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违法处理拆迁节余资金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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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文号: 南政[2005]综341号
延平、武夷山、建瓯、建阳、浦城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确保征迁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被征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迁工作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包干实施有关事项的请示的批复》和《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总包干实施的复函》(闽高路工(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真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省政府(2005)7号会议纪要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南政(2005)综146号)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实施细则。
   二、征地拆迁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一个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被征迁对象的补偿安置资金由该账户直接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各县(市、区)的征迁概算经费由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管理,不得分解下达到乡镇、村。
  三、征地拆迁概算经费应按包干合同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四、按进度拨付征地拆迁经费。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根据各县(市、区)征地拆迁进展情况拨付征地拆迁经费。
  五、严格按标准兑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各县(市、区)必须根据征地拆迁的实施细则,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征迁工作,并按规定的标准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迁对象,绝不允许截留或克扣。
  六、工程竣工后的资金结算。在浦南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核查。经审计后,若概算经费不足,由相关县(市、区)政府予以补足;若概算经费有节余,且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由南平市与县(市、区)根据节余资金数额按差额定率累进制进行调剂,具体比例为:  1.节余资金(指单个县、市、区,下同)在300万元以下的,全额转入该县(市、区)财政;  2.节余资金在3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南平市与县(市、区)各分成50%;  3.节余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南平市分成70%,县(市、区)分成30%;  4.节余资金在1000万元~1500万元的部分,南平市分成80%,县(市、区)分成20%;  5.节余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部分,南平市分成90%,县(市、区)分成10%。
  七、加强征迁补偿概算经费的日常监管。由南平市审计局对各县(市、区)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概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八、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如发现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除了没收违规资金外,还将处以同样数额的罚款(从相关县、市、区的征迁补偿费节余留成部分扣减),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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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日期】【颁发文号】龙政综[号【】
 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人民政府,永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龙岩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沿线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细化实施意见及补偿标准,并组织实施。龙岩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永安至武平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中第三纵“长春至深圳”福建省境内段的组成部分,也是我省的重要交通干道,属利用世行贷款项目。为确保永武高速公路(龙岩段)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文[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沿线的连城、上杭、武平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迁、规划土地复耕等工作,沿线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沿线县高指)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电力和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建设环境保障,确保永武高速公路(龙岩段)建设用地需要。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和龙岩永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武公司)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征迁安置补偿工作。二、永武高速公路(龙岩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分段负责、费用包干、限期完成的原则,沿线县政府及其高指全面负责本辖区境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工作,以及征迁安置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归档。市政府与沿线县政府签订责任状和征地拆迁经费包干协议。永武公司根据包干协议及工作进度支付征迁费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沿线县政府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沿线县财政负责补足。征迁工作结束后,包干费用经审计如有节余,其节余资金进入同级财政。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征迁总包干经费指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安置用地、料场用地和拆迁各种地面建筑物、构造物、地面附着物以及个案处理的各种补偿安置等费用,不含施工合同中规定属于施工单位负责的部分及办理相关征迁报批、权证和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费用。具体内容数量及计算依据、标准以包干协议中规定为准。四、项目沿线县、乡(镇)应成立征迁安置机构,并指定一名领导专职具体负责征迁安置工作。有征迁安置任务的乡(镇),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挂钩或包片领导负责落实征迁安置工作,相关村应成立征迁安置小组。各级征迁安置机构需明确管理工作职责,设岗定位,分工协作。沿线县高指要与项目业主以及有关单位在工作上做到常通气、常沟通、紧密配合,及时协调有关问题,避免脱节。征地拆迁费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为促进征迁安置工作,项目业主应在下拨征迁管理费中结合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做到有奖有罚,具体奖惩办法在征迁安置包干协议中规定。五、沿线被拆迁的单位和群众要服从大局,支持高速公路建设。沿线县政府应做好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限时拆迁,及时发放补偿安置费;凡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拆迁,权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高速公路建设中,需动迁的电力、通信等设施,由权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并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迁移,迁移费用按有关补偿规定标准给付。六、安置工作要实行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对于涉及较多拆迁户数的村,原则上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突出地方特色。七、拆迁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拆迁,科学安置,热心服务”的拆迁原则,确实做到房屋拆迁到位,拆迁户过渡安置到位,拆迁资金落实到位,各项服务到位。对拆迁户的临时安置主要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费。临时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户由所在乡(镇)、村或所在单位负责临时过渡安置。八、沿线县高指对拆迁户安置用地应尽早规划和报批,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依法给予减免。拆迁户安置用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并鼓励利用荒杂地,少占耕地。拆迁建房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的应与高速公路用地同时报批。