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身故受益人还小投保人还能变更受益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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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人还有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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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售后服务应如从下几个方面着手:
  1、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售后服务观念
  服务观念是长期培养的一种个人(或者店铺)的魅力,卖家都应该建立一种“真诚为客户服务”的观念,问心无愧地做好售后服务,而不是作秀。
  2005年春,我去天津拜访做水暖生意的孙经理,他的店面相当大,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六七个服务员忙的团团转,生意非常红火。当问到他生意为什么比别人好时,他给我讲了发生他身上的一段故事:2003年大年30下午,孙经理一家人结束了一年的忙碌,高高兴兴回老家过年,一家人刚到离市区20公里的老家,市区一个用户打电话过来,说家里的水管上的弯头漏水,让派人过去维修,可是店里的安装工已放假,孙经理也完全可以借过年并远在 20公里之外的老家拖延两三天,但他没有这么做,只是想不能因为弯头漏水而影响用户过年,马上驱车赶回市里到用户家维修,当用户知道孙经理为了修好一弯头是从20公里外的老家专门赶回来的,一家人非常感动,说什么也要留孙经理在他家吃年夜饭。可想而知,这位用户以后的水暖生意会找谁干。只要我们在“真诚为客户服务”思想的指导下,相信一定会得到回报的。
如何做好售后服务应如从下几个方面着手:
  1、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售后服务观念
  服务观念是长期培养的一种个人(或者店铺)的魅力,卖家都应该建立一种“真诚为客户服务”的观念,问心无愧地做好售后服务,而不是作秀。
  2005年春,我去天津拜访做水暖生意的孙经理,他的店面相当大,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六七个服务员忙的团团转,生意非常红火。当问到他生意为什么比别人好时,他给我讲了发生他身上的一段故事:2003年大年30下午,孙经理一家人结束了一年的忙碌,高高兴兴回老家过年,一家人刚到离市区20公里的老家,市区一个用户打电话过来,说家里的水管上的弯头漏水,让派人过去维修,可是店里的安装工已放假,孙经理也完全可以借过年并远在 20公里之外的老家拖延两三天,但他没有这么做,只是想不能因为弯头漏水而影响用户过年,马上驱车赶回市里到用户家维修,当用户知道孙经理为了修好一弯头是从20公里外的老家专门赶回来的,一家人非常感动,说什么也要留孙经理在他家吃年夜饭。可想而知,这位用户以后的水暖生意会找谁干。只要我们在“真诚为客户服务”思想的指导下,相信一定会得到回报的。
  2、比竞争对手做的多一点,比用户的心里期望值多一点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太阳能市场,各个厂家的经销商都在重视打好服务这张牌,如果大家都是同样的服务,如接到电话,然后约定时间上门维修,修好填单返回,售后人员按部就班的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这样做是应该的,但还是不够的,我们的服务应比对手更上一个档次,举例如下:如太阳能安装完毕,三天内要打电话询问使用情况,主要因为用户刚买太阳能,对产品的使用不太了解,有新鲜感、不安全感及期望值过高等多重心理,打个电话询问一下,是让顾客放心。当用户使用三个月后,还要打电话或上门访问,主要是不要让顾客忘记我们,从而多交流、建立感情,增进了解,增强信任感。顾客也会把他们认为很好的产品推荐给更多的朋友。当然还有其它很多方法来做好服务,如入冬前对太阳能全面体检;如为同一小区新用户安装太阳能时,顺便访问老用户;如年关送些小礼品等。
  做好售后服务,还要提供超出消费者预期的超值服务。比如说我们承诺接到维修电话24小时内上门服务,而实际上基本做到不超6小时就有人上门,这就是超过预期。而每次都是如此,并且提供非常专业技术的服务,这时顾客表现出的心理就会是满意。另外对于售后服务人员做的其它一些额外服务(如家里有老年人的可帮其顺手把垃圾袋下楼,修理一下脸盆的小毛病等等),则就会给顾客一个惊喜。在这个时候,顾客表现出来的满意是发自内心的,他认为你没有任何功利。
  3、做售后也要敢于创新,不断创新
  “不怕想不到,就怕做不到”,做服务和做产品一样,要勇于创新。让我们跨行业借鉴一下:在某地有一个修理洗衣机的小店,老板的小生意总是红红火火,他修理洗衣机和别人的不同之处是每次为用户上门维修时,总要预先带着一台能使用的洗衣机,如用户的洗衣机短时间内修不好,他就把备用洗衣机让用户留下暂时使用,把坏了洗衣机拉走维修,修好之后再给用户换过来,他这么一个新点子便换回了众多的回头客。我们太阳能行业的服务也要创新,经销商朋友们平常要多琢磨、多研究、多借鉴,看看我们行业的劣势在哪里,我们的竞争对手的劣势在哪里,别人没做好的由我们来做,创新来自灵感,让我开动大脑认真思索吧!
