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浪,法庭调解八万少不,工资五千

如皋法院201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如皋法院201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如皋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主动应对案件数量高位增长、人案矛盾加剧的现实困难,紧紧依靠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市政府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保障如皋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12月10日,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9595件,审执结14616件。时值岁末,如皋法院公布2013年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宣传法律、弘扬正气,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裴楚程、许建新贩卖毒品,谢晨恒贩卖毒品、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裴楚程、许建新经事先预谋,由裴楚程出资购买毒品、许建新联系买家进行销售,在如皋市如城镇,先后向谢晨恒、沈爱兵贩卖冰毒4次计44克。其中,裴楚程参与全部作案,许建新参与作案3次。日,公安机关扣押裴楚程藏于谢晨恒出租屋内的冰毒1袋(27.23克);扣押裴楚程冰毒1袋(0.92克)、K粉1袋(0.23克);扣押许建新麻果3袋(2.23克)。   日凌晨,谢晨恒在如皋市如城镇丽泽华庭28幢楼下,向钱亚峰贩卖冰毒3克。日,公安机关扣押谢晨恒身上冰毒2袋(1.75克)。   2010年11月,谢晨恒明知徐勇无还款能力,采用做假材料等手段,伙同徐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牡丹贷记卡。2010年12月,谢晨恒持该卡套现人民币100000元,透支后未及时还款,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至2012年5月,共恶意透支本金82700元。   【裁判结果】如皋市人民法院以裴楚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许建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谢晨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谢晨恒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如皋市公安局扣押裴楚程非法所得七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责令谢晨恒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八万二千七百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这起贩卖毒品案以团伙作案和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成为如皋法院近年来办理的重大毒品案。三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助长了毒品的泛滥和传播,严重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皋法院的判决显示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绝不手软的决心和勇气。   二、丁晓波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丁晓波,男,日生,原如皋市原胜利乡、高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工作人员兼农保员;先后任如皋市原高明镇企业服务站农保员、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事员、社保所所长、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1997年至2012年,丁晓波为不符合国家优抚政策人员办理虚假优抚手续、为不符合转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及退休手续、为非公务员办理公务员医疗保险手续,另以原高明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暂存款抵算该镇农保费,造成国家损失元。   2005年至2013年2月,丁晓波采取收而不缴、多征少缴、以原高明镇村干部在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农保处暂存款确认缴费、伪造材料冒领他人退保费等手段,侵吞社会保险基金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丁晓波指使工作人员马红梅将所收社保费挪用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挪用公款450000元。   【裁判结果】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丁晓波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二年、三年,并处以相应的附加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扣押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并责令丁晓波继续退出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社保基金设立的初衷在于救济特殊的弱势群体,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作为经办社保等事项的国家公务人员,丁晓波&监守自盗&的行为侵害了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该案也引起了一定的反思,如何有效堵塞社保监管漏洞,守好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成为政府部门面临的新问题。   三、周静、顾庆奎等八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周静、顾庆奎等八人于2011年12月下旬,在如皋市标兵油脂有限公司内,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通过加热融化、白土吸附、真空脱臭、高温脱酸等工艺流程,生产精炼食用猪油105280公斤,使用海安县南通金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贝森&牌食品油的包装桶进行包装,并销售给湖南省长沙市安顺油脂商行老板庞蜀湘,销售金额896102元。   【裁判结果】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八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罚金。周静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尽管党和国家一再重申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仍有不法分子不断挑战食品安全高压线。该案的&地沟油&都是在脱离行政监管、卫生环境恶劣的工厂中生产的,其质量和安全没有任何保障。这样的食品流入市场,将会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生极大危害。&?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案再次向置食品安全问题于不顾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对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惩处,绝不手软。   四、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如皋市诚阳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原告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于与被告如皋市诚阳中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双方签订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土地租赁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诚阳合作社租赁管委会土地从事药用植物种植,租赁期限至日止。协议中对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法等予以了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社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累计欠付租金932400元。管委会数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要求合作社返还所租赁的土地并立即支付土地租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考虑到该案所涉土地系两个村农民交由村统一流转的农田,且当时正值秋播之时,为了使资源合理利用并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庭过细工作,合作社于2012年11月与管委会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交出大部分土地,使得相关农户及时进行秋播。对于租金,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法庭对复垦地部分的租金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于合作社所欠管委会租金及时作出判决。