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我国鳗鱼饭进口采取种种的技术限制缘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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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鳗鲡苗种控制措施对我国养鳗业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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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强调,现在有18%的海洋资源利用过度,10%接近枯竭。1970年,欧洲的野生鳗鱼捕捞量曾经达到2万吨,目前下降至200吨,只有原来的1%。日,欧盟召开农业部长理事会,专题研究鳗鱼资源保护问题,决定把体长在20公分以内的鳗苗放流到欧洲境内的江河中,2008年捕获鳗苗的放流比例为35%,此后每年增加5%,到2013年放流比例达到60%,会议通过了这项动议。6月3日~15日,在荷兰召开的“华盛顿公约”(CITES)缔约国会议以93票赞成、9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了把欧洲鳗鲡列入公约濒危动植物附录Ⅱ的提案,出口前必须取得原产国的许可。同时,欧盟关于每年放流鳗苗的提案也获得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起正式实施。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鳗鲡生产国,全国共有鳗鲡养殖场1700个~1800个,养殖面积约10万亩,年产量约13万吨,年苗种需求量约100吨以上,居世界第一。目前,亚洲地区的日本鳗鲡苗种资源量维持在100吨左右,年捕捞量近年均维持在80吨~100吨左右。现欧洲鳗鲡苗种年产量为150吨左右,我国年进口欧洲鳗鲡苗种量约60吨,约1.5亿尾,养殖的欧洲鳗鲡占鳗鱼产量的1/3以上,出口的烤鳗中欧洲鳗鲡约占40%,因此欧洲鳗鲡苗种供应对维持我国现有鳗鲡养殖规模至关重要,欧盟限制鳗苗出口将给中国养鳗业以沉重打击,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有:
  苗种进口手续繁琐,贸易风险提高
  根据保护濒临灭亡的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出口国在出口这些产品时,必须取得公约实施办法执行机关签发的捕杀许可证和产地证明书,并获准进口国的特许,才能通关入境。因此,我国在进口欧洲鳗鲡苗种时,必须取得出口国的许可证、产地证明和得到我国濒危物种管理部门批准,才能进口。从操作技术层面看,手续比较复杂,成本将增加,更重要的是,繁琐的手续和监管条件,对活体运输成活率将造成严重影响,大大增加了贸易风险。
  苗种资源供给无法满足养殖规模需求,导致产业链中的基础建设投资和土地闲置
  2008年捕获欧洲鳗苗的35%要用于放流,估计还有10%以上用于欧洲本地养殖,再加上西班牙等国有圣诞节前后吃鳗苗的习惯,2008年欧洲鳗苗可以出口的数量因该低于40吨,以后还将逐年减少。由此,2008年我国欧洲鳗鲡苗种缺口约20吨。
  日本的鳗鲡养殖由于受气候和养殖模式因素的限制,投放鳗苗时间一般为11月~2月底,年投苗量约为25吨,前期苗种主要来源为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口量为5吨~8吨。2月底~4月,日本捕获鳗苗除日本养殖外,其余的出口到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年出口量约为10吨。但是,2006年日本规定每年12月1日起至翌年4月30日禁止鳗苗出口,减少了我国苗种供应量约3吨~5吨。
  我国的日本种鳗苗每年捕获总量已经由以往的50多吨下降为40吨左右,而我国养殖规模所需的日本鳗鲡苗种量应在50吨左右,因此,粗略估算,2008年,在苗种产量正常的情况下,我国苗种需求量将短缺25吨以上,导致我国鳗鲡养殖最重要的资源―――苗种供应量的日渐紧缺,将使得现有养殖设施部分闲置,严重浪费基础建设投资和占有的土地资源。
  苗种价格上升,养殖成本增加,产业优势下降
  由于苗种资源的短缺,势必导致苗种价格的大幅度上扬,从而导致养殖成本的提高。我国目前欧洲鳗鲡苗种价格为每尾1.5元~3元计算,占养殖成本的18%~30%;日本鳗鲡苗种价格为每尾4.5元~6.5元,占养殖成本的25%~40%。如果苗种价格进一步提高,养殖成本欧洲鳗鲡将由目前的每吨4.5万元~5万元上升到每吨5.5万元~6万元左右,日本鳗鲡将由目前的每吨5.5万元~6.0万元上升到每吨6.5万元~7.5万元,按照目前鳗鲡的市场售价,养殖将无利可图。由于巨大的鳗鲡养殖规模,我国每年用于苗种进口的资金也将增加1亿元~2亿元人民币,我国鳗鲡产业原有的土地资源、水和能源、劳动力资源等竞争优势因素在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全由于苗种价格的上升而逐渐降低,并由此导致我国鳗鲡产业优势的下降。
  养殖、加工、出口成本上升
  根据我国有关濒危动植物管理规定:列入公约附录Ⅱ的动植物,进口时国家濒危动植物管理部门(简称国家濒危办)按货值收取1.5%管理费;活体销售时水生野动物管理部门按货值收取4%的资源保护费;加工制品出售再按货值2%收取资源保护费;产品出口时国家濒危办再收取2%的管理费。因此,欧洲鳗列入附录Ⅱ后,欧洲鳗的养殖、加工及进出口,若按照濒危动物有关管理规定,均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相关的费用,加工和销售成本将大幅度上升。
  虽然欧盟限制鳗苗出口给我国鳗鲡产业负面影响严重,但也带来部分一些正面影响,主要有:
  鳗鲡产品改变供过于求的局面,价格上涨
  中国大陆年产鳗鲡约13万吨左右,其中国内消费约3万吨,出口欧美及其他地区1万吨,其余产品出口日本。而日本每年消费10万吨鳗鱼,其中国产2万吨、从台湾地区进口1万吨,需要从中国大陆进口7万吨。使日本市场处于饱和状态,这是造成我国鳗鲡产品在日本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最重要因素。如果按苗种投放量下降25%,产量同期下降25%计算,我国鳗鲡产量将下降至10万吨以下,加上我国国内的鳗鱼消费量连年上升,出口到欧洲、美洲和东南亚的烤鳗也快速增加,出口日本量将下降至5万吨以下,日本国内鳗鲡市场将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我国近年鳗鲡养殖投入品的价格不断上涨,劳动力价格提高,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使用药物控制病害受到严格控制,养殖成活率和生长速率下降,养殖成本不断上涨,由于供大于求的现状,产品售价始终被日本市场压制,无法实现理想的生产和经营利润,只能在本边缘求生存。而现有供需关系一旦打破,我国鳗鲡产品价格将有可能调整至合理价位,恢复我国鳗鲡产品优质优价的往日光景,维护产业正常利润,养殖风险将有所下降。
  行业有序发展,实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
  我国鳗鲡产业由于受产品销售的影响,导致产业发展中存在无序现象,从而阻碍产业健康发展。鳗鲡加工厂和活鳗出口商为了争夺客户,相互压价,使产品价格无法维持稳定,同时也使加工企业无法按计划生产;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养殖场为了争取减损或获取利润,不按要求遵守休药期,导致在出售鳗鲡时检出质量问题;养殖场无利可图,拖欠饲料和其他投入品款项,导致经济纠纷和投入品生产企业对质量保障的困难。
  一旦实现供求关系的改善,在合理分配产业各环节利益的基础上,加工场能合理安排生产,保障养殖产品维持稳定利润,养殖企业便能有序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产品质量能得到有效保障,加工企业风险下降,养殖企业维持良好的效益,投入品生产企业资金回收良好,更能有效保障产品质量。由于受苗种资源的限制,养殖规模也将得到有效的控制。
  而产业链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各环节进一步加强科技投入、更新技术,实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
  九十年代,中国开始引进欧洲鳗鲡试养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使养鳗产业化,实现了亚洲鳗鱼市场的转折。21世纪,欧盟对欧洲鳗苗的管制将导致养鳗业面临新的转折。如何趋利避害,采取相应的对策关系到中国养鳗业的兴衰。
  加强对自产鳗鲡苗种出口的管理
  我国的日本种鳗苗每年捕获总量已经由以往的50多吨下降为40吨左右,按正常的养殖生产状况推测,也只能产出4万多吨左右的成鳗,远远不能满足国内养殖生产的需求。我国的日本苗年入池量平均为50吨左右,只能生产5万吨~6万吨活鳗,不足部分需要进口欧洲苗补充。日本规定每年12月1日起至翌年4月30日禁止鳗苗出口,台湾酝酿在每年11月起至翌年1月限制鳗苗对日出口。我国自产鳗鲡苗种已不能满足养殖所需,但我国自产的鳗苗主要输出到日本和韩国,数量约8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生产的日本种鳗苗资源,严格控制日本种鳗苗的出口,在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底禁止日本种鳗苗的出口,并严厉打击相关的走私行为,以保障我国鳗鲡养殖所需资源的自我供给,保证我国鳗鱼产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开发其他品种鳗鲡的养殖技术
  全球共有19种鳗鲡苗,其中日本鳗鲡和欧洲鳗鲡的养殖技术较为成熟,美洲鳗鲡也已有试样成功的案例。除日本鳗鲡、欧洲鳗鲡和美洲鳗鲡外,澳洲鳗鲡、新澳鳗鲡、大鳗鲡和亚洲产鳗苗等品种也是具有养殖开发潜力的品种,但各国尚未掌握澳洲苗、非洲苗和东南亚苗的养成技术。2005年~2007年,福建省部分养殖场探索性引进其他苗种试养。但是这些种苗是由中间商提供的,无确切的产地材料,引进后,按照日本鳗鲡或欧洲鳗鲡的养殖技术进行常规养殖,现已死亡过半,成功与失败均无可靠技术积累,导致了无谓的经济损失。因此,对美洲苗和澳洲苗养殖组织攻关,有计划开展对已知资源量和生物学习性,具有养殖潜力的、廉价的鳗鲡种类的养殖技术研究,作为养鳗业的后备苗种,以弥补我国鳗鲡养殖苗种资源的短缺。技术成熟后再进行推广,将对鳗鲡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技术,规范操作,提高对苗种的利用效率
  一般欧洲鳗鲡在苗种放养期的平均死亡率为10%左右,日本鳗鲡的平均死亡率在0.5%左右。我国养殖日本鳗鲡的成活率是80%,欧洲鳗鲡的成活率为65%~70%。引起损失的最重要阶段为苗种投放期,导致宝贵的鳗苗资源被浪费。加强苗种捕捞、暂养、运输、放养等过程关键参数的研究,规范生产作业,提高放养过程成活率将有效资源的使用效率。另外,由于近年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病害控制的有效手段DD药物使用严格限制,养殖过程成活率、成品率显著下降,加强养殖模式改善,提高养殖过程的成活率、提高商品率,也是充分利用资源的有效手段。我国近年投入了大量资金,在养殖模式、无害化病害控制技术、鳗鲡开口饲料、颗粒饲料研究和推广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推动了技术进步和革新,为种苗资源的充分利用提供了部分技术支持。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养殖成套技术的改进力度还不够,需要投入资金,及时研究,以应对种苗资源即将发生的新问题,减少影响度。
  加强日本鳗鲡人工繁殖研究,彻底解决苗种资源短缺瓶颈
  鳗鲡人工繁殖技术研究已开展多年,日本在大量资金的支持下,部分关键技术已取得重大进展,但要大规模生产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我国鳗鲡人工繁殖也进行了较长时间研究,取得了繁殖基础生物学的基础材料,但还未培育出玻璃鳗,近年由于本项目支持的减弱,导致研究基本处于停顿状态。随着资源的日益短缺,除限量捕捞、放流人工增殖措施外,加强繁殖技术研究,突破技术难关,实现苗种的人工繁殖,是解决苗种短缺的根本手段,只有实现了此目标,才能避免天然资源限制措施导致的行业影响。我们不能判断即使开发出新品种的养殖技术后,其资源提供是否能满足要求;新品种开发后,是否将导致种苗资源的衰减;一旦新资源衰减,资源拥有者同样将采取保护措施,必将又对我国鳗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减免欧洲鳗的资源保护费
