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价格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验收,如判断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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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重点企业环保管理工作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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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重点企业环保管理工作
培 训 材 料
莆田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一年十月
环境保护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1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
企业环保竣工验收后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一项事关民生、惠及子孙的民心工程,更是一件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大事。而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市场经济的&主力&,其环保工作的好坏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调协发展举足轻重。因此,企业业主和企业的环保人员很有必要了解我国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系,掌握基本的环保法制知识。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体系
环 保政 策 体 系
&&&&&&&&&&&& &&&三同步&&三统一&, 建设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
&&&&&&&&&&&&&&
&&&&&&&&&&&&&&&&&&&&&&&&&&&&&&&&&&&&&&&& 三大原则、八大制度,三转变等
&&&&&&&&&&&&&&& ,,,,
&&& &&&&&&&&&&
&&&&&&&&&&&&&
&&&&&&&&&&&&&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等
&&&&&&&&&&&&&&&&&&&&
环 保 法 规 体 系
环保法规体系
&& &&&&&&&&&&&&&&&&&&&&&&&&&&&
&&&&&&&&&&&&&
&&&&&&&&&&&&&&&&&&&&&&&&&&&&&&&&&&& 1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0
&&&&&&&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66
&&&&&&&&&&&&&&&&
&&&&&&&&&&&&&&&& (8)(5)
众多的环境政策法规,对企业来讲,主要是从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的环境权利(可以做什么?)
环境权利的含义:指依法应享有的环境权力和。
我国法明确在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环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开发利用环境权是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产生于开发利用者对环境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权利的获得、权利的范围、权利的期限、权利行使的方式都受到法律的规制。它是企业发展的基本权利;
(二)排污权:企业的排污权是对环境容量的占有等权利,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权利;
(三)监督和检举权(监督,揭发,投诉,举报,控告):《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就是讲:有权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投诉、检举或揭发;所谓控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他人破坏环境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要求国家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索赔权: 当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五)请求权:有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权利,有要求回避等的权利;有要求检查部门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等秘密的权利;
(六)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权了解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办理环保行政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各种费用计算和核定方法及其他环保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七)辩解权:对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等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申请听证的权利;
(八)救助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企业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许可、审批、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企业的环保义务(应该怎么做?)
企业环保义务的含义:指法律规定的必须做的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 (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还包括在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方面应尽的义务。
企业在环保法律关系中应尽到的义务主要有:
(一)有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整治恢复生态环境的义务:企业要应用科学方法开发自然资源,使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尽量降低资源成本和环境代价,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合理利用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两个环节。企业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6条作了规定,第35条还规定了利用回收的鼓励措施(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二)有防治污染,依法排污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治理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污;按时、如实申报环境污染排放登记事项和缴纳排污费;
(三)有防范污染事故,保证环境安全的义务;
(四)有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义务:主要是&环评&和环保& 三同时&制度;
(五)有按要求规范处置废弃物的义务;
(六)有配合环保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义务:接受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如实反映环保情况,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能阻挠、刁难检查等行政执法;
(七)有执行环保行政命令和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
(八)有承担环保刑事、民事法律后果和环保社会、经济责任的义务;
(九)有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环保政策规定的其它保护环境的义务。
企业拥有的环境权利与承担的环保义务必须是对等的,否则企业在利用和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其所得与投入就不可能统一,环境权的公平性就不可能得到维护。随着我市企业的发展壮大,莆田的经济实力快速增强了,但是,伴随着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污染物,却危害着大家的健康:企业一线工人因为最先接触原料等物质,是污染物最直接的受害者;当废气吹到大气中,各种废水排入河流和海洋里,废弃物倾倒在土地上,可想而知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广大企业要切实树立合法生产营、保护环境的意识,通过执法机关和企业的良性互动,共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的环境保护新局面。
三、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后果有哪些?)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分类:可以分为环保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责任的底线或最低层次的责任,是必须做的问题)、环保社会责任(道德层次,是应该做的问题)和发展责任(战略层次,是如何做的问题)三个层次。
(一)企业环保的刑事责任
环保刑事责任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罚。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从第338条到第346条,设立了严重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等9种犯罪。其中对原来的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的修改:
修改前:&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把所有的环境作为保护对象,犯罪行为发生的空间大大拓宽。
2.污染物由&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犯罪行为的类型大大扩大;
3.结果要件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入刑的门槛大大降低;
(二)企业环保的民事责任
