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证券公司副总监有没有按成量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提成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_沪市公告_财经纵横_新浪网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cn 日&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独立董事钟秀芳,委托赵程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赵健董事委托李静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1.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4、公司负责人林斗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建朝,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雪雁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4.2 新聘或解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日,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选举林斗明、张明峰、邱建朝、赵健、李静、赵程、钟秀芳为公司董事组成第五届董事会;选举雷洪、罗远航、刁光明为公司监事,和公司第三届职代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职工监事张思菀、徐沛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斗明为公司董事长;聘任张明峰为公司总裁;聘任邱建朝为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续聘陈钢、王镰、周鸿为公司副总裁;续聘王传福为公司总工程师;续聘文峰为公司财务副总监;聘任孟寰为公司总裁助理;续聘陈璞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续聘侯伟齐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已经向长葛法院申报了对河南四通的债权;公司仍继续积极与主要债权人协商,推动债务问题的处置进程,努力解决债务危机,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稳定经营业务;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尽力化解和降低过去累积造成的担保风险,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一亿担保案下达了中止诉讼的裁定;公司将继续追讨被占用资金和财产;公司将着重抓好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尤其是要克服困难扭转工期滞后项目的被动局面,努力维护业务稳定;落实目标责任制,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努力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积极寻求战略投资者。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4年年报出具了“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非标意见进行了说明。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上诉的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的一亿担保案下达了中止诉讼的裁定;河南四通仍处于当地法院成立的监管组监管下运行;其它事项暂无新的进展。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一、公司与广汉第一建筑公司、广汉东嘉集团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我公司给付广汉一建4590916余元,广汉一建赔偿我公司损失862398余元,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于日开庭审理,现尚未宣判。本期无变化。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3)一中民初字第12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川国际在7日内一次性返还中国华西企业公司的贷款本金元和相应利息,以及拖欠的承诺费元。现无新的进展。
  三、河南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诉河南四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判决河南四通公司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涉案本金4000万元、利息另计,诉讼费59万元。河南四通提起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城信社向许昌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河南四通公司大量的资产,在执行中划走了500余万元的应收帐款。但由于河南四通公司被债权人冯双喜申请破产还债,河南长葛法院受理后有关河南四通公司的所有诉讼和执行案件都已经中止。本期无变化。
  四、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诉河南四通借款纠纷案,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4)许民二初字第15号判决书判决河南四通偿还借款1850万元,利息1398600元。经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但同样由于河南四通公司被债权人冯双喜申请破产还债,河南长葛法院受理后有关河南四通公司的所有诉讼和执行案件都已经中止。本期无变化。
  五、郑州市商业银行诉河南四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日开庭审理,判决河南四通公司偿还借款2998万元。但同样由于河南四通公司被债权人冯双喜申请破产还债,河南长葛法院受理后有关河南四通公司的所有诉讼和执行案件都已经中止,该案也就没有进入二审程序。本期无变化。
  六、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诉河南四通公司借款、中川国际公司担保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已定于日开庭。分两个案件,涉案金额计10000万元人民币。同时查封了中川国际对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元的应收帐款;查封了中川国际对四川中川投资控股元的应收帐款和4000万股股权;查封了中川国际对四川中川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元和后续排队查封了中川国际在成都市武侯横街的房地产;查封了中川国际在江西通富房地产公司的4000万股股权。河南高院一审判决四通公司偿还借款,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日作出了中止裁定。
  七、四川第一纺织公司执行我公司货款案。本息累计已逾800万元,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近两年来,我公司至今没有实际给付资产。本期无变化。
  八、债权人冯双喜申请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日受理了该申请。现河南四通公司处于法院成立的监管组监管运行阶段。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月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7.3 报表附注
  四、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1、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概况
  (1)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冯双喜对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四通)的破产还债申请,河南四通已进入其破产案被法院受理阶段,由当地法院成立监管组监管运行,本公司对河南四通已失去实质控制权,故公司对河南四通的长期股权投资仅按成本法核算,并根据其财务状况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受上述情况影响,公司无合并会计报表单位,仅编制母公司会计报表。
  (2)本公司河南分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依赖于河南四通,河南四通已进入其破产案被法院受理阶段,河南分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故未将其纳入母公司汇总会计报表。
  2、公司本期汇总会计报表范围无变动。
  11、短期借款
  (1)明细列示如下:
  (2)逾期借款列示如下:
  (3)逾期借款中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513.06万元已被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附注八、4、⑤。
  2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1)分项列示如下:
  (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列示如下:
  (3)本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1,000万美元贷款,系由四川省财政厅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日至日。根据财政部[财行函(2003)7号]“财政部关于中川国际公司乌干达欧文电站善后工作外汇贷款处理意见的函”,该贷款展期至日,展期期间不计利息。公司至今尚未取得展期合同。
  (4)本公司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1,223.2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124.18万元)借款已逾期,贷款利率7%。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已于2004年将该项贷款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八、或有事项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因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本期未合并报表,故河南四通对外提供担保依据2003年年度会计报表资料披露)
  ①本公司为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2,980万元,期末实际贷款12,980万元。
  a.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的贷款授信额度人民币7,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报告期末实际贷款7,000万元均已逾期。
  b.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申请办理6,000万元承兑汇票(期限六个月)非保证金部分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本期末,该票据承兑已逾期。
