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员工工伤赔偿协议八级赔多少钱

> 广州八级工伤能赔多少钱?广州八级工伤能赔多少钱?来源:广州工伤保险时间:现行我国工伤等级总共分为一至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每个级别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同时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因此赔偿金额亦不相同。那么广州八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赔偿金额是多少?
广州八级工伤能赔多少钱?
广州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等等。其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伤残等级来确定的。现行广州工伤八级赔偿标准如下: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15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经鉴定为工伤八级,在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回复】:根据规定,广州八级工伤职员在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可以获得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单位一职员被鉴定为工伤八级,不知单位需要赔偿多少?已买工伤保险是否全部有工伤基金承担?
【回复】:根据规定,八级工伤职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工伤职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及15个月本人工资。
三、不幸遭遇工伤,经为八级,现打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知一共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回复】:根据规定,广州八级工伤职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共可以获得30个月本人工资赔偿,其中包括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15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州八级工伤能赔多少钱?”由广州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广州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推荐最新问题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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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八级工伤赔偿多少钱呢
来源:华律网 | 时间:日 | 浏览:5068 次
员工因工导致伤残,鉴定后为八级伤残的话,能够获得多少工伤赔偿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八级工伤赔偿多少钱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首先要进行,在拿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后,就可以依据伤残等级要求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那么,八级工伤赔偿多少钱呢?八级工伤赔偿多少钱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三、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的规定。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八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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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工伤能赔多少钱?
感谢医生为我快速解答——该如何治疗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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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还要根据你的工资和你当地的平均工资来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约66880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9800元、另外还有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生活护理费。
指导意见:建议委托律师依法维权较妥。具体的就有你所委托的律师来详细告诉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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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1具体赔偿需要结合你的年龄、个人工资、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况才能计算出来
指导意见:工伤赔偿数额一般在20万元左右,具体要看你的年龄和工资水平的。建议去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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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工伤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GB/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指导意见: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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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超诉吴明楚、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梁健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冯文超,男。诉讼代理人:陈嘉瑜,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楚,男。诉讼代理人:陈晓军,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健文,男。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甘燕萍。诉讼代理人:陈旭耀,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负责人:黄江华。诉讼代理人:陈永宗,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文超诉被告吴明楚、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恩平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恩平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日申请追加侵权人梁健文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同意追加梁健文为本案的被告,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文超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嘉瑜、被告吴明楚及诉讼代理人陈晓军、被告梁健文、被告恒大恩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旭耀、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永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吴明楚系雇佣关系,原告在被告吴明楚的车队任跟车职务。日,被告吴明楚的另一员工梁健文驾驶被告吴明楚的车牌号为粤JT1154号中联牌重型专业作业车为被告恒大恩平公司装卸建筑钢材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原告的右脚被钢筋砸倒受伤。受伤后,原告即被送往恩平市圣堂中心卫生院包扎治疗,随后被转往阳江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被诊断为:1、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原告经住院手术治疗,于日出院,并于日、4月17日回院复查。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有:1、医疗费33629.26元;2、后续治疗费6000元;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元,4、护理费1360元;5、误工费17158.93元;6、残疾赔偿金元;7、被扶养人原告的父亲冯锡麟的生活费62709.78元;8、评残费用1500元;9、交通费476元;10、营养费300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以上损失合计为元。