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大病救助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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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乡县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稿件来源:西乡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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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乡县人社局牵头,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永华召集县社保经办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股室长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启动工作座谈会。会上,按照《汉中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协议》要求,就我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启动有关事项进行了协商,这标志着我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全面启动。
汉中市先后制定下发了《汉中市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试点方案》(汉发改医改〔号)等文件,汉中市人社局也于10月下旬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签订了《汉中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协议》,本次座谈会主要落实《汉中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协议》,夯实社保和人寿两家经办单位工作责任,商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流程。
按照《汉中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协议》规定,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个人单次或年度累计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基本医疗报销费用,再减去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剩余金额达到1万元(起付线)以上的,即可向县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大病医疗保险支付。 支付标准是:剩余金额达到1万元至2万元的,支付55%;2万元至5万元,支付60%;5万元至8万元的支付65%;8万元以上的支付70%。参保患者所患疾病属卫生部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的,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曹泽荣 巫鸿伟 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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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步入2015年,广东、甘肃、安徽等地已开始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今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全面实施。如何做好制度设计,构建稳定的筹资渠道,与现有医保体系协同发力,让百姓敢看大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将成为全面推进大病医保必须解决的问题―  随着国人慢性病、重病发病率的增加,很多家庭为支付医疗费用承受巨大经济压力,呼唤城乡居民医保体系从“保中病”向“保大病”倾斜的声音日益强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4年,我国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省份。2015年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目前,广东、甘肃、安徽等地已结束试点工作,开始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业内专家指出,资金筹措压力和医疗费用增长控制问题仍是重要挑战,需在推进中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防范因病致贫的利器  2012年8月,保监会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基本医保不能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再报销至少50%,并不额外增加个人所缴纳的保费。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16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7个省份的2000多个县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达7亿人。在各地具体执行中,大病医保并非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进行对比,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  "大病"与"小病"是相对的概念,并非只有大病医保才能治大病。实际上,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城居保、新农合等,都可以保大病。”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经济日报》记者解释说,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有一个封顶线,超出这个封顶线后,参保人就可能遇到支出困难。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制度有利于化解重特大疾病的风险,防止“因病致贫”现象发生。  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方来英看来,大病保险制度是一项真正缓解群众因病致贫的政策。以北京市为例,2014年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截至9月底,北京市各区县完成大病保险筹资近1.24亿元,共计补偿15471人。  “大病是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应有之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吴顺江认为,要将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列入解决民生问题实事中,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全面推进。  稳定筹资渠道很关键  业内专家表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满负荷”运行且统筹层次较低的背景下,大病医保各地筹资能力差别较大,压力不容乐观。同时,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给大病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带来挑战。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病理科主任孙建方认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适当提高筹资标准是必要的一步。既要普遍提升医疗保障支付的比例和范围,又要逐渐缩小城乡居民、不同群体在医疗保障中的差距,缓解老百姓生大病后负担过重的后顾之忧。  褚福灵介绍说,大病保险模式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缺乏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健康保险;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基本医保基金的结余。长期来看,由于各地筹资能力不同,大病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国家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  “完善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应构建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共同发力化解大病风险。”褚福灵说。  此外,世界银行高级卫生经济专家张硕认为,各地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应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预算机制,先试点,再扩大范围。在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同时,也要同步推进医药、医疗等方面改革,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使一些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和用药行为受到严格控制。  统筹城乡医保的先行者  “由于现行城乡居民医保分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在多数地区两种居民医保并未实现统筹,导致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城乡差异,对行政管理效率提高、人力资源的流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正在规划中的大病保险应率先实现城乡统筹,作为城乡医保体系合并的"先行者"。”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说。  2014年,全国多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探索实践,省级层面,现已有天津、重庆、青海、宁夏、山东、浙江、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8个省份基本实现了城乡医保统筹。  此外,记者了解到,2014年,浙江省在整合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  谢子龙建议,目前各地大病医保普遍处于制度设计或试点阶段,各地可以大病医保制度为契机,实现覆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统筹制度,然后逐步推动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大病医保统筹,最终实现覆盖城乡所有人群的大病医保统筹制度。在大病医保统筹时,应实现筹资标准、医保待遇一致,使不同身份的参保人员享受到相同的保障。(经济日报记者 韩秉志 吴佳佳)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廖廖)
原标题:大病保险全覆盖 制度设计来护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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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今年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救助,减少因病致贫风险
  来源:星沙新闻网--星沙时报 
时间: 07:23:56  
作者:寻芳&&黄伟英 字体:
  红网长沙县站3月1日讯(分站记者 寻芳 黄伟英)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将享有大病医保与救助政策。记者昨日从长沙县人社局获悉,今年长沙县将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救助,减轻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
  大病保险:不分病种,&一站式&及时结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长沙县人社局和长沙县民政局日前制定《长沙县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救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里的&大病&,不是医学概念,不以病种区分,指的是费用。&长沙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县参保城乡居民年度累计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中,介于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大病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报销。报销比例为60%。
  这就意味着,居民在患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行首次补偿,如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政策范围的,则自付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另外,关于报销方式,《方案》规定由人社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患者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即提供&一站式&及时结算服务。&
  大病救助:特殊困难居民还可享受30%的救助
  《方案》同时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中,属于特殊困难居民的人员,可再向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救助标准按30%执行。
  &特殊困难居民指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参加了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乡&三无&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长沙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于享受大病保险后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由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村(社区)提交大病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经审批合格与公示无异议后,救助款通过银行发放到患者手中。
  新政不需参保人员额外缴费
  有了大病医保与救助,参保人员需要额外缴费吗?长沙县人社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不会让居民额外再交一笔保险费用,而是从县级财政预算中拿出1000万元。
  《方案》自公布日开始实施,今年1月1日至《方案》生效实施之日期间产生的大病保险、大病救助事项也将参照《方案》执行。该负责人说,新政的出台,意味着长沙县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切实减轻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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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城乡居民大病救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救助对象需向户口所在村(社区) 提交大病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及医保报销凭证和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农村信用社银行个人账号、村(社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签出意见。
[编辑:杨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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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县委宣传部主管
星沙时报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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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陈兴王)日前,汉中市有关部门与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汉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大病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大。
  汉中为全省4个试点市之一
  10月14日,汉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签订《汉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汉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去年11月,我省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度开始时,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4个市进行试点,率先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除规定的不予支付的事项(由各市统一提出)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大病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实施方案》中还指出,大病保险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昨日上午,汉中市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汉中市按照我省《实施方案》要求,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均在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内,根据治疗实际花费,新农合按比例补偿后,自己还需要承担支付的合规治疗费用达5000元,便可拉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大。&
  根据汉中市今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试点方案》中规定,全市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含5000元)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进行分段按比例赔付,比例不低于50%,80000元以上赔付比例达70%。
  另外,参加新农合的理赔对象所患疾病属我国卫生部规定的肺癌、胃癌等20类重大疾病的,赔付比例在此前基础上将再提高10%。
编辑:钟丽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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