环保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导致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主要形式有财产责任(赔偿损失)和非财产内容的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等)。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章,专门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
1.损害客观性原则。环境侵害不以违法性为前提,而是以侵权损害的客观性作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要件。
2. 无过错归责原则。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只要因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举证倒置原则。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只要排污者不能举证证明污染事实不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推定污染损害因果关系成立,排污者就必须依法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环保的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惩处措施。它可以分为惩罚性和补救性两种责任形式。惩罚性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补救性的行政责任包括消除危害、履行职责、恢复原状、纠正不当、支付治理费用、限期治理等。
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2.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3.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4.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5.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6.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7.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8.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处分种类分为7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条规定了八种处罚,即: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环发[号):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 &对&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认定(环函[号):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四)企业环保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八大社会责任:1.承担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责任;2.承担科学发展与交纳税款的责任;3.承担可持续发展与节约资源的责任;4.承担保护环境和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5.承担公共产品与文化建设的责任;6.承担扶贫济困和发展慈善事业的责任;7.承担保护职工健康和确保职工待遇的责任;8.承担发展科技和创自主知识产权的责任。其中消费者权益、劳工利益和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三大核心。
企业的环保社会责任:指企业按照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的要求所应该承担的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公司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1条 、《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22条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45条等企业法律法规也规定&企业应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做到文明生产&。
不承担环保责任的后果:目前企业仍然过多地关注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甚至对于环保的态度非常冷漠,存在重大的责任缺失。企业对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企业不合理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其结果是自然环境的污染和恶化。而过度逐利忽视环保的企业终将被社会所淘汰,因为企业若不承担环保责任,将导致不良的社会后果:
1、影响企业形象和业主名誉。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凡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必须接受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2011年4月我局还专门制定了《莆田市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试行)》(莆环保〔2011〕87号),对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达标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不达标的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并报送省环保厅备案。企业这些环境信息的公开必然影响到企业的社会形象(公德)和商业声誉(商德),紫金矿业被评为2010年最缺德的企业就是例证。
2、企业创先争优和创牌认证&一票否决&。莆田市和谐企业评价细则26方面共1000分,环保内容占21项180分, 仅次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的200分。企业在创牌(如驰名商标)和认证(如绿色产品认证)等方面都必须过环保关。
3、损害企业生存空间。企业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生产,与其他机构和周边群众为邻,同时也必须从社会上雇用人员,因此不可避免地与周围的社会环境产生互动,离开社会环境的企业将无法生存。如果企业因环境污染引发厂群纠纷必然会损害企业的生存空间。
(五)企业的环境发展责任
企业的环境发展责任是指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长远发展的需要而应该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
1、可持续发展
(1)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经济持续增长、社会不断进步、环境有效保护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这三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保护环境可以优化经济发展,倒逼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强化环保意识、倡导生态文明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是社会进步的高级形态;而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化必将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2)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正确把握和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建立这两者&共促共赢&的新关系,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道路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2、绿色经济体系
绿色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传统产业经济为基础、以经济与环境的和谐为目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我国正在着力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努力构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经济体系。在绿色经济法规方面,已出台的有《节约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拟出台的有污染损害赔偿法、生态补偿条例和城镇排污与污水处理条例等;在绿色经济政策方面,已出台的有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等,正在建立或完善的有绿色贸易、绿色税收、绿色消费,排污权交易等。
3、不承担环保发展责任的主要后果
(1)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利用提高国内市场的环境标准的方法来设置绿色壁垒,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特别是纺织、服装、家具、机电、食品等行业冲击很大。2006年,我国因技术型贸易壁垒遭受的损失为758亿元,殃及15%的出口企业。
(2)贷款受限。2007年原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规定:①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各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②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及时公开查处情况,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而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的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③对贷款类型设计了细致的规定,如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排污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
