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所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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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简介
&&&&&&&&&&&&&&&&&&&&&&&&&&&&&&&&&&&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正直的企业、创造美丽的企业、分享爱心的企业”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是已有18年的制造、生产、销售化妆品历史的企业,12种品牌200多种化妆品销售于中国各地。经过多年来的努力,2006年成功的转型为多元化经营的合资企业,并于2010年正式变更为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下设34家分支机构,建立了全国性的服务网络。活跃于全国各地的2500多家店铺具有专业知识的美容专家通过化妆品及多种生活用品的销售、五星级的服务感动着顾客。公司销售的优质产品全部出自于公司下设的沈阳工厂和青岛工厂:沈阳工厂:1996年9月在沈阳市苏家屯联盟经济开发区创建工厂,拥有化妆品研究所及化妆品生产工厂和瓶厂。为了生产更优质的产品,与韩国优秀的R&D厂家进行合作,通过与韩国的大学联办产学共同研究开发着多种多样的功能性产品。每年定期派专业人员到国外接受技术培训。青岛工厂:主要生产多种多样的生活用品,于2005年9月在青岛市崂山区成立,现设有健康食品部、自然食品部、生活用品事业部、卫生用品事业部,开发生产着产品。还有物流基地和职员培训用的进修院设施。认证:“品质优异、环境优越、,满足顾客优先…”新生活化妆品已在全国被认可为优质产品及受顾客爱戴的优秀的诚信企业。1997年&& 沈阳第二届地方产品博览会最受家乡人民喜爱的畅销产品;1998年&& 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辽宁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优秀企业;‘相娥、雪丽肤、水晶’系列化妆品被评为东北地区推荐产品2000年&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量跟踪单位;2001年&& 沈阳市AAA级质量信誉单位等荣誉称号;2002年&& 被列为全国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企业;2003年&& 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协会评为重质守信企业;被中国企业信用协会评为诚信经营明星企业;2004年& 成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 “珂露曼、美之娇、露美娜诗、雪非雪系列化妆品”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评为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年评为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局授予纳税信用A级2006年& 被评为“中华名优产品”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企业”&&&& 被推介为“全国用户满意品牌”&&&&&&&& 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新生活化妆品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2007年& 被评为“诚信企业”,同时安凤洛董事长被评为“辽宁省优秀企业家”称号
公司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200号&&人才招聘,上聘才网
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假;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薪资待遇;高激励性的奖金体系;公开公平的选拔、轮岗及晋升机制;
新生活集团(中国)联系方式
联系人:人力资源部
电话号码:(024)
传真号码:(024)
官方网站:.cn
详细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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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情快訊