  按有关规定,欧洲鳗的销售和加工须缴交6%的资源保护费和2%的管理费,日本进口欧洲鳗产品的关税税率达到9.6%(日本鳗只要7.2%),这将导致我国鳗鱼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建议有关部门减免欧洲鳗的资源保护费和管理费。作者:福建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樊海平
&&&&&&&&来源:中国渔业报问题补充&&
主要是我朝国人太聪明了。可以在短时间催肥鳗鱼。使用的手段不得而知。为了安全只有限制技术了。。。
新朋老友聚成都 &12-04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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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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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按照判定标准,恶意绿色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实施歧视性标准 如果进口国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或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歧视性环保标准,有别于他国另搞一套,未能做到一视同仁,那么这一歧视性环保标准的动机便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其真正用意可能在于以严格的高标准阻止特定国产品的进入,它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这显然是违背WTO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2002年6月,日本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双重标准,对从我国进口的鳗加工品以进口申报的10%进行抽样检测,而对别国进口的烧烤鳗仅以5%进行抽样检测。再次,日本新政策也让人怀疑带有某种恶意。由于日本鳗鱼进口主要来源于我国,日本屡次发生仅仅是对我国鳗鱼采取严格措施,但对其他水产品却并无更多规定。这种做法带有很明显的针对性,而这也是世贸组织的原则所不容许的。
  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实施双重环保标准如果进口国针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分别实施两种高低不同的标准,即双重标准,没有用同一个标准无差别地对待国内与进口产品,那么这种双重标准的实质也是阻止国外产品的进入,这显然是违背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日本曾在低毒性农药毒死蜱的残留量方面规定了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对进口菠菜规定为不超过0.01PPM,而对本国大量生产的萝卜却限制在3PPM此外油菜2PPM、白菜和洋白菜1PPM、番茄0.5PPM,相差竟达300倍之多,所有这些规定使绿色壁垒的歧视性暴露无遗。
  在产品检验检疫方面不断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苛刻程度 发达国家利用其繁杂的绿色技术标准、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产品检验检疫方面不断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苛刻程度,来自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往往因受制于多项指标技术参数而顾此失彼。以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为例,入世前一般仅需检测6—7种农药含量,而现在需经检测的项目多达134种,其中按欧盟市场对茶叶进口的有关规定,对农药残留的检验也由先前的6种增加到现在的62种。此外,日本也将进口我国大米的检测指标由1993年的47项增加到目前的116项。
  繁杂的进口手续 以我国输日冷冻菠菜为例,以前一箱冷冻菠菜到日本一个星期左右就可获得通关,但2004年7月后拖延到了35天,原因是日方新增了原本没有要求的材料审核。而且日方要求输日菠菜必须同时附带大批书面材料,用于记载菠菜从种植到出口每一个环节的详细情况,而这些仅是以通关前让日方判断我国冷冻菠菜是否有资格获得检查,并不代表材料齐全日方就一定会检查。检验检疫部门认为,大量的附加劳动给出口企业增加了成本,以前山东每年出口日本的冷冻菠菜为4万-5万吨,而自2004年7月以来每年1万吨的出口量都无法实现。
  其它方面的限制 除以上措施外,发达国家还利用一些其它方面的措施来限制商品进口。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此外,日本在采取全面禁止进口措施的同时,强化对进口商的处罚,除增加罚金外,还公布进口商的名称。这实际上通过加强对进口商的约束,提高对进口产品的要求,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造成很大障碍。
  发达国家通过推行恶意绿色壁垒,不但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了竞争优势,还可以获得保护世界资源和环境的美誉。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设置恶意绿色壁垒方面总是乐此不疲。但是恶意绿色壁垒严重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极大地破坏和扭曲了公平贸易的行为理念。因此,恶意绿色壁垒应该受到世界范围的抵制和讨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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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厦门出口企业与产业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关税壁垒和配额、许可证、特定招标等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的逐步弱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市场保护作用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我国产品扩大出口的主要障碍。商务部的调查表明,仅2002年我国就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相比2001年增加了60亿美元。
近年来,受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厦门的一些主导出口产品包括动植物产品、食品、轻纺产品及机电产品受阻程度较大,给出口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本文将重点介绍厦门主要出口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状况及其特点,深入分析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市出口企业与产业的影响,为引导我市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和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
一、厦门主要出口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是以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为理由,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凭借技术法规、标准、包装、标签、认证等规定程序,通过制订某些特殊的技术条件,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本国市场设置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具有合理性、隐蔽性、灵活性、连锁性、复杂性等特点,比较容易实施,而且不像采取其它贸易措施那样容易遭到报复,所以不少国家都利用其特殊功能进行贸易保护。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交往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和名目越来越多,最常见的有技术法规与标准、包装与标签、合格评定和绿色壁垒等。随着技术进步的不断加速,经济发达国家还在计量单位制、数据交换和信息技术等方面设置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发达国家凭借其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制定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进行限制,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发达国家技术壁垒的特点是技术法规和标准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技术标准要求严而又严,有的标准让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甚至望尘莫及;有些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专门针对某些国家的产品而形成技术壁垒;利用各国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日本、美国、欧盟是厦门产品出口量最大的国家和地区,2002年占全市出口贸易的比重分别为25.7%、21.12%、13.12%,而且也是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积极倡导者,绝大多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发源于这三大经济实体。我们将就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状况作一介绍。
(一)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特点是标准高又严,其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美国是世界上法规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国家,联邦政府各部门按照政治、经济、工农业、贸易等方面颁布了长期使用的综合性法典。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颁布的法规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茶叶进口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药法》、《婴儿食品法》等。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部门也都各自颁布法规。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颁布的法规有:《消费产品安全法》、《联邦有害物质法》、《防毒包装法》、《易燃纤维法》、《冷冻设备安全法》等。美国对植物检疫的联邦法律有《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和《动物福利法》。