(3)融资困难。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13类&双高&行业公司,在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时,必须进行环保核查。2010年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上市和过程中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企业一年内没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才能递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否则,各级环保部门将不予受理其环保核查申请,其中,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同时,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等违法情形且未改正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还规定,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4)赔偿风险。目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工业企业污染环境事故频发,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甚至倾家荡产。污染事故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又称绿色保险) ,建立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一项解决企业环境纠纷、分散事故风险、提供风险监控服务的有效办法。一旦发生污染事故 ,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5)销售受限。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的认同,产品的环境指标、、等已成为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据调查,47%的欧洲人更喜欢购买绿色食品, 53.8%的中国人乐意消费绿色产品,37.9%的人表示已经购买过诸如绿色食品、、绿色建材、等在内的绿色产品。至2008年4月,绿色消费总量已达2500亿美元,未来10年将以12%--15%的速度增长。
4、企业的发展之路&&&绿色企业&
绿色企业是指以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将环境利益和对环境的管理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并取得成效的新型企业。
(1)绿色生产: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以管理和技术为手段,实施生产经营全过程污染控制,使污染物的产生量最少化的一种综合措施,即&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凡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该按期完成省、市经贸和环保部门下达的任务;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自愿申请和实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
(2)绿色管理:采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增强企业的现代管理能力。
(3)绿色发展:一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承担企业对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主体责任,加大环保投入,有效地减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做好环境保护,化解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三要认清发展趋势,立足长远,走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绿色企业之路,为建设&生态莆田&、&宜居港城& 尽到企业的责任。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培训
环评审批&& 试生产审查&& 竣工环保验收
(提要求)&&&&&&&&&&&&&& &&&&&&&&&&&&&&&(查落实)
莆 田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10日
市批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流程
注:市管项目到市环境监察支队交纳排污费和排污申报;县(区)管项目到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办理。(环评批复中有注明)
一、环评审批
(一)什么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谁编制?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三种类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应在编制之前向所在地县(区)环保局申请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执行的标准,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执行标准确认函。
(三)到哪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规定,分为4级: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局
1、报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1)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
(2)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水电,风电,皮革及毛皮加工,垃圾焚烧,生物质发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钢铁加工,农药原料药,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修船,造船,酿造,焦炭,化学制浆造纸,煤矿,水泥熟料生产及配套的石灰岩开采,金、银、钼、钨、铁、锰、铬等金属冶炼,所有金属矿山开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2、报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废纸制浆造纸,非原料药农药,电镀,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萤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沙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
(3)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项目;
(4)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报县(区)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除上级环保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 除行业类型分级外,应先搞清楚在哪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核准&&非政府投资项目,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备案&&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
审批、核准项目:环评在先,审批、核准在后
备案项目:备案在先,环评在后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3、不符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
4、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5、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含海洋)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
6、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7、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8、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的项目。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后,征求所在地县(区)环保局、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局环评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1)。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环评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不能受理情况的;或报告表(登记表)编制质量较差的项目,预审不通过,环评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环评科正式受理,原则上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报告表7个,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决定。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向市局环评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1)。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环评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不能受理情况的的;或环评单位、监测单位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预审不通过,环评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环评科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专家组,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召开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不通过的项目退回,不予受理。
(4)技术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告书编制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补充,编制报告书(报批本),由建设单位报环评科,环评科正式受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相关部门意见等,对建设项目进行集体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5)审查通过的项目,环评科在作出批准决定前由建设单位进行10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注:打★为必备材料,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打&。
