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己承包的荒山村委会换届选举又擅自承包给别人请问我怎么维权?

山西荒山,荒坡如何承包到普通人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山西省关于荒山荒坡,承包的具体文件细则请您详细说明,受法律保护吗?我是一位下岗女工,想在汾阳周边种植核桃,搞长期养殖,亲您在百忙之中给与解答,非常感谢。
山西地区有没有明确规定的补偿标准,谢谢啊
本人想承包荒山来创业,但现在有些细节上的问题不太明白,
现在荒山是在村民手上,我们要签合同的话是跟村上签还是跟跟人签?
荒山是在谁手上?如果村民只是有管理权,没有经营权的话,那跟村民
签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合同呢?
一商贸公司承包某村荒山荒地后,未经批准建酒店。违法工程被没收处理后,商贸公司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该由谁负责?怎么处理?
我家96年与村民小组及村委会签订了荒山荒承坡承包合同,但未经村民大会表决,到现在以十五年,2001年我家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在山上种了树,并办理了土地证,未获得林权证(林权证办理后不知什么原因县林业局收回),最近国家出台集体林权改革方案,村小组长及村委会及部分村民(我们不确定)要求退还所承包的荒山荒坡,请问合同是否有效,我家的利益如何保护.
农村家庭联产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是承包期内,例如第一轮十五年承包期已满,继承人是否可以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可以的话,是不是说明此是此继承人承包的土地,而不是代为经营已故原承包人的土地
我村承包给我们土地为10亩期限为15年,每100元,一次性交付15000元,当年村委会违约,应该怎么赔尝
向村里承包毛竹山,而后将竹林中的树木卖给他人,树木被购买者砍伐了,承包者要承当什么责任?
我想与村委会签一份意向协议书,村委会帮我跟林农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和支付定金,村委会从中收取一定的中介活动经费。不知我跟村委会的这份意向协议书如何写
2008年,我和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荒山合同,这座山是一小队的山,签合同之前,村委会给这个小队的全体人员开了会,公开了信息,亮明了意思,当时小队人员都同意,随后把我出的承包费按人员分摊并各家都按了手印支了钱,现在个别人又不同意了,说村委会无权向外承包他们小队的荒山,请问,他们这一说法在法律上能否支持呢?请解答一下,谢谢
我有一块承包果园,有公证处公证的合同,一同村人不经过本人以及村委同意,强行在看护果园的屋后生态(柏树)林里建墓地,由于有坟地导致心理恐惧,不敢去山上看护果树。请问我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或者找什么部门申诉。请问这样占用我的土地合法吗?猜您喜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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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制报
甘肃农民报
甘肃经济报
天水:承包荒山三年变绿 村委会单方毁约状告村民(图)
记者 王兰芳
网-兰州晨报&& 09:03
梁红林辛勤劳作数年,原来的荒山已郁郁葱葱。本报记者王兰芳摄
  千亩公益林权属之争引发一场官司
  村委会与村民就&承包合同&对簿公堂,清水法院开庭审理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天水讯 (记者 王兰芳) 5月22日,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村委会起诉村民梁红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清水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村委会单方解除林地承包合同
  2009年2月,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村民梁红林与四合村村委会签订了《四合村林地承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承包林地范围包括200亩松树林和598.5亩荒坡,承包费为1000元,承包期限为70年。同年秋,梁红林在其承包的部分林地内开始实施&德援项目&造林,累计完成造林589.5亩。日,村委会以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2/3村民同意为由,再次召开群众大会对3年前与之签订合同之事进行村民表决。在此次没有得到大多数村民同意后,村委会单方解除合同。为了进一步确认合同无效,村委会将梁红林告上法庭。
  发放公益林补偿金引发争议