二零零零年.第四期(4月15日)&政策與法規化妝品進口實行新監督制度查驗及格加貼檢驗檢疫標籤
為 規 範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監 督 檢 驗 管 理 工 作 , 中 國 國 家 檢 驗 檢 疫 局 日 前 發 布 了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檢 驗 管 理 辦 法 外 , 並 對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的 質 量 審 查 、 標 籤 等 實 行 新 的 管 理 制 度 , 新 制 度 於 今 年 4月 1日 起 施 行 。
新 辦 法 規 定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必 須 經 過 標 籤 審 核 , 取 得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證 書 》 後 方 可 報 檢 。
中 國 國 家 檢 驗 檢 疫 局 對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實 施 分 級 監 督 檢 驗 管 理 制 度 , 制 訂 、 調 整 並 公 布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分 級 管 理 類 目 表 》 。 經 檢 驗 及 格 的 進 口 化 妝 品 , 必 須 在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監 督 下 加 貼 檢 驗 檢 疫 標 誌 。
一 、 標 籤 審 核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的 經 營 者 或 其 代 理 人 應 在 報 檢 前 90個 工 作 日 向 國 家 檢 驗 檢 疫 局 指 定 的 檢 驗 機 構 提 出 標 籤 審 核 申 請 。 申 請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 以 下 簡 稱 化 妝 品 標 籤 ) 審 核 須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一 式 3份 ) :
(1)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申 請 書 ; (2) 化 妝 品 功 效 及 其 相 關 證 明 材 料 、 檢 驗 方 法 ; (3) 產 品 配 方 ; (4) 生 產 企 業 產 品 質 量 標 準 ; (5) 產 品 在 生 產 國 (地 區 ) 允 許 生 產 、 銷 售 的 證 明 文 件 ; (6) 化 妝 品 標 籤 樣 張 6套 , 難 以 提 供 樣 張 的 , 可 提 供 有 效 照 片 ; (7) 申 請 出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的 , 應 提 供 進 口 國 (地 區 ) 對 化 妝 品 標 籤 的 有 關 規 定 ; (8) 其 他 必 要 的 相 關 材 料 。
申 請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時 , 須 提 供 相 應 的 、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樣 品 , 其 數 量 應 滿 足 標 籤 審 核 要 求 。 屬 於 (1) 成 份 、 工 藝 相 同 , 規 格 不 同 的 ; (2) 成 份 、 工 藝 相 同 , 包 裝 形 式 不 同 的 ; (3) 成 份 、 工 藝 、 規 格 及 包 裝 形 式 相 同 , 外 觀 不 同 的 , 可 以 合 併 提 出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申 請 。
二 、 標 籤 審 核 機 構
中 國 國 家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局 ( 以 下 簡 稱 國 家 檢 驗 檢 疫 局 ) 負 責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的 批 准 工 作 , 中 國 進 出 口 商 品 檢 驗 技 術 研 究 所 具 體 辦 理 最 終 審 核 、 製 證 、 編 號 、 發 布 等 工 作 。 同 時 北 京 、 上 海 、 廣 東 、 廈 門 、 湖 北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局 和 中 國 檢 驗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 負 責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初 審 工 作 , 並 將 初 審 結 果 及 相 關 材 料 報 送 中 國 進 出 口 商 品 檢 驗 技 術 研 究 所 。 各 地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均 可 受 理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申 請 。
