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府北京市规委网站会记要决定的事能算数吗?

信访局发通知让法院参加协商会 法官参会后未见到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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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这不过是一起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但随后政府部门召开了一场协商会,中建认为,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也被质疑违法颁发房产证。
图为李紫艳律师提供的昆山高新区经发局&会议纪要&首页。
原标题:昆山:法官可以参加政府部门召集的协商会吗
本报记者李林 实习生苏孟迪
又到年关,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紫艳很担心,因和江苏省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间工程款纠纷迟迟未决,中建恐将再次面临农民工上门讨薪等问题。
2006年9月,中建承建了超华的&欧尚中心&项目,2009年5月,项目竣工验收。但同时终结的,还有双方和睦的关系,中建与超华产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原本,这不过是一起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但随后政府部门召开了一场协商会,中建认为,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也被质疑违法颁发房产证。
多年纠纷难断其乱
2009年,项目结束后,中建认为超华拖欠部分工程款。但超华认为,自己已超额支付,不存在拖欠。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另一方面,超华认为,中建一直未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使其无法完成备案及产权登记。
随后,中建以超华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超华也将中建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向其索要工程资料及决算资料。
日,就超华诉中建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建于判决书生效10日内向超华交付工程资料及决算资料。中建上诉后,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中交付工程资料一项。
但判决后的执行过程进展缓慢。中建方面表示,这是由于工程款纠纷案尚在江苏高院审理,工程造价问题法院已指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大部分资料作为证据,暂时无法取回。此外,工程交付时间过久,需组织原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清理和整理,而分包工程部分的技术资料,因分包工程款未支付,也无法取回。中建表示,已分3批向昆山市法院执行局提供了部分资料,但客观上目前无法交齐全部资料,这一点得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周执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的确认。
但中建的解释让超华不满。&今天给你两张,明天给你两张,资料收不齐,还是不能备案。&超华董事长彭来华认为,中建就是想拖,来达到让他付款的目的。
&我是受害者,(为啥)我官司都打赢了,还拿不到材料?&彭来华说,由于不能完成备案、取得房产证,已经入驻的欧尚集团曾多次提出退场,一些商铺也无法出租,超华面临巨大资金损失。
于是,彭来华不断就此事找市政府、区政府。
&协商会&未邀中建参加
彭来华的反映,换来了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经发局&)召集各相关部门举行的一次协商会。但这次会议,中建并不知情。
中建代理律师李紫艳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一份由经发局出具的文件。这份名为《&超华欧尚购物中心&项目竣工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协商会议纪要》的文件显示,日下午,经发局副局长王凤根主持协商会议,昆山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检测中心、市法院、质量监督站、房管处、高新区商会、超华投资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纪要载明,会议中,彭来华对&超华欧尚购物中心&项目竣工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事件进行了概述。随后,各参会部门主管领导对超华的备案资料原件进行了核查,认为除中建未交付资料外,其余资料均齐全,超华无法正常备案的原因确为中建资料不交所致。
最后,会议出具了处理意见,&考虑此工程项目纠纷已久、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方极有可能以工程款项未结清为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以及综合甲方企业所承受的巨大损失,目前较有效的解决的途径就是:在法院执行局对此案执行作出定论后,对该项目进行房屋检测,由相关检测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取代乙方拒不提交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完成该项目的竣工备案及产权登记。&
李紫艳律师向记者说明了这份文件的来源:超华在完成鉴定后,就鉴定费赔偿起诉中建。为了证明自己替代履行的合理性,超华将这份会议纪要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中建在交换证据环节获取了这份文件后,才得知有这场协商会的存在。
&政府部门单听超华讲,我们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李紫艳律师质疑,既然是协商会,为什么要背着中建进行?只有一方参与的协商会,协商决定又怎么能算数?她认为,协商会不合法,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法院和住建局后来的一系列行动,与协商会召开是否有关,也值得怀疑。
协商会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日,超华又申请恢复执行。日,昆山市法院向昆山市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由你单位协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资料并通过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