(六)环评批复
环评批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管理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结论,从环保方面作出是否允许该项目建设运行的决定,并提出具体的环保要求。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及环保管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
2、环保设施建设和环保管理要求:水、气、声、固废、应急等方面
3、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施工期、运行期)
4、其它环保要求
(七)重新(补办)环评制度
《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重新(补办)环评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补办)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不等于都能审批通过。
◆&重大变动&主要把握该项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从无到有、从少变多,对敏感目标的影响从小到大等关键点,总体向污染重的方面变动。
(八)后评价备案制度
依据《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省政府《环评分级审批管理实施意见》对&后评价&作了进一步的规定:&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并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监督管理需要,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评价、验证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适用范围:《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以外的非重大变动+其他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景。
◆具体做法:通过监测、调查等手段分析对周围环境(特别是敏感点)造成不良影响所存在的具体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加以实施,而后验证整改效果,最终达到把不良影响消除的目的。整个工作过程称为&后评价&。
◆实施对象:建设单位自行完成,如果建设单位没有能力完成,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来完成,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就环评单位、环境监测站、环保专业人员有这个能力。《评价法》没有规定后评价要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来完成,也没有规定原来做过该项目环评的评价单位不能再做后评价。
◆后评价报告:把后评价工作过程及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即为后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存在的环保问题及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情况
2、消除存在问题及不良影响的整改措施
3、整改措施实施情况及整改效果(附证明材料)
◆后评价报告的备案:只需送原环保审批部门备案即可,除此之外不要求办理任何手续(申请、验收),备案后环保审批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效果。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存在的环保问题及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情况是否描述客观、准确?
2、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可行?
3、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效果如何?是否消除了不良影响?
◆&后评价&不同于&补办环评&,两者在工作手段、目的、性质、处理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
(九)重新审核制度
《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我省规定3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违法行为的处罚
《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试生产申请
(一)提出试生产申请的条件
建设项目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需配套的各项环保设施(水、气、声、固废、应急)已建成,各项环保制度已建立,环保人员已到位,可以开始进行试生产。
(二)试生产期限
试生产时间原则上为3个月,经申请可延长至1年。
(三)试生产申请受理部门
1、市支队监管的项目由市局环评科负责受理;
2、县(区)环保局监管的项目市环保局委托县(区)环保局负责受理。
(四)试生产申请审查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表》,报送相应的受理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以备现场检查(见附件2)。
2、受理部门接到试生产申请后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环保设施、制度、人员已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同意试生产的决定。未落实的,不予同意,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
3、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并应在试生产期间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试生产申请需准备的材料一览表
注:以上材料均为1份,打★为必备材料,其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打&;
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一)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环保验收条件如下:
1、环评审批等手续完备,环保档案资料、技术资料齐全;
2、环保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保设施经试运行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批复要求中提出的排放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8、环评批复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二)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时间
试生产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受理部门
原环评审批部门
(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后到莆田市环境监测站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委托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
2、市监测站进行现场踏看,符合验收监测条件的(划横线部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验收监测合同,在达到验收监测工况条件的前提下(生产正常且生产负荷达75%以上(分期验收除外),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进行现场验收监测和调查,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报告)》提交建设单位;不符合验收监测条件的,市监测站出具《环保验收监测现场踏看记录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并退回所有材料。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监测站并重新委托。
3、建设单位向市局环评科提出环保验收申请,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4、材料经审核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的,市局环评科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召开验收现场会,验收组提出现场验收意见,包括整改要求。
5、建设单位按照现场验收整改要求逐项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把整改情况形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整改报告》报市局环评科。
6、材料齐全后,市局环评科正式受理,于7个工作日内审批。
申请环保验收需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申请环保验收需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注:1、打★为必备材料,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打&;
2、以上材料建设单位自存档1份备查。
(四)违法行为的处罚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环评批复是项目建设、生产的环保总要求,是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依据,应认真阅读并严格落实。
(二)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配备合适的环保管理人员和环保设施操作人员。环保工作专业性较强,尤其是环保设施运行有一定的难度和技术性,需要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环保专业知识。
(三)环保管理制度要满足企业环保管理的实际需要,应有针对性,够用,可操作。
(四)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对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主要指标进行实时监测,以便适时调试环保设施,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五)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及环保制度的实施记录,整理好环保档案。
注:所有材料可在莆田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下载,网址:
