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医保怎么办交民政的人员医保转出怎么操作

关于要求解决市直属民政福利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建议
温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届次十一届四次编号
财政经济类提案人
附议人,主办市劳动保障局会办处理状态已办案由
关于要求解决市直属民政福利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建议摘要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它不仅使盲聋哑残人员得到就业,人尽其才,减轻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积极扶持和发展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
  市民政局下属的国有(大集体)福利企业,温州螺丝厂、温州市变速机械厂和温州市包装彩色印刷厂,这三家企业是政府为了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解决其生活困难,分别于1958年、1973年和1976年创办的。几十年来,这些企业全体干部职工,包括残疾职工通过不懈的努力,既解决了部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也改善了残疾职工的家庭生活,既体现了残疾职工的人生价值,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成为了全市同行业的龙头企业,安置了近千人就业。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这三家企业残疾职工比较多,劳动生产率低下,加上生产设备陈旧落后,企业负担重,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等因素,造成了连年亏损的局面。目前,都处在停产和半停产状态,职工工资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更是因无力支付而暂停缴纳。
  现在这三家福利企业中的退休职工,生活均比较困难,因病致贫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虽然民政部门对其中低于低保线的职工家庭,实施了低保,但由于这些福利企业目前经济困难,根本无力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一旦生病,就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同时由于企业经济困难,又不能给予按时足额报销,故造成这部分职工生活极度困难。部分职工已经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医疗难问题,给我市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从2004年至2009年底,三家企业共增加退休职工55名,约需缴纳医疗保险金165万元。&&&&&&& 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职工的关怀,切实解决这些国有、大集体福利企业中退休职工的医疗问题,迫切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为此,希望参照我省部分地市的做法,同意上述的三家国有大集体民政福利企业暂缓缴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金(包括欠缴的部分),待企业改制时一次性付清。同时,同意将以上三家民政福利企业的退休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以避免企业职工群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答复周文珍代表:
  你在市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要求解决市直属民政福利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市直属民政3家福利企业因实际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问题,可谓是棘手的老难题。几年来,我局一直非常重视相类似的一批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难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采取了暂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时垫付参保病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办法。上述临时性办法虽然缓和了社会矛盾,但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并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长此以往不堪重负,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2008年下半年市政府针对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解决,出台了温政办〔号文件。文件主要精神是:一、困难企业应为其尚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未按期缴纳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资金总额的60%;市财政为困难企业一次性垫付未缴或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已缴医疗保险费中退休人员个人垫付资金总额的40%。二、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困难企业,经本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可选择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困难企业医疗保险费由困难企业按年缴纳,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垫付,其缴费标准(目前为每人每年450元)、待遇水平及用药范围、服务项目、就医管理、稽核监督、费用结算、违规责任追究等按照《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三、财政垫付资金应在企业经营好转时或改制处置中一并清算、收回。对照文件精神,市属民政3家企业是符合困难企业参保范围的。此3家单位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参保,按规定程序先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提案的二点建议,从确保退休职工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大局,应该是相当不错的。你为此连续几年将此作为人大提案向政府建言献策,其拳拳之心,我们深有同感。但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给予减免或随意暂缓。因此,作为政府扶持的3家残疾人福利企业,如要给予特别照顾或倾斜,我们建议此3家企业的主管部门将此作为个案直接向市政府提请解决。
  最后,感谢你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支持。
  &&&&&&&&&&&&&&&&&&&&&&&&&&&&&&&&&&&&&&&&&&&&&&&&&&&&&&&&&&&&&&&&&&&&&&&&&&&&&&&&&&&&&&&&&&&&&&&&&&&&&&&&&&&&&&&&&&&&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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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每年一次的医保缴费在哪交 什么时候交
详细内容:
本人已经退休,但没有单位,每年年初都需要交纳100左右的费用,不知道是什么费用。想问一下,这个费用具体叫什么费用,都可以在哪里缴纳&
回复内容:
您指的是每年1月20日前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是为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后能够连续治疗而建立的一种医疗补助制度。目前缴费标准每人每年96元(含退休人员),年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您是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1月份个人账户进账金额不足,次月补扣差额部分。在此期间,退休人员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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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12-22] 外来人员在厦医保交满多少年退休以后可终生享受?_鹭岛生活_厦门小鱼社区_厦门小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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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外来人员在厦医保交满多少年退休以后可终生享受?
刚才看了鱼鱼有一篇关于社保医保方面的,不过举的例子是南京的,比如说:“南京市规定医疗保险必须交满25年才能在退休以后终生享受”,不知道外来人员在厦门这边是要交满多少年退休以后才可终生享受呢?我比较关心的是医疗这块,呵呵,有没鱼鱼知道的呢?
社保至少缴满15年,医保还真不知道
按目前的政策,外来人员交N年还是只能退钱,不能享受退休金
刚才打12333咨询了,外来人员在厦门不管是社保还是医保,都不能办理退休的,郁闷啊~~~~~
交100年还是不能拿养老金[s:18]
交了多少年也只能领回自己交的那部分,公司交的被充公给本地人进统筹。明年开始可以转回老家,但老家平均工资低,也是吃亏了,总算不用退保
不知道这国家政策能不能到地方
关注中~~~~~~~~~~~~
您好!本市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男的要缴满25年,女的要缴满20年。您实际的缴费年限都可以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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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0.061829 second(s),query:5 Gzip disabled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点击量:1154
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字[2008]82号
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
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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