超华向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申请启动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程序,日,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知超华缴纳鉴定检测费和危房鉴定费。日,昆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了鉴定报告。超华以该鉴定报告为依据,完成竣工备案并取得了房产证。
日,超华再次将中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鉴定所花费用110余万元。日,昆山市法院判决中建于10日内赔偿超华鉴定费损失及逾期利息损失。
&但事实上,收集资料的工作一直在做。&李紫艳律师不解,工程资料交付一案尚在强制执行中,中建需继续准备材料,那么,法院为何又判定其还需承担鉴定费用?随后,中建将鉴定费一案上诉至苏州中院。
李紫艳律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昆山市住建局从备案到发证,均存在违法行为。
她说,首先,以鉴定材料代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完成备案的做法不合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第5条明确列出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其中不包括检测报告。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资料可以被检测报告替代,这种做法亦未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
其次,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李紫艳强调,诸多法律条文表明,竣工结算材料是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但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纠纷诉讼,目前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双方也未达成一致,竣工结算还未完成,无法完成备案及颁发房产证。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秦鹏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不能由鉴定所得的检测报告来替代,政府部门通过协商会作出替代决定,尽管解决了问题,但仍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他表示,如果需要通过鉴定来替代完成相关手续,也应该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司法认定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鉴定资料可否替代工程资料完成备案手续、备案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问题,提出需采访昆山市住建局相关部门。昆山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王豪联系昆山市住建局办公室蒋主任后,告知记者,昆山市住建局表示,由于案件还在诉讼过程中,不便接受采访。
但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长张建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归档及备案过程,自己不负责,不清楚具体情况。对其分管的房产登记部分,张建元说,只要质监站盖章,交付备案之后,有竣工备案意见书,就可到房管部门备案、办理房产证。
中国青年报记者后致电苏州中院,该院工作人员表示,鉴定费纠纷案已于日二审立案。案件承办人黄学辉法官表示,由于该案正在审理中,具体内容不便向记者透露。
参会法官称未见过&会议纪要&
李紫艳律师认为,一切都源于那场协商会。超华后期办手续需要涉及部门的主要领导,都是参会者,唯独将中建蒙在鼓里,制定出一个解决方案。
会议纪要末尾,明确列有参会人员名单,中国青年报记者就参会人员身份进行了多方调查核实:王凤根为昆山高新区经发局副局长,王洁为城建档案馆馆长,李诗莹(本人称应写作李诗茵)为昆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长,张建元为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长,张利军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杨磊为房产交易中心主任,金元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洪贤为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长(张建元称其早前已被抓捕&&记者注),顾张超为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彭来华为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昆山市经发局副局长王凤根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发局的职责就是为企业服务,开协商会的目的,就是把相关部门叫到一起,了解情况,为企业想办法解决问题。&当时不邀请中建,是因为超华是我们的服务对象。&王凤根说,超华是高新区的下属民营企业,&有义务把他们服务好&。王凤根表示,&对我来说,把企业的问题解决掉就行了。&
但李紫艳提出,法院作为独立审判机构,为何参加只有一方当事人的协商会?这其中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
而昆山市法院研究室主任严雪平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协商会属信访性质,法院发表一些观点或建议,不代表法院的意志会强加给政府,也不存在政府的意志可以强加给法院。
王凤根说,经发局是高新区下面的部门,比法院、住建局的级别都低,不可能干预司法。他说,请法院参加是了解执行过程。纠纷拖得太久,执行又没有时间期限,一直拖下去,企业损失会很大。&对政府来说,万一出了问题,我们都要承担一定责任的。&王凤根说,&通过司法渠道,可能遥遥无期,想请法院提出解决办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参加只有一方当事人的协商会是不合适的,应该是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政府出面协调。