中 國 進 出 口 商 品 檢 驗 技 術 研 究 所 應 在 10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最 終 審 核 、 編 號 工 作 。 經 國 家 檢 驗 檢 疫 局 批 准 後 方 可 向 申 請 人 發 放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證 書 》 。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申 請 書 及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證 書 由 中 國 進 出 口 商 品 檢 驗 技 術 研 究 所 統 一 發 放 。
三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分 類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劃 分 為 以 下 六 類 :
膚 用 化 妝 品 - - 指 面 部 及 皮 膚 用 化 妝 品 , 如 面 霜 、 浴 劑 等 ;
髮 用 化 妝 品 - - 指 頭 髮 專 用 化 妝 品 , 如 洗 髮 香 波 、 護 髮 素 等 ;
美 容 化 妝 品 - - 指 面 部 、 指 甲 、 毛 髮 的 美 容 品 , 如 胭 脂 、 口 紅 、 指 甲 油 等 ;
香 水 類 化 妝 品 - - 指 含 乙 醇 的 化 妝 品 , 如 香 水 、 古 龍 水 、 花 露 水 等 ;
口 腔 衛 生 用 品 - - 如 牙 膏 、 漱 口 水 等 ;
特 殊 功 能 化 妝 品 - - 指 非 處 方 藥 物 類 的 化 妝 品 , 如 抗 皺 類 、 袪 斑 類 、 防 曬 類 、 防 蛀 類 、 脫 毛 類 、 育 髮 類 、 染 髮 類 、 美 乳 類 、 健 美 類 、 殺 菌 類 、 除 臭 類 等 ;
四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檢 驗 範 圍
品 質 檢 測 , 包 括 : 感 官 指 標 , 即 色 澤 、 氣 味 、 外 觀 、 狀 態 等 ; 理 化 指 標 , 即 PH值 、 粘 度 、 泡 沬 、 耐 熱 、 耐 寒 、 清 晰 度 、 有 效 物 、 離 心 試 驗 等 ;
衛 生 化 學 檢 測 , 包 括 : 鉛 、 汞 、 砷 、 鎘 、 甲 醛 、 甲 醇 、 巰 乙 酸 及 其 鹽 、 苯 酚 、 氫
、 性 激 素 、 紫 外 吸 收 劑 、 防 腐 劑 、 氧 化 型 染 髮 劑 中 染 料 、 α -羥 基 酸 、 氮 芥 、 斑 螯 、 色 素 等 。
微 生 物 檢 測 , 包 括 : 細 菌 總 收 、 糞 大 腸 菌 群 、 綠 膿 桿 菌 、 金 黃 色 葡 萄 球 菌 等 。
五 、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的 內 容 包 括 :
(1) 標 籤 所 標 註 的 化 妝 品 衛 生 質 量 狀 況 、 功 效 成 份 等 內 容 是 否 真 實 、 準 確 ; (2) 標 籤 的 格 式 、 版 面 、 文 字 說 明 、 圖 形 、 符 號 等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 (3) 進 口 化 妝 品 是 否 使 用 正 確 的 中 文 標 籤 ; (4) 標 籤 是 否 符 合 進 口 國 使 用 要 求 。
進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按 照 我 國 有 關 法 律 、 法 規 、 標 準 要 求 進 行 審 核 ; 出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按 照 進 口 國 法 律 、 法 規 、 標 準 要 求 進 行 審 核 。 經 審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化 妝 品 標 籤 , 由 國 家 檢 驗 檢 疫 局 頒 發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證 書 》 。
六 、 分 級 管 理