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它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其中不包括一些约定俗成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美国标准体制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其结构的分散化。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环保、食品和药品等。此外,相当多的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是由工业界等自愿参加编定和采用的,美国私营标准机构就有400多个,美国并没有一个公共或私营机构主导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2、合格评定
美国普遍采用所谓“第三方评定”,即由独立实验室和测评机构等测试后,再提供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正式评定结果。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军用MIL、电磁兼容、FCC等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尽管质量认证的管理体制是自由分散的体制,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开展质量认证工作,但对于美国进口的商品,美国会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和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要求进入美国市场的安全、健康类产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很难达到UL标准水平。美国要求一般电子、电器产品,如计算机、玩具、通信设备、电视和传输设备均需符合FCC或UL认证要求。销往美国的通信、广播设备必须符合美国政府指定的安全标准,辐射电磁兼容标准、通信规程标准、互联标准,通信、广播设备一般要通过UL安全证书、FCC认定和OSI(开放系统互联)一致性测验。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要求所有进入美国市场的食品、药品、添加剂、化妆品、洗涤用品和医疗设备,必须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包装、销售、运输各个环节保证不受污染,不发生霉变,不掺有任何违反FDA规定的成份,保证人类健康、卫生与安全。FDA还对进口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其标准,一律不准入境,对于预先获得FDA认证的产品进口商,只有出具认可证后海关方可放行。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颁布的规则主要用于处理电磁、火灾和其他危害安全的因素,也适用那些未能执行安全准则而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并由此引起诉讼的产品。CPSC负责收集产品的安全数据,向客户提示产品的危险性,指导客户如何降低危害。CPSC目录管理着15000种产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对被检测不安全的产品作出书面报告,只有获得CPSC安全标志的产品才准许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联邦委员会(FTC)要求出口到美国的纺织产品必须标明成份和商品标签,限制未经FTC认可成份的纺织品进入美国市场。
近年来,美国还要求国外一些出口企业推行“社会责任管理系统(SA8000)认证”,这是一种充斥了所谓人权标准的认证体系。这项认证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必须享有与发达国家员工同等的居住面积、工作环境、福利待遇,这项认证集中在纺织、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于我国而言,施行社会责任管理系统认证的真正目的是打着维护人权和社会责任的幌子,贩卖国际贸易中所谓的“劳动力倾销”理论,试图提高我国劳动力成本,削弱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进而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
3、标志标签
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检查,除要求进口商品必须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外,还附加了许多其它条例。如进口药品必须达到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相应法规,对各种药物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试验方法逐一作出规定。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要查验进口货物是否贴上所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而且贴标志或标签的方法是否符合海关要求,是否符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条例规定的特殊要求,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三种方式处理。
4、绿色壁垒
一是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制度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者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二是绿色技术标准。美国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限制。三是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美国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四是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商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为了进入美国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及“绿色环境标志”。
(二)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特点是体系复杂而严密。该体系为双层结构,上层是300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下层是10多万个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
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一是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二是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CE;三是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欧盟还明确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盟统一市场流通。
欧盟已经启动了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和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一般以消费品为主,不含服务业和已有严格环保标准的药品及食品,优先考虑的是纺织品、纸制品、电池、家庭清洁用品、洗衣机、鞋类、建材、洗护发用品、包装材料等26类产品。在质量标准方面,欧盟规定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
在推进欧洲标准化方面,欧盟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最大限度地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欧洲标准,加速制定尚无国际标准的欧洲标准,并要求欧盟各国把欧洲标准纳入本国标准;二是加速制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环境和消费者利益的欧洲标准,在欧盟各国制定有关法令条例时,优先引用这些标准,产品必须满足这些标准的基本要求;三是要求欧盟各国制定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以便相互了解,及时协调、检查、修改或撤销可能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标准和技术法规。
2、合格评定
欧盟以外的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符合欧盟指令和标准(CE),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欧盟指令规定了哪些产品要经过第三方认证,哪些可以自我认证,对不同产品有不同要求,实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该国检验。欧盟12个新指令把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做了规定,这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外国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取得一个欧盟国家的认证。
欧盟还要求对输入欧盟的产品加强安全检查,不管从哪个成员国的口岸进来,均需根据统一标准接受安全和卫生检查,任何一个海关,只要在检查时发现进口的产品不符合欧盟的标准,可能会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仅有权中止报关手续,还应该立即通知其他海关口岸。欧盟主要加强对进口玩具、食品和药品的卫生、安全检查。
3、标签、包装
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如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志要求。如欧盟于1979年发布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广告法规的指令》(79/112/EEC)为食品标签制订总则,并于1986年和1989年作了两次修订,1990年又发布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90/496/EEC),还有一些有关食品标签专项指示的指令。欧盟发布这些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协调、推动其成员国制定统一的食品标签法规。&
CE标志是欧盟1985年开始制定的系列安全合格指令,世界任何国家的产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加贴CE标签。加贴CE标签是用以证明产品已通过相应的安全合格评定程序,成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把CE标志作为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指令的惟一标志,欧盟各国已将CE标志纳入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之中。目前对欧盟出口的产品需加贴CE标签的产品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玩具、建筑产品、电磁兼容性产品、机械类产品、个人保护装置、非自动衡器产品、主动式植入医疗器具、医疗设备、电信终端设备、锅炉、民用爆炸物、气体燃料设备、低电压电器产品、用于电讯的地面卫星接收站、升降机、使用于易爆炸环境下的设备、休闲用设备、非简单压力容器等16项大类产品。
