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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今年更多小微企业将获税收优惠支持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韩洁)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已有近1000万户次小微企业直接享受到税收优惠,今年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如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王军是在人民大会堂回应记者有关“小微企业税负”问题时说这番话的。
  “税务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责无旁贷。”王军说,目前,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的小微企业已近1000万户次。其中,一大优惠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有超过120万户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
  另一优惠是自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据统计,这一政策使600万户小微企业受益。
  此外,营改增试点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这部分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为5%,相当于税负降低了40%。截至今年1月底,这部分纳税人约230万户,占营改增总户数282万户的82%。
  王军指出,还有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如国家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给予税收优惠。再比如,通过免征、减征金融机构的印花税、营业税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缓解其融资难问题,去年有超过1000万户次小微企业获得了贷款。
  王军表示,今年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支持。一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把营改增试点扩大到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电信等行业,将有更多小微企业受惠。“特别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等行业’中,就有生活服务业,有几百万户企业,其中小微企业占比很大,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直接受益。”他说。
  二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王军说,税务总局将与财政部一起研究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的政策措施,如适时适当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王军表示,今年税务部门将坚决落实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再困难也不能在落实政策上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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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居民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需要突破藩篱
  对“三北”地区居民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国家保障民生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财税[号文件将这一优惠延续到了2015年末。虽然已经施行多年,但在实践中,不论是在税额计算还是发票开具以及管理流程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大胆创新,突破现有政策藩篱。
  一、落实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进项税额计算方法存在争议。供热企业的进项税额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外购燃料、水电产生的进项税额;2、外购热源产生的进项税额;3、外购生产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4、外购各项配件产生的进项税额;5、其它进项税额。这些进项税额适用不同的抵扣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外购生产设备属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分摊,允许全额抵扣。对于外购配件产生的进项税额,要区分配件用途,如果是用于正常设备维修,可以全额抵扣,如果是用于在建工程则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除此之外的进项税额应按免税销售额比例进行转出。
  问题就出现在免税销售额比例的计算方法上。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按照以上公式能够解决当月进项税额分摊问题,但是,供热企业特殊性在于每年夏季各月囤积煤炭造成留抵税额巨大,而由于供热期没有开始,所以基本没有销项税额,到秋季收取供暖费时一个月内往往无法将留抵税额全部抵完。那么这些剩余的留抵税额是否应该并入到下月分摊基数中去呢?同理,上年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是否应计算到当年度分摊基数中去呢?
  (二)按年度统一清算政策不符合实际。根据国税函发[号文件第十三条: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供热企业即属于本条中所说的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企业,一般情况下,供热企业会在4至9月进行管网改造等工程施工,这期间增值税销售额非常少,基本以营业税为主。进入8月以后,供热企业一般会开始囤积煤炭,这会产生大额度的进项税额,由于供暖期尚未开始,所以基本全部成为当期留抵。进入9月份,用户开始大规模预缴采暖费,而这些预收的货款基本都是预收时即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产生。一般情况下9、10两个月会把全年的销项税额都发生了。而到了次年1月份后,销项税额又基本归零,反而是煤炭用量增加,进项税额又开始增大。对于这种进销极不平衡的企业,的确应该采用增值税清算的办法,但问题是供暖期不是按年度计算的,而是跨年度的,如果用一个年度计算,应际上是两个供暖期的各一半,由于企业各供暖期供暖面积、民用商用比例、供暖价格等情况差异较大,易导致数据不准确,影响税收。
  (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专用发票开具存在难度。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目前各地一般采用的都是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由热力经营企业将当月比例传递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确认后再转交热力生产企业的作法。问题在于采用这种方法时,热力生产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并不知道免税收入是多少比例,如果热力生产企业销售当月开具了专用发票,则相当于对免税部分开具专用发票了,这明显违反增值税基本政策,如果全部开具普通发票,则经营企业无法抵扣。
  (四)热力产品转移中间环节政策不清。热力企业除了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经营企业外,有时还会存在一个中间环节,如某热电厂A生产的热力,全部卖给经营企业B,再由B分别卖给其它各热力经营企业,按规定,热电厂A与其它各热力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居民供暖收入享受减免税,但中间环节B呢?是否也应该按比例享受优惠政策?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二、解决方案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一个大胆的建议,即打破现在各月单独计算比例,按年清算的政策,转而采用“供暖期初预估比例,分月预缴,按供暖期清算”的方法。把每个供暖期开始月份居民供暖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确定为整个供暖期的预估比例,这个比例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整个供暖期内保持不变,到供暖期结束的当月月末,按整个供暖期全部销售额比例进行统算,多退少补。
