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建县撤县设区代课教师工资怎么还没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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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党政办
生成日期: 日
名&&&&称:关于要求解决望城镇中小学代课教师工资的请示
文件编号:望府文〔号
所属主题:
  一直以来,我镇在县政府的大力帮助和亲切关怀下,教育学生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目前,全镇上下正在围绕把望城打造成我县教育重镇而开拓进取,团结拼搏。
  由于望城镇的区位优势,又紧邻县城。2001年前,各级各类师范类院校毕业生被大量分配到我镇任教,给我镇各校输送了新鲜血液。极大地改善了我镇教师的年龄结构和学科结构,给我镇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同时,也给我镇清理代课教师打下了基础。这样,我镇于1997年在全县率先清理了民办代课教师,成为无代课教师乡镇。但从2001年后,由于形势的变化,我镇就未分配过师范院校毕业生。加之大量中青年教师被选调、调出、借调和三十多名教师退休、病休。使我镇教师极为短缺,严重影响着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弥补教师的不足,各校纷纷向镇政府要求聘请代课教师。从2001年至今,已陆续聘请了45名代课教师。2005年,代课教师工资由县政府统筹解决。我镇由于各种原因未报代课教师,致使45名代课教师工资全部由镇政府负担,这给我镇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压力,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隐患。为妥善解决代课教师工资,恳请县政府领导根据我镇实际情况,解决45名代课教师工资,不胜感谢。
  妥否,请批示。
南昌市人民政府主办 南昌市经济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中国南昌网站 赣洪备 2-4-3-2002065我们是江西省新建县的代课教师。大部分从1986年起一直在农村小学任教,已成为农村小学教坛上的一支主力军。  
我们大多数高中毕业,文化素质较高,上进心强,已通过自考函授方式取得相应的大专(中书)学历,获得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符合小学教学工作的条件。  
我们事业心强。爱岗敬业,爱校如家,爱生如子,工作认真踏实。十几年的摸爬滚打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胜任小学各门学科的教学工作。我们从事教学工作十几年,甚至二十年,一个个二十来岁的青年到四十多的中年,把人生最美好的时光奉献给了农村小学的教育事业,我们可以说仰上无愧于天,俯下无愧于地,无愧于自己的良心,无愧于学生,无愧于家长,更无愧于党的教育事业。我们和公办教师同等工作,甚至工作量更重,拿的工资却还不到他们的四分之一。福利没有,更谈不上医保、社保……还要被冠上代课的刺耳头衔。我们就是砖窑的黑工知识分子、受歧视人群。  
去年新学期开学,重庆所有学校就不再有代课老师了。重庆从在岗的一万多名代课老师中通过考试一下子招聘录取了8000名为公办教师,其中小学教师7000名,初中教师1000名.现在广东已经出台政策,将在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中首次招录公办教师。明年1月10日考试,最迟明年2月办理录用手续。  
我们恳请各位网友帮我们共同呼吁江西省委、省政府能给我们代课教师这个弱势群体多一份关爱,呼吁江西省委、省政府参照重庆、广东的做法,让我们成为一名真正的教师。  
我们万分的感谢!!!  
新建县代课教师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帮你顶顶吧,你们还是集体找民政局。没有工作,当然要找民政局啊,不然怎么生存?
  好贴    09年自考学历6月底出证书,可以操作高起本,费用很高,43000元,一手资源,有实力急需可面谈,QQ:136897965;另有民办学历全国最底价格出。专1000,本科1500.招代理点,返点高,四六级1000元
  改行吧,趁年轻。
  我的回帖怎么看不到呢?
  我了解楼主这样的教师,地位低,工资也不高,但付出的确实和民办教师一样的心血,也许是更多!代课教师一般都在农村,条件更艰苦,他们一样爱惜自己的学生,可待遇却远不及城里教师.....这是我们社会的悲哀!  在此向楼主致敬,也呼吁媒体关注此事,关注他们,就是关注我们农村孩子的教育啊!
