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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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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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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中央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9]4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了規范中央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工作,加強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制定了《中央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中央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央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工作,加強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單位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和財政部審批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單位包括中央一級預算單位、中央二級預算單位和中央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條 中央單位採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其他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按照財政部規定要求將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報財政部審批。
    本辦法所稱公開招標以外其他採購方式,是指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以及財政部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四條 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應當由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向財政部提出。
    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對其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財政部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申報要素進行審批。
    第五條 中央單位的申請和財政部的批復均必須以公文格式印發,財政部和中央單位不得以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案等材料代替批復公文。
    第六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其他採購方式的,申請公文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項目情況説明及該項目預算金額。
    (二)採購計劃及預算批復文件。
    (三)擬申請變更的採購方式和變更理由。
    (四)供應商名稱、代理機構名稱、相關産品名稱和該産品近1年內的市場價格。
    (五)3位以上專家針對變更採購方式的理由,分別出具的手寫意見原件。
    (六)因採購任務緊急需變更採購方式的,中央單位應當提供項目緊急原因的説明材料。
    (七)因採購任務涉及國家秘密需變更採購方式的,中央單位應當提供由國家保密機關出具的、證明本項目為涉密採購項目的文件。
    (八)結合項目具體情況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九)聯係人及聯係電話。
    第七條 因公開招標採購失敗或廢標的,中央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情況説明及該項目預算金額。
    (二)採購計劃及預算批復文件。
    (三)擬申請變更的採購方式和變更理由。
    (四)相關産品的名稱、供應商名稱和前1年內的市場價格。
    (五)在財政部指定政府採購媒體上發布的招標公告(復印
    件)。
    (六)採購人和代理機構出具的採購過程和採購文件沒
    有供應商質疑、投訴的證明材料。
    (七)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歧視性、排他性條款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九)聯係人及聯係電話。
    第八條 專家意見中應當載明專家姓名、工作單位、職稱、職務、聯係電話和身份證號碼。專家原則上不能是本單位、本係統的工作人員。
    專家意見應當具備明確性和確定性。意見不明確或者含混不清的,屬于無效意見,不作為審批依據。
    第九條 變更採購方式申請應當由中央一級預算單位負責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司局加蓋公章。因採購任務緊急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採購項目,變更採購方式申請應當加蓋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公章。
    第十條 對于採購情況特殊,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採購方式無法滿足或者無法全部滿足採購需求的,財政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一條 財政部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並按下列情形限時辦結:
    (一)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的理由和申請材料符合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復。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中央單位修改補充。辦結日期以財政部重新收到申報材料時算起。
    (三)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的理由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財政部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復,並將不予批復的理由告知中央單位。
    第十二條 中央單位未收到財政部批復公文的,不得開展該項目的採購活動。中央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變更採購方式的,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專家出具不實論證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專家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集中採購機構受中央單位委托,採購屬于集中採購目錄內産品的,由集中採購機構向財政部提交變更採購方式申請,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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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劉艷丹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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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的通知
国粮检〔2013〕33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重庆、湖北等省(区、市)粮食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3〕3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在今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委托你省(区、市)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储备粮库存进行在地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检查事项和职责
  (一)委托检查事项。2013年,我局按照“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委托你省(区、市)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委托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四个阶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库存全面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省级复查工作,并对市级普查工作进行巡查和督导。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中央和地方粮食库存的普查工作。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粮食库存检查的范围、内容、时点、进度、工作要求等按照国粮检〔2013〕31号通知执行。
  (二)委托检查职责。受托单位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资料和凭证;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全面、如实地作出书面记录,按照通知规定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逐级上报,由我局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整改。在检查现场,如遇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紧急情况,可在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逐级备案上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委托地方粮食部门对中央储备粮进行在地检查,是提高粮油库存检查工作效率、强化检查效果、进一步加强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受托省份务必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统一指挥调度,逐级细化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严密工作部署、强化责任要求、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检查工作扎实、稳步推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好省级复查工作,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必要费用,我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受托单位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格依规检查
  1.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订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并于3月20日前报我局备案。工作实施方案要细化各个检查阶段工作要求,特别是明确市(地)级普查阶段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步骤、工作纪律以及时限要求等。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中储粮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提前部署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确保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数据准确无误。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和演练,熟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政策、制度、程序和工作要求。认真督导企业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
  2.认真组织好市(地)级普查和省级复查工作。严格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把纳入省级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检查人员充实到工作一线,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现场确认,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3.做好检查结果汇总上报。检查结束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辖区内委托检查工作情况,检查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做到内容全、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并附检查发现问题清单。总结报告单独行文上报我局。
  (三)落实检查责任。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工作纪律和要求,不得无故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委托事项和职责开展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廉政规定。发现检查工作走过场、遗漏重大问题以及隐瞒问题、伪造结果的,要追究工作组组长和检查人员的责任。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知情权,可以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如认为检查人员违规失职的,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粮食局提出复核申请。