咨询电话:2658930
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表
注:一式三份,市局环评科、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各一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邮 寄 地 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制
1.本验收申请替代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2.本验收申请表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需在正式申请验收前按要求由建设单位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封面页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5.本报告属省级审批须一式5份,属地市审批须一式4份。
6.本报告主送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审批后分送有关部门存档。
表一& 基本信息
表二&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就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予以介绍。
表三& &验收组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表四 验收组名单
表五 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表六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会会议议程
一、项目名称:
二、时间:
三、地点:
四、参加人员:市局环评科、污控科、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所在地环保局、监察大队、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相关单位
五、会议议程
1、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的环保设施、环保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情况
2、监测单位介绍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内容
3、日常督查单位介绍项目环保日常督查情况
4、分组现场检查(包括档案材料检查)
5、检查情况反馈,参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6、形成现场验收组意见
(1)现场验收结论
(2)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整改报告
(参考格式)
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会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验收组经过现场检查,审阅有关档案资料,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认为该项目还存在以下环保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我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整改工作,组织人力物力认真按照验收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逐项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二、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附件:整改结果证明材料、照片等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参考格式)
&&&&&&&&&&&&&&&&&&&&&&&&&&&&&&&&&&&&&&&&&&&&&&&&&&&&&&&&&&&&&&&&&&&&&&&&&&& 年&& 月&& 日
环保设施操作人员: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参考格式)
&&&&&&&&&&&&&&&&&&&&&&&&&&&&&&&&&&&&&&&&&&&&&&&&&&&&&&&&&&&&&&&&&&&&&&&&&&& 年&& 月&& 日
环保设施操作人员:
承& 诺& 书
莆田市环保局:
由本企业在办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中所提交的文件和附件等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因提交的申请资料虚假而引起的后果,本企业将负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为我(公司)代理人,代理人前往贵局办理&&&& &&&&&&&&&&&&&&&&&&&&&&&&
环保行政许可事项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视为我(公司)所为。
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单位:&&&&&&&&&&&&&&&&&&&&& 职务:&&&&&&&&&&&&&&&&&&&
委托人(单位):&&&&&&&&&&&&&&&&&& (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环保竣工验收后环境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排污费征收制度、限期改正及限期治理制度、固体废物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
一、排污申报制度
1、排污申报的对象有哪些?
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废、噪声及辐射等的排污者。
2、排污申报分哪几类?
①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②小型企业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③第三产业、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填报《福建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
④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⑤污水处理单位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3、排污单位何时申报?
⑴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5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和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⑵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⑶建筑施工申报。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⑷变更申报。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履行变更手续。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4、排污申报填表有哪些要求?
①申报时限要符合要求。不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进行的申报登记,可视为未按规定时限申报。
②申报内容要齐全。表中要求内容没有填写齐全,可视为拒报或谎报。
③供排水量、物料、产污治污和排污的关系要平衡。
5、未如实申报如何处理?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6、排污单位向哪个部门申报?
市、县区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依法对各个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保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
1、哪些单位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所有排放污染物(水、气、声、渣、辐射)的单位都要持证排污
2、排污许可证的种类?
排污许可证分正式和临时两种,正式的有效期限3年,临时的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3、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有什么条件?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可申请正式排污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可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
4、什么时候应当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在试生产之前1个月申请,正式许可证必须在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之后1个月内申请。排污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污的,必须重新申请办证,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5、排污单位应向哪级环保部门申请?
排污许可证应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日常监管由县区环保局负责的,向县区环保局申请;日常监管由市环保局负责的,向市环保局申请。
6、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有哪些?
对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做出限定。
7、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申请&审批&发证&变更&年度审核&延续
8、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须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领《临时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二)申领《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三)《临时许可证》变更为《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四)《许可证》到期换证需提供材料
(五)《许可证》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六)《许可证》许可内容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排污许可证须提供材料一览表
9、哪些排污单位必须进行年审?
