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号开的收到转账支票如何盖章,农行的,30号交农行的,钱也没收到,支票不会作废吧

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诉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大庆路办事处、衡水市红旗大街城市信用合作社违规解付赔偿案Frien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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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4)行字第3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行终字第246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教委申诉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雯,女,13岁,汉族,清华附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周肖敏(系原告谢雯之母),北京新华航空联运公司会计。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3)五法行初字第1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行终字第30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拒绝颁发毕业证教育行政管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彭健,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正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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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岩行初字第40号。
  2.案由:不服工伤重新鉴定结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启可,男,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矶头水电站,住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矶头水电站宿舍。
  委托代理人:蓝兴生,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劳动鉴定委员...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第00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行终审第014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志定,男,汉族,江苏海安县人,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江海东路。
  委托代理人:周东华,江苏南通维多利...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04)雨城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雅行终字第16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吕全东,男,生于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农民,系吕江涛之父。
  原告(上诉人):汪宗淑...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行初字第0018号。
  2.案由:诉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宽礼,男,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腰庄村。
  委托代理人:周昌明,男,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小马村...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04)凤行初字第05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滁行终字第16号。
  2.案由: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忠民,男,1946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体育路1号。
  委托代理人(一审):范永红,安徽省凤阳县148法律服...
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诉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大庆路办事处、衡水市红旗大街城市信用合作社违规解付赔偿案Fr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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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1999)衡经初字第0213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衡经终字第135号。
  2.案由:违规解付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朱其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石广军,衡水市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衡水市红旗大街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双奇,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树可,河北省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大庆路办事处(下称农行大庆路办事处)。
  代表人:袁顺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贾建华,衡水市农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林晶,农行衡水市大庆路办事处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娴,农行衡水市分行办公室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胜;审判员:王德忠、张淑清。
  二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窦彩霞;审判员:崔文朝;代理审判员:韩德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日。
  二审审结时间: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日,原告开出号码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出票金额为132.10元。后持票人将该支票中的金额、出票日期、用途等项变造后委托信用社收款。两被告不履行法定审查义务,违反有关结算纪律付款,使我院在农行的账户存款98 500元被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98 500元,并从票款被骗之日起至实际赔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农行大庆路办事处辩称:我行于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取得该转账支票,并按《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转账支票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审核无误后,对该票据进行了兑付。我行办理票据结算业务合规合法,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信用社辩称: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原告如有损失,应向犯罪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我社在接到这张支票后,严格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已履行《票据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不存在任何重大过失。原告收受本无病更无需住院治疗的、有明显异常的犯罪嫌疑人住院,而且在住院押金余款仅剩130多元,不用现金清付而向其开出支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犯罪的基本条件,因此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2.一审事实和证据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日,汪有全在信用社开立支票折子户,存款20元。同年8月22日,原告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出收款人为汪有全、出票金额为13210元、用途为退住院费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同年8月26日,持票人汪有全将同一票号的转账支票交信用社,但该支票出票日期为日,金额为98 500元,用途为材料款,在背书栏目中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注明身份证号码为012,发证机关为江西省@江县公安局。信用社收到该支票后,未要求持票人填写进账单,仅填写了城市信用社转账贷方传票一张。同年8月27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该支票提入农行大庆路办事处。农行大庆路办事处按操作规程对该支票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对支票上的印鉴与原告的预留印鉴进行折角核对,在未发现异常的情况下未作退票处理。信用社收妥后转入汪有全账户98 500元。日汪有全支取现金95 000元,但支款人签名为“汪有金”,信用社负责人同日签署“准支”字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票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及存根。
  (2)城市信用社转账贷方传票、代付他行票据通知单。
  (3)城市信用社现金付出传票。
  (4)庭审笔录。
  3.一审判案理由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本案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经济犯罪虽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接收住院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病及原告应否开出支票与其款项被骗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汪有全在信用社开户未填制开户申请书,未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开立的支票折子户超出了法定的存款账户种类范围,其开户是不合法的。进账单是持票人必须填制的制式凭证,是委托收款银行必须审核的内容之一,信用社用转账贷方传票代替进账单是违反有关规定的。从身份证号码看,持票人的性别应为女性,从身份证发证机关看不存在“@江县”这一行政区域,而且“@”作为“酒”的简化字早已被禁止使用,信用社工作人员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信用社在支付现金时未认真审查取款人是“汪有金”还是“汪有全”,存在重大过失。鉴于信用社在审查支票及付款过程中的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农行大庆路办事处在收到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提入的支票后,进行了必要的审验并未发现异常,对支票上的签章通过折角验印与预留印鉴进行核对无异,并据此支付了票款,农行大庆路办事处在审查支票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利息计算标准应参照活期储蓄利率计算。