  (一)分月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预估比例计算公式为:
  预估比例=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各月按预估比例和本月发生数计算本月应纳税额,其公式为:当月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应分摊进项税额*预估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当月全部应分摊进项税额”中不包括上期已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但尚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因为既然这些留抵税额已经在上月按比例进行过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剩下的留抵部分就应该是允许抵扣的。也不包括购入生产用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因为上面论述过,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部抵扣的。但包括购入零配件产生的进项税额,因为计算预估比例时,我们已经将用于营业税项目应转出的比例考虑进去了。
  当月全部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全部当月进项税额(不包括上月留抵)-购入生产用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公式:
  供暖企业供暖期内月应预缴增值税额=当月全部应税销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到供暖期结束的当月月末统一清算的计算
  供暖期整体免税比例=供暖期全部免税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供暖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供暖期整体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供暖期全部应分摊进项税额*供暖期整体免税比例
  供暖期全部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供暖期全部进项税额(不包括上期留抵)-购入生产用设备产生的进项税额
  供暖期总应缴增值税额=供暖期全部应税销项税额-(供暖期全部进项税额-供暖期全部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供暖期结束当月应补(退)增值税额=供暖期总应缴增值税额-Σ供暖企业供暖期内月应预缴增值税额
  (三)供暖期结束当月申报表的填写。
  供暖期结束的次月进行上月增值税申报时,应该将补退税额在申报表中反映。由于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是当月数和当年数,并不能反映供暖期累计数,所以我们要找一些变通的方法。
  1、当统算出现补税时,可以考虑应用《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第4行“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用应补税款除以适用税率倒推出一个销售额填写在此栏,将应补税款填写在主表第16行,“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中。
  2、当统算出现退税时,可以考虑填写在主表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中填写。
  以上申报表填写方法均超出了国家税务部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属于笔者的一种探索,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不能完整反映类似供热企业这样需要汇总计算增值税的情况。
  三、按以上模型开展工作的优点
& 1、统一预估比例,按月预缴,使计算更为简便。一般情况下,北方冬季很少有施工期,供热企业在每个供暖期开始时,其当年度居民供热面积和非居民供热面积其实就已经相对固定了。统一预估比例可以实现在不对税收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下尽量让计算更简便,按月预缴可以只计算当月预缴数,不用考虑往期数,这样为征纳双方都节省大量精力。
  2、按供暖期统一计算,数据更准确。按年度计算体系下,两个供暖期的一半,数据非常不准确,因为企业一般会在夏季进行各项施工,调整供热区域,囤积生产资料,而且煤炭等燃料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价格极其不稳定,到年底统算时,数据不具有可比性。而采用按供暖期统算,企业在一个供暖期内调整一般不会很大,数据准确性,可比性大大增强。
  3、预先确定预估比例,可以解决生产企业开具发票问题。对于生产企业和中间环节,可以先按预估比例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到供暖期结束后,根据统算数据,对发票进行一次性调整。
  最后,对于热力生产环节和热力经营环节的中间环节享受免税政策问题应该尽快予以明确,这些中间环节企业其实是受政策或设施制约,不得不扮演这样一个二传手的角色,并没有实现真的对外销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二传手角色的中间环节也应当比照生产环节享受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解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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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0|原作者: 章圣洁|来自: 温州日报
摘要: 今年以来,温州市财政地税局积极助力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生物产业等六大新兴产业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温州市已有51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享受到各 ...
&&& 今年以来,温州市财政地税局积极助力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生物产业等六大新兴产业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温州市已有51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享受到各类税费优惠减免1.59亿元。
  在总计1.59亿元的税费减免中,包括企业所得税1.48亿元,土地使用税597.57万元,房产税138.70万元,水利资金298.50万元。市财政地税局还建立了“优惠政策重点服务对象库”,针对温州市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了解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涉及的优惠政策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节能环保相关优惠等。
  以进入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重点培育项目的重点企业为例,除了召开政策辅导座谈会,财税部门还选派业务骨干深入企业,根据企业不同的成长期,提供“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如乐清市一家环保科技企业,两年来以技术革新不断开拓市场,去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其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75万元,财政专项补助70万元。
  温州市财政地税局负责人表示,对温州市新兴产业减免税费,主要是想营造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加强对新兴产业的研发、培育及产业化,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先导产业,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
  今年以来,温州市加大对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力度。在资金保障上,设立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着力支持示范基地建设等。在政策保障上,制定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办法,对经认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承担单位,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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