电镀、造纸、印染、皮革、重金属、石材、食品、涉铅、制药、化工、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等11个省定重点整治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年审排污许可证。
10、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如何处理?
对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的,依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11、排污单位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市、县区环保局污染控制部门。
三、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哪几种方式?
(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设施的委托运行。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2、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二)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四)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或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3、哪些单位可以从事环保设施运行工作?
国家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国家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等制度。
(一)管理人员要求
1、较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及管理人员;
2、环保设施应有专职人员管理;
3、管理人员需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
①了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知识;
②了解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
③熟悉操作的有关管理制度要求、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方法;
④掌握分析化验的基本方法,能进行常规的化验分析。
4、管理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
(二)运行纪录要求
废水处理设施:废水产生量、排放量、回用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污泥产生量、水污染物(COD、NH3-N、TN、TP)进出口浓度、耗电量等。
燃煤处理设施:燃煤量、硫份、灰份、脱硫剂名称和使用量、脱硫副产品产生量、气污染物(SO2、NOX、烟尘)进出口浓度等。
运行纪录保存年限为3年。
(三)闲置、拆除运行设施规定
企业需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15天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材料包括:⑴申请报告1份;
⑵《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复印件)1份;
⑶《排污(临时)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⑷闲置、拆除后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或方案1份;
⑸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承诺书等各1份。
(四)监测制度
1、从事污染源监测须具备的基本条例?
污染源监测包含污染物排放口的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仲裁监测及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中规定: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取得&CMA&资质。所以所有环境监测机构都必须具备&CMA&资质,才可以开展相关的环境监测业务。
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经其考核合格并经环保部门认可的有关单位进行监测。
2、排污单位监测设施工作要求?
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物排放口、处理设施的污染排放进行定期检测,并纳入生产管理体系,遵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
(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三)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3、竣工验收监测有什么特别要求?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和现有污染源治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或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实施,其监测结果是验收的依据。
4、监督性监测规定:
国家规定环保部门要对区域范围内占总量65%的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不提前通知受检单位,不收取监测费用,但也不提供监测报告。一般要求国控1年4次,省控1年2次,其它不少于1次。
(五)在线自动监测
1、哪些排污单位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2、安装在线自动监测有什么要求?
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自动监控设施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简称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3、在线自动监测安装后能否立即投入使用?
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正式使用前,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比对验收监测。
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比对验收监测合格并稳定运行后,排污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已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比对监测。
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计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和污水流量计等实施强制检定。
经验收、比对监测合格后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4、在线自动监测发生故障后如何报送监测数据?
在线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的方式报送数据,人工采样监测的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未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有什么后果?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报告制度
1、污染源企业因停产减产、技改扩能、定期维护检修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需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15日向有管辖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燃煤火电厂计划性检修需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市两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省环保厅商市环保局进行批复。其它有脱硫设施的企业需计划性检修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需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
3、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停运主要运行设备或相关环保设施的,要向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市管污水厂由市环保局进行批复;县区管的污水厂由市级环保部门商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
上述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污染源企业因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同时企业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在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三日内按规定向相关环保部门补交书面报告。
5、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书面报告要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须标明文件编号、文件签发人、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正文应说明清楚需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对应主体设备名称、停运具体时间及原因等。
6、因突发原因导致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的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采取措施,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修复时限内恢复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无法按时修复设备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排污费征收制度
1、征收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或固体废物没有规范处置、超标排放噪声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均应当缴纳排污费。&
2、排污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①污水中的一般污染物按其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排污收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②超标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③根据色度等一些污染物的排放特点,超标才能收费,而且不实行加倍收费。
④COD、BOD5、TOC(总有机碳)三项只可以征收污染当量数高的一项;医院废水中的余氯量和大肠菌群也只可以征收污染当量数高的一项。
⑤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核定排污量时,可按照污染介质或者表征污染排放强度的替代变量,也就是特征值来换算污染当量数。
◆废气&&&&&&&&&&&&&&&&&&&&&&&&&&&&&&&&&&&&&
①废气中的污染物也是按其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排污收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②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替代变量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超标噪声
噪声是超标收费,对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环境噪声污染, 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分贝值征收。
3、未按规定缴纳缴纳费有什么责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哪个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
市、县区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
五、限期改正、限期治理制度
2010年3月起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1、责令限期治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
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简称
&超总量&)。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2、哪级环保部门可作出责令限期治理的行政命令?
