此相互印证了、控告人的控告是有理有据的。请:依法、依据、支持控告人的合理诉求,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尊严。恳请领导能够以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依法切实解决我的问题。为维护法律尊严,还法律公平公正,給我一个平常人的生活。  此致 :呈:各级司法机关、人大和相关监督部门及媒体、网上公开发表。  控告人陈哲: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决定书:(2014吉中法委赔字第8号提供证据)  附:1、申请书。(复印件1份)。  2、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复印件1份)。  3、违法确认申请书。(复印件1份)。  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6)吉中法确字第4号裁定书(复印件1份)。  5、申诉状。(复印件1份)。  6、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吉确申字第44号裁定书(复印件1份)。  7、申诉状。(复印件1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7)确监字第172号(复印件1份)。  9、难以受理的:起诉书。(复印件1份)。  10、收据。(复印件1份)。  11、白条收据。(复印件2份)。  12、通知;还需交45514元,限期三日。(复印件1份)。
  13、执行异议申请书。(复印件1份)。  14、辩论发言证据说明。(复印件1份)。  15、新证据1、《关于陈哲上访案件的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  16、新证据2、《关于将房屋交付給被执行人陈哲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17、查档卡。(复印件1份)。  18、证据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陈哲上访案的阶段性报告》(复印件1份)。  19、赔偿请求人陈哲对执行存有异议,所复印的原始卷16页(1套电子版发送)。  20、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2006)舒执字第4号(1套电子版发送)。  21、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2002)舒执字第371号(1套电子版发送)。  注:“一案件、三档案”复印件、提供一套。  提供材料:有单面、双面。两种印制。计多少张、在每套材料中标明。
  怎么都没有人回复的啊
  我的二审上诉书和再审申请书 求中国女人的公道 求中国女人起码的人权   /yu/ 求申冤
  路过看看!~
  都来看吧!~
  依法执法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舒兰市人民法院罔顾事实制假造假枉法裁判法治国家依法执法“四个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文书决定书,舒兰市人民法院国赔1234号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国赔5678号8份文书。没有法官案件承办人具名”勿用担责埋单!!!  官匪逼命法院害人不用担责;人民法院也就是审判人民的。真实案例千古奇冤悔不当初;不应相信法律公平公正谎言。表里不一黑白颠倒超越职权;法治中国美好梦想难以实现 。十四载抗争依法维权路艰辛;对我打压多险送命苍天有眼。路线教育三严三实全国贯彻;政令不通一观二望无为最高 。图文铁证舒兰法院是怎样执法。恳请社会各界有良知正义感的热心人帮忙相助转发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如有违规违法事宜由陈哲全部负责,陈哲在这里给各位叩谢了,谢谢各位好人一生平安。
  强烈抗议“司法从属于政府”才导致司法不障;法定事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让进入法定程序。让涉法涉诉信访走上法治轨道,“实现正义”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都作有相应明确规定。究由谁来查处。
  见过不要脸的人,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有谁见过执法机关连脸面都不要了。(见舒兰法院网)还能指望它能公正执法吗?舒兰市人民法院如此枉法裁判,“乱法至极”:造成众多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的不下几十起个案。有理有据没钱无势依法维权“是比登天”。才导致不要脸的流氓作法。可悲可叹!!
  执法犯法、制造假档案,制造冤假错案,徇私枉法  这是一宗多起,人为制造集“冤假错”  案于一体的糸列沉冤案。是一场;强与弱的对抗,  力量悬殊的较量,正义与邪恶的抗争,  生与死的考验。法律威严、能否实现。  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问题。详情见舒兰法院是怎样执法却获得如此多的荣誉、申请民事抗诉书、难以受理的起诉书、赔偿申请书、既定和谐的正能量等打开舒兰法院网都能查到。铁的事实证据为什么得不到落实,要把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好。决不允许滥用权利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是空话吗?说一套、做一套的做法何时能够终结?公平正义不是嘴说的,是靠行为体现的。
  光有好的法律:条款得不到“合理”贯彻、落实、执行。(有法不如无法)好的法律:首先得去取信于民。让民众相信、敬畏法律。重典治乱、务求实效。言行一致至关重要。语言是代替不了行动的!
