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不能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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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每月(季)要申报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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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的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季报时申报个人所得税,不申报企业所得税,还要每月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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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大如家私汤 其实北京周边的温泉有的是,好的温泉也不少,……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中心税务所(分局)、各科室:
  为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结合2011年度核定工作情况,经区局研究,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本着不断改进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执法水平,严格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流程,强化核定工作的层级监控为主导,立足实际,以日常核定与加强跟踪管理相结合,在及时足额征税的同时建立起公平公正,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二、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包括: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七)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含各级分支机构);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应的咨询服务性企业;
  (六)各类投资性公司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包括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和投资顾问公司等;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
  (八)上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
  (九)当年新设立的企业;
  注:1、对2011年度适用核定征收,2012年度经评估审核认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应转为查账征收。
  2、对上年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如果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也可以单独提报适用核定征收。
  四、应税所得率标准。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含加工)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装饰装潢业执行10%-20%
饮食服务业
服务类中介机构
  五、核定征收方式。
  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定额征收。
  六、核定征收鉴定流程。
本次核定工作要求对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
查账征收企业),都要通过大集中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征收方式鉴定。包括对今后新办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应按以下核定及鉴定流程运作。区局将对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备作为考核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1、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下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企业填报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由纳税人签章后送回(注:纳税人对征收方式意见一栏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主管税务机关报区局税收管理科复核认定,加盖区局公章后,退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鉴定实行核定征收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报区局税收管理科备案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大集中系统发送核定流程,区局终审后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流程。
  注:未完整报送以上核定文书的企业,系统流程不予审批通过。下发纳税人的核定资料以上述纸质资料为准,系统销号产生的文书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不下发纳税人。
  2、查账征收企业税种鉴定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企业填报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鉴定实行查账征收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报区局税收管理科一份备案存档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大集中系统发送查账征收税种鉴定流程,区局终审后完成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鉴定流程。
  七、应税所得率调整流程。
  对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调整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申请表》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局复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执行。
  (二)企业如对核定征收有异议,应由企业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区局将提报税源管理科或稽查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认定后决定是否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相关调整,并按上述规定流程进行办理。
  调整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后,由主管税务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应税所得率调整)》及时送达纳税人,并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同时报区局备案。
注: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既
无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核定征收。
  八、经核定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企业征收方式的调整流程。
  按照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对经核定后在日常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自核定当年将核定征收企业的征收方式调整为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向纳税人下达调整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认定流程,对该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认定及大集中系统流程调整。
  九、核定工作完成时限。
  2012年度核定征收工作自2月1日起,截止3月15日结束。核定期间区局将做好对核定工作的实时监控指导,并对各单位核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十、核定征收工作相关要求。
  1、本次核定征收工作应在不断完善去年核定征收的基础上,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相关核定标准做好对2011年新办企业的核定征收工作。
  2、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中应结合核定征收政策和鉴定流程的变化,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强化纳税服务工作,保证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文书,全部由区局统一印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间及时到区局税收管理科领取。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
  三、《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定额)调整申请表》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鉴定实行核定征收)
  五、《税务事项通知书》(鉴定实行查账征收)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调整适用)
  七、《送达回证》
  &&&&&&
(附表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账簿设置情况
收入核算情况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纳税申报情况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不同意)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定额征收)。核定该企业应税所得率% (或核定的应纳税额元)。
经办人签章:(公章)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纳税人编码:鉴定期:年度金额单位: 元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式三份。
  2、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有异议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提交税务机关核实认定;既无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国税发[2008]30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3、&上年收入总额&:企业上年经营期满一年的按实现的收入总额填报;上年设立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换算全年收入总额。如2011年7月30日设立的企业,2011年7月30日至12月31日实现收入总额200万元,其本行应按400万元:(*12=4000000)填报。
&&&&&&&&&&&&&&&&&&&&&&&&&&&&&&&&&&&&&&&&&&&&&&&&&&&&&&&&&&&&&&&&&&&&&&&&&&&&&&&&&&&&&&&&&&&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附表二):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
  企业名称