  4、做好售后服务人员的培训
  目前我们太阳能商店大都是销售、安装、售后在一起的,售后由安装工代劳,所以首先应抓好对他们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售后服务人员相关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服务态度、服务用语、服务规范等各方面的培训。良好的培训能使售后服务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的产品知识、积极的服务态度和认真敬业的服务精神,才能在工作中给顾客提供愈来愈好的服务质量,赢得顾客的满意。所有的太阳能的安装、维修人员都要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上岗。一些安装人员仅凭经验去作业, “两三个人,似懂非懂,拿来就装”的混乱局面也频频出现,这就造成安装服务等方面费用支出的争执从未间断,怎么能谈得上让顾客满意?曾经有一句话这样说: “我们首先制造人,其次才是制造产品”。良好的售后服务是靠专业的、受过正规和系统培训的服务人员去完成和实现的。海尔在这方面就做的非常好。他们十分重视对人员的综合素质,诸如产品知识、服务应答规范等各方面的培训,经常性地举行售后人员培训。培养服务人员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兢兢业业为顾客服务的责任心。
  5、平和心态处理投诉
  服务做的再好也不可能让100%的用户满意,因为我的用户的素质也会千差万别,发生了顾客投诉,处理客户投诉是倾听他们的不满,不断纠正自己的失误,维护商业信誉。运用得当,不但可以增进和巩固与客户的关系,甚至还可以促进销售的增长,怎么样处理、解决这些问题呢?
  ●一旦出现客户投诉,应迅速做出反应,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的解决问题,给顾客一个合理的答复。
  ●问题要分清责任,对于是因为自身原因所造成顾客不便或者损失的,要给予赔偿或者退换,因为其他原因所造成顾客不满的,要及时地对顾客进行解释,并帮助其解决问题,对于确实是因为顾客自身原因的,要耐心地给予答复.
  ●售后服务工作是靠售后服务人员与顾客的交流和沟通来完成的。实际生活中,只有业务专业、心态平和、态度良好的服务人员,才可能提供高质量的令顾客满意的服务。每个人在生活和工作中,都会有喜怒哀乐、都会遇到快乐或者烦心的事情。所以要提供给顾客满意的服务,作为售后服务人员,一定要具备强烈的服务意识。心态一定要平稳,保持不急不燥,不卑不亢。服务人员服务意识的好坏是决定能否给顾客提供优质、令顾客满意的服务的基础。
的投保人和被保人还有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但是在发生身故了,受益人是你的法定的继承人了
祝,全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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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我还能是受益人吗?
来源: 17:35:15.0 时间: 9:26:30 今日评论:
提要:&&& 某晚,客户给我来电话,大概内容是这样的,“小张,如果我和我老公离婚了,那我还能是受益人吗?”我当时愣了一下,不知道怎么回答,说了几句安慰的话,就挂断了电话,心里久久不能平静。
&&& 说实话,我真的不是很清楚,也不敢乱回答!妻子作为投保人,给她的老公办了一份智盈人生,受...
&&& 某晚,客户给我来电话,大概内容是这样的,“小张,如果我和我老公离婚了,那我还能是受益人吗?”我当时愣了一下,不知道怎么回答,说了几句安慰的话,就挂断了电话,心里久久不能平静。
&&& 说实话,我真的不是很清楚,也不敢乱回答!妻子作为投保人,给她的老公办了一份智盈人生,受益人,当然就是妻子了,妻子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
&&&& 于是,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算是来个案例解析吧!&
&&&& 1、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受益人呢,又有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一般来言,生存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本人,而身故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
&&&&&2、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真实有效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指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但受益人受益权的取得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受让而得到。受益权首先是一种期待权,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并没有什么权利,只有被保险人死亡以后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单独享受保险金的请求权,但是这种期待权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是随便可以更改的,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变更的权力。
&&&&& 这么看来,如果离婚后,投保人继续缴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且,被保险人也没有变更受益人了,那么妻子仍是合法的受益人。&
&&&&在此,也提醒大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的保险,往往指定对方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夫妻离异后,夫妻关系不存在,应注意及时对受益人进行变更,否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会给保险金的给付处理带来较大困难,使自己的保险权益受到损害。版权声明:请尊重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太原平安人寿&张俊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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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达对待、理性设定
保险的,主要有2种情况:
1、重疾保险金、伤残烧烫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满期给付、生存金领取等,这个,就是被保险人自己,而无需特别注明。俗称“生存”,体现的是对自己的关爱和保障。
2、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的,需要在投保时指定并填写相关信息。俗称“”,体现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
除了住院医疗险、意外医疗险和高端医疗险之外,几乎所有的人身保险都带有身故责任,投保时都需要填写的相关信息。
下文说的,若未特别说明的,都是指身故。
按日执行的新《保险法》规定:
人身保险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投保时没有指定,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的条款比较简单,也比较宽泛,只要被保险人同意,任何人都可以成为。
但在投保实务中,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对的资格打了补丁:
1、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2、特殊情况下,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并取得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也可以成为。
这也意味着,正常情况下,只能是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者法定。
的受益顺序和份额
新《保险法》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
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以被保险人张三为例,可以有多种情况:
1、不指定,万一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金作为张三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2、张三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指定任何一人为,全额获得保险金。
3、张三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指定二人或以上为。既可以相同份额,也可以不同份额,还可以设定先后顺序。
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投保人变更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当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或被保险人家庭责任发生转移的,可以变更。
变更的手续简单,且即时生效。
的其他规定
新《保险法》规定,以下情况,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没有指定,或者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的;
(三)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的。
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死亡在先。
投保实务建议
胡适早在上个世纪就说过:。。。
在和客户共同填写投保单的过程中,我都会建议客户豁达地看待这个问题。建议在投保时指定,在保险存续期间如果家庭成员有变化,也要尽早做变更,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指定利大于弊。
有几个案例,颇能说明问题,稍后以博文的形式发布在“理赔视点”版块。本文先从理赔手续的角度,来分析指定和法定的区别:
指定,当发生理赔事件,除该事件的证明性文件之外,只需要递交指定的身份证明、指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指定受益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这些手续和文件,基本都较简单。
法定,当发生理赔事件,除上述文件之外,还需要递交经公证的证明继承人资格的文件(确保每一位法定受益人的收益权利)。
毋庸置疑,既然豁达地做了死时的打算,肯定没必要让家人通过公证的方式,来领取这个准备金。
从业以来,给很多家庭和个人做过保单检视,看到很多保单上的写的是法定继承人,我都会建议客户尽早变更。同样的,如果您的保单上也是,请豁达地、理性地,尽早指定。