國 家 檢 驗 檢 疫 局 定 期 組 織 專 家 組 對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進 行 等 級 評 審 , 按 照 品 牌 、 品 種 將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的 監 督 檢 驗 分 為 放 寬 級 和 正 常 級 , 並 根 據 日 常 監 督 檢 驗 結 果 , 動 態 公 布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分 級 管 理 類 目 表 》 。 專 家 組 根 據 以 下 資 料 對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進 行 等 級 評 審 : (1) 化 妝 品 生 產 經 營 企 業 自 我 聲 明 的 自 律 資 料 ; (2) 化 妝 品 通 過 國 家 檢 驗 檢 疫 局 標 籤 審 核 的 證 明 資 料 ; (3) 化 妝 品 使 用 的 色 素 資 料 及 安 全 評 價 資 料 ; (4) 化 妝 品 生 產 企 業 獲 得 國 際 有 關 機 構 認 可 的 證 明 資 料 ; (5) 化 妝 品 生 產 企 業 獲 得 所 在 國 (地 區 ) 官 方 衛 生 許 可 的 證 明 資 料 ; (6) 化 妝 品 經 營 企 業 獲 得 認 證 評 審 機 構 簽 發 的 GMP、 HACCP、 ISO9000系 列 及 ISO4000證 書 的 有 關 資 料 ; (7) 同 一 品 牌 、 同 一 品 種 的 化 妝 品 在 最 近 半 年 內 不 少 於 4批 的 進 出 口 檢 驗 及 格 率 達 100%的 證 明 資 料 。
經 專 家 組 評 審 , 對 資 料 內 容 齊 全 、 真 實 可 靠 , 化 妝 品 質 量 穩 定 ,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要 求 的 , 評 定 為 放 寬 級 化 妝 品 ; 其 餘 評 定 為 正 常 級 化 妝 品 。
七 、 檢 驗 管 理
出 口 化 妝 品 由 產 地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實 施 檢 驗 , 出 境 口 岸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查 驗 放 行 ; 進 口 化 妝 品 由 進 境 口 岸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實 施 檢 驗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的 報 檢 人 應 按 《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報 檢 規 定 》 的 要 求 報 檢 , 並 提 供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標 籤 審 核 證 書 》 。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對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實 施 檢 驗 的 項 目 包 括 : 化 妝 品 的 標 籤 、 數 量 、 重 量 、 規 格 、 包 裝 、 標 記 以 及 品 質 、 衛 生 等 。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應 檢 驗 化 妝 品 包 裝 容 器 是 否 符 合 產 品 的 性 能 及 安 全 衛 生 要 求 。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對 10%報 檢 批 次 的 放 寬 級 化 妝 品 實 施 項 目 檢 驗 , 其 餘 報 檢 批 次 的 僅 檢 驗 標 籤 、 數 量 、 重 量 、 規 格 、 包 裝 、 標 記 等 項 目 ; 對 所 有 報 檢 批 次 的 正 常 級 化 妝 品 均 實 施 全 項 目 檢 驗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經 檢 驗 及 格 的 , 由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出 具 及 格 單 證 , 並 對 進 口 化 妝 品 監 督 加 貼 檢 驗 檢 疫 標 誌 。 進 出 口 化 妝 品 經 檢 驗 不 及 格 的 , 由 檢 驗 檢 疫 機 構 出 具 不 及 格 單 證 。 進 口 化 妝 品 原 料 及 半 製 成 品 , 參 照 上 述 監 督 檢 驗 制 度 進 行 。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科 研 生 產 銷 售
均 由 國 家 劃 一 實 行 專 控 管 理