  妈的 现在这个社会乌烟瘴气的
本来就应该给代课教师一个说法 当官的不是不知道这些问题 是不愿意去解决 间接来说 是怕损坏自己的利益  
  、27日都不是星期天。李卫民这两天都有很多课,法庭上出示的功课表可以显示。洛宁县三高中又拿不出李卫民请假的证据。学校提供的证明人赵和宁是三高中学校副校长。洛宁县三高中校长在劳动仲裁庭上说12月27日签钟点工协议,在洛宁县法院法庭上说是12月26日签订钟点工协议,校长在两审时均承认他代签并承认,没有让李卫民补签。显然是伪造钟点工合同。本来洛宁县教育局让全县300多代课教师签订钟点工协议就是错误。代课教师不可能是钟点工。李卫民没有老婆,没有孩子,没有钱。只有两间漏雨的土坯房和80岁的老母亲。见到别人生活糜烂时,铺张浪费,包二奶时,没有其他想法,只是要个工作,要口饭吃。代课教师应该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请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帮忙!!!
  洛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宁劳仲(2009)第32号  申请人:李卫民,男,汉族,日出生,住底张乡中高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孙海民,男,50岁,洛阳涧西南昌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洛宁县第三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王光耀,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就业争议。  申请人诉称:我于1983年8月起,一直在洛宁县从事教学工作。2004年取得普通话证书,2006年取得大学英语本科文凭及教师资格证。2006年8月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担任英语教学工作,期间曾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遭无理拒绝。日被申请人口头将我解聘并拒绝出具书面解聘手续。2009年6月以来我一直找教育局及有关个人进行调处无果。特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2006年8月到仲裁结案之日的“三金”;支付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补签日起与我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2009年6月至上班之日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1.我校与申请人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性质,2006年8月,2006年8月申请人到我校担任代课教师每月500元(后提高至700元),日我校与申请人签订钟点工劳动协议,因申请人当时不在学校电话委托陈明军代其签订合同,此后申请人也没有对合同提出任何异议。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我校已与申请人签定了钟点工劳动协议,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无需交纳社保金;我校已终止申请人之间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并通知申请人,补偿终止协议之后的工资无任何依据。3.申请人仲裁超过仲裁时效。  查证事实: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日签定了钟点工劳动协议;2.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招用申请人从事教学工作;3.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工资发到2009年5月底;4.申请人提供的教案。  本委认为:双方当事人日签定了钟点工协议,但是协议上申请人的签名是由校长陈明军代签的,事后被申请人也没让申请人补签,申请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双方按协议内容执行到日,在协议期间双方各自履行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2006年8月被申请人在没有人劳动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招用申请人到单位从事教学工作,属于非法用工;申请人在被申请处工作到日,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工资发到2009年5月底,被申请人应将申请人的工资发至2009年6月底;开庭审理过程中从申请人提供的15本教案及校方已对其平时工作和日常表现给予了肯定,说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还算称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洛办(号“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精神,现裁决如下:  1.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元月1日至2009年6月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份工资700元;  3. 支付申请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50元,合计1750元  4.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本仲裁判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洛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期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洛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张泽涛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磊    
  起 诉 书  原告:李卫民 男 汉族 43岁 洛宁底张乡中高村人  洛宁县第三高级中学英语教师  被告:洛宁县第三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 陈明军 校长  诉 讼 请
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三金”;支付从日到日原告的双倍工资21700元;从日起,被告与原告补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于1983年8月起,一直在洛宁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04年取得普通话证书,2006年取得大学英语本科文凭(脱产)之后又取得教师资格证书。2006年8月至今在被告处一直担任英语教学工作。2006年8月以来多次要求与被告签定劳动合同遭无理拒绝。被告为了逃避法律于2009年 6月5日高考前夕口头将原告解聘并拒绝出具书面解聘手续。2009年6月以来,原告一直找有关领导、个人和教育局调处无果。日送达了劳动仲裁书。  