中国青年报记者向参会者之一、昆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长李诗茵了解协商会情况。她告诉记者,自己从未见过这份会议纪要。她表示,通知法院参会的时候,没有提到个案,只是说针对备案、办证这些行政方面的事宜进行讨论。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这份文件我没看到过,结论性的意见他们到底是怎么得出的,也没有征求过我个人意见。这个会议纪要怎么写,最后也没有跟我沟通过。&李诗茵说。
昆山市法院研究室主任严雪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法院去参加这类协商会很正常。他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要改革,要统一管理,但法院和地方上,&肯定是要融于这个地方,融入这个群体,不融入就寸步难行。&
严雪平说,信访局发通知让法院去参加协商会,对于大学读法律刚出来的人来讲,会觉得不可理解,&但这个社会就是这样&。
[责任编辑:PN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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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
法官可以参加政府部门召集的协商会吗
本报记者 李林 实习生 苏孟迪
中国青年报
图为李紫艳律师提供的昆山高新区经发局“会议纪要”首页。
&&&&又到年关,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代理人、北京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紫艳很担心,因和江苏省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间工程款纠纷迟迟未决,中建恐将再次面临农民工上门讨薪等问题。
&&&&2006年9月,中建承建了超华的“欧尚购物中心”项目,2009年5月,项目竣工验收。但同时终结的,还有双方和睦的关系,中建与超华产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原本,这不过是一起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但随后政府部门召开了一场协商会,中建认为,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也被质疑违法颁发房产证。
&&&&多年纠纷难断其乱
&&&&2009年,项目结束后,中建认为超华拖欠部分工程款。但超华认为,自己已超额支付,不存在拖欠。双方因此产生分歧。另一方面,超华认为,中建一直未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使其无法完成备案及产权登记。
&&&&随后,中建以超华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超华也将中建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向其索要工程资料及决算资料。
&&&&日,就超华诉中建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昆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建于判决书生效10日内向超华交付工程资料及决算资料。中建上诉后,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中交付工程资料一项。
&&&&但判决后的执行过程进展缓慢。中建方面表示,这是由于工程款纠纷案尚在江苏高院审理,工程造价问题法院已指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大部分资料作为证据,暂时无法取回。此外,工程交付时间过久,需组织原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清理和整理,而分包工程部分的技术资料,因分包工程款未支付,也无法取回。中建表示,已分3批向昆山市法院执行局提供了部分资料,但客观上目前无法交齐全部资料,这一点得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周执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的确认。
&&&&但中建的解释让超华不满。“今天给你两张,明天给你两张,资料收不齐,还是不能备案。”超华董事长彭来华认为,中建就是想拖,来达到让他付款的目的。
&&&&“我是受害者,(为啥)我官司都打赢了,还拿不到材料?”彭来华说,由于不能完成备案、取得房产证,已经入驻的欧尚集团曾多次提出退场,一些商铺也无法出租,超华面临巨大资金损失。
&&&&于是,彭来华不断就此事找市政府、区政府。
&&&&“协商会”未邀中建参加
&&&&彭来华的反映,换来了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经发局”)召集各相关部门举行的一次协商会。但这次会议,中建并不知情。
&&&&中建代理律师李紫艳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一份由经发局出具的文件。这份名为《“超华欧尚购物中心”项目竣工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协商会议纪要》的文件显示,日下午,经发局副局长王凤根主持协商会议,昆山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检测中心、市法院、质量监督站、房管处、高新区商会、超华投资等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纪要载明,会议中,彭来华对“超华欧尚购物中心”项目竣工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事件进行了概述。随后,各参会部门主管领导对超华的备案资料原件进行了核查,认为除中建未交付资料外,其余资料均齐全,超华无法正常备案的原因确为中建资料不交所致。
&&&&最后,会议出具了处理意见,“考虑此工程项目纠纷已久、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方极有可能以工程款项未结清为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以及综合甲方企业所承受的巨大损失,目前较有效的解决的途径就是:在法院执行局对此案执行作出定论后,对该项目进行房屋检测,由相关检测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取代乙方拒不提交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完成该项目的竣工备案及产权登记。”
&&&&李紫艳律师向记者说明了这份文件的来源:超华在完成鉴定后,就鉴定费赔偿起诉中建。为了证明自己替代履行的合理性,超华将这份会议纪要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中建在交换证据环节获取了这份文件后,才得知有这场协商会的存在。
