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业银行利率表2014公告(2014)41号文件

当前位置: >>>>
(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8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黎燕飞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部门:桂城法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14。
负责人陈南欢。
委托代理人王博和廖金华,分别是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黎燕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黎燕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被告在申请表上确认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合约的规定。原告经审核后同意发卡,卡号为000404XXXXXXX99,信用额度为2万元。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但未在正常期限内还款,后原告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但被告仍没有及时偿还该透支款。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信用卡服务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是信用卡的使用人和持有人,原告为被告提供信用卡透支服务后,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归还透支款。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且已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截止至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545.63元、利息2142.91元、滞纳金659.5元,共计12348.0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信用卡透支本金9545.63元、利息2802.41元(含利息、滞纳金及其其他费用,暂计至日),并从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滞纳金和利息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50元。
被告黎燕飞没有答辩和举证。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被告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客户信息联网交易查询(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开卡基本信息资料、个人信用报告、黎燕飞交易明细(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催收基本资料(2份,原件),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开办了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截止至日被告透支信用卡本金9545.63元、利息2142.91元、滞纳金659.5元,按双方的约定被告已经构成违约。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的举证1-2形式及内容合法,复印件均有原件核对无异,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开办金穗贷记卡。原告受理了被告的申请,并为被告开办了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为000404XXXXXXX99号。被告在填写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时表示其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十二条规定:“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收”。被告领用其申办的金穗贷记卡后进行消费和取现,至止,被告欠原告透支本金9545.63元、利息2142.91元、滞纳金659.5元,合共12348.04元。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等便利。被告在原告处申办了金穗贷记卡,双方约定遵循的是《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双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被告已经使用其申办的贷记卡进行消费和取现,被告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已透支的款项予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其用贷记卡透支的款项本息及相关费用予原告,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归还款项12348.04元(其中包含本金9545.63元、利息2142.91元、滞纳金659.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十二条约定的标准即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欠款的利息,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算的滞纳金,由于双方对滞纳金计算所依据的“最低还款额”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细化的约定,滞纳金是按日、按星期、按月或者按年收取也不明确;此外,涉案贷记卡已被停用,故原告提出按月累进计算滞纳金的主张有所不妥,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50元问题,由于双方在领用合约中没有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需由被告承担,且原告虽然聘请了律师参加诉讼,但原告实际上并未支出该费用,故本院对原告此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燕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穗贷记卡的欠款本息、滞纳金合共12348.04元(其中包含本金9545.63元、计至日止的利息2142.91元和滞纳金659.5元)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并应从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以9545.63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1.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汤镜波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丽曼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和投资、价格管理,指导全区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经济调节部门。业务上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同时指导我区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自治区物价局位于南宁市星湖路)……
各市发改委子网站
行政许可公示
非行政许可公示
当前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www.    来源:高技处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桂政发〔2011〕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12〕302号)要求,加快培育发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决定2014年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养生长寿健康产业、海洋产业、生物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
&&& 围绕新能源、养生长寿健康、海洋、生物农业等(详见附件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扶持推动市场需求大、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产业化及示范应用,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推进重要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 (一)产业创新能力建设。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和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发展确定的重点领域,支持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带动能力的大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通过产学研合作,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建设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提升现有的创新基础能力,完善关键研发试验、工程化验证和成果转化条件,为产业发展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
&&& (二)优势产品技术升级和产能扩大。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支持产品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具有出口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以提升技术水平和扩大生产规模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骨干企业。
&&& (三)新产品产业化。针对国际和国内市场需求,重点支持市场潜力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产业化和应用示范,形成规模化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 (四)重要产业基地建设。以养生长寿健康产业和生物农业为重点,支持具有目标任务明确,市场定位准确,能够产生带动效应的重要产业基地建设,推进产业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及重大疾病原料药广西基地建设规划》,扶持生物医药龙头骨干企业建设栽培或养殖原料药材规范化生产(GAP)基地,通过濒危药材的野生抚育生产或野生变家种,推进优势资源的可持续供应。
&&&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广西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会计核算办法与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或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行为。
&&& (二)企业应为行业优势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措能力,以及良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
&&& (三)所有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要求;已经完成项目实施和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能够按照文件要求提供土地、规划、备案(核准)、环评、资金等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申报产业化项目原则上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自筹不低于总投资的30%。
&&& (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所申报项目应具有知识产权清晰的核心技术(包括发明专利、省级及省级以上权威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产品的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若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 (五)优势产品技术升级和产能扩大项目。所申报项目应具有知识产权清晰的核心技术;涉及扩大生产能力的优势产品,近三年的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原则上应在30%以上。
&&& (六)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相关研发设施,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 (七)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养生长寿健康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须属于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项目,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能够对产业集聚发展起关键作用。原料药基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较为完善,并提供可进行大规模人工种植、养殖或抚育的建设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鼓励医药骨干企业与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资源有效合作,共同申报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 三、申报材料
&&& (一)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纳税情况表(见附件3);
&&&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编写要点详见附件4);
&&& 以上材料须按规定顺序编制目录,并用A4纸装订成册。
&&&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 (一)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由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企业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行文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二)专项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请在此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技处。(邮箱:gjc@)
&&& (三)项目申报完成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评审与批复。
&&& 附件:1.2014年专项重点领域实施指南
&&&&&&&&&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
&&&&&&&&& 3.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承担单位2013年度纳税情况表
&&&&&&&&&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 5.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2014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钟毅
南宁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  报警电话:、  桂ICP备号
网警备案号18
建议使用、IE7.0或以上浏览器获得最佳显示效果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桂农业公告〔2014〕55号
下载积分:600
内容提示: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2|
上传日期: 20:08:14|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桂农业公告〔2014〕55号.DOC
官方公共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4农业银行分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