欧盟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产品还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在欧盟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eko-Tex Standard100,是纺织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三)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特点是门槛多而且高。日本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制定了许多具有强烈贸易保护色彩的技术保护措施,形成了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绿色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1、技术法规
日本是技术法规繁多的国家。在机械制造业中的法规有:《劳动安全与健康法》、《气瓶生产检验法》等;在化学工业中的法规有:《化工产品制造与检验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成分管理法》等;在农产品食品工业中的法规有:《食品与日用消费品管理法》、《蔬菜水果进口检验法》、《肉类制品进口检验法》、《包装与标签法》等;在汽车与各种车辆中的法规有:《废气排放检验法》、《限制噪音法》等;在纺织品工业中的法规有:《产品含毒物质限制法》、《商标管理法》、《外国标签管理法》等。日本对很多商品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而且要求写入合同,并将有关技术要求附在信用证上,当进口货物入境时,由日方官员检验达标后方可入境。例如《食品卫生法》要求聚氯乙烯树脂容器和包装必须通过特定的实验过程来测定镉和铅。《安全法》要求对四轮滑冰鞋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药品法》规定药品必须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而且要有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并对药品标签作了特殊的规定。
2、技术标准
日本的技术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很多技术标准不同于国际通行的标准,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标准相吻合,只要有任何一项技术条件不达标,日方就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将之拒于国门之外。日本对进口商品制订了非常严格的规格标准,它将商品分为两种规格:一是强制型规格。这类商品主要指医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电器和计算仪器等,要求其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需满足特定的标准,否则就不能在日本制造与销售;二是任意型规格。这类商品主要是在日本市场上消费者心目中已经自然形成的产品,此规格又分为国家规格、团体规格和任意质量标志三种。其中JIS规格(工业品)、JAC规格(农产品)、G(产品设计认证)标志、SG(日用消费品安全认证)标志等均为日本消费者所熟知,是任意的,如果进口商品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将很难得到日本消费者的信赖,也很难进入日本市场。
3、认证制度
日本质量认证管理体制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质量认证工作,各部门分别对其管辖的某些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
日本的认证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强制性认证以法律形式执行,认证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性认证适用于强制性以外的产品,采用JIS认证标志,并设有两种标志图案,一种图案用来表示产品符合日本有关的产品标准,另一种图案用来表示产品所用的加工方法符合日本工业标准的要求。日本的质量认证按产品分类,由各有关的政府部门管理,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日本最大的质量认证部门是通产省,所管理认证的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
日本适应性认定协会(JAB)是负责全日本合格评定工作的机构。其中,JQA&、JSA&是由JAB认可注册的最有影响的认证机构。JQA(日本品质机构)主要从事ISO9000、ISO14000和QS9000认证,JSA(日本规格协会)则负责制定日本的工业标准(JIS),作为JIS认证的指定认证机构。
4、检验检疫
日本还利用复杂的进口手续,苛刻的检验手段,对进口商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凡进入日本市场的各国商品,日本的进口部门均须与其国内的生产、消费、需求领域作动向调查,并由其商品流通业界作出定性分析,确定其具有对比性、代表性、适用性、流通性,而且趋于多样化、个性化、感性化和市场畅销率高的商品才能获得进入日本市场,以确保日本市场的实际效益。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日本法规中有关安全与健康标准所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细。如对入境的农产品,不仅要通过农林水产省的动植物检疫,而且还要由厚生省进行卫生防疫检查。在产品检验方面,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每一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一次性对生产厂家作检验就可以了,这是明显的歧视性待遇。
5、绿色壁垒
日本对绿色产品格外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包括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和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进口产品不仅要求质量符合标准,而且生产、运输、消费及废弃物处理过程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在包装制度方面,要求产品包装必须有利于回收处理,且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方面,日本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检查卫生标准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严格。
二、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厦门出口企业与产业的影响
商务部的调查表明,2002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我国出口受损失的情况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受损依然严重,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受损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食品土畜产品损失最为严重,其次是轻工产品,机电类产品的损失列第三位。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企业出口的国家和地区较为集中,主要是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出口企业中,40%的企业受欧盟限制,27%受美国限制,25%受日本限制。欧盟、美国、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占总损失的95%。其中,欧盟所占份额最大,为41%;日本和美国分别占30%和24%。
从近年厦门出口产品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情况分析来看,与全国的受限情况相似。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集中在食品土畜产品(包括动植物产品、食品)、轻纺产品、机电产品等,受限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欧盟、美国、日本。据调查,厦门的食品土畜产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主要原因是进口国实施的歧视性待遇,发达国家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为主要借口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是其采取的主要手段,而保护其国内产业则是其最终目的。此外,由于我国与进口国的标准和规则不同,检验方法不统一,检验检疫标准不一致,因此不能完全满足企业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需要。欧盟、美国、日本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方式是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等。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操作复杂、隐蔽性强、扩散效应大、影响面广,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相关企业出口发展的一大障碍。
(一)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厦门出口企业与产业的影响现状及发展趋势
1、食品土畜产品
食品土畜产品一直以来都是厦门重要的出口产品。但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市蔬菜、水产品、畜禽、水果等农产品在价格方面的优势却因为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日益繁多、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大打折扣,农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影响,出口欧美的水产品订单被取消、蔬菜出口被退货、烤鳗出口持续下降等情况层出不穷。据统计,2002年,我国食品土畜产品出口在各贸易伙伴国中因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失主要集中在欧盟和日本,其中在欧盟的损失为45.4亿美元,在日本的损失达到37.3亿美元。2002年,厦门的蔬菜、水产品、畜禽等出口均同比下降了10个百分点以上。2002年1到11月份,我市蔬菜出口额为7368万美元,同比下降12.6%;水产品出口额为3657万美元,同比下降13.9%。