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的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由被告吴明楚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恒大恩平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致害车辆在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致原告受伤属于该保险的赔偿范围,因此,应由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在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到庭,请求:1、判令被告吴明楚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评残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元,被告梁健文、恒大恩平支公司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在粤JT1154号重型专业作业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医疗费更改为33500.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总共1700元;误工费变更计至定残前一天即日,共54228.7元;残疾赔偿金变更为按十级伤残计为60453.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变更为10451.63元。原告为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吴明楚身份证复印件;3、被告恒大集团的工商信息查询复印件;4、被告保险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复印件;5、梁健文询问笔录复印件;6、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原件各一份;7、住院收费收据原件;8、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9、司法鉴定费发票原件;10、汽油发票(1张)、高速公路路费发票(9张)及车票发票(2张)原件;11、圣堂镇水塘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广州市荔湾区森旺食品商行证明原件各一份;12、户口簿复印件;13、恩平市良西派出所对冯文超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4、恩平市良西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冯文超受伤的情况说明原件;15、日证明原件;16、事故处理预约卡;17、X光片5张。被告吴明楚辩称,我已购买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每项损失请法院具体核实。第二次庭审辩称:一、答辩人与冯文超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虽然冯文超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其是跟随涉案吊车到工地开工,但是其并没有提供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甚至连涉案吊车车主的具体情况均不清楚。根据梁健文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其指称冯文超的身份仅仅是“工地上的行人”,并非答辩人雇请的工作人员。二、答辩人涉案吊车已购买了商业保险,无论冯文超与答辩人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均应由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冯文超的赔偿责任;三、关于冯文超所请求项目及赔偿标准,由法庭依法核实,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有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且其伤势较轻,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如确应支持的,请求金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对其请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确认。被告吴明楚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到庭: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4、梁健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被告梁健文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其受伤产生的费用损失我不清楚,我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我与冯文超是同事关系,并不是我雇佣冯文超工作,我们同属吴明楚的雇员,对其主张的损失费用应由雇主吴明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梁健文提供如下证据到庭:1、梁健文身份证复印件;2、梁健文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梁健文的特种车辆作业人员证复印件;4、粤JT115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保险证复印件;5、粤JT115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保险单复印件;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H1Z01Z复印件。上述证据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恒大恩平公司辩称,原告方与我方不存在任何的雇佣及劳动合同等关系,原告请求我方负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方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恒大恩平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到庭。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要求我方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案的事故属于典型的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的认定,本案被答辩人冯文超所受伤害与工伤认定标准是完全吻合的,因为冯文超是在工作时间(上班作业期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专业作业车吊起的物件碰到)受到伤害的。2、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恩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问话笔录及自述。其受伤是因工友操作机械不当导致的。被答辩人冯文超与机械操作员梁健文为同事关系,其和梁健文与被告吴明楚均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被告吴明楚只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3、由于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只是安全生产事故所导致的工伤事故损害。因此,被答辩人以《广东省公安机关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的赔偿是不恰当的。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冯文超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要求我方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本案案由,我方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侵害身体权纠纷。我方与被答辩人冯文超不存在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也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且本案也非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我方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三、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交警、安监、劳动等)就本次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及责任认定等方面予以认定的证据材料。因此无法确定本案事故与被答辩人受伤的关联性和案件的事实、性质。也不能确定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责任划分。因此,无法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的标准。四、对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提出以下异议:(一)、残疾赔偿金:被答辩人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错误。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残等级是不准确不公正的。从被答辩人的住院记录及相关诊疗材料来看其提供的鉴定报告存在严重瑕疵:1、程序不合法。被答辩人没有通知我方及事故责任方即单方进行鉴定,非法排除了我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适用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检验标准/方法是错误的。