合作社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因没有缴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采用了灵活的办案方式,从农户实际利益出发,合理解决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及时秋播不误农时的矛盾。该起判决既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使得涉案土地得到了及时的耕种,也对复垦地的土地租金标准比照农田标准进行了调整,维护了承租人的利益,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刘友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周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日,周祥驾车碰撞行人刘友贞,至刘友贞受伤,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简称交警大队)认定,周祥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友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048.11元。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但要求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对此原告及被告周祥均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后,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合并处理。在处理商业三者险的理赔问题时,是否应当赔付非国家基本医疗目录范围医疗费的问题,越来越成为诉讼的焦点。法律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因受害人无法选择使用何种用药,也没有能力对所用药是否属于非医保用药做出辨别,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不予考虑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之别,应给予受害人全额赔偿。而商业三者险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在于转移风险而订立,应尊重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约定,但该合同约定系格式条款且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故其应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并举证哪些用药属于非医保用药,如不能尽到上述两项举证义务,那么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称没有采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23410.11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立法目的的合理区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而确定了法律责任的承担。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处理时,对保险公司习以为常的非医保用药扣除问题如何裁判提供了范本。   六、丁炳德诉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原告丁炳德的女儿钱建梅系逸人公司的职员,2010年7月,钱建梅死于交通事故,交巡警大队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丁炳德于9月18日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提起复核申请,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于10月12日作出维持决定书。11月3日,丁炳德收到复核决定书。同年10月,逸人公司向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钱建梅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其后,人社局为钱建梅的亲属申办工伤保险待遇,2011年3月,钱建梅的丈夫费川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元。原告丁炳德认为人社局以未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不当,并导致原告不能享受政策调整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建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时间、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及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均在日前,应适用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并未要求受伤职工&非本人主要责任&,故人社局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资料中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钱建梅确实因机动车事故而受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对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并无影响。至于政策性调整导致工伤待遇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发生了变化,并非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的法定理由。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如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丁炳德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变更。本案原告出于对工伤政策调整的误解,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来提高工伤补偿金。但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必须维护其法律效力。此案对行政相对人如何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七、陈文建申请执行如皋市山叶编织时装有限公司案   【基本案情】如皋市山叶编织时装有限公司(简称山叶公司)欠陈文建货款4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山叶公司承诺于日前给付。到期后,山叶公司未能履行。日,陈文建向法院申请执行。山叶公司法定代表人家山英夫系日本公民。执行中,家山英夫也曾委托他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能如期履行。日,陈文建申请对家山英夫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如皋法院经审查,依法对家山英夫采取边控措施。   【裁判结果】采取边控措施后,家山英夫与申请人陈文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35万元。次日,如皋法院解除对家山英夫的边控措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我国欢迎国外法人来华投资兴业,促进双方共同发展,亦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保障权益人的权利,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也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不遵守我国法律的外国投资者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要举措,亦是解决涉及外籍当事人执行案件的有效办法之一。   八、吴军等21家单位(个人)申请执行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案   【基本案情】2008年始,吴军等21家单位(个人)申请执行如皋市花海艺术盆景园有限公司(简称花海公司),总标的额达6600多万元。案件涉及借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   【裁判结果】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花海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两宗土地,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由于该两幅土地系以征代租的形式给被执行人使用,涉及土地上的农户安置补偿问题,花海公司尚欠村委会600多万元的租金,故不能集体交付给申请人。2010年底,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许红兵引进国企中冶集团来如皋投资,双方约定由中冶集团对被执行人承租的土地进行拆迁,拆迁补偿款全部给被执行人。案件承办人借此机会给中冶集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中冶集团私自支付被执行人1600多万元。承办人遂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所有土地、房产、苗木和相关设施,同时查封了中冶集团在被执行人土地上的房屋。日,在时任如城镇党委书记的主持下,21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中冶集团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到期后,被执行人和中冶集团未能履行。   日,如皋法院依法追加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该系列案至今已执行到位2000多万元,并按比例发放申请执行人,其余款项中冶集团同意分期给付。   