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生产经营罪怎样才算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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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律师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基本概念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处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会导致危害生产经营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 &本罪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是指行为人采取除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以外的,足以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已进行的生产经营归于失败的方法。例如切断电源、制造停电事故、偷改严材料的配比而导致质量事故、毁坏种子或者青苗、破坏电脑程序致使生产指挥或者工艺流程产生混乱等等。 & &(二)被破坏对象须正在使用中 & &本规定中的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资料或者生产工具须正在使用中,包括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后,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待用状态。如果破坏对象没有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状态,毁坏后不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足够影响。故破坏对象系非正在使用的话,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其他相应犯罪,比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处罚。(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被破坏的对象须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条件。缺乏其中任何基本构成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比如没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的;或者虽具有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的,一般不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虽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如果具备犯罪主动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已经积极赔偿当事人等情节的,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比如河南省漯河市“赵某等人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赵某等人只因未享受到拉取石料的优先权,便不理性地采取围堵石料搅拌站大门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的手段泄愤报复,造成被害单位生产经营损失人民币18900元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判决对被告人赵某人免于刑事处罚。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这两种(类)犯罪,前者前者侵害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以放火或者采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以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为目的,并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实施了放火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一般应当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虽然以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为目的,客观上却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特别是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因为已经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构成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二)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这两种犯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以破坏生产经营为目的,毁坏了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并没有造成危害供电中的公共安全的危险的,一般以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为宜。比如江苏省扬州市“李某刀割三相电线案”,被告人李某割走的电线虽然属于法律规定的电力设备,但电线系电力设备的终端,直接使用于农户抽水灌溉农田生产经营,直接危害的是灌溉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没有直接危害公共用电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从现场电线杆及电灌站之间没有遗留电线这一点上看,也证明在该状况下足以危害公共用电安全。故李某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但是客观上造成了具有危害供电中的公共安全的危险,特别是并且导致如此后果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四、处罚(一)追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立案标准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处罚标准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文禁止转载) http://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34720,访问日期:2013年11月16日。 /Article/yatj/5.html,访问日期,201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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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钊律师
有近三十年工作经验。独立或参与数百起民刑案件的诉讼,最大限度满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个人简介及近期活动见本博客“相册”或律师网站:。工作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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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
日&&作者:本站原创&&深圳律师在线&&编 辑:lincoln&&出处:本站原创&&本文已被浏览&2194&次&&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新华网】被告人庄某在天津市蓟县一养殖场打工期间,因被扣了50元工资而对养殖场怀恨在心。其后,庄某购买了“闻味死”、“夜安宁”等剧毒鼠药,并投放在养殖场饲料房内的精饲料上,将该养殖场的137头肉牛全部毒死。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7年,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近42万元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某在蓟县侯家营镇大潘庄村养牛专业户于某的养殖场打工期间,借用于某妻弟王某摩托车时将其左侧箱盖丢失,结果在工资结算时被扣除人民币50元。被告人庄某为此怀恨在心。日,被告人庄某在侯家营镇集市购买鼠药10余包,并于当日中午翻墙进入养殖场院内,将所购买鼠药投放在饲料房内的精饲料堆上。后其翻墙离去。庄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养殖场内137头肉牛中毒死亡,造成于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近42万元。后庄某被抓获归案。为证实被告人有罪,公诉机关共向法庭提交了30项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为泄愤报复,采用投放鼠药的方法残害被害人养殖场内的肉牛,其行为破坏了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其应予赔偿。最后一审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经济损失近42万元。判决后,庄某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一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庄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庄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擅自返航造成重大损失 大连一船长被有期判刑   【中国法院网 作者:叶红 范新明】 因擅自返航,致使辽宁省大连市一水产公司遭受损失的船长毕监钢,日前被该市中山区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毕监钢是大连顺发船务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雇佣船员,两年前被该公司派往大连一水产公司工作。不久,水产公司就指派毕监钢任船长的0015号前往印度尼西亚阿拉弗拉海海域执行为期两年的捕鱼作业生产任务。2002年2月,毕监钢带领所在船只到达印尼海域捕鱼作业。同年3月22日,毕监钢伙同另一作业船只0008号的船长周某(在逃)合谋停止生产作业,并动员各自的船员“放下”工作,驾驶船只回国。他们又指示0008号的船员将本船的燃料、生活用品及通讯设备转移到0015号上之后,将船遗弃。&  毕监钢率船员驾船回国后,被警方刑事拘留。因毕监钢擅自驾驶船只离开生产作业区,水产公司向印尼政府交纳的3.5万美元入渔费“付之东流”。倒两杯“水”换来蹲监  〔《南方日报》 日〕 因为倒了两杯“水”,肇事者阳某日前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湖南籍被告阳某曾是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某电子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员工,后因工作懒散、不务正业而被开除。