由于欧盟、日本、美国对农药残留的严格检测,厦门出口的蔬菜在输往这些国家时遇到极大阻力。据统计,由于有机磷、菊酯类农药、二氧化硫等农药残留问题,厦门口岸每年有数量近2万吨、价值达3000万美元的出口蔬菜受到影响,受损企业30多家,造成年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我市农产品80%以上出口日本,其中蔬菜是最大宗的出口农产品,出口日本的蔬菜占全市蔬菜出口总量的90%以上。但近两年来,日本对自我国进口的蔬菜频频设限。2001年1月起,日本对我国保鲜蔬菜实施100%抽样药残检查,对速冻蔬菜实行批批检验;3月20日对我国18种加热后冷冻菜实施药残检查;7月10日又扩大到全部冷冻蔬菜,基本涉及了所有我国对日出口蔬菜品种;大量增加了检测农药残留的农药品目,检验项目多达43项。美国政府同样要求,出口美国的冻蔬菜的农药残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法规的规定且通过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的检验。这一系列绿色壁垒使我市的很多输日、美蔬菜被拒之门外,而且成倍增加了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的费用;批批检验导致进口通关放慢,蔬菜品质下降,进口商纷纷减少进货,增加企业的出口风险。厦门如意集团是目前全市30多家蔬菜出口公司中业务量最大的一家,2002年出口总额达到了2500多万美元。2002年3月份,如意集团的一些保鲜、冷冻蔬菜曾被日本拒绝入关,出口随之下降,后经该公司及时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后,才保住了日本这个市场。
茶叶是厦门传统的出口产品。然而近年来,茶叶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却困难重重,不仅价格持续下跌,还频频遭遇欧盟等国的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得茶叶的出口受到严重打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据厦门海关统计,2002年1-10月,整个福建省对欧出口茶叶599吨,价值188万美元,分别下降16.1%和35.8%。
自2002年起,欧盟对进口茶叶执行更为严格的农药残留检测标准,个别农药残留量指标比2000年以前提高了200倍,而且检测项目增加到了134个。受此影响,厦门的茶叶出口难以进一步扩展该地区市场,原有的市场份额也在逐渐失去。欧盟的农残标准比较适合于使用欧盟农药的产茶国,并不适合于我国使用非欧盟农药的国家。厦门一家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全国较大的茶叶出口企业,几经努力产品终于打入欧盟市场,年出口金额达到二、三十万美元,且逐年增加。但在欧盟要求对茶叶农残施行强行检测后,该公司产品难以继续出口欧盟,终于没能保住这块来之不易的市场。我市一些较大的茶叶出口企业为保住欧盟市场,不得不花费重金购买先进检测仪器设备,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选择放弃。
日本对自我国进口的茶叶实行农残检测是采用“水溶法”,检测项目达77项之多。但由于厦门的茶农种植茶叶一直沿用日系生产工艺生产的农药,故出口日本的茶叶基本符合日方的农残检测标准,得以顺利进入日本市场。
我市家禽出口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产品为冻鸡肉和罐头等动物源性产品,设限的主要是为韩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韩国家禽肉市场的对外依存度很高。2001年6月4日―7月5日,韩国农林部以从中国出口到韩国的鸭肉中检测出H5N1高致病禽流感病毒为由,全面禁止了我国产家禽肉及其制品的进口。7月5日农林部决定取消对一些没有感染禽流感病毒的我国禽肉制品的进口禁令。2001年8月,韩国禽肉禁令解除,但都提高了检验标准,出口到韩国的禽肉产品到香港后要进行4―5周的检验,合格后才能通关。目前,韩国针对在我国孵化、饲养、用于生产加工向韩国出口的新鲜、冷藏或冷冻肉的鸡、鸭、鹅、火鸡、鹌鹑、野鸡等家禽制定了15项卫生标准。
在欧盟市场,我国出口的禽肉也屡遭封杀。1996年8月―2001年5月,欧盟以我国出口的禽肉中含有动物疫病和农药、兽药残留等为由对我国关闭5年。200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在决定开禁的同时,对我国禽肉又提出了必须通过“新城疫”的检验要求。2002年1月25日起,欧盟以我国出口的禽肉、龙虾制品中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包括鸡肉)进口,虽然之后有选择地放开野生水产品等某些动物源性产品的市场,但十分有限,大部分我国动物源性产品仍只能在欧盟市场的大门外徘徊。
日本是我国冷冻与冰鲜鸡肉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01年6月,日本以韩国在我出口鸭肉中检出禽流感病毒和香港爆发禽流感为由,全面禁止从我国进口禽肉产品,后虽于当年8月部分解除了对我鸡肉产品的进口禁令,但其余禽肉产品一直未解禁。在多方努力下,日本终于2003年1月10日正式解除对我鸭肉、鹅肉和鹌鹑肉及其产品长达一年半的进口禁令。2003年5月12日,日本动植物检疫所在我国产鸭肉中检测出禽流感病毒,又开始暂停我国产禽肉等的进口。8月19日才宣布解除我国产鸡肉等的暂停进口措施。但在10月31日,日本宣称,因在我对日出口的冻鸡中检测出有碍人体健康的磺胺类抗生素,从即日起对我国产的所有冻鸡(包括冷冻和冰鲜鸡,不含熟食)实施抗生素检疫,检疫时间将需要4天。这无疑延缓通关速度,增加企业的成本,又降低了冻鸡的保鲜度,影响产品的品质信誉。
韩、日、欧对我出口禽肉反反复复的设限、解禁、再设限、再解禁对我市相关出口企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不仅大大增加企业的出口成本,而且对我市出口产品的国际信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其他一些国家纷纷效尤。更严重的是,设限期内,巴西等其他禽肉出口国趁机抢占设限国市场,造成我市出口企业市场份额的流失,等到解禁时,再要夺回市场已不可能。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出口日本的冻鸡肉金额达到535万美元,由于日本的设限,2002年出口量降到388万美元。厦门罐头厂由于欧盟对动物源类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对猪肉类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产品被拒之门外。
日本是一个鳗鱼消费量极高的国家,我国鳗鱼在日本市场占有率长期在80%以上。日本为保护本国鳗业,采取一系列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我鳗鱼进口,不仅给该行业带来重大损失,又使我国产品的市场信誉大大降低。
自2002年2月起,日本就对我国大量的活鳗及冷冻白烧鳗商品进行食品安全监控检查,查验包括氯霉素在内的11项抗生素残留。4月24日起,日本厚生省宣布开始对我国活鳗实行监管吊水48小时以上,逐批检查磺胺类药物残留。5月份,日本要求进口烤鳗的恩诺沙星(低毒性的抗菌兽用药)指标须小于0.05ppm,6月21日起,日本各地食品检疫所开始对鳗鱼实施汞含量的监控检查,对我国一些产品按申报进口量的10%抽检。7月18日起,除对活鳗和白烧鳗进行强制检查外,厚生省开始对全部烤鳗实施监控检查,按进口量的10%抽样,并宣布,一旦发现超标问题,将在国际互联网上予以公布。2003年7月3日,日本以查出“恩诺沙星”残留超标为由,突然宣布对我国生产的烤鳗实行“命令检查”,我国在7月底自主暂停烤鳗对日本出口以来,使出口形势本已严峻的烤鳗业再遭重创。&日本仅仅是对我国大陆的鳗鱼采取了相当严格的措施,但对其他水产品却并无更多的规定,这种做法带有很明显的针对性。
鳗鱼也是厦门地区出口的主要水产品之一,在高峰期,厦门口岸每年输出烤鳗总量达7000多吨,主要输往日、美、东南亚等市场。厦门相关出口企业同样受到日本鳗鱼进口过于严格的、具有歧视性的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检验标准的限制,出口受到极大阻碍。为了产品能够顺利出口,厦门水产品出口企业先后通过美国FDA的HACCP认证、韩国官方备案、日本JEIA安全认证等多种卫生注册要求。尽管如此,由于日本对某些指标要求过于苛刻,厦门龙鹏食品有限公司、厦门杏村鳗业有限公司两家烤鳗生产企业曾经因产品中恩诺沙星指标达不到要求而被国家质检总局下令停产三个多月,在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的协助下,才于2003年11月恢复对日出口。据统计,2002年,厦门的烤鳗出口为5361万美元,比2001年减少11.12%。
我市农产品出口中,除以上4类产品频遭国外技术壁垒外,酱油、蚝油、花生制品等多项产品在出口过程中,也同样受到欧盟、马来西亚等国对三氯丙醇、黄曲霉毒素设置了严格的标准的限制。此外,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最新的食品管制规定——“食品企业注册法规”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要求在美国国内和外国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及仓储供美国人群及动物消费食品的机构在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2" Month="12" Year="年12月12日前向FDA登记注册。美国对进口农产品的严格管制措施,将使厦门每年几千万的输美的肉类、鱼、干果、罐头、面制品等产品严重受阻。
2、轻纺产品
2002年我国轻纺行业的出口深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轻工和纺织行业的损失分别高达4l和10亿美元,轻工产品出口在各贸易伙伴国因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失在美国最为严重,达到25.7亿美元;在欧盟的损失次之,为14.1亿美元,而日本和其他国家对此类产品的限制目前较小。纺织服装产品出口在各贸易伙伴国因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失分布较为平均,在欧盟损失2.4亿美元,在其他国家损失2.6亿美元。轻纺产品是厦门传统的优势出口产品,2002年我市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和鞋类出口额分别达到8.94与5.94亿美元亿美元,占全市出口的10.17%与6.75%。我市轻纺产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包括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日用陶瓷等。
(1)纺织品、服装、鞋类
自奥地利1990年率先制订了环保纺织品标准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的环保法规和纺织品环保标准,对进口纺织品实施安全、卫生检测,还提出了对偶氮染料、甲醛、五氯苯酚、杀虫剂、有机氧化物等含量进行严格限制。1994年德国政府率先规定进口纺织品、鞋类等产品须使用环保染料,不得检出偶氮。明确规定22种芳胺类物质的偶氮染料为禁用染料,对使用这类染料的日用消费品,一旦检测出含有致癌芳香胺,全部就地销毁,并向厂家索赔。自1999年1月1日起,德国已禁止销售含有致癌作用的118种偶氮染料的成衣、皮革、服装、床上用品、家居布料等纺织产品。日本实施的《制造物责任法》中规定:对皮肤伤害、异物混入、燃烧事故、染色不良造成的特殊事故等服装成品缺陷,只要证明制品缺陷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不论制品商是否有过失,受害者都可以申请赔偿。据此,日本客户在进口我国服装时,明确要求对缝纫针、大头针、手针、断针进行检验,并在箱外贴上相应的检验合格标记。日本、芬兰等国政府对套装中甲醛含量作了严格限定。欧美等国政府对纺织品、服装,特别是童装的阻燃性都有严格规定。欧盟规定鞋类金属物不得含有镍和镉,皮鞋等产品不能含有五氯苯酚、多氯联苯等。2003年,欧盟、日本相继出台一些技术措施,对某些偶氮染料的使用作出限制,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分别于2003年8月和2004年6月实行。