原告认为: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请求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持原告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  联系电话
   答辩状  答辩人:李卫民 男 44岁 原系洛宁县第三高中教师 住县城康复路西豫洛公寓  答辩人因与原告洛宁县第三 高中劳动纠纷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系原告的全日制用工决不是钟点工  原告所称的钟点工的核心证据是日协议书。该协议是原告单方行为,答辩人不予认可。仲裁已查明协议上双方签名都是原告一方所写。根据双方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性质,已能充分证实答辩人是原告的全日制用工决不是钟点工。原告制发的功课表、补课表、作息时间表、答辩人的工作教案及按月领取工资的付酬形式等均符合全日制用工的客观法定要件。椐此表明原告钟点工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原告应依法赔偿答辩人损失,答辩人应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答辩人是原告聘用的全日制用工,就应该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原告违法终止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理应依法赔偿答辩人的各种损失。包括:  1.请求法院判令洛宁三高支付给答辩人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三金”;2.判令洛宁三高支付从日到日答辩人的双倍工资21700元;  3.判令洛宁三高从日起与答辩人补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两条,原告所诉与事实相悖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全部驳回。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卫民   日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宁民初字第11号  原告:李卫民,男,43岁,汉族,住洛宁县底张乡中高村,身份证号:125512。  被告:洛宁县第三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耀,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卫民诉被告洛宁县第三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耀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和审判员杜振功、魏朝彬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志远担任记录,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明军及委托代理人刘胜春、王光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3年8月起原告一直在洛宁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04年取得普通话证书,2006年取得大学英语本科文凭,之后又取得教师资格证书。2006年8月至今一直在被告处担任英语教学工作,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遭无理拒绝。被告为了逃避法律于日高考前夕口头将原告解聘。日劳动部门下达了劳动仲裁书。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三金”;支付日至日原告的双倍工资21700元;从日起,被告与原告补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性质,2006年8月,因我校缺代课教师,李卫民至我校担任代课教师,月支付报酬500元。日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关系,我校通知代课老师李卫民及赵栓红两人签订钟点工劳动协议,赵栓红签订了合同,电话通知李卫民,其让校领导代其签订了合同并告知了本人身份证号码。合同签订后我方向县教育局上报了洛宁县教育系统规范用人情况登记表。李卫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李卫民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明。2、教师资格证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4、工资证明。5、教案25本。证明原告已取得教师资格,2006年8月至2009年5月底一直在被告处担任代课教师,被告每月给原告500-700不等的劳动报酬。原告提供的6、7、8、9、10、11号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不存在的离校之说,不是钟点工。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洛办(号文件,宁办(2007)79号文件。2、钟点工劳动协议。3、洛宁县教育系统规范用人情况登记表。4、赵玉国的证明材料,宁光武的证明材料。5、赵栓红的询问笔录。6、宁劳仲案(2009)第32号裁决书。证明根据洛办(号文件精单位决定清退临时人员,李卫民、赵栓红与单位有钟点工协议属清退对象。李卫民申请劳动部门进行了仲裁。  
  2006年8月,因被告单位缺代课教师,在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让原告到本单位担任代课教师。日,被告同原告以及同一类型的赵栓红二人同时签订了钟点工劳动协议。因原告李卫民不在学校,校长陈明军电话通知李卫民,李卫民报了身份证号码,由校长陈明军代替李卫民签字,填写了教育系统规范用人情况登记表上报教育局。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实际履行至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至700不等的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后,原告申请劳动部门仲裁日宁劳仲案(2009)第32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元月1日至2009年6月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份工资7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50元。4、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洛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宁劳仲案(2009)第32号裁决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裁决内容合法,原告李卫民请求被告洛宁县第三高级中学支付三金,支付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21700元,从日起被告与原告补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于法无据,理由也不充分,违反了洛办(号文件精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6月份工资700元,支付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50元,合计1750元。  三、被告为原告补缴2008年元月1日至2009年6月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四、以上二、三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0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耀武    审判员:杜振功    审判员:魏朝彬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志远  