  4.一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四部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于日作出判决:
  (1)被告衡水市红旗大街城市信用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票票款损失98 5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日起至赔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市大庆路办事处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 465元,由被告衡水市红旗大街城市信用合作社负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诉称:(1)一审未确认诉争支票是否被变造,诉争支票是否合法有效。(2)本案应审理的是凭票付款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3)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责任的认定不成立,是否按规定开户、是否按规定填写进账单等均不是造成被上诉人所谓其款被骗的法律意义的原因。(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汪有全开出用途为退住院费、票面金额为1321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日,汪有全将变造后的转账支票交其开户行信用社委托收款,该转账支票的日期被变造为日,票面金额为98 500元,用途为材料款。上诉人收到该转账支票后按规定交联行交换系统交换,农行大庆路办事处将该支票提出后,按操作规程对该支票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异常即办理了付款手续。信用社在规定时间内未见退票,即将支票款项转入汪有全账户。同年8月28日该账户存款被支取95 000元,支款人签名为“汪有金”。
  (五)二审判案理由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开出的转账支票虽被犯罪分子变造,但该支票绝对记载事项齐全,票面清洁,无被涂改痕迹,印鉴真实,根据票据无因性的特征,该支票对付款银行系有效票据,农行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付款行付款没有过错。上诉人作为持票人委托收款的银行,其责任仅限于按照票面上所记载的事项将票面金额转入持票人的账户。信用社是否按规定开户及是否按规定让持票人填写进账单与被上诉人款项被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背书时,持票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发证机关的名称不是必需的背书内容,
  且从身份证号码尾数上辨别男女及通晓@江县是否我国的地名名称并非银行工作人员必备的业务知识,故信用社工作人员对此知识的欠缺不是其法定过错。金融机构在办理储户支取款手续时,只负有审查存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义务,并没有对存折持有人身份审查的义务,“汪有金”在输入密码正确的情况下,信用社准其支款并无过错,原判认定上诉人存在重大过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农行大庆路办事处、信用社在办理支票结算、付款过程中,均依《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尽到了审查义务,对被上诉人支票被骗所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
  (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四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1999)衡桃经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七)解说
  近年来,利用变造、伪造票据进行金融犯罪的现象很猖獗,犯罪分子的得逞最终离不开银行的结算业务,所以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应该慎之又慎。但并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是通过银行结算将票据票面金额据为己有,就认为银行负有责任。银行是否有责任,关键要看银行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根据票据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点,银行在办理承兑、付款结算业务中,只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如六大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是否齐全、票面是否清洁、印鉴是否真实,不审查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否合法,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如票据系被变造的,但用肉眼从票面上看不出变造痕迹,银行仍应该办理结算业务。所以公民、法人因票据被变造造成损失就认定银行有责任,要求银行赔偿的做法是盲目的、不可取的。
  (窦彩霞 韩德芳)
  (七)教学提示:
  1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不限定支付方式,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左上角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只能办理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填制的进账单和票据目录一并送交开户行。
  2 银行在办理结算中义务。银行在付款时,应负谨慎义务,对票据作必要的审查,包括背书的连续性,提示票据人的身分证明,票据上签章的真伪,其它记载事项有无改写,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当事人使用票据的目的。如果银行已负了普通善良人的谨慎义务却不能辨认出签章的真伪而对票据付款,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错误付款的风险。
  (八)思考题:
  1 什么是支票?
  2 银行在办理结算中承担怎样义务?
& 201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邮编:100872 &电话:010- &京ICP备号 &zhengxiaomin@我收到一张农行转账支票,可以存到建行吗?_百度知道
我收到一张农行转账支票,可以存到建行吗?
无论是哪个行,不用去农行,都行。直接去你的开户行存到你公司的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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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农行转存到建行.
可以,先去农行支出这个钱,再转到建行就是了
可以,填个进账单,去农行进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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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银行收到开户单位提交的转账支票,以转账方式办理定期存款_百度知道
银行收到开户单位提交的转账支票,以转账方式办理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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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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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有效期高清在线观看,农行现金支票有效期,支票有有效期吗?
现金支票有效期我们在12月3日收到一张支票,票面的日期是11月25日,本来3号下午拿去银行进是刚好,但是一忙给忘了,有效期是十天,刚好过期是12月5日周日,想问问周一拿去银行行吗?赶快把你的支票给我,才有效。现金支票的日期必须为当天日期吗?比如我写了昨天的日期,今天这张支票还能提取现金吗?不是的,现金支票的有效期是10天,在10天之内都可以使用现金支票有效期有多少天?现金支票上写着日期是日,今天是6月2号,还能拿钱吗?这个现金支票有效期有多少天?急现金支票的有效期和转账支票一样,是10天,5月30日的支票6月2日可以用,但今天是星期日,对公柜台不上班,你可以到周一再去提款。现金支票有效期是多久???自开票之日起10日内去银行提现现金支票有效期?这个星期一开出的现金支票,也就是1月16日!支票的有效期是十天,这是马上就春节了,我想问这个时间怎么算?支票在哪个时间前有效?谢谢银行放假3天也就是在十三天内都是有效的现金支票的有效期都为10天,对吗?如果支票的票面日期日,那么日是那么转账支票有如何呢?一般现金支票有效期为10天,含填写当天。节假日可以顺延。你这个肯定作废 如果过期,自动作废。需盖上作废章交由会计保管处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的有效期是多久呢?支票小常识: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现金支票日期期限不是十天吗?现金支票日期期限不是十天吗?昨天我公司出纳开具了现金支票今天去取,银行说日期一定要当天的?不是有十天的期限吗?难道是什么时候改了?我在广东省东莞市。现金支票有两种,一种是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它只能用于支取 现金支票有十天有效期的,自开具当日开始计算,中间的所有节假日都不顺延。 现金支票的有效期支票付款的有效期为10天(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例假日顺延农行的转账支票一次可以买几本,买了新的支票以后以前没开的支票还有用吗?
农行的转账支票一次可以买几本,买了新的支票以后以前没开的支票还有用吗? 10
一次只能买一本,原来没用完还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有作废了的支票凑足一本的数量可以拿去开户行换新的,换的支票不用花钱买。
其他回答 (5)
一次一本,以前没开的支票还有用。
如果你的业务量不大,银行是不建议你未用完前一本支票就买第二本的,如果你的支票未使用在银行系统是会有记录的,即使你写错作废也要交回银行作核销之用,否则会有一定的风险
支票一次可以买2本
买了新的支票以后
以前没开的支票还有用
不会作废的
一次只能买一本,以前还没有开的票还可以继续使用!但,如果是前面有19(壹玖)的年限的支票就作废了!
具体购买数量你可与开户网点协商,购买后以前的未使用支票依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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