【典型意义】&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法院工作的难点,而近年来,系列案件的执行更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棘手难题。该起系列案件人数较多、标的额巨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欠佳。执行法官难中求进,从拆迁补偿中求突破,进而查封未能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中冶集团的房产,为地方党委出面协调、追加被执行人奠定了基础。此案为标的额巨大系列案件执行难的破解,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思路。   九、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美的公司)是& &注册商标人,2013年,经商标权人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芜湖美的公司)可使用该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侵权诉讼获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2012年3月,广东美的公司授权某商务公司向工商部门举报,称如皋市天平市场商户王某销售的标有&美的Midea&字样的电热水壶,侵犯了广东美的公司&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工商部门对王某的经营场及仓库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发现了80只外包装箱上标有& &、&美的.豪华电热水壶&、&广东美的精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电热水壶,遂予以扣押。该电热水壶系王某于2012年2月从一自称姓施的供应商处以每只30元的价格购进。工商部门以王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法专用权的商品,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电热水壶80只并罚款2800元。芜湖美的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维权费用计10万元;在《江海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王某销售&美的&电热水壶事实存在。审理中一审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某一次性赔偿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二、王某承诺不再销售侵犯原告相关美的商标权的产品。   【典型意义】该案属如皋法院行使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后审理的首批侵害商标权纠纷。该案的成功调解,其意义在于提醒小商品经营者,如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既不能证明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或者也不能说明供货者的情况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除被工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之外,还要根据商标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相关损失,即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均需承担。   十、陈某与张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房屋相邻,双方界址处自己的一侧内均生长有大树。近年来,生长在张某一侧的鬼头杨、钉子槐、白杨树各一棵,因其树干长粗挤压到陈某家西侧的墙体,致陈某家西侧的墙体出现坍塌的现象。故陈某于日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排除妨碍,倒伐坍塌陈某墙体的树木。张某辩称陈某一侧的树木也对自家的墙体造成了损坏。   【裁判结果】针对双方的争议,法官到现场组织双方调解,引导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各自倒伐界址处损坏对方墙体的树木,并且共同以西边界址为中心,用砖头砌成高26公分,宽不超过24公分的南北明界,今后双方在界址30公分内不得栽种树木和随意搭建及堆积杂物。   【典型意义】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办理邻里纠纷案件,法官在探微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一般首先考虑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本案调解的成功之处在于,不仅用&明界&解决以前界址不明的争议,而且还明确&明界&30公分以内双方的职责,从而彻底消除了邻里之争的&隐患&,体现出调解法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处理邻里纠纷的智慧(调解案件隐去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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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具箱特约调解员耐心破坚冰
两年工伤纠纷 十天调解结案
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 张清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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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洪啊,谢谢你耐心细致地调解。说实话,你们的工作真了不起,我打心眼儿里佩服!”9月22日,案件当事人黄女士把一块写着“有灿烂的调解之花,必然结成和谐之果”的牌匾捧到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室特约调解员洪乾坤手中。
&&第二天,老洪又接到了此案的另一位当事人小林送来的一面写有“刚性诉讼费时两年,柔性调解仅用十天”的锦旗,小林握着老洪的手,感激地说:“谢谢你的调解,让我最终拿到了赔偿款!”
&&这样的情形,对于老洪来讲已不是首次。从2010年8月厦门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成立立案调解室以来,老洪和另一位特约调解员,共调解成功73件,涉及标的额2.7亿多元,多次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和牌匾。而这次,则缘于刚调解成功的一起工伤赔偿案件。
&&一场意外击碎梦想维权路漫漫
&&2007年11月,24岁的小林在黄女士经营的汽车维修站维修汽车。年轻的他编织着自己的梦想——等到学徒成功后,自己也开一家汽车维修店。然而,工作中的一场意外却将他推向了噩梦。
&&日,正在焊接汽车部件的小林,因乙炔气体喷出着火,双手双脚被严重烧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在小林住院期间,黄女士主动垫付了医疗费11.9万元。然而,当小林提出工伤赔偿问题之后,黄女士立即否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10月,小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汽车维修站存在劳动关系。案件从劳动仲裁委到一审法院,再到二审法院。经调查取证,二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后,小林终于松了一口气,但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工资支付凭证,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上再次出现分歧。更为重要的是,双方因诉讼针锋相对,原本还算客气的黄女士,与小林打起了持久战。案件再一次按部就班,从仲裁程序到一审诉讼,再到二审诉讼。
&&十天调解耐心破坚冰双方言和
&&日,小林的案件移送到厦门中院。法官对案件进行初审后,移送到立案调解室进行调解。
&&接到案件的老洪深知,对于工伤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能够早一日解决纠纷,就能早一日拿到钱。而且这类当事人往往因为工伤事故,从一个健康活泼的自然人变成一名残障人士,情绪容易变得暴躁,如不妥善处理,则易激化矛盾,甚至变成信访案件。若能以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纠纷,无疑对社会和谐有着积极意义。
&&当天,老洪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此前经过漫长诉讼的小林,不愿案件久拖不决,提出可在一审判决的12.8万元的基础上让步到9万元,但必须一次性付款。而黄女士则显得为难,她的汽车维修站由于经营不善,早在小林出院后不久就被注销了,目前经济状况很不好,无法一次性拿出这么大一笔钱。
&&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老洪初步断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在时间和数额上,而难点则在金额上。此时,让任何一方作出哪怕是一点点的让步,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果不其然,从受案一周以来,尽管老洪与双方进行了不下8次沟通,但无任何进展。老洪不厌其烦地亲自上门做黄女士的思想工作,但均无功而返。也许,换成其他法官或调解员,此时会放弃调解,直接判决结案,但耐心细致的老洪没有这样做。他知道,黄女士的维修站已被注销,若判决之后她不主动履行,执行也是一个难题。谁都知道,要执行个人财产是相对比较困难的。而等待判决,一再拖延时间,对于小林而言,损失更大。