转载请注明出处——张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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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来源: 作者: 时间:
中的受益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金享有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可分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险种的条款中均规定,被保险人生存条件下的保险金受益
  中的受益人是指根据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金享有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可分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险种的条款中均规定,被保险人生存条件下的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并拒绝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因此,保险实务中的受益人一般意义上仅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上述规定中关于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规定,对于防范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该条的规定中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  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合同的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合同中的关系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请求,并填写投保单,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的人。根据《保险法》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可以在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前提下,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投保人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投保时(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在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问题上,投保人可以有两种动机:一是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二是为他人的利益,以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诚然,在以他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投保时,投保人无论是以自己还是以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都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对于防范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无疑是必要的。然而,与此同时,在《保险法》第61条和第63条中又同时规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自行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并且不受任何的限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并给实务操作埋下了隐患。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在合同中仅是以关系人的身份出现。合同内容的变更,理应由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进行。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前提下的变更受益人,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形成权。只需通知保险人即可。而被保险人作为合同的关系人,并不具备当事人这一主体资格。被保险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欲对其受益人进行变更,只应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要求,予以变更。  其次,从保险合同本身来看,在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为自己的利益与保险人订立合同。这种合同一经签订,投保人的利益便应当得到尊重和合理的保护。虽然《保险法》并未对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作出任何限制,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这并不会对投保人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原因很简单,如果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不合投保人的意,投保人便不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民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商业保险不同于具有强制力的政策性保险,它是以自愿参与为前提的。因而,在签约阶段,被保险人的所谓不受限制的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但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被保险人行使这种不受限制的受益人变更权,就可能会对投保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试举例说明:张某与李某为夫妻,显然,张某对李某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在征得李某同意后,张某以李某为被保险人,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只含身故保险责任的保险。显然,张某在这个投保行为中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投保。这个保险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张某的合法利益便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然而,这里却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被保险人李某在未经投保人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把保单拿到保险公司去作变更,将受益人变更为张某以外的其他人,则可能构成对投保人利益的损害。依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此时享有的同样是一种形成权,保险公司对其要求当然不能拒绝。但这一变更却显然有违投保人的初衷。并且,在李某瞒着张某作了这一变更之后,张某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内并不知情,而继续履行交费义务。直到发生保险事故时,才发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已经不是自己了,从而失去了保险金的请求权。这样的结果,显然损害了张某作为投保人的正当权益。作为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的张某,为李某投保,是以指定自己作为保险金受益人为前提的。如果受益人不是张某自己,很可能他就不会投保。即便合同受益人的变更不涉及投保人本身,在变更时也同样不能无视投保人的意愿。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中,大都包含有死亡赔付责任。因此,这种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确定应当说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进行合理的规范。  保险合同生效之后,被保险人如欲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行使受益人的变更权,不外是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投保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行使。既是投保人同意,由投保人出面向保险人提出要求即可,被保险人行使此项权利自无必要;二是投保人知情,但却不同意被保险人的变更要求。在此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不顾投保人的意愿,自行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则投保人可行使合同权予以对抗,这样,被保险人的所谓受益人变更权,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三是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私下将保单拿到保险公司,去做可能有违投保人意愿的受益人变更。而投保人却仍在继续交费履行义务。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但对投保人显失公平,而且也违背了从事保险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从《保险法》第61条和第63条关于被保险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的如下考虑: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通过给予被保险人以不受限制的受益人变更权,来对抗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作出的于其不利的行为,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然而,这种做法,不仅有违合同签订和变更的基本规则,更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又潜伏了产生另一种&道德风险&的可能:即被保险人可能私自将保险合同拿到保险公司去作有违投保人意愿的受益人变更,而投保人却毫不知情,继续交费履行义务。由此便在客户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客户与公司之间埋下了产生争议和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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