  上 诉 书  上诉人:李卫民 男 汉族 43岁 洛宁底张乡中高村人  洛宁县第三高级中学英语教师(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洛宁县第三高级中学((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陈明军 校长  上 诉 请
求  请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1.撤消(2010)宁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三金”;3.支付从日到日上诉人的双倍工资29100元;4.从日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补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5.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上诉人于1983年8月起,一直在洛宁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04年取得普通话证书,2006年取得大学英语本科文凭(脱产),之后又取得教师资格证书。2006年8月至今在被上诉人处一直担任英语教学工作。2006年8月以来多次要求与被上诉人签定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以各种借口推辞。被上诉人于2009年 6月5日高考前夕口头将上诉人解聘并拒绝出具书面解聘手续。2009年6月以来,上诉人一直找有关领导、个人和教育局调处无果。日劳动仲裁机关受理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因仲裁结果明显不公违法,上诉人于日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上诉人接到了(2010)宁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仍然感到判决结果显失公正,只能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请求二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持上诉人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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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网友给省委书记留言&咨询代课教师转正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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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留言】
我们是运城市闻喜县道北居民,我县中行对面的盈升苑房地产工程由于手续不全,遭到四周居民抵制,时而开工时而停工。最近该工程又启动了,而且是全天施工,附近既有学校医院也有很多居民小区,半夜里机器轰鸣,扰得广大居民无法休息。闻喜住建局虽然在工地立了个不准夜间施工的牌子,但不认真监管,使老百姓饱受噪音之苦。希望有关领导关注此事,督促盈升苑开发商文明施工,夜间停工,让大家在炎炎夏日里睡个好觉。
答复意见:
一、基本情况 盈升苑工程由山西盈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属于闻喜县桐城镇西城庄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位于闻喜县兴闻街北侧,建筑占地面积6565.16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74097.36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60902.4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812.86平方米,共建设商业楼和商住楼5幢(其中11层商业楼2幢,17层商住楼1幢,22层商住楼2幢),总投资5405.77万元。2013年10月,山西煤炭规划设计院办理了该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日,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以运环函[号对该项目予以批复。该工程于2014年元月21日开始建设。 二、调查核实情况 灌注混凝土由于技术原因,施工无法中断,确需夜间连续施工作业。日,施工方向闻喜县环保部门申请处理桩基使用CFG混凝土长螺旋钻孔灌注桩施工,并获得夜间施工的批准,时间为6月18日至7月10日(6月19―22日中考期间除外)。期间,环保部门对施工场界噪声进行了两次检测,均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限制值。同时该工地按要求向附近居民进行了公告。7月7日,网民反映该工地夜间施工扰民问题时,尚在批准时限之内。7月11日,闻喜县执法队深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已超过了审批的夜间施工期限,要求其夜间不得施工,保证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不受影响。
【网民留言】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尧都区乡镇的统计工作者,均是经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择优聘用的。参加该工作的时间自年等不同的年份(当时是根据上级不断加强统计工作队伍建设的要求,招聘的专职乡镇统计员。后因个别人事的变动,予以续聘。),且一直坚守本职工作岗位,时至今日,已工作20―30年.现如今,得到的报酬全额只有1200余元(没有任何保险和基金)。与尧都区的最低生活保障1190元相差无几。多年来,我们虽曾多次向区、市、省领导反映此事,却一直没有一个完好的解决。 我们爱岗敬业,为祖国的统计事业奉献出了宝贵的青春年华,在历次的普查工作中,都冲锋在前,战斗在第一线,且履立战功(以上级颁发的荣誉证书为证)。 我们工作了30年,仅有8年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10年工资未调,12年工资处于最低状态,且与现实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协调。 更可气的是,现在区人社局予以提高乡镇七站八所人员待遇,既不把我们列入在岗解决(人均月增资500元、年烤火费2400元),也不把我们列入离岗解决(不用工作,月领1190 元),对此,我们深感不解。 虽然为此事多次向区委、政府及人社局领导反映,但从未见过实效。实感无奈,请问领导:我们该咋办?