中 國 國 家 密 碼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發 出 公 告 , 《 商 用 密 碼 管 理 條 例 》 已 由 中 國 國 務 院 發 布 施 行 。 按 照 《 商 用 密 碼 管 理 條 例 》 的 規 定 ,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的 科 研 、 生 產 、 銷 售 和 使 用 由 國 家 實 行 專 控 管 理 。 外 經 貿 部 副 部 長 張 祥 解 釋 說 , 納 入 本 條 例 管 理 範 圍 的 「 密 碼 產 品 及 含 有 密 碼 技 術 的 設 備 」 ( 香 港 慣 稱 的 「 加 密 產 品 」 ) , 只 限 於 以 加 密 解 密 操 作 為 核 心 功 能 的 專 用 硬 件 、 軟 件 。 其 他 如 無 線 手 機 、 Windows( 視 窗 ) 軟 件 、 瀏 覽 器 軟 件 等 都 不 在 這 個 範 圍 之 內 。 他 說 , 中 國 對 外 國 的 「 密 碼 產 品 及 含 有 密 碼 技 術 的 設 備 」 , 不 實 行 密 鑰 托 管 , 外 商 在 這 方 面 不 必 擔 心 。 有 關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科 研 、 生 產 、 銷 售 及 使 用 的 細 節 如 下 :
一 、 商 用 密 碼 科 技 單 位 , 由 中 國 國 家 密 碼 管 理 委 員 會 批 准 指 定 。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生 產 單 位 , 由 中 國 國 家 密 碼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批 准 指 定 。 從 事 商 用 密 碼 科 研 的 單 位 和 從 事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生 產 的 單 位 , 必 須 向 中 國 國 家 密 碼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履 行 報 批 手 續 。 未 經 批 准 的 單 位 , 包 括 部 分 外 資 以 不 同 形 式 參 與 的 單 位 , 應 立 即 停 止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的 科 研 及 生 產 。
二 、 經 銷 商 用 密 碼 必 須 持 有 中 國 國 家 密 碼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發 放 的 《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銷 售 許 可 證 》 。 符 合 《 商 用 密 碼 管 理 條 例 》 所 列 條 件 , 申 請 銷 售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的 , 可 到 中 國 國 家 密 碼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辦 理 手 續 。 未 經 批 准 就 領 取 《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銷 售 許 可 證 》 的 , 自 《 商 用 密 碼 管 理 條 例 》 發 布 施 行 之 日 起 , 不 得 再 從 事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銷 售 。
三 、 《 商 用 密 碼 管 理 條 例 》 發 布 前 , 自 行 研 製 使 用 商 用 密 碼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 包 括 中 外 企 業 或 合 資 企 業 , 以 及 購 買 使 用 未 經 中 國 國 家 密 碼 管 理 機 構 認 可 的 密 碼 產 品 或 購 買 使 用 境 外 密 碼 產 品 (包 括 含 有 密 碼 技 術 的 設 備 )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 可 向 中 國 國 家 密 碼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申 報 。 逾 期 不 報 的 , 按 違 反 《 商 用 密 碼 管 理 條 例 》 處 理 。
四 、 在 中 國 境 內 的 境 外 組 織 、 企 業 和 個 人 (外 國 駐 華 外 交 代 表 機 構 、 領 事 機 構 除 外 ) 使 用 密 碼 產 品 和 含 有 密 碼 技 術 的 設 備 , 必 須 向 中 國 國 家 密 碼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申 請 並 辦 理 手 續 。 《 商 用 密 碼 管 理 條 例 》 發 布 前 已 經 使 用 密 碼 產 品 以 及 有 關 密 碼 管 理 機 構 申 報 補 辦 手 續 。 逾 期 不 報 的 , 按 非 法 使 用 密 碼 產 品 查 處 。
五 、 自 《 商 用 密 碼 管 理 條 例 》 發 布 施 行 之 日 起 , 未 經 批 准 登 記 擅 自 從 事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科 研 、 生 產 、 銷 售 和 使 用 , 或 者 不 按 本 公 告 公 布 的 截 止 日 期 申 報 有 關 商 用 密 碼 產 品 科 研 、 生 產 、 銷 售 和 使 用 的 , 均 屬 違 反 《 商 用 密 碼 管 理 條 例 》 行 為 , 按 《 商 用 密 碼 管 理 條 例 》 第 六 章 相 關 條 款 處 罰 。