  经法庭调查,日,原告将位于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上赵组&李家峡&的林地发包给被告,并就林地面积、四至、林地类别及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及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并同时约定承包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公证处公证后开始生效。日,清水县公证处出具了(2010)清公内字第411号公证书对合同进行公证。时隔一年后,村委会经请示新城乡政府同意后,以&梁红林承包四合村上赵组荒山、荒坡有偿费&的名义造册,将1000元承包费以每户11.1元的金额发给全村村民,村民当时均签字领钱。
  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2012年国家发放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前,梁红林承包林地一事一直无人反对。然而2012年发放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助时,村上将梁红林名下的1114亩公益林变成18亩,同时将本应发放的11140元补偿金变成了180元。此事经梁红林多方反映无果后,清水县纪委等部门介入此事,并对这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展开调查。
  村委会自称签订合同属越权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原告四合村委会及其代理人在法庭陈述时说,经县纪委、县林业局和新城乡政府调查核实,当时村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未经全村2/3村民同意,就与被告草率签订了合同,村委会认为当初他们这种行为属越权行为。日下午5时许,四合村委会再次召集村民,对3年前与梁红林承包林地一事进行重新表决,结果实际到会的68名村民中除1人同意维持原承包合同外,有67人不同意。当晚8时许,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解除与梁红林3年前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同一天内,县公证处以3年前村委会提交的材料失实为由,出具(2012)清公证撤字第1号,对当年(2010)清公内字第411号公证书予以撤销。
  原被告双方法庭上激烈辩论
  被告梁红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村委会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觉得不可思议。被告当庭出具的日晚四合村委会会议记录上写明,当晚参加会议的有新城乡干部3人,村委会领导3人及村民13人。会议结果是:经乡、村两级政府及群众代表同意,将798.5亩林地、荒坡承包给梁红林。
  被告认为,既然村民当时不同意,为何还签字划押领取村委会下发的有偿承包费?就此质疑,原告代理人答辩说,村民领钱与村民同意承包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被告代理人就此观点辩驳称,给村民发钱时对钱的来源进行了一一说明,村民也都没有反对意见,并在发放名册上签了字,领了钱,如果这样还不算村民同意,那怎样才算同意?与此同时,该代理人法庭陈述时还说,当晚实际参会的不是13人而是72人,由于是在村干部家开会,会场小加之天气冷等原因,就由留在屋内的13名村民代表签字,而屋外的村民则先回家了,故该会议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该代理人还称,如若真如原告所称&由于参加人数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形成的决议违法无效&,那么村干部将该地承包给被告岂非滥用职权,侵害村民权益?乡、村两级干部岂不都涉嫌渎职?
  被告答辩时说,合同签订后,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荒坡进行绿化,栽植油松、刺槐等20余万株,经县林业局确认后也给他颁发了林权证。现如今,栽植的苗子已七八十厘米高了,村委会用3年后的村民大会表决3年前的决议,他本人觉得荒唐而又可笑。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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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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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鲍青  两份分属于不同承包者所有的荒山承包合同,承包的荒山区域却发生了重叠。由此引发了一场维权之争。  一处地域缘何两次发包?当事人为何迟迟不愿走法律程序?一些令人费解的问题,正在蒙阴县蒙阴街道办召子官庄村上演着。  10月22日上午,记者赶赴该村进行实地调查采访。一处荒山区域,两份承包合同  召子官庄村,位于蒙阴街道办西北方向,毗邻著名的蒙阴光棍鸡发源地。全村共352户人家,分散在四处居住,来往交流不畅。村北是连绵起伏的山丘,土石混杂,土地贫瘠,一直是无人在意的“石疙瘩”。  日,村民刘玉震从村子里承包下荒山,开发林地,发展林地经济,享受林地开发带来的经济收益。刘玉震告诉记者:“荒山林地承包合同为期70年,租金10000元整。一次性交清。”他向记者解释,租金如此“低廉”的原因,是因为当时荒山无人重视,没人参与承包权竞争,自己遂以“底价”竞得荒山承包权。  从获得荒山承包权开始至今,刘玉震并未对荒山进行多少投资和开发。他向记者承认,3年多来,他自己只是用酸枣树嫁接了十几株柿子树种在荒山上。