答复意见:
接到转办件后,尧都区委责成区人社局调查核实。 经调查,关于落实乡镇基层站所人员工资待遇问题,根据日尧都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从日起,对经原人事、劳动部门招录和聘用的在岗人员在现有人均每月1100元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考核性津贴500元;继续执行每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者晋升一档薪级工资;每年发给冬季取暖费2400元(此为2013年标准,今后随着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离岗,离岗后按离岗人员待遇(即参照尧都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经核实,反映人乔某某属于经过了有关部门组织考试的人员,但未见考试成绩,只有证明材料证明其参加过考试,也未经原人事、劳动部门招录和聘用,故不在第20次常务会议提高待遇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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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书记,你好,我所在的村是忻州三交镇龙兴村,全村人口近三百人,是周边较大的村子之一,可是移动信号至今也没有完全覆盖,人们到现在都无法使用手机,通讯极不方便。目前全省正在大建设新农村,路硬化了,广场建起来了,路灯亮了,可是至今手机没法使用,给村里的人们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希望你能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让我村人民早日也能用上手机。
答复意见:
经忻府区政府调查了解,反映问题属实。区、镇两级迅速协调移动公司现场进行了信号测试,并研究了解决办法。经核实,三交镇有8个村(横山村、上马圈村、下马圈村、幸福村、里沟村、端正沟村、龙兴村和高观村)没有通讯信号。忻州市移动通信公司通过现场勘查、研究,初步议定了解决方案:一是通过向山西移动省公司计划部和忻州市移动分公司建设部请示,已在龙兴村规划了新基站,并督促建设部尽快开通;二是计划新建1个面对横山村方向的基站小区(使用高增益天线),解决横山村信号问题;三是其余6个村常住人口少且以老人为主,考虑到新建基站服务用户群有限,所以今年暂无投资建设计划,但在明年新建基站申请中继续将6个村列为申请对象,由忻州市移动通信公司上报山西移动省公司计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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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袁纯清书记您好! 我系运城山西关铝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当地社保部门了解得知,2012年6月份至2013年8月期间,该公司不仅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不依法给职工包括我缴纳养老保险(企业统筹部分),甚至每个月从我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也挪用。因而该公司一直没有将此养老保险上U到运城市盐湖区社保所。今年4月21日我以书面形式反映到相关部门和负责该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盐湖区社保所,事后其称,该企业不缴社保金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法》,而把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代扣后应缴社保部门却不交,更是严重侵害职工利益。他们表示,对其下发催缴通知和调查后严厉依法处理。按照有关办事时效60个工作日内,应当为我有结果并书面告知,但已超工作时效仍无任何结果。
答复意见:
反映人王某某于2002年6月-2013年7月在山西关铝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保卫部门工作,其企业养老金正常缴纳至2012年6月。2012年7月至今因市场形势不断恶化,企业经营困难,所有员工企业养老金都未缴纳,但养老金个人部分已代扣,2012年7月-12月,代扣个人部分960元,月代扣108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保中心从2013年7月起多次电话通知该企业缴纳保费,并于日向其下发了书面催缴通知书,随后多次上门催缴、电话催缴,于5月份协助该公司制订了养老金还款计划,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但因该公司确实存在资金困难,养老金仍未按计划缴纳。由于企保中心没有行政执法权不能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只能通过宣传教育方式l加以督促。 7月15日,人社局分管局长会同企保中心主任约谈了山西关铝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现达成解决意见:鉴于反映人王某某已不在该公司上班,且已找到其他工作,为方便王某某转移养老金保险,先为王某某补缴养老金,待企业资金到位后再按计划补缴所有员工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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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袁书记,我是临汾市吉县东城乡村民,我家的危改房因宅基地问题,至今修建不起,请你百忙之中关注一下!