六 、 中 國 國 家 密 碼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辦 公 地 點 :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文 津 街 。
十 五 項 落 後 機 械 產 品 要 淘 汰
中 國 國 家 經 貿 委 較 早 前 公 布 《 淘 汰 落 後 生 產 能 力 、 工 藝 和 產 品 的 目 錄 》 ( 第 二 批 ) 。 機 械 行 業 有 15項 落 後 產 品 入 圍 , 從 即 日 起 被 淘 汰 。
據 悉 , 為 制 止 低 水 平 重 複 建 設 , 加 快 結 構 調 整 步 伐 , 促 進 生 產 工 藝 、 裝 備 和 產 品 的 升 級 換 代 , 國 家 經 貿 委 依 據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 提 出 了 第 二 批 淘 汰 的 落 後 生 產 能 力 、 工 藝 和 產 品 目 錄 。
國 家 經 貿 委 要 求 , 各 地 區 、 各 部 門 和 有 關 企 業 要 制 訂 規 劃 、 採 取 有 力 措 施 , 限 期 堅 決 淘 汰 第 二 批 目 錄 所 列 的 落 後 生 產 能 力 、 工 藝 和 產 品 。 一 律 不 得 進 口 、 新 上 、 轉 移 、 生 產 和 採 用 這 些 淘 汰 的 工 藝 和 產 品 。 對 拒 不 執 行 淘 汰 目 錄 的 企 業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要 依 法 吊 銷 營 業 執 照 , 各 有 關 部 門 要 取 消 生 產 許 可 證 , 各 商 業 銀 行 要 停 止 貸 款 。 情 節 嚴 重 的 , 要 依 法 追 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的 法 律 責 任 。
據 了 解 , 這 15項 被 淘 汰 的 機 械 產 品 是 :
此 外 , 無 腹 膜 塑 編 水 泥 包 裝 袋 生 產 線 等 5項 落 後 的 生 產 能 力 、 全 部 鉛 印 工 藝 及 一 批 鉛 印 印 刷 機 等 95項 落 後 生 產 工 藝 裝 備 , 也 要 求 在 2000年 內 淘 汰 。
四 月 起 實 施 進 出 口 商 品 預 歸 類 辦 法
中 國 海 關 總 署 日 前 頒 布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進 出 口 商 品 預 歸 類 暫 行 辦 法 》 。 從 今 年 4月 1日 起 , 海 關 對 進 出 口 商 品 實 施 預 歸 類 制 度 , 加 快 通 關 速 度 。
預 歸 類 制 度 是 國 際 上 一 種 通 行 做 法 , 即 進 出 口 商 在 貨 物 實 際 進 出 口 前 ,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海 關 提 出 申 請 並 提 供 商 品 歸 類 所 需 的 資 料 , 海 關 依 法 作 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商 品 歸 類 決 定 。 其 好 處 在 於 一 方 面 增 強 了 海 關 執 法 的 透 明 度 , 如 貨 物 進 口 後 , 海 關 毋 須 再 進 行 檢 驗 和 調 查 , 可 加 快 通 關 速 度 ; 另 一 方 面 , 貨 物 預 歸 類 後 , 可 確 定 進 出 口 稅 率 , 便 於 企 業 核 算 成 本 。
據 悉 , 海 關 作 出 預 歸 類 決 定 後 , 將 以 《 海 關 進 出 口 商 品 預 歸 類 決 定 書 》 形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 《 決 定 書 》 不 得 隨 意 更 改 , 有 效 期 為 一 年 。 而 申 請 人 應 對 其 所 提 供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 不 得 向 海 關 隱 瞞 或 向 海 關 提 供 影 響 預 歸 類 準 確 性 的 傾 向 性 資 料 。 如 實 際 進 出 口 貨 物 與 《 決 定 書 》 所 述 及 的 商 品 不 相 符 , 申 請 人 應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在 預 歸 類 決 定 書 的 有 效 期 內 , 申 請 人 對 歸 類 持 有 異 議 , 可 向 作 出 決 定 的 海 關 提 出 複 核 。
中 國 進 口 酒 飲 須 加 貼 CIQ標 誌
