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保险的案子没结算完 第二年保险打几折的保险怎么交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如何承担责任 - 湖北法院网
  当前位置: ->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如何承担责任作者:陈忠军&&发布时间: 12:26:15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祁某大  被告&&祁某小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  日,祁某小持“B”证驾驶属其兄祁某大所有的普通小客车,沿荷沙线由东向西行驶,19时许通过某路段时,与从左向右横穿公路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小客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祁某小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于日入住某医院治疗37天,因张某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医院于同年3月2日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共用去医疗费14886.84元,其中祁某小于日向医院预交住院费1000元。该医院建议张某后期治疗(取钢板)需费用4000元左右。日,张某的伤情经鉴定,其伤残程度属九级,用去鉴定费420元,材料打印费158元。另查明,祁某大于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交纳车辆保险费2039.49元,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至日24时止。张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祁某大、祁某小、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9800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祁某小所驾驶的车辆,在发生事故前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祁某大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其性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相一致。本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祁某大、祁某小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直接向张某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张某与祁某小根据各自的过错,由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祁某小承担次要责任。祁某大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祁某小驾驶,应与祁某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张某应当受偿的经济损失57412.02元(医疗费18886.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5元、误工费1186.92元、护理费813.26元、残疾赔偿金32092元、鉴定费、打印费共578元、差旅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张某50000元;祁某大、祁某小赔偿张某2964.81元(已付1000元,应从中扣除)。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其余部分由张某自己承担。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6元及其他诉讼费1724元,合计4000元,由张某负担2400元,祁某大、祁某小负担1600元。  一审判决后,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我公司与祁某大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因而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祁某大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属自愿性条款,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我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只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负赔偿责任。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张某对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某辩称:按照《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祁某大、祁某小二审时表示服从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某财产保险公司与祁某大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财产保险公司于日赔偿张某损失38000元;二、祁某大、祁某小赔偿张某损失2964.81元。  此案虽经调解,但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前,二审法院审委会讨论时,对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很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损失共计57412.02元,由祁某大、祁某小连带赔偿40%即22964.8元,但由于祁某大对其车辆参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祁某大、祁某小应承担的责任,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50000元内直接向张某赔偿22964.8元。  理由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和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基础,此为责任保险的基本理念。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这样的法律设计为我国《保险法》第50条所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依照该条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充其量是替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受害人的责任,其法律性质为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的法定的保险给付义务,这种义务,仅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缔结有关,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自无关系,故不存在保险公司是承担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问题。但依照我国《道交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了一个答案不十分明确的问题,即不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否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论其赔偿责任的高低,保险公司均应向受害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难道仅仅在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区分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或者才有必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是否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保险给付义务呢?显然,这种观点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相互矛盾,与《道交法》第76条条第2款的规定即“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相悖。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对该条第1款具有限制作用,在适用第76条第1款时,必须考虑第76条第2款。依照责任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人没有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义务,惟有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因此,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不仅取决于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依托。因此,在本案中,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祁某大的车辆参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元,因而应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向受害者直接赔偿50000元,超出部分7412.02元,由祁某大、祁某小连带赔偿2964.81元。即维持一审判决。  理由是: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各方是否有过错或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由当事人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受害者予以直接赔偿,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否则,纠缠于过错,就在条文上无从解释后面的“如果其损害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其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则由事故当事人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的规定。如对该条款作限制解释,则违反了该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利益。