此外,发达国家还将绿色壁垒延伸到进口服装检验及环境标志认可方面。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实行环境标志认可制度。德国推行“蓝色天使”标志,美国实行“能源之星”绿色标志,荷兰使用“生态标签”,欧盟要求纤维、服装和鞋类产品要贴上欧洲环保标志。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法国、芬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使发展中国家服装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步履维艰。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使用最多、要求最严、权威性最高的生态纺织品标准是Oeko-Tex 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纺织服装产品只要获得Oeko-Tex Standard100认证,就意味着获得了更多进入欧美市场的贸易机会。在国际纺织品生态研究和检验协会颁发给亚洲地区纺织服装企业的1000多张Oeko-Tex Standard100证书中,我国纺织企业只获得了其中的十分之一,显然这与我国7万多家的纺织品服装生产企业是极不相称的。如厦门丝绸进出口公司出口到欧盟的丝绸由于此环境标志的实施而出口量大大下降。
(2)玩具、日用陶瓷
我国是世界玩具出口第一大国,年出口金额50多亿美元,占世界总量的50%以上,其中四分之一以上出口到欧盟各国,出口金额约14亿美元。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发布了/EC指令,禁止销售3岁以下儿童有可能放入口中、含有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一种或多种(DINP、DEHP、DBP、DIDP、DNOP、BBP)聚氯乙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该“禁令”特别强调确保一个高水平的儿童健康和安全保护,欧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要求成员国采取临时措施阻止、限制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或使产品服从于特定的条件,如果该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有严重的和直接的危害,欧盟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将产品从市场上回收,据统计,出口欧盟的玩具约有60%使用了PVC原料,其中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占50%,因此禁令将直接影响我国4亿美元的玩具出口,对我国玩具制造业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美国FDA(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对美国日用陶瓷的进口制定了严格的铅镉溶出量限定标准,并规定只有取得输美陶瓷认证的企业产品才能输美。
欧盟公布的化学品新政策——《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REACH)》,表面上是一部规范欧盟成员国内部化学品管理的法律,以保护环境、维护生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实际上则涉及到进口商、相关产业等多个领域,将对国际经贸格局形成巨大冲击,尤其对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化工及其纺织业、服装业和玩具等行业将产生难以预计的影响。其规定欧盟内部的许多产品均需要进行注册、评估和检测,相关产品(包括纺织品、服装、玩具等)要求提供必要的检测证明,相关用户必须对其产品的安全性承担责任,主管机关应有权要求相关用户进行附加试验。
我市轻纺产品的外贸依存度很高,欧盟又是我市服装、印染布、色织布、玩具等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欧盟“新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将增加我市轻纺产品出口的检测费用,增加企业的出口支出,其产品很可能因缺乏价格竞争优势被欧盟市场拒之门外;另一方面,我市的出口轻纺产品若因检测结果不符合“新政策”,也将不能进入欧盟市场。因此,欧盟的“新政策”将对我市的轻纺产品出口,特别是对印染业、服装业、玩具业等有较大影响。面对“新政策”,我市的外贸、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要联合起来,积极应对,密切注视“新政策”的进展,加强对其检测项目的研究,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高度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突破“新壁垒”。
3、机电产品
我国机电产品受发达国家噪声、电磁污染、节能性、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较大。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以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质量认证作为工业产品进入本国的先决条件。2002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在各贸易伙伴国因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失在美国和欧盟最为严重,在美国的损失为9.0亿美元,在欧盟的损失为6.8亿美元。
2003年2月13日,欧盟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两指令”中的规定将于2004年8月13日后生效。前一指令除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和处理作出特殊规定外,还规定回收费用由生产者承担。后一指令规定禁止在欧盟销售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两指令的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家电、通信等十大类电子电气产品,核心是回收成本费用摊销和采用环保材料问题。
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占外贸出口的半壁江山,“两指令”的实施,将对我市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的竞争力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为使产品能够顺利出口欧盟,企业不得不加大力度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生产设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这必将提高生产成本,制约中小型出口企业进军欧盟市场的进程,影响其低成本竞争优势和对欧盟出口的竞争力。如厦门通士达照明、利胜(厦门)电光源等企业生产的节能灯属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规定十类产品中照明设备的范围,节能灯中含有铅、汞,属于禁用的有害物质,利胜(厦门)电光源已经着手进行产品改进,以符合欧盟对六种有害物质的相关规定,并计划兴建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中心;又如厦门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产品的包装物等附属品中含有“指令”禁用的有害物质,公司将采购相应设备对其进行检测,并对供应商实行绿色采购计划,寻找或研制替代品。这一切都将大大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
(二)厦门市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认识不够全面、准确。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存在着模样、混乱甚至错误的认识。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概念及其在国际贸易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等问题认识上的模糊不清。例如,不能笼统地把进口国基于正当理由而限制我国商品出口的措施都统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协议明确规定一国可以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为行为等方面的正当原因而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我国反对的是违反这些原则的不正当行为。我国农产品因有害物质超标、商品包装用木柴因含有害病虫卵等原因而被进口国拒绝入境之类的事件,不能认为是对方故意设置技术壁垒。相反,应当看到并利用此类压力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技术水平的有益影响。
2、技术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至今没有确立“专门法律—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评定程序”的市场技术指令体系,没有建立起自己全国各行业、各地区协调、统一的市场法规体系。由于在已有的立法或政策制定中缺乏统一协调,致使各种法规常常出现交叉和矛盾。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证体系,质量认证管理政出多门,认证市场管理混乱,一些境外机构违章运作等,这些不利于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
3、技术标准滞后。技术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相当一部分企业负责人、管理者标准意识、质量意识薄弱。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战略高速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标准时效性差,标准修订和复审周期长。有些行业或产品根本没有自己的标准,高新技术领域的标准研究几乎是空白;有关合格评定程序规定要授权、委托给民间具备第三方性质的技术机构执行,这些机构是具有社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地位的技术机构,而我国是官方或非官方,即使是注册法人经营,也实际受政府机构控制,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4、企业缺乏与国际接轨的产品标准。一方面认证体制尚不健全,另一方面则是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限制,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相应要求。如生态纺织品标准、生态食品标准都未能完全确立,产品标准化生产还远未实施。
5、信息不灵。由于情报系统不发达,企业不了解对外贸易中的国际标准,对进口国的技术限制知之甚少,在生产过程中又片面追求某种利益而带来负面效应。如农产品生产主要追求数量增长,对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合格引发的质量问题,一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6、资金短缺,阻碍了技术改造和获得国际认证。一方面,为达到市场准入门槛,企业必须增加投入,包括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专利引进、人才培训等多方面;另一方面,更为突出的是,由于国内商检部门测试、评估的技术和标准,得不到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认可,在出口贸易过程中,进口国或进口商往往会指定国外认证机构认证,费用非常昂贵,这都迫使企业必须增加大量资金。