  2004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二初字第17号、1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偿还前述所欠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7,000万元借款及3,000万元承兑借款,暂计至日的利息611.58万元,日以后利息分别按日万分之二点一、万分之五计算。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查封本公司部份资产。本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05年1月被受理。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案件中止诉讼。
  公司已对上述逾期借款担保的本金10,000万元、截止日的逾期借款利息约1,742.7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7.06万元,全额预计负债11,849.79万元。同时因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司法程序,上述判决已中止执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和本公司均已申报债权。
  c.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的2,98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截止本期末,该贷款已逾期。由于该项贷款同时由河南四通提供评估现值为1,431万元的土地作抵押物,故本公司预计负债金额1,549万元。
  ②为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2,101.27万元,期末实际贷款22,101.27万元:
  a.日,本公司与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将本公司应付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贷款本金30,437.70万元(其中人民币14,520万元,美元1923.24万元)中的20,313.55万元(其中人民币14,520万元,美元700万元),转让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将本公司应付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的剩余贷款1,223.24万美元转为正常贷款,在2003年3月、2004年5月、2004年6月依次归还523.24万美元、350万美元、350万美元。本公司为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司原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20,313.5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债务承担协议中约定外经实业对该贷款的还款计划为:2002年9月还款700万美元,2004年7月还款5,000万元人民币,2004年8月还款5,000万元人民币,2004年9月还款4,52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期末,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偿还已到期的700万美元和14,520万元人民币,2002年4月后的借款利息均未支付。日,本公司与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的《债务转移通知》,该通知告知:中行四川省分行已将上述700万美元和14,520万元人民币本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目前,本公司准备与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商洽新的债务重组方案。
  b.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终字第102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为成都中服出国人员服务中心在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19万美元及支付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贷该笔贷款,本公司为新的承贷主体提供担保责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通过决议:本公司继续为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分行的219万美元贷款(期限十一个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03年底,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陆续偿还交通银行成都分行3万美元,贷款本金已降至216万元美元。日,本公司接到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担保权利转让及催收通知》,该通知告知:交行成都分行已将其对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16万美元贷款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截止本期末,公司对上述逾期借款担保的本金22,101.27万元已预计负债7,700万元。
  ③为深圳市中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00万元,期末实际贷款约944万元。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本公司与深圳市中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本公司为深圳市中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振兴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一年。日,本公司接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还款通知书(担保人),该通知告知逾期本金为944万元人民币。
  ④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河南省葛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5,050万元。
  该担保涉诉情况详见附注八、5、③。
  ⑤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河南佳和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5,000.00万元,期末实际贷款金额3,000.00万元。
  该担保涉诉情况详见附注八、5、④,上述④、⑤两项所述担保中有担保合同文件的共计9,150万元,实际贷款金额7,150万元。无担保合同文件的共计900万元。前述担保均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未经正常审议程序,以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义违规提供。
  上述为关联方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合计金额50,131.27万元,期末实际贷款约为44,075.27万元。
  ⑥2004年月11月7日,公司以成都外供站营业大楼为四川国际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7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3、本公司对外担保
  本公司前身和本公司对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原名重庆市政对外建设总公司,1995年更名为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外建)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贷款950万美元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保证的期限为保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止。
  日,本公司与重庆市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了《债务重整协议》,认可:截至日,重庆外建对东资公司的债务本息总额为1,600.5万美元(其中本金为950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13,270万元。在重庆外建按照还款计划履行完成共计2,900万元人民币的还款责任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豁免重庆外建整个债务的剩余款项的偿还责任并免除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和本公司的担保责任;或在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和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豁免重庆市外建整个债务的剩余款项的偿还责任并免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
  截止本期末,重庆市外建已按债务重整协议支付了第一、二期应还款金额2,400.00万元,剩余债务500万元将于日到期。
  4、本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①本公司为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0,000万元,已涉诉,详见附注八、2 ①所述。
  ②四川省第一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中国四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广元公司棉花代理进口纠纷案,涉诉金额约530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民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该货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截止本期末,本公司对此项诉讼累计预计负债800.42万元。
  ③本公司与广汉第一建筑公司、广汉东嘉集团关于乌干达欧文电站房建工程违约纠纷案,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998]德民初字第3-1号),判决本公司付给广汉第一建筑公司459.09万元,广汉第一建筑公司赔偿本公司86.24万元,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57.01万元。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于日开庭审理,现尚未宣判。截止本期末,本公司对此项诉讼预计负债430万元。
  ④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广元西凤游乐场游乐设备及安装款案,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初审判决([2001]成经初字第558号),判决本公司向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231.66万元及违约金23.166万元,并赔偿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2.28万元。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于日开庭审理,现尚未宣判。截止本期末,本公司对此项诉讼预计负债257万元。