因而保险公司应当无条件地首先对受害者在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才由当事人根据归责原则分担。本案中,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故应向受害者张某直接赔偿50000元,对超出部分,由张某与祁某大、祁某小根据其过错,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  [评析]  本案在讨论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某财产保险公司是依《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最高保险金50000元,还是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内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限,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一、保险公司、机动车肇事者或所有人(为便于表述,指机动车投保的被保险人)、第三者(受害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第三者之间是基于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而保险公司与机动车所有人之间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关系。按照法理,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他们之所以能在同一案件中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是基于法律(《道交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而决定的,其目的是减少诉累,及时、合法、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人文关怀。但不能基于此而加大保险公司的责任,而应当准确理解《道交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对其应负的保险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只是基于保险合同,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能撇开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和赔偿范围,而直接向受害者赔偿。  有人提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道交法》是特别法,《保险法》是普通法。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道交法》和《保险法》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属平行法。当法与法之间产生冲突时,应当由立法部门进行解释。在立法部门未作出解释之前,应当尽量依照法律的规定,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神,合乎公平与正义的理念来作出判决。  第二、对《道交法》“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理解。这里的保险责任,实际上就是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其特征表现为: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刑事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3、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4、保险赔偿限额给付。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可能约定保险金额,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均以合同的最高金额为限。《道交法》第76条中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实际上援引的就是《保险法》中的责任保险的定义。从上述保险责任的特征可以看出,责任保险,是为了分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防止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第三者(受害者)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先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使第三者受到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但由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只能约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该最高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是《道交法》第76条中所指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最高保险金额及最高保险金额以下均属其范围)。问题是,《道交法》第76条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后加了一个“内”字,以及紧接着表述“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没有超出责任限额,是否也要按最高限额赔偿,或者是按低于最高限额进行赔偿呢?这就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张某的损失为57412.02元,保险最高限额为50000元,如果张某不负任何责任,那么,某财产保险公司就应按最高限额50000元予以赔偿。但本案中,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被保险人祁某小承担次要责任,按60%、40%的比例进行划分责任,祁某小只应赔偿22964.8元,那么依照《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来予以赔偿,因而保险公司只应赔偿张某22964.8元。如果此时仍要求保险公司按最高限额50000元赔偿,显然逻辑上混乱,法理不通,也有违公平原则。  为便于理解,不妨以上例再作一些假设。如果张某损失只有30000元,且无任何过错,那么,某财产保险公司是否仍然要按50000元进行赔偿呢?显然不能,应只能30000元进行赔偿(在最高保险限额50000元)内。同理,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均有过错,则应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后,某财产保险公司再按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如张某的损失有150000元,按60%、40%的比例划分责任后,被保险人应赔偿60000元,那么,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按最高限额赔偿50000元,多出的10000元,应仍由被保险人赔偿。只有这样,才符合逻辑上的推理,才不违公平原则。这既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理念,又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综上,保险公司只能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撇开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直接向第三者进行最高保险限额赔偿。第1页&&共1页编辑:胡奇明&&&&文章出处:汉江中院&&&&
 |  |  | 找法网地区特邀律师
地区:辽宁 大连
(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真:执业证号:17694执业机构: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匿名评论:
展***天评论:
执业宗旨: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厚德明法、服务大众
对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免费办理法律援助
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7694
电话: 手机: 您是该网站第18960位访客
总站网址: EMAIL:
技术/客服:TEL:400-678-6088 传真:020- QQ: ICP备案号:B2-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找法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
快速关注律师如果交通事故案未结,车能交下一年的保险吗?_百度知道
如果交通事故案未结,车能交下一年的保险吗?
如果这案件一时半会儿结,对我在哪些方面有影响?
提问者采纳
保险公司在核定损失的基础上肯定会全赔的,互不影响,验车时需要车完好无损才行,你不用担心!如果你是全责,如果他不给复印件,有户籍证明保险公司一样会赔,只是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需要验车,你让交警队帮你调取他的户籍证明就可以,现在既然车已经修好,交强险和商业险就都可以按期续保了,至于对方的身份证买保险和处理事故是两个独立的程序
案件没结,交通队能给吗?正在等对方起诉那。
你买保险又用不着对方身份证;至于赔案,既然已经准备起诉,就只能等法院的判决了,法院判决书下达后,你带去保险公司索赔就行了。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帮助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3条回答
个案子就放在这,你继续投你的保险,在法院的复印件盖个法院的骑缝章就行了,诉讼完毕,附上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你直接复印就行了,一点影响也没有,对方会提交所有保险需要的资料给法院。诉讼时
只要你的车辆维修完成,车辆完好就可以继续投保,诉讼案件不影响你车辆相关手续的办理。
可以,前提是你的车没有发生重大损伤。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当前位置: >
【车险相关】出险次数过多,保险公司不给续保了该怎么办?
整理时间: 13:00
【楼主】 22:45& 出险次数过多,保险公司不给续保了该怎么办?
&&&&不给保了,让我去别人家问问。别人家也不给保了。只有一家只给保第三者。
&&&&该怎么办啊?出了五次险。
&&&&我想停一年,然后第二年是不是这个记录就不影响续保了?然后因为一年没出保,还能给七折的优惠?
&&&&有懂的吗?
&&&&网友评论 22:46
&&&&一年出险5次?
&&&&别开车了啊。。
&&&&网友评论 22:46
&&&&才5次险
你总共金额多少啊?