&&&&“政府部门单听超华讲,我们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李紫艳律师质疑,既然是协商会,为什么要背着中建进行?只有一方参与的协商会,协商决定又怎么能算数?她认为,协商会不合法,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法院和住建局后来的一系列行动,与协商会召开是否有关,也值得怀疑。
&&&&协商会后,昆山市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日,超华又申请恢复执行。日,昆山市法院向昆山市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由你单位协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资料并通过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
&&&&超华向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申请启动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程序,日,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知超华缴纳鉴定检测费和危房鉴定费。日,昆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了鉴定报告。超华以该鉴定报告为依据,完成竣工备案并取得了房产证。
&&&&日,超华再次将中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鉴定所花费用110余万元。日,昆山市法院判决中建于10日内赔偿超华鉴定费损失及逾期利息损失。
&&&&“但事实上,收集资料的工作一直在做。”李紫艳律师不解,工程资料交付一案尚在强制执行中,中建需继续准备材料,那么,法院为何又判定其还需承担鉴定费用?随后,中建将鉴定费一案上诉至苏州中院。
&&&&李紫艳律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昆山市住建局从备案到发证,均存在违法行为。
&&&&她说,首先,以鉴定材料代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完成备案的做法不合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第5条明确列出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其中不包括检测报告。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资料可以被检测报告替代,这种做法亦未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
&&&&其次,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李紫艳强调,诸多法律条文表明,竣工结算材料是备案及办理产权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但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纠纷诉讼,目前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双方也未达成一致,竣工结算还未完成,无法完成备案及颁发房产证。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秦鹏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不能由鉴定所得的检测报告来替代,政府部门通过协商会作出替代决定,尽管解决了问题,但仍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他表示,如果需要通过鉴定来替代完成相关手续,也应该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司法认定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鉴定资料可否替代工程资料完成备案手续、备案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问题,提出需采访昆山市住建局相关部门。昆山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王豪联系昆山市住建局办公室蒋主任后,告知记者,昆山市住建局表示,由于案件还在诉讼过程中,不便接受采访。
&&&&但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长张建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归档及备案过程,自己不负责,不清楚具体情况。对其分管的房产登记部分,张建元说,只要质监站盖章,交付备案之后,有竣工备案意见书,就可到房管部门备案、办理房产证。
&&&&中国青年报记者后致电苏州中院,该院工作人员表示,鉴定费纠纷案已于日二审立案。案件承办人黄学辉法官表示,由于该案正在审理中,具体内容不便向记者透露。
&&&&参会法官称未见过“会议纪要”
&&&&李紫艳律师认为,一切都源于那场协商会。超华后期办手续需要涉及部门的主要领导,都是参会者,唯独将中建蒙在鼓里,制定出一个解决方案。
&&&&会议纪要末尾,明确列有参会人员名单,中国青年报记者就参会人员身份进行了多方调查核实:王凤根为昆山高新区经发局副局长,王洁为城建档案馆馆长,李诗莹(本人称应写作李诗茵)为昆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长,张建元为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长,张利军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杨磊为房产交易中心主任,金元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洪贤为昆山市住建局副局长(张建元称其早前已被抓捕——记者注),顾张超为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彭来华为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昆山市经发局副局长王凤根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发局的职责就是为企业服务,开协商会的目的,就是把相关部门叫到一起,了解情况,为企业想办法解决问题。“当时不邀请中建,是因为超华是我们的服务对象。”王凤根说,超华是高新区的下属民营企业,“有义务把他们服务好”。王凤根表示,“对我来说,把企业的问题解决掉就行了。”
&&&&但李紫艳提出,法院作为独立审判机构,为何参加只有一方当事人的协商会?这其中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
&&&&而昆山市法院研究室主任严雪平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表示,协商会属信访性质,法院发表一些观点或建议,不代表法院的意志会强加给政府,也不存在政府的意志可以强加给法院。
