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长信箱城区内有聘20年会计资历的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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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61、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根据规定,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2、《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家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63、会计人员交接的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继续进行。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
  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
  64、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 65、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交接前:1)明确意义
  2)按规定期限交接
  3)移交前做好如下工作:
  A.已受理办理完毕
  B.尚未登记的登记完毕
  C.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D.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内容
  交接中:1)交接—监交
  2)逐项移交,逐项验收
  A.现金、有价证券要查清
  B.档案必须齐全
  C.公章、实物移交清楚
  3)主管人员参加移交,全面介绍,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1)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在监交清册上签名盖章,一式三份
  2)接替人员直接连续登账
  3)因病指定代理
  4)单位撤销,有人留守
  66、移交后的责任: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67、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对违法者的制裁。(违反法律规范的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68、行政法规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对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9、刑事责任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20年以下)、无期徒刑(20年以上)和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内)。(对外:驱逐出境)
  70、“犯罪行为”的特点: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法》处罚性
  7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跨级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7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期限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属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行为: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7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的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75、受益、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76、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77、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法律责任:
  舞弊,是指应试人员在参加考试过程中有作弊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应试人员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档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79、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公告
  80、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以及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1)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2)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又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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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疆十四师招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考试笔试/资格复审及面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2014年新疆十四师招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考试笔试/资格复审及面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日&&&& 来源:新疆兵团人事人才网 &&&&浏览:16
各位考生:
根据《二○一四年兵团第十四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简章》规定,现将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公示名单、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资格复审和面试工作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会计专业基础知识》最低合格分数线30分。
二、进入资格复审人员的确定
达到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30分以上的考生,确定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考生可登陆兵团人事人才网(www.)和十四师政务网(www.)查询本人笔试成绩及是否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三、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资格复审时间:日,10:00-19:30(上班时间)。
资格复审地点:十四师人事局(和田市屯垦西路19号十四师机关党政办公楼三楼306室)
考生注意:在资格复审规定的时间内,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自愿放弃资格。
2.资格复审内容: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等相关材料。若非财务财会类、审计类专业的,须提供相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工作单位开具三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原件)。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须单位开具同意报考证明,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提供材料详情见附件二)
3.资格复审合格后,由十四师人事局颁发面试通知书。
1.面试时间:日。
2.注意事项
考生在十四师参加面试。参加面试人员需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到达指定的候考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均用汉语答题。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费用40元。
咨询电话:
第十四师人事局
监督电话:
第十四师纪委信访室
第十四师人事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1、兵团第十四师2014年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成绩公示
附件详情请查询:http://www./zczx/qx1.asp?tid=3140&id=2&menu=jyzd
会计基础知识成绩
是够进入资格复审
古力巴哈尔·阿不都卡迪尔
热娜古丽·热依木
热则耶·马木提江
吐热尼沙·阿布都艾则孜
古尔妮萨罕·图拉洪
阿卜杜热黑·图尔荪托乎提
柔则艾力·图尔荪尼亚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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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ICP备号-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高评委〔2011〕1号)
国管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规定,制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高评委〔2011〕1号)》,以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更多关于高级会计师信息请登录学易网校 / 查询,或电话咨询:400-622-629166!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评审范围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同时,高评委接受中央国家机关不具备评审条件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行政机关会计人员不参加评审。
  第三条 高评委由国管局和中央国家机关相关单位推选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负责高评委日常工作。
  第四条 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当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且成绩在有效期限内。
  第五条 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参评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
  (二)民主评议,客观公正。评审工作以专业评审标准和参评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通过个人答辩、民主评议的形式,测定被参评人的实际水平,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独立评审,责权统一。高评委的评审工作严格依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评审组对参评人评议后形成独立意见,高评委根据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下同)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6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7年以上;
  (四)取得会计师职称后,获得本科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获得专科学历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五)具有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满10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六)获得专科学历满10年,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满10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人员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取得博士学位;
  3.近3年内参加TOEFL考试,成绩达到600分以上;
  4.近3年内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A)级;
  5.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二)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或者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取得1个模块合格证书。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取得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以上级别的资格证书;
  4.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三)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符合第六、七、八条规定的会计人员,可以参加评审。高评委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内容进行评价。
  第十条 专业技术水平
  参评人员应当掌握较为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够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或者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专业教材,并符合下列条件1项以上:
  (一)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报刊杂志发表2000字以上财会专业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是独著或者第一作者;
  (二)公开出版财会或者相关专业著作、译作、专业教材,本人撰写或者翻译汉字在3万字以上;
  (三)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者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者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
  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应当提供有关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者教材,应当由主编或者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的证明。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业务能力)
  参评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较强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审计、会计实务与研究能力,解决财会专业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指导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做好财会工作的能力,能够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1项以上:
  (一)在大中型企业中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者财务部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职务3年以上,或者担任副总会计师、财务部副经理职务5年以上;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成本、综合、分析、稽核等重要财会工作岗位6年以上;
  (三)在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期末数,并经上级单位或者中介机构审核),或者单位人员2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或者组织担任财务主管以上职务5年以上;
  (四)主持或者执笔起草过本部门、本行业或者大中型企业及相当规模以上单位,已执行的财务制度、操作规程等3项以上;
  (五)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者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财会研究课题1项以上;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单位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1项以上;
  (七)作为全国或者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能够按照人才培养规划接受培训,在本部门、本行业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以上工作经历(业务能力),应当提供有关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参评人员在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开展经济核算、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中,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工作创新,圆满完成任务,业绩显著,获得省部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一级企业集团(公司)等单位的表彰;
  (二)在完成大中型企业单位改制、上市、重组、清算方案的制定或审定过程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者措施2项以上,得到采纳,并在实际运用中成效明显;或者大中型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在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企业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立足财会,参与管理,发挥好参谋作用,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
  (四)负责或者执笔拟订、修订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财务检查、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经实施后效果显著;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表彰。
  以上工作业绩与成果,参评人员应当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者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评审申报表》),经单位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报送高评委办公室。
  (二)审核
  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签署意见,提交评审组评议。
  (三)评议
  高评委委员组成评审组,组织参评人员进行考核答辩,对其能力水平、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评价,综合评议其是否符合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提出评议意见,报高评委评审。
  (四)评审
  在评审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审政策和申报材料,高评委对参评人员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凡赞成票达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五)评审结果公示
  高评委办公室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参评人员所在单位,由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反映参评人不符合评审条件的情况举报,经核实属实的,撤销评审结果。
  (六)审定
  对通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参评人,由高评委办公室对其评审材料进行最后审定,在公示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发放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具有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十五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审的,收回其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历(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与成果&,均指获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职称以后所取得的。
  (二)&学历&或者&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或者学位。
  (三)&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划分。
  (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前一年度年底。
  (五)&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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