&&&&网友评论 22:46
&&&&你这是有多背,一年5次
&&&&网友评论 22:46
&&&&应该换车了吧。。。5次
&&&&网友评论 22:47
&&&&我觉得你还是别上路害人了。。。
&&&&网友评论 22:47
&&&&5次?估计上了黑名单了。
&&&&网友评论 22:48
&&&&您这手艺......
&&&&网友评论 22:49
&&&&你这一年出5次险的还敢不上保险?是准备出事了自己赔死对吧?
&&&&网友评论 22:49
&&&&1.找小保险公司 越小越好 大不了上浮30% ABM保足
&&&&2.无奈中的办法 跨省保 商业险理赔系统不跨省 跨省就按新车95折标费来 不足是 在本地案子也会变成通赔
&&&&3.停一年第三年标费95折 有些公司考察3年赔付情况直接继续拒保
&&&&PS 一年5次真心战五渣
&&&&我见过13次的车 托关系硬保
&&&&最后是所有ABM三个基本线外 其他附加险种买齐 全部上浮30%
&&&&附带每次车损免赔500块钱
&&&&想想固若金汤了 结果那货撞死一个人直接限额GG思密达
&&&&网友评论 22:52
&&&&Reply Post by 万能的nga ( 22:49):
&&&&1.找小保险公司 越小越好 大不了上浮30% ABM保足
&&&&2.无奈中的办法 跨省保 商业险理赔系统不跨省 跨省就按新车95折标费来 不足是 在本地案子也会变成通赔
&&&&PS 一年5次真心战五渣
&&&&我见过13次的车 托关系硬保
&&&&最后是所有ABM三个基本线外 其他附加险种买齐 全部上浮30%
&&&&附带每次车损免赔500块钱
&&&&想想固若金汤了 结果那货撞死一个人直接限额GG思密达
&&&&一年13次,就没一次把他自己撞死的?
&&&&网友评论 22:54
&&&&您这手艺害不死别人,早晚也是害了自己,您还是别开车了。
&&&&网友评论 22:55
&&&&那个十三次的怎么还活着
&&&&网友评论 22:57
&&&&脱保3个月以上,按全新车对应价格计算保费
&&&&不给保的情况就是连续2年以上赔偿金超过保费150%
&&&&我同事1年就出1次险,连续2年。第一年干公交车6000+,第二年被电动车坑,4w好像。今年,保险公司不给保了
&&&&网友评论 22:58
&&&&Reply Post by 万能的nga ( 22:49):
&&&&1.找小保险公司 越小越好 大不了上浮30% ABM保足
&&&&2.无奈中的办法 跨省保 商业险理赔系统不跨省 跨省就按新车95折标费来 不足是 在本地案子也会变成通赔
&&&&3.停一年第三年标费95折 有些公司考察3年赔付情况直接继续拒保
&&&&PS 一年5次真心战五渣
&&&&我见过13次的车 托关系硬保
&&&&最后是所有ABM三个基本线外 其他附加险种买齐 全部上浮30%
&&&&附带每次车损免赔500块钱
&&&&想想固若金汤了 结果那货撞死一个人直接限额GG思密达
&&&&ABM是什么?通赔是什么?还往上追溯两年?找认识的人能给硬保么?
&&&&网友评论 23:00
&&&&Reply Post by meixsour ( 22:57):
&&&&脱保3个月以上,按全新车对应价格计算保费
&&&&不给保的情况就是连续2年以上赔偿金超过保费150%
&&&&我同事1年就出1次险,连续2年。第一年干公交车6000+,第二年被电动车坑,4w好像。今年,保险公司不给保了
&&&&保商业第三者一年,算脱保么?
&&&&网友评论 23:02
&&&&Reply to Reply Post by yashiro300 ( 23:00)不算。不出险的话明年就可以7折再85折了。。
&&&&网友评论 23:03
&&&&头像是LZ的话估计可凭姿色破
&&&&网友评论 23:04
&&&&Reply Post by zero11g ( 23:02):
&&&&Reply to Reply Post by yashiro300 ( 23:00)不算。不出险的话明年就可以7折再85折了。。
&&&&怕追溯3年啊,再给我上浮。
&&&&网友评论 23:06
&&&&你这手气,我们没法比阿!