九、永武高速公路征地应按照征收土地类别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支付征地补偿费,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收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林地的,应依法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十、永武高速公路(龙岩段)沿线县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经世界银行批准的永安至武平高速公路《安置行动计划》的要求,本着顾全大局、支持建设的原则,兼顾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平衡关系,由沿线县政府按下列标准测算后,进行细化并公布执行。具体计算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征收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山垅田、水浇田、旱地、菜地,下同)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0倍计算。2、征收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60%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3、征收养殖生产的水面,按水田补偿费的60%补偿。4、征收非经济林地的,按水田补偿费的40%补偿。5、征收未利用土地的,按水田补偿费的15%补偿。6、征收其它农用地的,按水田补偿费的40%补偿。(二)安置补助费1、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2、征收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被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助。征收其它林地的,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林地补偿费的50%)执行。3、征收有养殖生产的水面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被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助。(三)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2、征收除耕地以外的农作物,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补偿。3、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60%补偿。4、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树林按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5、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倍补偿。6、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0%补偿。7、竹林按年产值的2倍补偿。8、果树和其它经济林按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但果树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4倍补偿,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四)房屋及附属构造物的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按不低于已向社会公布,并经世界银行批准同意的永武高速公路《安置行动计划》中的标准并结合成新程度确定,分农村和城市两类。具体标准由沿线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一类: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补偿参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沿线县制定的补偿规定进行测算。二类: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沿线县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测算。十一、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十二、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所需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1、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沿线县政府应负责协调、落实。使用单位应分别与原国有土地经营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使用单位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临时用地根据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在不高于征收同类土地补偿费的基础上,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3、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与市、县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林地植被恢复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林地植被恢复费。4、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复垦或恢复植被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林地植被恢复费不予退还,由市、县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复垦、林地植被恢复整治。十三、征迁手续的办理1、按农用地转用和征收要求,由沿线县组织准备报批材料,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2、根据两阶段施工图,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图由建设单位在实地定出中心桩标示,并在边界宽度变化(拐点)的地方设置辅助桩,同时编写界桩表及面积数量,以便核实。然后,由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村及征地和被征地双方现场核实地类、面积、数量并当场签字确认,并由乡(镇)负责,以村为单位校对公布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费发放到征迁户手中。林地的权属、种类、面积等事项确认由林业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和林权证书给予确认。凡持有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将证书原件交林业部门核实,办理砍伐手续及变更、注销、登记手续。3、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向沿线县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十四、征迁补偿费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应按省政府闽政文[2004]2号文件精神办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迁单位(人),具体支付办法由沿线县政府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十五、当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沿线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单位及土地承包经营者召开协调会解决。征地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得影响征收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十六、凡在日龙政综(号市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速公路沿线桩界内抢建地面附着物(含建筑、构筑物等)以及抢栽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十七、监督管理。本项目为利用世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对征迁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独立监测单位外部监督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的落实。1、建立监察网络,加强监察工作。以沿线县纪律监察机关和业主监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2、征地补偿费必须按省政府闽政文[2004]2号执行,确保征迁补偿费专款专用,杜绝不正之风。3、严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冒领、冒批等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在征迁补偿安置中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检举、投诉。各级政府征迁部门、项目业主均应设立举报电话,以方便群众检举、投诉。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4、对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弄虚作假冒领或者非法使用征迁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沿线县在实施征迁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落实责任。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落实县政府包干负责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时完成任务。2、做好宣传工作。通过采取广播、电视、标语、宣传册、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有关文件的精神,宣传国家关于重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号召沿线广大人民群众从全局和长远利益考虑,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高速公路建设,按工程进度要求安排好征迁工作。3、保障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沿线各县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对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挠、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要确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人)的合法权益,征迁工作全过程始终要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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