本案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3、根据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被答辩人出院时右足各趾血运良好。择期取出内固定装置。我方认为被答辩人体内存有内固定,而且在医嘱休息三个月未满期的情况下进行评残,其评残时机不合适。另外,退一步来说,被答辩人的户口本显示其属于农业家庭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被答辩人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及有固定的收入。其伤残赔偿金也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答辩人的伤残等级存疑,我方认为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司法鉴定费:被答辩人自行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四)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不宜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另,被答辩人的伤残等级存疑,我方认为应待重新鉴定后再予计算。退一步来说,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户口簿显示,其父亲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被抚养人的居住地域和生活消费均在农村。应参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而且被答辩人也没有提供被抚养人的家庭情况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抚养人数。(五)营养费:本案不宜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计算。而且数额偏高。(六)误工费:本案不宜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计算。而且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误工费标准错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工作证明证实存在误工损失。退一步要计算误工损失,根据原告的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6725.60元/年计算。(七)交通费:依据不足,不应支持。五、答辩人并非本次事故的侵权人,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约定,诉讼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本案诉讼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六、请法院核实其余被告垫付费用的情况。被告财产保险恩平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到庭。本院依法调查的证据:广天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27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文超系被告吴明楚雇请的雇员,在吴明楚经营的车队负责协助司机起吊及卸放材料工作的司索指挥。日,接到吴明楚的管理人员吴明亮的通知,冯文超跟随吴明楚的另一雇员梁健文驾驶粤JT1154号中联重型专业作业车到被告恒大恩平公司在恩平市良西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地上装卸钢材作业。当天,原告的工作系先在地面上将钢材绑到起重机的勾上,由起重车吊到泥头车上,原告再从地面上爬到泥头车上指挥司机梁健文固定摆放钢材位置,后原告离开泥头车后,司机梁健文再将钢材放下。当天下午4时30分,司机梁健文在起吊最后一捆钢材时,原告指挥司机梁健文固定摆放钢材位置后,在原告尚未离开泥头车的情况下,梁健文就将钢材放下,钢材砸到原告的右腿上,致原告右腿受伤。事故发生后,梁健文即向110报警及向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报案,110接报后,恩平市公安局圣堂中队表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将案移送恩平市良西派出所处理。良西派出所对此事故出具了关于冯文超受伤的情况说明,确认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的真实性;认为冯文超身体损伤系意外造成,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建议双方以协商的方式解决。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接到报案后没有派员到现场查勘。冯文超受伤后即被送往恩平市圣堂医院包扎治疗,因伤情严重,随即转往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出院,共住院16天。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处理意见:1、住院治疗期间留陪人1人;2、按医嘱功能锻炼,加强营养及休息;3、全休3月,定期复查X光片,择期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预计取钢板约6000元);4、如有不适,门诊就诊。花费医药费33242.86元。日原告的兄弟冯文操委托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要求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伤残评定,该鉴定所于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ⅰ九级23)之规定,鉴定冯文超的右下肢损伤及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500元。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吴明楚均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吴明楚为原告垫付了20800元(其中医疗费20000元,救护车车费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评定标准提出异议,认为适用标准有误,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的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委托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原告冯文超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该所于日作出广天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27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冯文超右下肢损伤及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支付了鉴定费为3000元。另查明,原告冯文超为农业人口,自2013年10月始为被告吴明楚打工,本事故发生前,原告受雇于被告吴明楚时领取的工资按月固定计付即首月2000元,第二个月起按2100元计付。原告的父亲冯锡麟67岁(日出生),为农业人口,育有三个儿子(冯文炽、冯文操、冯文超)。再查明,被告梁健文具有驾驶特种车辆资格,受聘于被告吴明楚,为被告吴明楚驾驶粤JT1154号重型专业作业车作业。吴明楚是粤JT1154号中联重型专业作业车的车主,事故发生时,被告梁健文驾驶粤JT1154号中联重型专业作业车是在履行雇佣活动。粤JT1154号中联重型专业作业车在被告人民财保恩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B,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国产F)、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K1)、机动车损失保险(A)、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D12)、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K2)、不计免赔率(M)覆盖B/D11/A/D12],保险期限为:日0时至日24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冯文超与吴明楚、梁健文、恒大恩平公司之间关系的性质。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冯文超、梁健文均受雇于吴明楚,受吴明楚的管理人员吴明亮指派工作,从吴明楚处领取工资,因此,吴明楚系冯文超和梁健文的雇主。事故发生当天,吴明楚向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在恩平市良西镇的恒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地上装卸钢材的业务,由梁健文、冯文超完成该业务工作,吴明楚与恒大恩平公司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等生意来往关系。二、关于本次事故的承责主体及承责方式。冯文超的责任问题。综合本案的所有证据及庭审笔录,无证据显示冯文超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或故意,因此,冯文超不需承担责任。梁健文的责任问题。本案事故是梁健文在恒大恩平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地内操作粤JT1145号重型专业作业车从事吊钩钢材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发生意外的人身损害事故。