7、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以及完整的检测体系。一方面使我们的产品难以走出国门;另一方面是为发达国家向我国转移淘汰产业、销售低标准产品打开方便之门。
三、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措施
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关键在于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档次,要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我市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开拓国际市场,这是扩大我市出口贸易的一个战略问题。国外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第二种情况尽管是合理的,但现阶段我们的经济和技术水平暂时达不到;第三种情况是明显的不合理,带有很强的歧视色彩。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建议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要多管齐下,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政府
1、加强组织领导和全方位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涉及到诸多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且涉及到行政管理的范畴,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仅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这需要我市的科技局、经发局、贸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共同协作完成。为此,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优势,加强各部门联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依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定,建立起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各部门、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中介组织、企业和专家组成的具有良好协作、高效运转、快速反应的一体化的联动机制,统一协调、监管我市进出口商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决策应对、反馈实施。一方面,对国外制定和实施的对我国产品出口可能造成影响的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预警防范或紧急控制的措施,报市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启动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程序,进行有效应对和实时处理,以确保对我市产品出口及生产、加工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对应对措施的进程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向政府部门和出口生产经营企业报告实施情况和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和要求。同时,各个企业亦可将自己在海外市场开拓中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该机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加强与政府的沟通,获得政府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
要充分利用WTO通报咨询制度的渠道,及时掌握技术信息,为出口企业服务。目前,应该加快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强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和传递。通过成立我市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建立和完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向企业提供WTO/TBT、WTO/SPS通报、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国际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动态等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同时,企业亦可将自己收集、获取的有关信息反映给该机构,以便资源的共享。一个高效、灵敏、迅速的信息网络系统可以为我们及时地预测国际市场上产品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壁垒动向和走势,尽早采取相关措施,加强科研力度和攻关力量以冲破发达国家的种种技术壁垒。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战中,发达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已经处于新的利益共同体中,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产业预警机制,是WTO自由贸易目标及其规则的客观要求。预警就是要使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重点由事后应对转向事前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影响。要加强对我市大宗、重点产品进出口情况的监控、分析,建立一套预警指数系统。从我市出口产品的技术参数与国际条约、世贸规则有关要求及与进口国技术法规、标准的差距;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对进口国产业的影响,在何种程度进口国可能会设立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方面,计算该产业或产品的预警指数,定量判断是否可能遭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损害,及时提供国外对这些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为企业尽早采取应对措施创造有利条件。
3、促进以绿色环保产业为重点的出口产业结构的提升,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障碍,关键在于提高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含量,要通过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21世纪,绿色环保产品的消费将成为主导国际贸易的潮流。为适应绿色环保消费的发展趋势,市政府应制定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把绿色环保产业培育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设立“绿色银行”和“绿色产业基金”,为环保产品的开发与出口提供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
面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企业为了产品能够继续进入国外市场,就必须改进现有的生产设备,改善工艺流程,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达到出口国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而这些都将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一些中小企业有可能因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而痛失国外市场。因此,建议市政府对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这势必将加大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增强企业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巩固和扩大国际市场。
4、大力推行认证和认可制度,进一步构筑检验检疫技术优势。
推行质量认证和认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也是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健康、指导消费、保护环境、扩大贸易交往的重要手段。
市政府要加强对认证和认可工作的协调和管理,通过整合和有效协调职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运转灵活、高效快捷、统一的认证认可体系。一方面,应促进和鼓励更多的企业获得国外权威机构的产品认证。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标准、认可、认证和检验实验室的互认活动,争取签定各种类型的多边和双边的互认协议,既可减少重复检验、重复认证、重复收费,又利于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如CQC厦门评审中心的各类证书已获得了全面的国际互认,不仅与英国的BSI、美国的UL、德国的TUV、挪威的DNV、荷兰的KEM A、法国的BVOQI建立过程度不同的联系与合作,中心还可颁发国际认证联盟(IQNET)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一体化整合认证证书,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UL检测中心已通过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认可。
当前,特别要注意培育检验市场,积极争取更多的检验机构与国外有权威有影响的检验机构合作,争取成为其代理,受理委托检验,下厂验货、产品认证等业务,有利于企业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出口。从长远看,应该发展和壮大我市检验机构的力量,改变目前检验机构“小、弱”的状况,引导检验机构走股份化、集团化、规模化的道路,通过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和市政府必要的扶持,大量引入现代科学技术和国际先进检测设备,培养技术队伍,打破行业内的各种界限,实现技术资源的合理配置,尽快形成一两个专业技术覆盖面广、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有序,能与国外著名的检验机构相抗衡,并逐渐形成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检验机构。
5、增强解决争端的能力,加快专门人才的培养。
世贸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不少规则涉及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性也很强。同时,由于我国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知之甚少,缺乏必要的了解和知识,有相当多的企业在产品出口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多是采取忍气吞声或是干脆退出该市场的做法,而不是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因此宣传、培训和普及工作亟待开展。