一般情况是国控企业由省环保厅,省控企业由市环保局,其它企业由市或县区环保局作出。
特殊情况可由环保部或省厅直接作出。
3、限期治理的期限是多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4、被确定为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要做哪些工作?
①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
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②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
③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④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进行加密监测。
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限期治理的信息能否公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6、解除限期应达到什么要求?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
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
处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7、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能否提前要求解除?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前,认为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可以向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申请提前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具能够证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8、被解除限期治理后排污单位还应注意什么?
被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加强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排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对被解除限期治理后12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六、固体废物管理
固体废物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一)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一般固废分工业固废、生活垃圾、食用油脂、废弃电子类产品、农业生产的废弃物(如塑料薄膜、麦杆)、农业畜禽养殖的类便、矿山开采产生的尾矿石等。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要执行申报制度;要建立符合规范的暂贮场所;要尽量再利用减少排放量等等。
(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1、什么是危险废物?
含有放射性、毒性、腐蚀性和致病性的固体废物称为危险废物。
放射性废物主要来源于含放射性元素矿石提取放射性物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放射性物质精炼厂、核燃料元件加工厂、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应用单位排放的沾有天然或人工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固化处理形成的废弃物。
有毒废物包括各种有毒有机物,如苯系物、含重金属废物、废农药、废有毒试剂等。
腐蚀性废物主要指强酸和强碱。
致病性废物主要指医疗和医院废物。
具体讲就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如何判断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
查环评、比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危废处理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一是减少产生量。各级政府应通过经济和其他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积极采用低废、少废、无废工艺,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是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
一是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二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
(2)填埋&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
&◆ 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达不到入场要求的,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填埋场入场要求。&
4、危险废物贮存有什么要求?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
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 1 米以上;
★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 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 24 小时看管。
危险废物在本单位暂贮时间不得超过1年。
5、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登记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还包括在其他的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在科研、教学、医疗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内容和程序,目前主要的依据是国家环保局1992年8月发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中对申报登记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但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
登记不适用该规定。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制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保存危险废物产生量、进仓单和废物外运登记等原始数据资料。
从车间&科室&暂贮间,每一个环节都要签名。
6、申请转移危险废物需提供哪些材料?
⑴《福建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6份);
⑵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
⑷委托处置协议(方案)(1份);
⑸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证(1份);
⑹首次申请单位须提供环评报告及批复(1份);
⑺待转移废物清单(1份);
⑻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承诺书等(1份)。
7、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如何处理?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或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或未按规定保管联单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资质单位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排污单位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危废转移手续?
市、县区环保局污染控制部门。
七、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1、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几类?
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2、哪些企业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3、清洁生产审核可否自行组织开展?
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3名以上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
◆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自行审核或委托审核情况进行确认,对不具备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条件但仍自行审核的企业,以及由未经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审核的企业,视同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企业被确定为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后要做哪些工作?
一类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向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5、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有哪些?
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部门对审核报告进行评估,企业实施方案的组织落实,环保部门验收。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后,应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及时向省环保局或省经贸委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
(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1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1份);
(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1份);
(四)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总结报告(1份);
(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1份)。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闽经贸资源〔2008〕826号)
6、无故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如何处理?
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清洁生产审核主管部门是谁?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由市、县区环保局污染控制部门负责;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由经贸部门负责。
八、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哪些企业应制度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要包含哪些要素?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3、企业应急预案有几类?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如何判断?
⑴评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5、备案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6、备案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1份);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1份);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7、应急预案修订规定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8、法律责任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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