国家粮食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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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编:100038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教学应用优秀成果集锦:亚马逊: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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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程序及须知76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程序及须知;一、办理范围;凡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人;二、新开户;1、每月1-2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新开户手续;2、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单;3、填写《西城人才集体立户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4、填写《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缴交住房公积金协议》、;5、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或企业执照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程序及须知 一、办理范围凡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人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均可委托“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二、新开户1、每月1-2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新开户手续。2、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单位盖章。3、填写《西城人才集体立户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变化情况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4、填写《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缴交住房公积金协议》、《开户申请》、《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增加汇缴)》各两份、《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鉴卡》一式四份,单位盖章。5、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或企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按下列要求与开户银行签订《北京市同城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并提交复印件。(1)收款人全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收款人简称:不填(3)合同号码:银管支付[2005]30号7、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缴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单位(北京市仅限“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为10%(参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三、增加汇缴、减少汇缴1、每月1-2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增加汇缴、减少汇缴手续2、提交《西城人才集体立户单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变化情况表》一式三份到“中心”单位代理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员手续。四、补缴1、每月1-2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2、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在办理了公积金正常缴存手续后方可办理补缴业务。办理公积金补交须提交《住房公积金补交申请》、《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各两份单位盖公章(统一表格可登陆下载或到“中心”单位代理部领取)。五、跨年清册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委托人事代理单位须每年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工作,具体办理程序及时间见当年的《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通知》。未按程序上报的,视为下一个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不变。六、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 办理时间及地点1、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1)时间:每月5日上午9:00―11: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地点: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1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客站管理部)。2、办理住房公积金再次提取。(1)时间:每月1-20日(2)地点: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代理部、德胜分中心或经济服务大厅。(二)提取范围及所须材料1、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名字开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其它可支取银行卡情况请登陆查看)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2、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购房证明、购房收据原件及复印件;(5)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6)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3、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可按季度提取,其他情况按年提取),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复印件。4、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均视同为初次办理),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注:配偶方为主购房人或主承租人的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方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同一套房)。5、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月提取,每年的第一次提取均视同为初次提取)。9、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节书原件及复印件。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11、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12、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1)突发事件的认定范围:&1& 重大疾病①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② 恶性肿瘤;③ 再生障碍性贫血;④ 慢性重型肝炎;⑤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⑥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⑦ 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⑧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⑨ 主动脉手术;⑩其他重大疾病。&2& 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2)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 《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 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 属职工配偶发生的突发事件,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属职工或配偶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须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4& 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5& 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4)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① 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 经医院盖章后的医院住院(门诊)费用清单。③ 其他重大疾病在提供上两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A、提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其他重大疾病,提供本人及配偶收入证明;B、提取申请人或配偶的直系血亲发生其他重大疾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和职工家庭突发事件当事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以上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6& 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4&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① 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② 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③ 家庭收入证明。13、职工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在西城人才办理的首次提取不须提供,首次提取不是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办理的还须提供上述提取材料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相关政策请参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七、转入1、每月1-2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2、原单位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新单位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将新的单位登记号、单位名称和个人编号提供给原单位,原单位在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完转出手续后,原账户金额由原账户直接转至新账户。3、单位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新单位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到“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提供给原单位,原单位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办理完转出手续后,原账户金额转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部,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将金额转至职工个人账户。八、转出1、转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时须本人携带转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须本人签字,由“中心”的工作人员汇总后办理,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间为一个月。2、转至国管分中心、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1)转至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时须本人携带转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北京建设银行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单(银行盖业务用公章,注明转入单位全称、公积金转入银行账号)到“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须本人签字,由“中心”的工作人员汇总后办理。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间为一个月。(2)转至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时须本人携带转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到“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须本人签字,由“中心”的工作人员汇总后办理。一般情况下办理时间为一个月。九、贷款委托“中心”代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相关手续拨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电话96155,“中心”目前不能代办公积金贷款手续。十、计息住房公积金从办理的次月存入个人账户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本息逐年结转。十一、查询1、每年8月份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对账单》,各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到“中心”单位代理部领取。2、持本人身份证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意管理部查询。3、利用住房公积金查询卡查询。4、拨打工行北京市分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了使个人账户信息具有保密性,故在查询程序中外加个人资料设置。具体操作流程:95588→1键(个人客户)→录入工行储蓄存折账号(本人名义开立的任意活期存折)→账户密码→7键(个人住房业务)→1键(公积金查询)→录入个人登记号(见个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对账单)。十二、须知1、委托人事代理单位联系人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年交存额和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为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交存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单位(北京市仅限“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为10%。月缴费额上限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文件规定每年做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1640元执行。月缴额(单位与个人之和)超过当年月缴额上限的,须出示单位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缴存额均须保留整元。3、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3)事业单位;(4)民办非企业单位;(5)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三、政策依据1、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程序及须知7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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