为泄私愤,阳某在去年11月18日早上6时许窜到公司,趁无人之际将两量杯约3000毫升含有镍离子成分的液体倒入镀金液池中,导致价值14800元的镀金液损毁,造成近3万元的经济损失。(潘建国、刘学兵、周洁莹) 绵阳电子仪器厂原总工涉嫌破坏企业生产罪被逮捕  [新华社成都9月23日专电(记者侯志明)]以生产“华西B超”而闻名全国的绵阳电子仪器厂原总工程师毛志林,日前因涉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罪被绵阳市公安局逮捕。 绵阳电子仪器厂是我国最大的医用超声诊断设备的开发生产基地之一。曾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华清、邹家华、宋健等的直接关怀和指导。产品荣获国家医药局“优质产品”和“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华西”牌超声诊断、治疗、监护三大类医疗设备,覆盖了全国70%的市场。产品还远销巴基斯坦、新加坡、约旦、叙利亚、美国、南非、俄罗斯、越南等国家和地区。 企业创始人、厂长傅玉瑞告诉记者,由于领先的技术和前景广阔的市场,原总工程师毛志林等个别技术人员多次企图通过出卖自己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换取好处。 据了解,毛志林1990年毕业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进厂后得到厂里的极大重视,4次被送到国外学习。1993年,毛志林利用工作之便,同其他几个技术人员将工厂的一些产品的技术资料、元器件和整机的关键零部件偷走。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毛志林被判罪,免于刑事处分。 记者在1993年4月毛志林写下的《对犯罪的认识及今后的决心》上看到这样的话:“我已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这些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并早已把自己推向社会和人民罪人的深渊。……究其真正的根源,还是自己的严重的个人主义思想。”1994年4月毛志林又写下《保证书》。工厂不计前嫌,继续委以重任,1996年毛志林担任了该厂总工程师。 据介绍,今年3月毛志林提出辞职,因拒不交出企业技术的核心资料--B超的源程序文件,7月被绵阳电子仪器厂上诉到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在厂工作期间的一切技术成果应属绵阳电子仪器厂所有。被告要求离开绵阳电子仪器厂无可非议,但不交出源程序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和经济、技术权等知识产权。”“被告毛志林在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将源程序文件交付给原告绵阳电子仪器厂。”据傅玉瑞介绍,毛志林至今没有交出源程序文件。为此,造成多条生产线瘫痪,一个好端端的企业陷入了生存困境。 另据了解,今年春节过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同类产品。该厂将这些产品花钱买回厂后,绵阳市公安局委托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组成的专家组对这些产品进行了检测鉴定,认为这几家企业生产的B超仪其显示界面、操作方法和软件设计不但具有相同的功能,而且具有相同的设计缺陷,是“来自同一技术和设计源头”。而这一技术多年来一直为绵阳电子仪器厂拥有。 据工厂提供的资料,因毛志林不交出源程序文件使产品无法出厂、维修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18万元,因多条生产线瘫痪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300多万元,侵权产品给工厂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1亿元。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绵阳一些企业家就此事发表看法认为,毛志林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高科技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他们呼吁,对那些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拜金主义者进行严厉惩处,要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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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破坏生产经营罪
我97年承包生产队里70亩地2012年11份被生产队单方撕毁合同瓜分给新增人口2013年3月份调整了承包费又签了一份协议生产队将地还给我我准备了经济作物种子结果地被新增人口种上我多次拨打110和政府求助都无济于事过期种不上我的几万块钱的种子就废了我为了维权将别人侵权种在我地理的玉米苗用除草剂打死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问题来自:北京 - 北京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8:45 咨询人:49eah
问题补充:算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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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王传巍律师。1、刑事案件;2、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需帮助可电话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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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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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不能构成,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于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不论有无上述目的,甚至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第一种观点是通说。认定(一)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刑法理论称想象竟合犯,从一重处理,按照危害公共安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处罚更重。(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形式,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动机。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  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1)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标准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分析案情:  2005年4月27日,广西农垦国有红山农场把该场座落在陆川县古城镇才地坡1队、2队的山岭承包给刘某某使用,而与这两个队的村民发生山岭纠纷。2006年2月中旬,刘某某用挖掘机在该山岭上挖土。才地坡1队、2队村民多次阻止未果。2006年2月17日晚,两个队的队长即被告人王日林、王见林召集两队村民在才地坡社百公开会,商量决定每人出资10元购买汽油烧毁刘某某的挖掘机,由王秀林、王炳耀(均另案处理)、王见林、王日林收钱。2006年2月19日早上,林日清、王胜龙(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坚林到古城加油站购买了一桶汽油。当天下午17时许,王日林和王见林召集村民到社百公集中,拿上装了汽油的瓶子走到争议岭上,被告人王日林、王见林、王坚林、王善林、王炳和、王育仁、王育义、林权昌和王炳勇、王秀林、林日清、王胜龙(均另案处理)点燃手中的汽油瓶投到刘某某正在挖土的挖掘机的驾驶室内,将驾驶室烧毁,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被焚烧的挖掘机实际损失为18111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要求八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检察院以八被告人犯刑法上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对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分歧意见,但对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理由是被告人是采取放火的手段,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财物,且造成被害人的财物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要通过使被害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从而阻止被害人使用该山岭,放火烧挖掘机是为了达到其目的的手段。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者同属于侵财性犯罪,两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行为上也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但两者仍有本质区别:(1)主观的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那么本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进一步分析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八被告人是在一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从而阻止被害人使用山岭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一个放火破坏财物的行为。其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被害人所有的财物,而且不是一般的财物,是正在投入生产使用的机器,可以说是特殊的财物,他们正是通过放火烧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挖掘机,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  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八被告人在阻止被害人使用山岭的主观故意支配下,采取放火的手段,烧毁被害人正在使用的挖掘机,造成被害人不能正常生产,而结果也是被害人终因机器被毁而无法使用山岭,八被告人的这一行为,不仅毁坏了财物,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了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综合整个案件的情况,八被告人放火烧挖掘机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笔者认为八被告人的行为最终应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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