因为柿子树不挣钱,荒山开发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刘玉震所给的解释是,荒山开发需要大笔资金投入,而自己不具有这个投资实力。闲置的荒山,由刘玉震的父亲看管。“我父亲除了看护山林外,也承担着森林防火的责任。冬季防火期间,每月能领到1000元补贴。”  处于停滞状态的荒山部分区域,后来被召子官庄再次向外发包。在外打工的刘玉震,获悉此事后赶回村,与村里理论未果。召子官庄荒山承包“一女二嫁”引发的矛盾一直僵持至今。  记者拿到了召子官庄与不同的承包人先后签订的两份承包合同。刘玉震的承包合同,是日与村党支部负责人签订的。他自己从召子官庄现任村主任刘永刚处了解到,2011年时任村委会主任因故被停职,召子官庄事实上处于“无村委会”的状态。所以合同中的甲方(召子官庄村)法人代表一栏,是由时任党支部书记签字,但加盖公章还是村委会的章。刘永刚和刘玉震向记者透露:“当时虽然没有村委会,但蒙阴街道办委派工作人员前来监督发包过程,并张榜公示10日。”记者注意到,现任村委会主任刘永刚也是当时承包人之一。刘玉震向记者解释,当时3个人一起承包荒山,但筹资都是他自己一个人进行的,别人“只是署名而已。”  无独有偶,日荒山部分区域再次发包时,召子官庄村依旧没有村委会运行。承包合同亦是在村党支部成员见证下签署的,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承包人王某强(化名)一次性交清租金70600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外村人承包山丘土地,需要经2/3以上村民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方可。但蒙阴街道办管理区滕姓书记向记者透露,他自己也是至今才知道有这份合同存在的。  前后两份合同,竟然同时承包了同一块区域。两份合同所有者的利益冲突,由此爆发。街道办:尽量协调,建议走法律途径  对于目前的“危机”,后一份合同中似乎已经有了“预见”。该合同中“甲方(召子官庄村)的权利和义务”第3条规定:“保证该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并且在违约责任一栏,规定如甲方违约,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10倍支付乙方违约金。而据记者从刘永刚处了解到,2013年所收取的70600元租金,早已被村里的所谓公务接待、偿还欠款等方式消化了。如果一旦出现纠纷,村委会账面上根本没有“可用资金”归还。  今年6月,刘玉震开始拨打临沂市12345热线电话反映合同纠纷一事。12345热线电话工作人员向其回复,相关部门经过调查,认为2013年再次发包的合同属于村支部委员的个人行为。街道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村支部书记主动辞职,后续事项将召开村民大会予以确认。10月22日中午,刘玉震再次拨打电话,向记者进行了答复确认。  时任村支部书记的确已辞职,但后续的处理事宜却并没有接踵而至。今年10月初,王某强雇用一辆挖掘机,在承包的山坡上挖掘了数道横垄。刘玉震告诉记者,王某强挖掘了20多亩荒山,毁坏了不少林木,是要建“公共墓地”出售。但因为当时刘玉震并未拍下现场照片,此事无法得到证实。蒙阴县林业局曾经来现场执法,但后来也没有了进一步动作。  蒙阴街道办国土资源所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接群众举报后他们立刻去现场调查。经过调查,他们并未发现有土石外运和建筑物修筑的情况。他们走访了解,王某强是在平整山丘,保持水土,搞林木种植。街道办一位于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王某强要搞建筑开发,必须拿到相关部门的批文才可以。  蒙阴街道办管理区滕姓书记认为,刘玉震和王某强之间的矛盾,归根结底还是合同纠纷。对于这种情况,街道办会负责协调解决。但目前来看,两人关系已势同水火,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我们建议还是走法律途径。既然刘玉震(的承包)合同在前,那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诉村委会,依法维权。”普及依“法”维权依旧任重而道远  对于蒙阴街道办的建议,刘玉震非常“不感冒”。也许是出于多种顾忌,刘玉震更笃信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去上级单位信访、找媒体来曝光更有希望解决问题,却独独不愿意走司法途径。他认为,要是打官司肯定旷日持久,且费用极高消耗极大。但最后很可能会因为也许存在的“司法腐败”而导致功亏一篑。刘玉震担心,“王某强是城里人,也许和某些权势单位的人很熟,我打官司怎么打得过他?”  另外,刘玉震对司法的执行力也有诸多怀疑。他觉得,即使自己打赢了官司,要是法院不执行,自己的权益也得不到维护。而且他时常听说,周围村庄的×××打官司不仅毫无所得,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随着市场经济加速向农村渗透,农村里承包、借贷等经济行为日益活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囿于传统思维的局限,农民对司法存在着天然的不信任。刘玉震的顾虑在普通村民中颇具代表性。如何消除农民对司法的顾虑,让农民信任司法而不单纯依赖信访,学会用法维权,是当下普法教育面临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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