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发展趋势仲裁工作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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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cfg/dfzfgz/526.html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快递渠道安全畅通,保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使用快递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快递行业发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快递企业规范化运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经信、建设、商务、规划、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共同做好快递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快递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行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快递服务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应当规划安排快递服务所需的停车和装卸用地。
  支持快递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件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服务纳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快递企业在农村设置快递服务网点或者利用村邮站、农村超市、农家店等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等寄递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和鼓励措施,支持快递行业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关联产业构建合作发展平台,促进快递行业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等关联产业有机融合和联动发展。
  第十条 鼓励快递企业整合资源,与民航、铁路、公路等运输行业联动发展。机场、车站、口岸等单位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建设快件集中处理场所,提供快速配载、装卸、交接等服务。安检机构应当对快件实行分类管理、优先查验,提高检验效率,确保快件传递畅通。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对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事快递业务的车辆,在其收寄、投递快件时,依法提供城区通行和临时停车的便利。从事快递运输业务的车辆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核准喷涂统一快递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式样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支持快递企业依法使用非机动车收投快件。鼓励快递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作为城市快件运输和收投服务工具,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优惠。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高等院校等应当为快递企业收寄和投递快件提供通行、临时停车、代收、保管等便利服务。
  鼓励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鼓励快递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分拨中心或者呼叫中心等落户本省,按照规定享受本省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收寄快件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快递运单,应当明确提示寄件人选择保价业务或者保险业务,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二)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处理快件;
  (三)根据业务处理流程,及时准确将快件流转信息上传网络,并向用户提供电话或者网络等查询渠道,方便用户跟踪查询快件流转情况;
  (四)快递企业收派员收寄和投递快件时应当统一穿着具有本企业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的,经征得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收。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可以委托连锁商业机构等第三方代办快件收投服务,委托人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快件收投服务规范和快件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
  验收过程中,发现快件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派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
  第十九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丢失。快递运单的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保存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快递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因快递企业逾期未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可以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快递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的申诉。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二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快件时应当当场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是否与快递运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用户拒绝验视或者拒绝如实填写快递运单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和信息化管理,实现对快件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防止快件在寄递过程中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监控设备应当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
  第二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和措施,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 快递企业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用于快件临时配载、装卸、理货、保管等内部配套作业的小型临时中转场所,且不对外开展现场收件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20日内,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毁弃、倒卖、盗窃、私自开拆或者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二)非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定寄递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以围堵、拦截、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快递服务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倒卖、盗窃、私自开拆或者违法扣留用户快件的;
  (四)非法出售用户快递服务信息的;
  (五)其他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用户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妥善处置快递行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关企业或者个人作出处理。
  第五章 闽台快递合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闽台快递服务合作,支持快递企业服务闽台电子商务、金融、保险、旅游等经贸和文化交往。
  第三十条 支持闽台快递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两岸快件交换、包裹处理等功能,支持通过闽台通道发展跨境快递业务。
  支持开辟闽台快件通关绿色通道,完善闽台快件通关环境,创新快件通关监管模式,简化报检程序,实现闽台口岸关检互认。
  第三十一条 支持在本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对台合作区域拓展快递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快递企业开展对台直航包机,扩大两岸快件运输直航范围,支持扩大对台海运快件业务范围,增强闽台快递服务时效性。
  第三十三条 鼓励闽台快递企业相互合作,支持闽台之间相互设立快递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分支机构。
  支持闽台快递企业、快递行业协会建立定期联络协调机制,推动同业人员定期对话、互访交流和业务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保管和销毁快递运单的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实行安全监控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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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发展趋势与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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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网记者(以下简称&记&):陶律师,非常高兴您能在百忙中接受我们的采访。您在中国从事仲裁业务多年,可否请您谈谈对中国仲裁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看法?
陶景洲(一下简称&陶&):中国仲裁的现状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四句话:机构在完善、案件在增加、水平在提高、问题还很多。
&&& 首先,大多数地方仲裁机构都是1995年中国仲裁法颁布后成立的,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和发展,部分地方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无论在机构设置、程序管理和办案水平上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涉外仲裁机构也在2005年进一步修订了其仲裁规则,其仲裁程序和做法与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通行做法更为接近了。
&&& 其次,近些年来,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截至2006年中国185家仲裁机构已累计办理案件14万余件,标的达2300多亿人民币,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还真是一个仲裁大国了。
&&& 再次,随着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的不断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也在增大。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以外,越来越多的地方仲裁机构开始处理了一些在全国以及国际上均十分有影响的仲裁案件,如最近杭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娃哈哈与达能的案件;仲裁员的办案水平以及仲裁机构的程序管理水平都在不断提高,中国律师代理仲裁业务的水平也有明显提高,并逐步得到了中国乃至国际法律界和企业界的认同。
&&& 最后,目前,中国仲裁仍存在许多暨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外国律师在中国从事仲裁业务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在涉及到中国法律的适用上,外国律师被禁止就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仍存在障碍;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仍存在一定难度等等。国际仲裁界和律师界对这些问题都非常关注,希望在仲裁法的修改中能够有所改进。
记:谈到中国仲裁法的修订,您对此有何看法?