答复意见:
接到转办件后,吉县县委成立了调查组,对反映问题走访调查。 经查,张某某,女,吉县东城乡东城村村民,现年70岁,在村务农。今年,东城村为其划拨了一份宅基地,供其修建新房。但东城乡政府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于是,东城乡政府下发了通知,责令其停止修建,待相关手续办妥后方可修建。 目前,东城乡政府正在积极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帮助反映人办理相关手续,在合法基础上逐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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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英雄南路的上南街小学、延安中路的长治六中、友谊小学等学校每到上学放学期间,校园周边接送学生的车辆随意停放,经常造成拥堵,一堵就是几十分钟,严重影响了周边的交通秩序。希望交警部门和有关部门能够加强管理,切实改善交通拥堵现象。
答复意见:
网民反映的上南街小学位于长治市英雄南路与新街交叉口,该校共有师生2200余人,西边紧邻一早市,周边道路无停车位。长治六中与友谊小学位于长治市延安南路,六中共有师生5100余人,友谊小学共有师生3500余人,两校距离不足300米,周边机关单位、临街商铺众多,道路两侧共有停车位74个。由于停车位严重不足,为了方便家长接送学生,应学校和广大家长的强烈要求,支队在上述学校附近均设置了“接送学生车辆临时停放”提示牌,允许接送学生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停放。 造成拥堵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学生众多,尤其是上小学的孩子,上下学都由家长接送,加上时间较为集中,庞大的接送队伍同时停留在学校门前,导致交通拥挤不堪。二是接送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较低,车辆随意停放、随意调头、逆向行驶等违法现象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三是学校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重视不够,上下学时学生横穿马路、自行车并行、在马路上嬉戏打闹现象严重,既影响交通又不利于自身安全。四是因警力有限,无法安排固定警力对临街学校实行定点管控,只能在上下学时间段抽调有限警力进行流动巡逻管控。五是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形成联动,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交警、教育、学校、家庭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仅靠交警部门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长治市交警支队提出了合理应对措施并由长治市政府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责任措施,真正把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中心工作来抓。交警部门在每个学校至少安排两名交通协管员组成护学岗,协助维护校园门口交通秩序,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同时,部署警力结合“整秩序、压事故、保畅通”百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路段巡逻管控力度,严查违法停车、逆向行驶、随意调头等行为,最大限度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联合学校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同时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教育广大家长带头遵守交规,接送学生时,规范停车,即停即走,共同营造良好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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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书记您好 我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汾河办事处新东村,我村有村民529名,耕地560亩,大唐电厂与新东村只有一墙之隔,大唐开机生产近4年来给我村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1是粉尘 2是噪音 3是污气排放 4是道路二次扬尘 5是交通堵塞。 大唐烟囱排放的污气含有大量的固体污染物是一种灰白色粉尘 新东村全村都覆盖在这种灰白色污染中,整个村子上空24小时在下粉尘雨,人们在呼吸着粉尘,每天人们起床后首先要清理飘落在院落的灰白粉尘,所有露天停放的车辆落满了粉尘,村民洗的衣服不能在外晾晒,夏天天热人们不能在外乘凉.吃饭,这种环境我们怎么能够承受! 上述几大问题让村民长期受害,请求政府为我们彻底解决。
答复意见:
一、基本情况 山西大唐国际临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临汾热电公司)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汾河办事处。环评报告书于2008年12月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复,2009年8月开工建设,两台机组分别于日和日通过168小时试运转入商业运营,日取得环境保护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工程总投资29.5亿,其中环境保护工程的投资4.62亿,占整个项目投资的15.6%。燃煤采用山西临汾当地洗中煤和劣质煤,用水取自临汾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的回用中水;脱硫系统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按煤中硫份3%考虑,设置有5层喷淋,脱硫效率96%;脱硝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工艺(SCR法),催化剂填装2层预留1层,设计脱硝效率7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指标满足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机组投产后,替代关停供热区内130台分散小锅炉,改善了临汾市当地的空气环境质量。 二、现场检查情况 1、该公司1号机组正在生产,2号机组停机检修,1号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2、该公司采用圆形全封闭储煤场,储煤能力8万吨。但是由于该公司的储煤场正在进行检修,储煤未落实封闭要求,存在在厂区内露天堆放行为。 3、该公司要求运煤车辆全部苫盖,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该公司的运煤车辆仍然存在密闭不严的问题,道路存在轻微的二次扬尘污染。 4、该公司运煤道路与村庄共用(双发电机组运行情况日消耗燃煤7000吨),共有3车道,电厂占用西侧2车道,村庄使用东侧车道,中间采用隔离墩硬隔离,现场并未发现该公司车辆占用东侧村庄车道,现场交通基本通畅。 5、关于废气中白色粉末问题。经现场查看,厂界附近未发现石膏雨飘落,厂区北侧构筑物及树木上也未发现有石膏雨痕迹。据该公司反映石膏雨现象为冬季偶发,延伸至烟囱北侧约20米,且该公司于日完成1号吸收塔除雾器改造,改造后石膏雨现象得到显著改善。雾滴试验数据:300MW工况下,雾滴含量31.5mg/m3,250MW工况下,雾滴含量23.7 mg/m3(西南热工院出具报告),现2号机组除雾器改造工程已经开工,计划于日完工,完工后石膏雨现象可得到彻底解决。 三、处理意见 根据查证情况,省环保厅责令该公司: 1、夜间减少车辆运输,防止对周边村庄造成影响。 2、加强运煤道路日常清扫和洒水,降低二次扬尘污染。 3、8月底前完成圆形全封闭煤场设备检修,清理厂区北侧临时储煤场。 责成临汾市尧都区环保局,全面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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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书记你好: 我们是晋城市高平国土资源局聘用临时工里的一些司机,我们也不太会写请见谅 我们这里的工资是每月900元,每天辛辛苦苦兢兢业业的出车,可我局给我们的回报却只有这微薄的收入,反映几次我局领导也不给以处理,肯请袁书记重视!还有些工作都有七八年甚至10年以上时间了,请领导们关注一下行政单位里的临时工,那些把青春奉献给工作,只能取得微薄的回报的那些临时工!
答复意见:
一、基本情况 高平市国土资源局现有临时聘用人员40人。其中,局机关20人,局属事业单位20人,均为历年来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发放档次,按照不同工种岗位类别发放范围为600―1700元不等。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反映人苏某某系高平市国土资源局临时聘用的司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高平市国土资源局自1997年以来,陆续招聘或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及奖金、补助、津贴等组成,每年临时人员工资福利等收入远远高于本地最低工资保障水平。2013年以来,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停发各种奖金、补助、津贴,在职临时司机工资还执行原来每月900元工资标准。经了解,目前高平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发放标准范围在每月700―1000之间不等,高平市国土资源局临时工工资发放标准同标准比较为中间档次。 三、采取措施 为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针对临时工工资待遇问题,高平市国土资源局专门召开临时聘用人员会议,反馈本市其他单位临时工工资发放执行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同时,高平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积极与财政、人社部门沟通联系,争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快使问题合理解决。在此基础上,高平市国土资源局与反映人苏某某及时进行了沟通协调,反映人表示理解。
【网民留言】
书记您好,我想向您反映一个民事赔偿问题。 山西长治郊区南寨煤矿过度挖掘导致暴马村十户农民大棚不同程度塌陷,不能种植,村民找矿上领导商量却被告知只能赔偿三年的损失,我不清楚这个三年的损失是依照哪一个文件做出的。要知道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是20年,2011年刚建的大棚才种了三年,却被煤矿瓦解。希望书记能责成有关部门早日解决农民的心急问题。谢谢!