中 國 國 家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局 規 定 , 自 今 年 起 對 經 檢 驗 檢 疫 及 格 的 進 口 酒 類 、 飲 料 類 、 乳 製 品 類 、 糖 果 巧 克 力 類 、 罐 頭 類 、 堅 果 炒 貨 類 以 及 定 型 包 裝 的 食 用 油 類 等 食 品 , 將 統 一 加 貼 國 家 進 出 境 檢 驗 檢 疫 標 誌 , 該 標 誌 為 圓 形 銀 色 , 上 面 印 有 中 國 檢 驗 檢 疫 的 英 文 縮 寫 「 CIQ」 字 樣 。
中 國 限 定 各 級 政 府 須 保 障 公 安 辦 案 經 費
部 分 費 用 將 轉 嫁 需 使 用 公 安 服 務 的 外 商
中 國 財 政 部 制 訂 、 印 發 了 《 關 於 切 實 做 好 公 安 部 門 辦 案 經 費 保 障 工 作 的 通 知 》 。 財 政 部 消 息 稱 , 根 據 該 《 通 知 》 的 內 容 , 各 級 政 府 須 保 障 公 安 的 辦 案 費 用 , 其 中 涉 及 外 商 的 部 分 將 轉 嫁 到 外 商 身 上 。
《 通 知 》 指 出 , 各 級 財 政 部 門 要 按 照 「 分 級 管 理 、 分 級 負 擔 」 的 原 則 , 各 級 公 安 部 門 所 需 的 辦 案 經 費 應 由 本 行 政 區 域 內 同 級 財 政 部 門 負 責 予 以 保 障 。 中 央 財 政 對 中 央 交 辦 案 件 和 經 濟 不 發 達 地 區 公 安 部 門 辦 案 經 費 給 予 適 當 補 助 。 省 級 財 政 除 負 責 保 障 省 本 級 公 安 部 門 的 辦 案 經 費 外 , 還 要 負 責 保 障 省 交 辦 案 件 的 辦 案 經 費 , 並 對 經 濟 不 發 達 市 縣 公 安 部 門 的 辦 案 經 費 保 障 責 任 制 , 哪 一 級 財 政 部 門 應 負 擔 的 辦 案 經 費 沒 有 到 位 , 就 要 追 究 哪 一 級 財 政 部 門 的 責 任 。
外 商 如 有 需 要 使 用 公 安 的 服 務 , 各 級 政 府 可 制 訂 相 關 措 施 , 令 外 商 承 擔 其 費 用 。 《 通 知 》 強 調 , 各 級 財 政 部 門 要 按 照 財 政 部 、 公 安 部 制 訂 的 《 公 安 機 關 財 務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 嚴 格 執 行 辦 案 經 費 開 支 範 圍 , 建 立 健 全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 嚴 禁 機 關 行 政 性 經 費 擠 佔 辦 案 經 費 。 對 查 處 重 大 案 件 有 功 人 員 的 獎 勵 費 , 不 得 在 辦 案 經 費 中 開 支 。 這 將 逼 使 各 級 政 府 盡 量 轉 嫁 公 安 辦 案 費 用 。
《 通 知 》 還 指 出 , 公 安 辦 案 費 用 可 能 預 先 收 取 。 各 級 財 政 部 門 要 積 極 研 究 探 索 其 他 公 安 部 門 辦 案 經 費 保 障 制 度 , 如 試 行 「 辦 案 備 用 金 」 制 度 , 即 根 據 同 級 公 安 部 門 上 年 實 際 辦 案 數 量 、 經 費 開 支 水 平 、 當 年 辦 案 任 務 及 財 力 可 能 等 因 素 , 在 下 年 初 預 算 時 按 一 定 數 量 預 撥 給 公 安 部 門 , 作 為 「 辦 案 備 用 金 」 , 由 公 安 部 門 定 期 (半 年 或 一 年 ) 如 實 編 報 辦 案 經 費 支 出 , 經 財 政 部 門 審 核 後 予 以 核 銷 , 並 相 應 補 足 「 辦 案 備 用 金 」 , 年 底 根 據 實 際 開 支 情 況 統 一 結 算 。
技 術 改 造 投 資 稅 收 抵 免 法 公 布
企 業 使 用 國 產 設 備 可 抵 所 得 稅
經 中 國 國 務 院 批 准 , 財 政 部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剛 剛 頒 布 《 技 術 改 造 國 產 設 備 投 資 抵 免 企 業 所 得 稅 暫 行 辦 法 》 的 通 知 , 但 本 辦 法 的 內 容 追 溯 自 1999年 7月 1日 起 開 始 實 行 。 這 項 備 受 企 業 關 注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的 出 台 , 覆 蓋 面 廣 、 抵 免 比 例 大 、 稅 收 支 持 力 度 大 , 有 利 於 引 導 企 業 進 行 科 技 更 新 、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 產 品 更 新 換 代 。
《 辦 法 》 中 明 確 規 定 : 「 凡 在 中 國 境 內 投 資 於 符 合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的 技 術 改 造 項 目 企 業 , 其 項 目 所 需 國 產 設 備 投 資 的 40%可 從 企 業 技 術 改 造 項 目 所 得 稅 中 抵 免 」 。