  ⑤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本公司及中国华西企业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借款纠纷案,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3〕一中民初字第12347号),判决本公司向中国华西企业公司一次性返还贷款本金5,130,576.94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及拖欠的承诺费152,002.83元,中国华西企业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支付相关款项。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04〕一中执字第1100-1号),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本公司上述判决款项进行冻结、划拨。由于本公司帐户款项不足,本公司办公楼先后两次被债权人申请进行评估、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所欠债务。由于该房屋的合同购房人、抵押权人、开发商均提出异议,拍卖最终被取消。
  ⑥本公司诉四川中川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联合开发纠纷案,涉案金额210万余元,四川中川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于2004年5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日,金牛区法院(2004)金牛民破字第2-15号、2-14号确认本公司债权150万元,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法院宣告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本公司对该款项已全部计提减值准备。
  5、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①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债权人冯双喜申请破产还债,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日受理该申请,目前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处于法院成立的监管组监管运行阶段。截止本期末,公司已全额计提对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投资减值准备5,048万元,并预计对其担保责任负债13,398.79万元。
  ②河南省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诉本公司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850万元借款纠纷案,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2004〕许民二初字第15号),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1,850万元、利息139.86万元及案件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19.55万元。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上述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判决进行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由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万元。因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司法程序,河南省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已作债权申报。
  ③河南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诉葛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4000万元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2004〕许民二初字第11号、第14号),葛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河南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1,226.90万元及案件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59万元,河南四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上述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二终字第138号、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判决进行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由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万元。随后,河南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向许昌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河南四通大量资产,在执行中划走了500余万元的应收帐款。因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司法程序,该公司所有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均已中止,河南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已作债权申报。
  ④郑州市商业银行诉河南佳和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998万元借款、担保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2004〕郑民三初字第135号),河南佳和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郑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借款本金2,998万元,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为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司法程序,郑州市商业银行已作债权申报。
  九、承诺事项
  本期本公司无重大需披露的承诺事项。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
  1、截止本报告日,已到期但尚未偿还的借款及长期挂帐的应付款项偿付情况如下:
  2、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人民币3000万元和7000万元两个保证合同纠纷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所提出的二审上诉,分别作出中止诉讼裁定。
  3、截止本报告日,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1997年2月由四川省财政厅提供担保本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用于解决乌干达欧文电站工程项目的遗留问题,该贷款已于日到期。经申请,国家财政部日出具了《财政部关于中川国际公司乌干达欧文电站善后工作外汇贷款处理意见的函》[财行函(2003)7号],根据该函,该贷款延期至日,延期期间不计利息。截止本期末,延期手续仍未办理完毕。
  2、以前年度,本公司将所持成量股份96.8万法人股、四川现代发展公司、北海中川国际房地产公司、四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南公司股权予以转让,股权变更手续尚未办理。
  3、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的法人股84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12%)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为四通投资有限公司向该行借款提供出质。质押期限自日至日。上述质押已于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立裁字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知: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8400万股法人股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起的诉前保全申请被继续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原日至日止延期至日止。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知: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8400万股法人股被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日至日止。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知: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8400万股法人股因南昌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诉深圳通富达、四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被冻结,冻结期限自日至日止。
  十二、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在大量到期债务和对外担保的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逾期银行贷款本金总计26,346.69万元,其中已涉诉本金513.06万元。逾期贷款相关利息均未支付,仅按正常利率预提利息支出,未考虑可能存在的逾期罚息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截止本期末,本公司对外逾期债务担保本金总计36,025.27万元(不包括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其中已涉诉担保本金总额10,000万元。
  3、本公司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已被当地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处于法院成立的监管组监管运行阶段,公司主营业务受到重大影响。
  4、本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活动依靠境外承包工程,境外工程项目存在结算周期长,收入不稳定的特点。且由于公司目前缺乏足够的流动资金支付招投标保证金,在争取境外工程项目上后继乏力。
  5、截止本期末,本公司累计亏损78,404.42万元,净资产为-52,170.58万元,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境地。
  6、由于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存在上述严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公司管理当局已经或将要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故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须的调整。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没有发生变化。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
 沪市公告栏目 相关链接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其他文章
电话:010-4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赋成量化1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