答复意见:
一、三元煤业采矿造成暴马村9户村民的大棚塌陷,郊区堠北庄镇政府第一时间组织三元煤业与受损农户进行协调,经过两个月的工作,补偿数额已非常接近,但尚未达成正式协议。 二、针对大棚的塌陷情况,三元煤业聘请专门评估机构山西长鑫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结果为暴马村9户村民大棚的总价值为1505678元,核算出地面建筑加上当年经济作物经济损失共计每户23万元左右,9户约计207万元。 三、受损农户提出,承包年限剩余18年,每年补偿6万元,加上地面建筑补偿每户要求补偿108万元,约计970余万元。 四、经多方协商,现在受损农户将补偿标准降低至每户35万元,一次清算。三元煤业将补偿标准提高到了每户34万元,补偿标准每户尚有1万元的差距。目前堠北庄镇正在积极努力,争取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
【网民留言】
我是忻州市保德县政府小区D座居民,我们居住房屋后面建筑商品楼存在违建行为,这些建筑挡我采光,致使我们处于阴暗潮湿环境中,为此我们四处奔波,到有关部门举报,我们和住建局举报多次,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每次进来,施工停啦,工作人员刚走,就继续施工,现已修到七层了,住建部门也管不住,全县违章建筑到处都是,国土局住建局拒不执行中央政策,时至现在还持续上升,政府部门推诿扯皮严重不作为,他们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违国法,根本不配当一名共产党员和人民的公仆,我们在万般无奈的绝望中,恳请上级和各相关部门迅速摸排情况及时调查事实,坚决处理违建行为,拆除违章建筑,还我们一个明亮温暖祥和的家。
答复意见: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反映人杨某某为保德县政府小区D座居民,所反映的“乱修乱盖”是保德县东关镇郭家滩村民康某某拆旧建新。康某某拆旧建新时,保德政府小区D座部分居民曾挡工和信访,有关部门执法后强制停工。经私下协商,在杨某某一户得到康某某3万元补偿款(杨某某丈夫赵某某出面签订的调解协议)和其他D座涉及的居民也得到补偿的前提下,同意康某某新建六层。这是一起违建人出钱“私了”后又反复上访的典型案例。 受房地产持续升温、房价不断攀升的影响,保德县城区通过非法买卖土地房产、拆旧翻新、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时有发生,并盛行起一股违建者与邻里挡工举报者“私了”、花钱“堵口”的歪风。非法买卖土地房产、拆旧建新、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德县的土地、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秩序,给县城规划和居民的采光、通风、消防形成严重妨碍。 针对保德县城区时有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有关执法部门曾进行过多次打击,但利欲熏心的违建者使出各种手段,瞅空抢建、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甚至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执法人员,使得执法往往陷入困境,收效甚微。 二、打击“两违”专项行动采取的措施 城区时有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以及由此孳生的补偿“私了”、花钱“堵口”,甚至讹诈、上访等矛盾纠纷,引起了保德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6月12日晚,保德县委书记主持召开了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就打击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会议成立了由政府县长任组长的打击“两违”专项行动领导组,成员由法院、检察院、纪检部门、国土局、住建局、综合执法队、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会议议定,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整合力量,集中行动,全面制止“两违”建设行为;第二阶段对“两违”建筑依法依规进行集中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拆除的拆除;第三阶段由县国土局、住建局制定具体办法,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 6月18日上午,经过5天的精心组织和广泛宣传后,按照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专项行动组组长、政府县长主持召开了严厉打击 “两违”专项行动动员大会。6月18日下午,一场声势浩大、规模空前的打击“两违”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战役开始打响。专项行动组副组长、政府副县长现场坐阵指挥,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现场监督,国土局长、公安局长、住建局长等其他部门单位一把手阵前指挥,公安、国土、住建、综合执法、东关镇、居民办、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100多人组成的联合执法队,进入“两违”建设工地,扣押施工设备、现场断电断水,进行强制停工。 经过5天的集中联合执法,截至6月23日,打击“两违”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共出动执法和工作人员500多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00多辆次,拆除违法建筑2处,控停在建违法建筑30户(包括保德县政府小区D座居民反映的违建户),并进行了停水和断电,查扣施工机械设备82台(件)。给城区“两违”行为,特别是群众反响强烈、屡禁不止的“两违”建设重点户以沉重打击和强大震慑,城区“两违”行为的嚣张气焰得到了遏制,全面制止了全县“两违”蔓延之风。严厉打击“两违”专项行动首战告捷,取得了重大突破。 三、下一步打击“两违”专项行动计划 按照严厉打击 “两违”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保德县已经制定了专项行动第二阶段申报、摸底排查、分类处理工作方案,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即将启动,打击城区“两违”专项行动正在向纵深推进。
(责编:杨高宇、杨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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