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劳动就业大厦局在就业资金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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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劳动力就业类
1、农民工就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权
利;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可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
村劳动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5)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
(6)残疾人;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8)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3、符合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一年可以享受几次?
一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所需成本
以及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确定,补贴金额200元――20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补贴金额400元――1200元。
5、对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应如何处理?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就业培训的类型有哪些?
对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由社会各类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实施,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对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企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由符合条件的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各地技工学校、职业院校组织实施。
7、创业培训项目申报程序如何?
(1)制定创业培训项目实施计划;
(2)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登记报名,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交存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填写《湖北省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3)培训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并拟定创业培训项目计划。
9、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有何补助?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人员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二、职业培训政策类
10、职业培训分哪几类?
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农材劳动力转移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11、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12、在何处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荆州市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经认定的培训机构。
&&&&13、培训补贴的申领程序?
培训合格后,半年内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有关部门审核公示,检查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14、申领培训补贴提供哪些附件材料?
&&&&&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培训结业证;本人免冠登记照两张;个人存折。
&&&&15、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多少?
200&―2000元/人
&&&&16、荆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训练中心培训类型有哪些?
&&&&&培训类型有: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在职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学历教育。
&&&&17、荆州市就业训练中心有哪些重点培训专业?
&&&&&电氧焊工、数控车工、计算机全科、酒店管理、烹饪、中医推拿、汽车驾驶(C照)、电工电子等。
&&&&18、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对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19、荆州市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基地在哪里?咨询电话是多少?
就业训练中心的地址在沙市塔桥北路55号;咨询电话:0
&&&&20、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有哪些补助?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拨付学员本人。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三、就业政策法规类
&&&&21、《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作用是什么?
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登记证》所载信息全国全省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22、《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依据是什么?
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3、就业登记办理对象有那些?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3)、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5)、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6)、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4、&单位怎么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2)、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2寸照片两张;
&&&(4)、《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一式三份;
&&&(5)、录用有就业经历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持1、4要求的资料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就业信息;录用有就业经历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持失业证明材料和1、2、3、4要求的资料办理;
&&&(6)、批量办理(5名及以上),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信息标准,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
&&&(7)、日前单位为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的,持2、3要求的资料,完成电子信息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25、个人怎么办理就业登记?
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行就业的,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由社区统一办理。
26、失业登记办理对象有那些?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7、失业登记办理办法是什么?
无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和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由社区统一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业经历仍处失业状态登记失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2寸照片2张、失业证明材料和准确地就业信息证明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28、《就业失业登记证》怎么使用?
&&&&持有《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登记证》。
&&&&持有《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时,应在《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29、《就业失业登记证》怎么管理?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自发放之日起至本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回,期间更换、补发时,保留原有编号。《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30、《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怎么办?
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在以适当方式公示后,经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并在补发的《登记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31、单位不为录用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处罚。
32、《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保管?
被单位录用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单位代为保管,离开时交离开者自己保管,其他自己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
33、《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能用手写吗?
&采用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34、《就业失业登记证》能永远使用吗?
不能&。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3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就业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发布职业供求、职业培训、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
  (四)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36、劳动者求职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知识技能、工作经历、求职愿望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3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遵守的地方工资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遵守的地方标准主要有最低工资标准等。
&&&&3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提供哪些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情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9、用人单位开展招聘活动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0、职业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职业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类
&&&&41、职工离开单位后,档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离开单位后,应由原单位在2个月内将该职工档案转至与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关系平级的就业局档案代理服务中心。
&&&&42、档案查询卡是怎样办理的?
答:职工离开单位后,原单位将职工档案转至就业局档案代理服务中心后,由本人持解除劳动合同书及办理失业登记的相关手续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档案卡。
&&&&43、档案费应该怎样交?
答:自档案托管之日起,按每年120元/年的标准缴费,缴费年限满10年后不再缴费。可享受减免优惠的服务对象在就业(含灵活就业)后不再享受减免优惠。
&&&&&44、档案查询卡的作用是什么?
&&&&&答:凭档案卡办理出具证明、转出和退休等业务。
&&&&45、什么时候办理退休手续?需要那些证件?
答: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是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本人或委托人到档案代理中心凭档案查询卡、照片一张、养老手册原件、社保卡复印件,填写退休申请,并留下手机的联系电话(待退休申请办理下来后将会收到短信通知)。
&&&&46、特殊工种退休和病退是哪个部门审批?