&&&&王凤根说,经发局是高新区下面的部门,比法院、住建局的级别都低,不可能干预司法。他说,请法院参加是了解执行过程。纠纷拖得太久,执行又没有时间期限,一直拖下去,企业损失会很大。“对政府来说,万一出了问题,我们都要承担一定责任的。”王凤根说,“通过司法渠道,可能遥遥无期,想请法院提出解决办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参加只有一方当事人的协商会是不合适的,应该是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政府出面协调。
&&&&中国青年报记者向参会者之一、昆山市法院行政庭庭长李诗茵了解协商会情况。她告诉记者,自己从未见过这份会议纪要。她表示,通知法院参会的时候,没有提到个案,只是说针对备案、办证这些行政方面的事宜进行讨论。
&&&&“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这份文件我没看到过,结论性的意见他们到底是怎么得出的,也没有征求过我个人意见。这个会议纪要怎么写,最后也没有跟我沟通过。”李诗茵说。
&&&&昆山市法院研究室主任严雪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法院去参加这类协商会很正常。他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要改革,要统一管理,但法院和地方上,“肯定是要融于这个地方,融入这个群体,不融入就寸步难行。”
&&&&严雪平说,信访局发通知让法院去参加协商会,对于大学读法律刚出来的人来讲,会觉得不可理解,“但这个社会就是这样”。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洛阳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一纸违法《纪要》剥夺我在机关退休权利
洛阳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
一纸违法《纪要》剥夺我在机关退休权利
&&人大常委会:
&&&&&&&&您们好,我又来打扰您们了,这是我第三次给你们写上访诉求。
但前两次上访我都收到您们的回复:“请转给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洛阳市信访局并没有按回复的意见转到有权处理的单位。我是副县级干部应转到市编制委员会或组织部,而转到我本人所在单位——洛阳市发改委。发改委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因我的上访问题市发改委十年向市人事局编委,市政府写过五次报告都石沉大海。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又把我推入社会按破产企业办退休,虽然有碗饭吃了,但迫使我每月少拿近1500元养老金,给我经济上、精神上造成很大压力,不仅不公平、不合法、还影响我全家安定。所以,我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诉求。请给我一个明确的回复。我该不该诉求,向谁诉求,因全国人大是有这个权力的。请看事实如下:
一、洛阳市政府及人事局严重失职,渎职,使市发改委十年五次请示石沉大海。
1989年计划会议期间,根据上级计划会议精神,要推行计划体制改革,委主任谭宝泰和主管计委的常务副市长白光第曾多次找我谈话,动员我去筹建洛阳市农业投资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省、中央农业投资公司报项目要钱,和对外筹集农业投资。我当时很犹豫,因年纪大了,没上过学,又是个试点单位,不太想去可又说不出口,因自己是党员干部,组织上这样安排,怎么能不去呢。会议快结束时,谭宝泰又对我说:“你有啥想法写出来,我们好研究”我就以便信的方式给谭宝泰,常务副市长白光苐写了封信,提了四个问题,如公司性质、注册资本开办费、人员来源、办公用房。在人员来源中明确提出,计委支持四个人,工资关系保留在计委,其余人员由公司借调,当天就交给谭宝泰,谭看后,就签字“同意”,并说:“请白市长、谢市长再看看。”于元月24号谭交给我原件,我看到白光苐、谢应权(管财政的副市长)都划圈签字了,我怕有变立即复印了一份,做为存根才把原件交给谭,没过几天,市政府正式下文筹建《洛阳市农业投资公司》
我拿着市政府下的文件,找到市招标办主任吴良贵借了几万元,就开始筹建了,并打着市政府和市计委的旗号到省计委农业处和省农行筹集资金,在省计委农业处的协调下,用省农业银行的支农外汇进口200吨鱼粉,入进洛阳后就给了洛阳市机械化养鸡场,一下子就收入120多万元,既解决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还了借用的开办费,还租了部队的一栋房子,作为办公场地和备齐了办公用具和三部汽车。白、谢两位副市长批的40万元注册资本和开办费一分钱没要就办好了注册;在省计委农业处的协调下,经省建行介绍又到山西晋城市建行,为洛阳拆借5000万元低息贷款。但在1990年下半年分配拆借资金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计委认为公司有钱了,采取欺上瞒下的办法把我的工资关系于10月30日转到公司,我去计委领十一月份工资才发现,当时我和谭宝泰吵了起来,在副主任张祖训的劝说下,并答复很快转回才解围;二是市政府研究分配5000万拆借资金时,市建行坚决不同意,因拆借资金是以农业投资公司名义存在市建行的,市建行认为农业投资公司虽然注册了,但没有资金经营许可权,需到人民银行办好批件才能动用。公司到人民银行办经营许可证时,人民银行回答的很干脆:现在不让办了,专业性投资公司不让搞了,我立即和省、中央公司联系确有此事。市农业投资公司也属解散范围。绝不像《纪要》上所说的,公司倒闭了。1991年春节过后,我以文字形式向市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在晋城建行拆借的5000万元退回;二是公司向何去处?其中又提出把我工资关系转回市计委。不巧的是我于4月14号,突发脑出血,并送到二医院抢救,住院8个月,出院后已是1992年元月,而且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医疗费用是公司卖了办公用具和汽车和医院结账的。在公司解散时又结算到我的工资上,一直推算到1995年。参加工作几十年的我,从那以后我既没单位,也没领过工资,全靠借贷维持生活和看病。我老伴每天除护理我外就去上访,到1996年7月原市计委才以(1996)50号文件向市人事局写了第一份请示:《关于把左敬刚同志工资转回计委的请示》1996——2006年十年中原计委向市人事局、市政府先后写过五次报告,每次报告都是实事求是的,如:请示为我提前办退休,一是病重还有两位老人,生活负担重。二是国务院1978年下文《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规定年满五十岁,工作年满10年,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我已工作30多年,已53岁;还有去筹建公司,领导有承诺工资关系保留在计委,而这些请示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复,更没做任何解释,不是失职、渎职是什么呢?难到不应该问责吗!