陶:1995年的仲裁法是中国仲裁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确立了中国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但近些年来,不论是实践界还是理论界都感觉现行的仲裁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仲裁机构的性质界定不清、仲裁诉讼化和行政化、滥用司法监督等问题。
&&& 我个人对仲裁法的修订寄予厚望,我认为:首先,应当强调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和独立性,确立仲裁机构系民间争议解决机构的地位。这个问题在国外仲裁机构中不成问题,但考虑到中国仲裁的历史和现状,这点应当予以再次强调和明确,仲裁的民间性是各国当事人所以选择它来解决纷争的主要原因;其次,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及仲裁庭管辖权问题的认定应当交由仲裁庭,至少是仲裁机构来决定,因为这样做更符合仲裁程序的内在要求和国际仲裁界的通行做法;第三,要强调仲裁的灵活性和非讼性,仲裁毕竟与诉讼不同,其立脚点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法院诉讼中的一些做法,如证据规则的运用,不能在仲裁程序中强行推行。第四,控制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仲裁需要司法的支持和监督,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中国地方法院滥用司法监督,干预仲裁的情况,需要在仲裁法的修订与具体施行中予以重视。
&&& 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目前正在修改,中国的新仲裁法应当在最大的可能范围内&照搬&新的示范法。
记:据我所知,您是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委员,您对国际商会等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从事仲裁有何看法?
陶:目前中国立法既未明确允许、亦未明确禁止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从事仲裁,这种情况在一些西方国家中的立法中也是存在的。但问题的关键是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进入中国所持的态度。我个人认为,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从事仲裁,无论对中方当事人、中国律师、中国的航空与旅游业、还是在中国执业的外国律师均是有益的;也对中国法律为世界同仁所认知有很大帮助。中国法院、中国律师同行以及中国仲裁界均不应对此存在顾虑。
记:您既是仲裁界知名的律师,也是非常活跃的国际仲裁员。可否告诉我们,您在中国从事仲裁的主要仲裁机构有哪些?
陶:过去主要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05年修订了其仲裁规则,新的仲裁规则在很多方面均有突破,与国际仲裁的通行做法更为接近。
&&& 近些年来,一些较为活跃的地方仲裁机构也指定我担任其仲裁员,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我认为,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某些地方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涉外以及国际案件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已经初步具备了成为国际仲裁机构的基本条件。
记:我们了解到您在维也纳以及香港的模拟仲裁辩论赛中多次担任仲裁员,您对中国年轻的仲裁执业者有何建议?
陶:我很高兴与这些有可能在将来进入仲裁领域的年轻人进行交流。我作为仲裁员已经连续六、七年参加这一模拟仲裁。通过参加模拟仲裁辩论赛,参赛队员得到了一次从事模拟的仲裁实践的机会,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当他们真正进入仲裁实践中,他们可能也会发现,仲裁实践不仅需要你有扎实的仲裁理论知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但我深深感到后生可畏,他们中间一定会产生未来世界重量级的仲裁专家。
记:我们知道,您是2007年底刚刚加入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可否向我们介绍一下。
陶:众达是世界上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30个办事处、2300多名律师。在北京,我所有约六十名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受过法律教育的合伙人、律师以及顾问组成。北京代表处的律师能够使用的语言包括: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阿拉伯语以及西班牙语,能满足客户的国际性和多元化需求。&我们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包括:国际兼并与收购、建筑与房地产、知识产权、外商投资、国际贸易、风险投资、国际商事仲裁以及特许经营多个领域。
附陶景洲简要介绍
陶景洲律师是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北京代表处合伙人,备受推崇的国际贸易、仲裁和公司法律业务专家,自1985年以来一直就中国相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在中国有着超过二十年活跃的执业经验。陶律师向众多客户提供了有关国际法务的咨询,尤其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法律、金融、税务、仲裁及商务等方面的咨询。陶律师曾经代表十多家《财富》500强公司以及许多主要欧洲、日本和美国公司在中国数以百计的投资项目。在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诸多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代理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指定仲裁员,他亦曾经为多家中国公司的海外活动(特别是在欧洲)担任法律顾问。
陶律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后在巴黎第一大学获深造文凭 (DEA)。1989年,获中国执业律师资格,1992年,获巴黎执业律师资格。陶律师曾担任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执行合伙人和全球董事会委员。此前他亦自1985年至1991年在巴黎一家法国主要律师事务所工作。
陶律师目前担任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还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院仲裁员。
(作者:闻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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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作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在仲裁案件中选择仲裁员时,您最看重的是什么因素?
仲裁员的知名度;
仲裁员的办案经验和能力;
是否可以和该仲裁员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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