工商登记注册日期
是否属于下列类型企业及是否从事下列经营业务的企业
1、享受除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税收优惠
2、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应的咨询服务性企业
6、投资性公司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包括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和投资顾问公司等
7、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8、上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
9、上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但经评估认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
10、当年新设立的企业
11、企业自行申报数高于核定征收额的企业
以上情况属实。
企业经办人签章:(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鉴定时使用。
(附表三):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定额)调整申请表
年度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主营项目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 元纳税人主营项目:
  其中:
&&项目收入元; 项目收入元;
&&项目收入元; 项目收入元。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
鉴定的行业及应税所得率(定额):申请调整为:
主管税务所意见
区县局意见
  年 月日
  年月日
  年 月日
主管局长:
  年 月日
注: 1、此表为纳税人核定当年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时填报。
  2、企业应于&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
  3、&所属行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行业类别填列。填报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和其他行业。行业内容按国家统计局2002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确定; &娱乐业&按照营业税对娱乐业的范围确定;&其他行业&为除以上行业之外的行业。
(附件四)
税务事项通知书
(鉴定实行核定征收)
奎地税所核通字[&&&&] &&号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经鉴定,你企业(年度)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定额)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当年应税所得率(定额)为。
  你企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你企业如对本通知有争议,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附件五)
税务事项通知书
(鉴定实行查账征收)
奎地税所查通字[&&&&]&&&&&号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等文件规定,经鉴定,你企业自年度起,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企业如对本通知有争议,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税务事项通知书
奎地税 所调通字[&&&&]&&号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经鉴定:
  你企业年度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定额)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定额)为%。原 奎地税 &所核通字[&&&&]&&号有效(或作废)。
你企业如对本通知有争议,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附件七)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年月日时分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时分
  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年月日时分更多法律知识
问: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核定征收?
  答:纳税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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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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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不能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blogAbstract:'现在在南京注册的企业目前有一个规定,只是要是新注册的地税户企业第一个年度不允许申请核定征收,这就难为了很多的企业,但第二年就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了,有部分企业由于业务的需要在第一年要搞核定征收的和我()联系也是行的。其他的就要看行业来分了:
关于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有关限制性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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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 wl as x}{/list}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 为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省局对核定征收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见附件),其中核定征收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表样不变,填表说明作了修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自2009年度起按本通知规定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自2010年按本通知规定填报。
&&&&&&&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填报说明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填报说明
&&&&&&&&&&&&& 3、《收入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 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应纳税所得额(1行&2行)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应纳税所得额[4行&(1-5行)&5行]
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费支出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3行&11行或6行&11行或10行&11行)
减免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4行)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年&&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至本期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期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期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 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应纳税所得额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应纳税所得额
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费支出总额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3行&11行或6行&11行或10行&11行)
减免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已预缴所得税额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4行)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年&&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金额=附表《收入明细表》第1行。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附表填报计算结果。金额=附表《收入明细表》第22行。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收入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一、收入合计(2+3+4+5+6+7+8+9+10)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合计(12+13)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三、应税收入额(1-11)
四、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额合计(16+17+18+19+20+21)
&&股权转让所得
&&土地转让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接受捐赠收入
&&补贴收入
五、应纳税所得额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构成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应按照税收口径填报。收入金额应填报整个纳税年度的累计收入。
2.第1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计入收入总额核算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1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收入总额核算的符合税收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
4.第15行&非正常经营项目所得额合计&,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
5.第16行至第21行已填报的收入(所得),在第4行至第10行不再填报。
6.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4行&主表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15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行+&&+第10行。
2.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3.第14行=第1行-第11行。
4.第15行=第16行+&&+第21行。
(二)表间关系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
1.第1行=主表第1行。
2.第22行=主表第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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