《 辦 法 》 又 規 定 : 「 允 許 抵 免 的 國 產 設 備 是 指 國 內 企 業 生 產 製 造 的 生 產 經 營 性 設 備 , 不 包 括 從 國 外 直 接 進 口 的 設 備 , 不 包 括 以 『 三 來 一 補 』 方 式 生 產 製 造 的 設 備 」 。
這 項 優 惠 政 策 的 內 容 與 以 往 不 同 , 摒 棄 了 以 往 只 限 於 對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 外 國 企 業 和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稅 收 優 惠 的 局 限 性 , 使 企 業 在 稅 負 公 平 的 環 境 中 競 爭 。
《 辦 法 》 中 特 別 強 調 , 用 技 術 改 造 投 資 當 年 新 增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抵 扣 企 業 技 術 改 造 的 投 資 額 , 就 是 說 企 業 沒 有 新 增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就 不 能 進 行 抵 扣 , 這 對 企 業 所 進 行 的 技 術 改 造 有 內 在 的 約 束 機 制 , 利 於 企 業 採 取 積 極 的 措 施 產 生 更 多 的 稅 利 , 爭 取 享 受 這 一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 同 時 也 利 於 約 束 企 業 盲 目 投 資 , 大 大 減 少 了 企 業 的 投 資 風 險 , 為 科 技 再 投 資 發 揮 企 業 活 力 創 造 了 條 件 。 在 《 辦 法 》 中 , 允 許 投 資 抵 免 的 範 圍 只 限 於 國 家 鼓 勵 的 、 符 合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的 技 術 改 造 項 目 , 不 包 括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 同 時 投 資 抵 免 的 國 家 設 備 , 企 業 仍 可 按 設 備 原 價 計 提 折 舊 ; 並 按 有 關 規 定 計 算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時 扣 除 , 這 與 以 前 的 有 關 規 定 不 發 生 衝 突 。
評 審 國 家 級 名 牌 產 品 有 新 規 定
中 國 國 家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最 近 對 評 定 國 家 級 名 牌 產 品 的 主 要 原 則 等 作 出 具 體 規 定 。 外 商 在 中 國 生 產 有 商 品 如 欲 得 到 品 牌 評 級 , 須 注 意 有 關 的 新 規 定 。
規 定 指 出 , 國 家 級 名 牌 產 品 具 備 5個 基 本 條 件 : (1) 產 品 質 量 在 國 內 同 類 產 品 中 處 於 領 先 地 位 , 並 達 到 國 際 同 類 產 品 的 先 進 水 平 , 產 品 已 獲 得 國 家 產 品 質 量 獎 勵 ; (2) 產 品 適 應 市 場 需 求 , 具 備 高 知 名 度 、 高 技 術 佔 有 率 , 企 業 生 產 能 力 達 到 一 定 經 濟 規 模 , 年 銷 售 額 、 經 濟 效 益 居 本 行 業 領 先 水 平 , 並 連 續 保 持 5年 以 上 ; (3) 企 業 具 有 先 進 可 靠 的 生 產 技 術 條 件 和 技 術 裝 備 , 有 很 強 的 開 發 能 力 ; (4) 市 場 評 價 好 , 售 後 服 務 體 系 健 全 , 消 費 者 ( 用 戶 ) 滿 意 ; (5) 近 3年 國 家 、 行 業 主 管 部 門 及 省 一 級 產 品 質 量 監 督 抽 查 中 質 量 及 格 , 出 口 產 品 無 退 貨 、 索 償 等 質 量 事 故 。
中 國 頒 布 兩 項 漢 字 輸 入 新 標 準
中 國 信 息 產 業 部 和 國 家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日 前 聯 合 發 布 GB《 信 息 技 術 信 息 交 換 用 漢 字 編 碼 字 符 集 基 本 集 的 擴 充 》 和 GB/T《 信 息 技 術 數 字 鍵 盤 漢 字 輸 入 通 用 要 求 》 兩 項 國 家 標 準 。 GB18030為 國 家 強 制 性 標 準 , 自 發 布 之 日 起 實 施 , 過 渡 期 到 2000年 12月 31日 止 。 GB/T18031為 國 家 推 薦 性 標 準 , 2000年 7月 1日 開 始 實 施 。 這 兩 項 國 家 標 準 是 重 要 的 中 文 信 息 技 術 標 準 , 對 中 國 中 文 信 息 技 術 和 民 族 軟 件 產 業 的 發 展 具 有 極 其 深 遠 的 影 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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