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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打工仔告倒社保局 - 周立太 - 富矿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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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打工仔告倒社保局
& 15:14:27
深圳法制报记者刘开明
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的上诉席上坐着来自龙岗的王琼、曹贤毅、吴葵生、韦才丰、杨富花、黄文强、林永源这7名劳务工及其代理人周立太律师。这是他们经过艰难的努力之后第三次将龙岗区社保局推上了被告席。上午9时,审判长宣布,由于王琼等7名上诉人对象同一、上诉理由一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将7案合并审理。法庭在严肃认真的气氛中展开,而法庭调查与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
计赔的基数应如何确定?
这7名劳务均已由厂方向龙岗区社保局购买了工伤保险,他们分别于1996年12月至1997年10月间因工受伤,治愈后,经深圳市龙岗区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40多到80%多不等。被告(龙岗区社保局)对王琼等7人作出了工伤事故补偿处理决定,但决定中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计算补偿标准的基数却为679元。这是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1993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而《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计算一次性补偿金以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公布的199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209元。此外,对王琼等5名需要安装假肢的伤残员工,龙岗区社保局支付的补偿金里却没有假肢更换费。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均规定伤残员工只能安装国内普通型假肢,而该类假肢的使用周期最长为4年,那么4年以后这些伤残员工怎么办?他们到哪里去拿钱更换假肢?社会主义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给予伤残员工以医疗救助,生活救济和职业康复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对伤残员工的救助应是终身的,不能一脚将伤残员工踢出门外而不顾及后果。根据我国人均寿命为70多岁的标准,他们要求以70岁为界,支付4年一周期的假肢更换费。龙岗区社保局不同意他们的要求。龙岗区社保局不同意他们的要求。于是,这场官司就一直从龙岗法院打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回答法官提问时,龙岗区社保局的代理人、该局工伤科科长解释了“679元”的由来。这是龙岗区社保局根据龙岗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该区统计局公布1996年龙岗区人均月平均工资为667元,深圳市劳动局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有别)而指定的。1994年龙岗、宝安两区曾转发“工伤保险条例”并要求两区社保局按该条例规定的679元标准执行,但1995年和1996年两区社保局分别向各自区政府打了报告,要求继续执行679元的标准,也就是从1994年以来龙岗、宝安两区社保局一直按679元的标准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及计发基数。龙岗区政府办公室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下发了深龙府办(1995)23号文和深龙府办(1996)55号文。这两个本由社保局自己拟定,再经区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报告和批文,变成了龙岗区社保局“依法行政”的主要之“法”。徐科长详细解释龙岗有经济水平与特区内有较大区别,采用目前标准已经超过了龙岗的实际经济程度和企业承受能力,这一标准“已为龙岗区5000多家企业和50多万劳务工所接受”,而7名劳务工则认为,这说法可能是徐科长一厢情愿,50万劳务工会同意她的说法吗?
在龙岗区社保局递交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也以特区内外有别的理由一再强调龙岗不能执行“1209元”的标准并声称龙岗区社保局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时是“严格按行政执法的要求来为民办事的”,对原告所作出的工伤保险补偿处理决定是依法行政的结果。上诉方代理人周律师对龙岗区社保局的说法进行了辩驳。他指出,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来没有授权区级政府制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其行为明显违法,其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复函(常办(1995)秘字第233号)明确指出,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包括龙岗、宝安两区。龙岗区社保局不应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更不应将自己的工作过失(以679元的标准收取工伤保险费)转嫁给无辜的伤残员工。自1994年以来,龙岗一直执行679元的标准,难道这几年来龙岗区的经济一直停顿不前?再者,一个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只有各省(市、自治区)和被特别授权的市(如深圳市)才有权予以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也明确规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为何龙岗区社保局可以自行一套。
是否应支付假肢更换费?
而对是否支付假肢更换费,龙岗区社保局的态度也很强硬。他们认为,支付假肢更换费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但“工伤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包括伤残员工的康复服务费用)。”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假肢更换费。在“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此项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21条实行。
早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宝安区石岩镇达仕文公司彭刚中案时,就判决未购买工伤保险的雇主支付10多万元的假肢更换费,而且龙岗法院在审理黄清元等人的工伤赔偿民事纠纷时,也判未给伤残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雇主支付14万多元的假肢更换费,为何同样伤残程度的人,却因是否购买了工伤保险而得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龙岗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时所持的标准是什么?
在经过认真的法庭调查和原被告双方的充分辩论后,审判长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龙岗区社保局)以区政府批文作为赔偿基数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予纠正;上诉方(王琼等5人)要求被告支付假肢更换费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走上法庭的路很艰难
法官的庄严宣判声在大厅里回荡着。王琼等7名原告和旁听席上的10余名打工仔打工妹紧紧地握住周律师的手,大家激动得哭了,其中一人流着眼泪说:“这一天,我们等了很久等了很久,走上法庭的路很艰难!”
1997年12月,李刚、王琼等10多名伤残劳务工曾投书本报,投诉当他们与雇主发生工伤赔偿纠纷时,“先后向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该委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或干脆不予答复”以及“龙岗区社保局不按法规支付补偿金”等等。为此,记者专程到龙岗采访了这10多名伤残劳务工,其中一位名叫王琼的瘦小姑娘给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个来自四川的姑娘才23岁,1996年4月被招聘为龙岗布吉高式玩具厂,同年12月5日在工作中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右手被轧断,经深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布吉鉴定小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78%。因王琼所在厂方已为她购买了工伤保险,伤残补偿金应由社保局支付。所以,厂方在日将其解聘,但给了她两万多元的补助金。在她受伤之后,其父母都先后来到龙岗看护女儿,但社保局和厂方均没有支付旅费及吃住费。因她至今没有领到龙岗区社保局的任何补偿金,王琼只能依靠拾破烂为生,并以此支撑着她能够继续留下来与龙岗区社保局打官司。
日,龙岗区社保局的派出机构布吉管理站作出处理意见,即以679元的标准决定支付一次性补偿金34425元及支付治疗期间的药费和假肢安装费47803元。王琼不服,6月26日向龙岗区法院起诉。这是她第1次将社保局推上法庭,11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布吉管理站不具备主体资格,其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该处理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日,龙岗区社保局以该局的名义重新作出深龙社保(97)龙保布(057)号对王琼补偿待遇处理决定,补偿金总额依然如上。王琼不服,遂第2次将龙岗区社保局推上法庭。日,龙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龙岗区社保局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结合龙岗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承受力,以高于龙岗区96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79元为计发基数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补偿金额。该具体行政行为客观适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9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不符合龙岗区的实际情况,不予采纳。至于原告的支付假肢更换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王琼并没有就此罢休,她坚信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总会有真正依法执法的地方,能给她一个公道的说法。于是,在周律师的支持下,她与其他6位劳务工一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3次将龙岗区社保局告上法庭,并获得了最后的胜利。
  此文系日中国农民工新闻第一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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