该人身损害事故已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及梁健文本人亲述属于梁文健操作不当引发的意外事件,梁健文操作特种车辆措施不当,存在主观过失,理应承担过失致人损害的事故责任,据此,梁健文对本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梁健文操作本次事故特种车辆是履行吴明楚指派的雇佣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吴明楚作为梁健文的雇主,应当对其雇员梁健文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吴明楚又系冯文超的雇主,其雇员冯文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其作为冯文超的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冯文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吴明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梁健文操作的粤JT1145号重型专业作业车向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予以承保,也出具了保险单,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使用过程中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对该法律并无异议。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编号:A01H01Z》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规定,本案事故符合责任保险事故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及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本案事故也属于责任保险事故。因此吴明楚在本案应负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在责任限额50万元范围内予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恒大恩平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恒大恩平公司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本院不予采纳。三、原告冯文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项目及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本案原告冯文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发票及复诊的X光片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33500.4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出院记录,确定原告住院16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及参照《广东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的请求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600元。3、护理费。根据江门地区的实际情况,护理费以8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宜。诊断证明书确定原告住院期间需陪人一名,因此,原告的费应为80元/天×16天=128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按照2013年度国有同行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年平均工资59085元/年的标准,从事故发生之间起计至日。从原告受伤程度,原告请求计至重新鉴定之日前一日,请求时间过长,考虑到原告于日再次复诊,医生建议再全休3个月,且原告的伤残经本院委托重新鉴定,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此,可计至7月16日,共203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所述,其在事故发生时其工资收入为2100元,其请求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不予采纳。应按其在事故发生时工资收入2100元/月计算,据此,原告的误工损失为:2100元÷30天×203天=14210元。5、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原告冯文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冯文超虽为农村户口居民,但从其提供圣堂镇水塘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证实其自2010年初始没有在该村从事农业耕作工作及居住,广州市荔湾区森旺食品商行也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原告在该商行工作满一年,另原告现处于青壮年阶段,在事故发生时其的工作系在被告吴明楚处任司索指挥一职,综上可推定原告的生活不会单纯依靠农村人均纯收入来生活,其应属长期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精神,原告主张按城镇人口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的理据充分,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请求按30226.71元/年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冯文超的残疾赔偿金应为60453.42元(30226.71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冯锡麟育有三儿子,原告定残时,其年满67周岁,原告请求按22396.35元/年计算,其生活费应为9705元(22396.35元/年×13年×10%÷3)。6、司法鉴定费。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所花的费用,由于本院对原告的伤残评残进行重新鉴定,不采纳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因此,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花的费用1500元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所花费的鉴定费3000元应依法由承担本案事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费用应由被告人保恩平支公司负担,人保恩平支公司已垫付。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其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伴随终生,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但其请求8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8、交通费476元。由于原告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离其居住地确有相当远的距离,但原告提供的票据均系在出院后的汽油发票和路费发票,没有提供治疗期间或复诊期间所花费的车票,而提供的2张车票系其到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所花费的,考虑原告的住所与治疗地的距离及多次往来阳江市人民医院检查身体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400元。9、营养费。原告的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书均要求加强营养,根据原告的伤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酌情支持500元。10、后续治疗费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及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元(33500.46元+1600元+1280元+14210元+60453.42元+9705元+3000元+400元+500元+6000元)。依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编号:A01H01Z》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人民财保恩平支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元给原告冯文超;超出部分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应由吴明楚负责赔偿。吴明楚已支付了20800元给冯文超,超过应赔偿的责任,原告继续请求吴明楚赔偿无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担粤JT114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元给原告冯文超;二、驳回原告冯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4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合共8140元,由原告冯文超负担228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负担5853元(原告已预交2570元,被告保险公司预交鉴定费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收款单位:代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农业银行江门育德支行。帐号:44—242)或在本院领取“交款通知书”直接在恩平农行缴交,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丽冰审 判 员  卢健云人民陪审员  冯春剑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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