上一篇: 下一篇:没有了
【新闻头条】
【精彩图集】
【热门视频】
【相关文章】
日 苏ICP备号-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如何一年“省”下20亿保费--财经--人民网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如何一年“省”下20亿保费
】【】【】【】【】
  全国每年大约要发生2万多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虽然肇事逃逸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保险公司并不承担垫付义务,因此数万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者得不到任何补偿。  如果保险公司要承担垫付义务的话,按照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前,以平均每件案件保险公司垫付10万元计算,保险公司每年将因此多支出大约20亿元。而如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上不封顶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每年将因此多支出的赔付至少要超过40亿元。  事件回放  一年前,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一个两岁的小女孩失去了父母,侥幸生还的小女孩至今还昏迷不醒。在这之前肇事司机已经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保险公司认为其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现在小女孩和爷爷一起生活,为了给孙女治病,小女孩的爷爷已经把家里的房子卖掉,还欠下了10多万元的债务。为此,小女孩的监护人把肇事司机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是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北京市第一起因肇事机动车司机逃逸,而状告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垫付义务的案件。  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没有先行垫付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北京是不是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执行区域,如果是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执行区域,那么北京市所有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就是法定保险,在肇事机动车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必须履行法定的先行垫付义务。  原告律师强调,人保财险需要履行先行垫付的义务,而不是一般公众所认为的赔付义务。因为在第三者责任的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只需履行其公司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即可,如果司机逃逸保险公司是免责的。  区域之争
悬而未决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判断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法定保险,关键要看其投保所在地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这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辩护律师认为,在今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前,没有任何法规明确指出北京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所以北京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据此他认为,肇事机动车司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而不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因此不适用国家规定的按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执区域的理赔政策。  而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北京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是有据可查的。  早在1984年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给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中就指出,应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以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国务院全文批转了该报告,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于1995年开始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资料指出,到今年5月1日全国已有24个省份实行了法定保险,其中就包括北京。北京保监局的文件也显示,自1995年起北京市就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驾驶员及机动车登记和年检时必须提供第三者险保单。  原告律师认为以上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早在1995年起北京就已经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执行区域。  近日,天津和浙江金华法院已经认定,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定保险。  新交通法
真空地带  同样对于“强制险”的质疑来自于5月1日新交法实施之后,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司机。就在9月初北京市召开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参加听证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就是一个第三者责任险的“受害者”。张女士说,她搞不明白那些复杂的法律法规,但谁都明白第三者责任险在北京就是事实上的法定强制险,因为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不能通过交通部门年检的。这是个人所共知的事实!  “如果北京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定保险区域,北京市公安局为什么又要实行强制保险,而保监会也不出面制止呢?”原告方律师孙勇在庭审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激动。“现在所有的机动车都被强制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到了需要保险公司往外拿钱的时候,又说不是强制区域!?”他认为,保险环境明显滞后新交法,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行人和机动车都是受害者。  律师孙勇认为,如果本案获得胜诉,将会对中国保险业产生具有历史意义的影响。全国每年大约要发生2万多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如果保险公司要承担垫付义务的话,按照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前,平均每件案件保险公司垫付10万元计算,保险公司每年将因此多支出大约20亿元。而如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上不封顶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每年将因此多支出的赔付至少要超过40亿元。  国家强制
迟迟不动  保险业普遍认为,北京虽然已经对现有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强制购买,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针对原告律师提出的那些证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十分肯定的表示,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曾经在地方法规中出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与新交法中规定的国家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完全是两回事。而且5月1日新交法实施后,原有的区域强制法规也已经失效。目前确实存在强制险的真空。  郝演苏分析,未来车险将会有三类,一是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二是商业车损险,三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它是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延伸,其保险责任将比机动车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要窄。新法规的有关规定说明了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责任赔偿,首先是由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来担当。  他分析,一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出台,将实行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价格,而且保监会将其定性为“非盈利型”险种,各公司不能拒保。车主可以把强制第三者险与商业第三者险结合起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有报道称,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牵涉部门众多,包括公安、卫生、财政等,所以《条例》没能与新交法同时实施。  其实,新交法早在去年底就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郝演苏认为,保险界曾有半年的时间去计算费率、修改条款,却没有很好的利用。由于保险界的判断失误,把将可能面临的巨大风险转由投保人独自承担,显失公平。  有消息说,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强制第三者险的费率条款在9月份将出台,但至今仍未见动静。郝演苏透露,9月22日他将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关于强制险的座谈会。(罗乔欣&&王毕强/文&&张建峰/摄)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可望不可及  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样令人关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二章第17条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果有了社会救助基金,像本文案子中两岁的小女孩这些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受害者,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体现新交法“以人为本”精神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至今没有消息。基金如何缴纳?怎样运转?由谁来管理运作等等,至今国家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庄红韬)
精彩推荐:
热点新闻榜
互联网搜索
镜像: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贷款买车第二年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