&&9月3日,周末,急人所急的老洪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3个多小时过去了,双方当事人终于被老洪的执著和耐心所感化,小林愿意再退一步,由黄女士一次性支付8万元;而黄女士也同意立即筹措资金,15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小林。
&&调解结束后,这场旷日持久的工伤案件画上了句号,老洪也松了口气。双方当事人在握手言和的同时,都深深感叹法院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对老洪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充满感激,对他的热情和对当事人的尊重表示感动,于是便有了开头那动情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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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不少“奇葩”案件认定有了依据(图)
工伤认定普通程序流程图 邓晨/制作  南国早报记者 刘冬莲
  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也算工伤,这不算稀奇。南宁市还曾出现过“出差睡觉时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呢。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下班途中买青菜出意外算工伤的说法,引起大家的极大兴趣。
  21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表示,工伤认定中确实曾遇到不少疑难案例,存在困扰。如2009年一个“出差睡觉死亡是否算工伤”的案例,引起很大争议。解释出台后,一些工伤行政案件的认定就更为清晰了
  1 出差睡觉时死亡算工伤
  案例:2009年5月,南宁某公司职工李某与同事到外地出差,吃饭后回宾馆休息。次日上午8时左右,李某被发现在酒店房内死亡。同年6月,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系因疾病导致的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该案件引起了争议。最终,该案例经法院二审,视同工伤。
  说法:南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潘荣华说,这个案例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工伤认定的三个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晚上、床上、睡觉,都不能一一对应这三个要素。另有观点认为,在出差合理的时间段内和合理的路线上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死亡,都应当视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包括旅途和在外住宿时间。一开始,死者家属刘某咨询人社局时,工作人员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建议通过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民事赔偿待遇。
  案件提交到法院时,法院驳回了刘某的民事起诉,认为应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经二审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件最终认定为视同工伤。但该案件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仍存一些意见分歧。最高法院此次在通报《规定》细化了“因工外出”的几种情形,如《规定》提出,因工外出期间,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这些情形的细化,使得此类工伤案件的认定更为清晰、明确。
  2 出意外私了无法认定工伤
  案例:张某下班骑电动车时,不慎被小汽车撞伤。当时张某自觉不要紧,与小车司机私了,获赔200元。张某回家后感觉疼痛难忍,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遂申报工伤。
  但是,由于张某与小车司机私了,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交通故责任认定书,因此,张某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说法:潘荣华说,此次最高法院的通报中,对“上下班途中”包括的情形进行细化,确认下班途中顺道去买菜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属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因素,支持认定为工伤。
  他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这类工伤认定中有两个要素,一是属交通事故;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买青菜途中自己摔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他同时提醒,人社局在认定工伤时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下班买青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报警并保留好现场取证,这样便于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进一步申请工伤鉴定。
  3 包工头溜了用工单位担责
  案例:2010年,某建筑公司获得一个项目,于是将一部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李某。李某随后雇佣张某到工地上班。没多久,张某在工作时候出意外受重伤,需要大笔医疗费。李某见医疗费高昂,拒绝负责并躲了起来。
  张某受雇于包工头李某,没有与用工单位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他在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被拒绝了。因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工人与责任对象有劳动关系。
  说法:南宁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维权中心的律师李虹缤就感叹,他们遇到不少此类纠纷案件。特别是一些建筑工程被转包了好几次,很难理清他们之间的关系。而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经常很短,一个月甚至十几天、几天。恰恰是这样的地方,又很容易出现工伤事故。这种情况下,要帮职工维权很困难。
  潘荣华表示,实际工作中,他们受理工伤认定案件的前提,是工人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包工头溜了,工人向用工单位主张权益,但没有劳动关系,他们无法受理。此次最高院通报的《规定》中,专门就此作出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里虽尚未解决劳动关系的问题,但也明确了“谁担责”的问题,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得到实现。
  潘荣华说,《规定》还明确了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以往在这里也很难扯清楚,一般建议通过法院打民事官司。有这一规定后,就可以认定工伤并向被挂靠单位追究责任了。
  4 职工可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潘荣华还提醒说,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需要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经济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一般不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大家要特别注意的是,职工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现在好多用人单位口头上告诉工伤职工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了,但实际上没有申请,等到工伤职工发现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工伤认定申请1年时限。因此,工伤职工一定要在规定工伤认定时限内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工伤认定申请的进度情况,不要偏信用人单位的承诺。
  工伤认定普通程序流程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伤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
  遇到特殊情况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发生之日起1年内
  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初步审核材料
  材料齐全但不符合受理范围
  材料不齐全但符合受理范围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在7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在3日内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正式立案受理并调查核实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60日内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书
  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邓晨/制作
  作者:刘冬莲
本文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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