答:由人社局养老科审批,档案代理中心是代理经办机构。
&&&&47、病退的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每年的5月和11月。
&&&&48、退休时,档案记载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相符时,以哪个年龄为准?
答:以档案记载的最早的第一张正式表(有行政公章)为准,如:入伍登记表、招工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表等。
&&&&49、档案转出的手续应该怎样办理?
&&&&答:当事人本人凭接受档案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包括聘用合同)和档案查询卡,到档案代理中心办理,先补齐已欠档案费,再填表,在经科长审核、局长审批签字后,可以转走。
注:出具档案接收证明的单位要有档案保管资质。
&&&&50、档案可以借出吗?
&&&&答:一般情况下,私人不能随便借阅档案。相关单位要借阅个人档案时,由借阅单位出具借阅证明书说明理由后,由经办人凭证明到档案代理中心办理,流程与转出档案相同。
五、失业保险政策类
&&&&51、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
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
52、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是怎么规定的?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5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⑴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一年的。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携带哪些材料?
&&&&⑴本人身份证;
&&&&⑵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⑶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⑷社会保障卡号;
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个人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
5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时间要求?
有。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收到《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后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的,不予办理失业登记。
56、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自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之日起计算。
57、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有等待期?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是不存在等待期的,只要失业者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可以从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58、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59、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每增加1年递增2个月失业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0、再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8号令)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61、失业保险金能否一次性发放?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自谋职业,可凭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2、刑满释放人员是否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就是说,无论是谁,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者也不能被排斥在外。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社劳厅函[号)精神,在职人员因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计算。
63、职工因辞职而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般来讲,职工因自动辞职而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重要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自动辞职而失业则属于自愿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64、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到企业后失业,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失业后,其缴费年限应从参军之日算起。
65、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不能。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湖北省政府《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也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
66、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期或者被劳动教养;
&&&(8)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行的。
67、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应尽哪些义务?
&&&&我国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度对此并无统一的规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⑴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的义务。
&&&⑵积极求职和接受职业培训的义务。
&&&⑶通报个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变化情况,要把个人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及时告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否则将可能被视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而受到处罚。
6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根据《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应当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69、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⑴失业保险金;
&&&&⑵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
&&&&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70、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可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哪些服务?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8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材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相关政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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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办社[2006]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6〕4号,以下简称新政〔2006〕4号),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并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对县(市)、区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县(市)、区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
1.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具备的条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新政〔2006〕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2.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要报送下列材料。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
①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
⑤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程序。由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于2、5、8、11月的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于次月20日前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100元确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
1.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具备的条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新政〔2006〕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培训机构为新政〔2006〕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的,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2.申请就业培训补贴需报送下列材料。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
①学员考核登记表;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
④《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凭证等相关就业证明。
3.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程序。由提供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申请,于2、5、8、11月的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于次月20日前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职业培训办法另行规定。
4.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A类专业每人600元,B类专业每人500元,C类专业每人40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费〔号文件执行。其他专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述分类标准确定。培训后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由财政部门先按补贴标准的75%拨付基本培训补贴。待培训就业率达到60%后,再按培训人数和相应专业培训补贴标准补足差额部分。若培训后就业率达不到60%,则按就业人数拨付差额部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由财政部门先按每人700元的标准拨付基本培训补贴。待开业率达到50%后,再按培训人数补足差额部分。若培训后开业率达不到50%,则按开业人数拨付差额部分。每位符合新政〔2006〕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社会保险补贴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费、基本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也可按此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于2、5、8、11月的10日前持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下岗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企业(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2、5、8、11月的10日前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前3个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3个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进行贷款的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县、区财政承担10%)。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市、县(市)、财政可按照新政〔2006〕4号文件规定发放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原企业以外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贴。补助时,由安排此类人员的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及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申请社区或单位。享受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停拨岗位补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A类专业初级每人90元,B类专业初级每人80元,C类专业初级每人7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费〔号文件执行。承担再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按照鉴定职业(工种)的类别汇总情况后,并附符合新政〔2006〕4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初次鉴定证明、《城市居民低保证》、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鉴定机构银行账户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鉴定补贴,经当地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鉴定机构账户。对已垫支鉴定费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鉴定机构将申请到的鉴定补贴发给个人。对无力垫付鉴定费而由鉴定机构代为垫支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鉴定补贴用于补偿鉴定机构代下岗失业人员垫支的鉴定费。
(七)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按河南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经济补偿金补助办法的通知》(豫财社〔号)文件执行。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2/3补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8年底。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五、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一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七、中央和省、市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政策补助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市财政在对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市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八、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各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新乡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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