二、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纪要,是违规违法的。
2004年6月底,我脑血管出血病又复发,全家人出动从银行到亲友四处筹款,才把我送到市中心医院抢救。在医院的帮助下,请天津医学院专家来洛阳,给我做了脑血管切除手术,住院二十多天,因经济困难就出院了,经一年多休养,出现了奇迹能行动了,我就又开始上访,并把我的情况反映到《东方今报》上,该报非常负责,不愧为党和政府及广大人民的喉舌,特派记者来洛阳采访三天,并以《一个科长十五年的凄凉生活》发表在2006年4月24号的《法制早报》上。还上了《新浪网》,才这引起时任市长连维良的关注,签发到市发改委,人事局,要这两个单位做调查,市发改委写了调查报告称“媒体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要求市政府把我的工资关系转回发改委”而人事局又不了了之放哪了。市政府也没人追查问责,过了一年多,到2007年8月不知怎么又转到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上,在召开这个会议之前,市信访局,人事局没有任何人找过我调查,一直到《纪要》出台,发改委于2008年找我签字,要把我推到社会上办退休我才知道,我立即找到常务副市长吴中阳,他动员我先签字,先解决吃饭问题,有什么问题再反映,再研究。我一边办,一边又把情况反映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我认为:洛阳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纪要是违法的。同时,教训告诉我,有些领导说话是不算数的。如《纪要》首先违背《合同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书面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989年元月组织上动员我去筹建洛阳市农业投资公司,我要求保留我在市发改委的工资关系,委主任,主管市长都签字“同意”的就已形成合同;二是违背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我的上访问题出现后,市发改委向市政府及人事局写过五次报告,市政府、人事局就是不办理,把政府的失职、渎职让我埋单,这合法吗;三是市人事局在信访联席会议上说:按公务员条例规定左敬刚不应该再回发改委。人事局做为政府主管人事的职能部门做出这样的解释也是违法的。因“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我的事发生在1989年到1990年,公务员条例是1993年才公布的。这样的解释既不懂法,还很无知。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没有任何人出来提出疑问。
三、市信访局、人事局违规行政,还拉大旗作虎皮吓唬上访人。
我于2008年到2009年曾两次给全国人大发过上访诉求,而且都有回复,回复上明确指出“请转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而市信访局接到这个回复后没有转到有权处理的人事局,而转到没权处理的发改委。市发改委给市信访局的回函称:“我委既没有解释权,又没有办理权,请转到有权处理的单位。”我持着这个回函找到市信访局转信科科长张某,他见了大发脾气说:“你们发改委有什么权力提这个建议”我和他大吵了一架。不几天我又找到当时的信访局局长王玉峰,并带上吴中阳副市长在我们的建议书的批示:(建议召开听证会解决我们的上访问题)王见了后说:“我和你是不对称的,到信访局了得听我的,听证会我参加的多了,各说各的理统一不了。”听证会没指望了,我又找到市人事局副局长李树理,还没等我们说完,另一个也姓李的副局长说:“我们人事局听市委的还是听你们的”(当时有三个上访人再埸)言外之意,市委信访联系会议已定了,你们敢反市委。我当时就反驳:“应听法律的,市政府、市委也有违法的”我这一反驳,这个副局长起来走了,把我们放那了。&&&&&
四、最后要求市委、市政府按周永康同志七月二十一日召开的全国信访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要求:“各级干部要真正把人民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加大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要深刻吸取有的地方因违反政策,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引发群体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纠正工作中,作风上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妥善处理重复信访事项,精心细致做好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河南省委副书记叶冬松于七月二十三日贯彻中央信访工作会上强调:谁违法造成的信访问题,就有谁去解决,来回推逶要问责的。我的信访问题开始是原计委造成的,但发改委知错就改,多次给市政府市人事局写报告,但没人管,还以市委、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纪要的名义,转移违法行政,实际上是错上加错。我认为市委、市政府应给我一个说法,才能做到案结事了。
&&&&&&&&&&&&&&&&&&&诉求人:左敬刚于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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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纱厂路口西南角14号楼4单元20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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