  “三级终结”绝对不能胡编乱造“违返程序”作为陷害“上告人”的手段!!!已至使我13年来以到北京各相关部门实名举报控告都不受理。只要拿出身份证我就是无理访。教育实践大政方针确定: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具体问题改起、真正以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坚决克服不落实这一顽症。详见:《既定和谐的正能量》。政令不通。究由谁来查处。
  要把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好。决不允许滥用权利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是空话吗?说一套、做一套的做法何时能够终结?公平正义不是嘴说的,是靠行为体现的。
  两会大业;举国上下、众望所盼,“国策良方”无外呼“安邦定国”美好生活!“法律、政策的......制定容易、落实难”重在实施细则上。“贯彻执行、惩戒力度”无规矩不成方圆。!!!
  三严三实\\依法执法\\“公平正义”“立行立改”正能量和负正能量的......对决;法律为何解决不了典型的“冤假错”案“事实”实例,却让冤民百姓在无尽的痛苦中挣扎?......[地图[党徽][猜想]
  法槌和警服,代表着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法律就是法律,需要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否则法治社会永远只能是梦想。 法官、检察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是法治精神的努力践行者,如果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本身就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律甚至践踏和背叛法律,何来司法权威?![地图][党徽][猜想]
  期盼尽快健全纠正冤假错案的机制。铲除司法腐败,是人心所向正义之举!!!期盼人民政府严打严控,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地图][党徽][猜想]
  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此时;法律意志不得不屈从于权力意志,而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将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沦陷的受害者!尤其是无权、无钱、无势的百姓,也只能任执法者践踏和宰割......[地图][党徽][猜想]
  正人先正己。虽然沦于腐败的政法干部只是极少数,然而“害群之马”影响的却是整个系统的形象。肃清个别政法干部的腐败,维护政法队伍的纯洁性,已成为巡视组关注的重要内容。政法反腐说明:反腐没有死角,公平正义的天平不失衡。[地图][党徽][猜想]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地图][党徽][猜想]
  [闭嘴][上火]舒兰市问题多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开展(2013年6月)至今己近二年多时间、“三严三实”的落实。是否是以形式代替形式,“阳奉阴违”走过程(场)。四风问题的改变;解决百姓最关心的利益问题,“立行立改”矛盾化解的解决。又有多少?又有那位官员的行为“责任担当”能够让人民群众满意、记得、感激???就是不见“真正行动”,究由谁来查[地图][党徽][猜想]处!!!
  [上火]请问各位网友;对自己发表的贴文、揭露事实本来面目“图文并茂”的“证据链”相互印证、投诉贴?却不能自圆其说、自打嘴脸的东西让人信服....每天发一条表达自己的想法见解,是不是恶意刷屏、挖坟、水贴、抢楼,......求解?我在此先向各位网友说声谢谢!天赋是国家“法定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揭露不揭露完全是凭自我认知的表现。没人发表见解表态、不能说明所有人没看见内容,不明白“对与错”。总不能无原由剥夺他人的发言权......[地图][党徽][猜想]
  [上火]舒兰吧主;我在zuk吧新发的;法治何时能够落实"实现"?真实案例(舒兰法院 、不知我那又犯规、又把我的贴子删了。自媒体信息言论的法规已实施,为什么你们躲在背后还在作,令广大网民不耻的行为、无理由的删贴甚至封号等不应有的作法。我们有仇吗?为什么见到“真相贴”图文并茂舒兰陈哲发的贴子就删除?请答复并恢复。[地图][党徽][猜想]
  [上火]舒兰吧 11:23:54又把我新贴文;舒兰吧主;细鳞河渔翁,无良删贴的能否报下名号;违规删贴\\侮辱谩骂的语音\\对陈哲封禁10天禁言\\众人评论(跟贴60多条)的“事实证据”都无理由删除,自打嘴脸。申请恢复让花360元去开通超级会员。呵呵操作不了。团队删贴记录现在永远定格在21条,4、5年“删发贴”多少?为什么多少次的申请投诉、不解释、不回应......“在百度”连续有记录第14次投诉舒兰吧主违规删贴、封号、不处理、死不悔改无理由删贴,封号。可恶至极......[地图][党徽][猜想]
  [上火]“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人民期待、拨乱反正”誓将反腐进行到底!!![地图][党徽][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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