应加强对我市从事国际贸易企业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具有良好的国际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经济法,了解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并具有计量、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的知识和经验,从而确保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认识、分析、判断和应变能力。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切实加强既懂专业,又懂外语、法律、贸易、外交等复合型谈判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尽快培养大批熟悉WTO/TBT协议规则、能参与争端解决的专门人才。
(二)企业
1、加强学习,熟悉、掌握并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企业要想从新的国际分工格局中获益,就要熟悉、掌握WTO的游戏规则,以减少进入国际市场的盲目性,必要时运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我市企业来说,目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加深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解和再学习,加强对国际规范的了解。尽快熟悉和学会运用WTO的规则,是企业应对加入WYO新形势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摆在广大企业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面对形形色色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厦门企业应尽快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游戏规则,尽早采取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给我市出口带来的不良影响。企业应着重了解如何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的技术法规(包含实现正当目标的规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批准和实施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成员国应享有的权利;制定、批准和实施标准良好行为规范的内容及成员国产品应享有的待遇;如何充分应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在信息援助上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区别对待,争取获得更多的技术援助和照顾;《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的内容、程序及规定,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方面,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正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种种手段,以及克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际惯例。
要针对我市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商品,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状况。抓住我市主要出口行业、出口产品,按行业或产品分类,研究主要贸易伙伴的有关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主动与其接轨。我市的机电产品出口已占外贸的半壁江山,面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国众多技术法规中对机电产品进口和销售的规定和限制,我市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地收集和研究其有关技术法规,准确地掌握有关动态,及时采取应对策略。
2、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利用科技手段形成的,包括差异技术壁垒和创新技术壁垒,前者是利用技术上的差异设计出来的,属于战术手段,获得的是局部战果;后者是由于科技方面的创新,使其在某一领域的技术处于明显的领先优势,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是垄断竞争优势,这种壁垒是以其聪明才智,以文明方式,实现市场份额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是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取全局优势的战略手段。这就提示我们,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与科技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携手,注重科技创新,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建设自己的“创新”技术壁垒。
目前,我市大部分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价格和成本竞争,不适应日益广泛的技术标准竞争。因此,出口企业要强化技术创新意识,把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作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环节,通过科技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如果我们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是领先的,就不容易遭遇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强企业的科技和教育投入、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是创造突破技术壁垒的先决条件。加强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能力,是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竞争力、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键所在。一方面要依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尽快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自身开发能力。另一方面,要及时采用先进的国际技术标准,并力争为进口国尽早认可,取得质量认可认证。从这个意义上说,技术引进也就是引进技术标准,并对先进标准进行消化、吸取,并予以采取提高的过程。
3、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提高整体素质。
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强管理,才能把企业机制改革的活力和技术进步的效力充分发挥出来,这是提高企业竞争力永恒的主题。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所有企业都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
针对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着重抓好成本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管理。要严格管理,从严治企,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制度,坚决克服和纠正无人负责的现象。要规范企业内部质量管理,ISO9000族标准是针对企业的组织管理结构、人员和技术能力、各方面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内部监督机制等一系列体现企业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的管理措施的标准。要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注意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使我市企业管理水平能尽快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4、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水平,积极推行绿色管理。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环保因素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越来越大。环境竞争力是企业面临的新挑战。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出于对环境保护的考虑,在购买某产品时,不仅重视d格和质量等因素,也重视其对环境的影响。因此,企业要全面、广泛地宣传国际环保公约、国际环境标准等法规,树立危机感和紧迫感,把环保导入企业经营决策中,增强企业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绿色壁垒的出现和国际环保消费的兴起使得企业必须将环保作为重要的竞争因素加以考虑。企业要想跨越绿色壁垒,必须加快树立绿色产品观念,统筹考虑企业利润、消费者需求、环境保护三方面关系,从提高环保意识和水平入手,开发绿色产品,加强绿色管理,建立绿色营销,企业应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和废弃物回收再生的全过程加强环境控制,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这样,企业一方面通过自身的绿色形象在新的国际市场环境中提高产品的环境竞争力;另一方面本身也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公众的消费行为存在导向和强化作用,这有利于开拓绿色产品市场,确立我市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环境保护竞争优势。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环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是突破技术壁垒的根本措施。企业应将自身的生产经营与ISO14000与ISO9000标准结合起来,创造出适合自身的管理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与环保品质,这样就有利与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5、开展国际认证,采用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是否获得国际上权威的产品认证,是衡量企业自身素质和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能力的重要指标。获得国际权威认证对促进企业出口的作用非常突出。产品认证要有所选择,企业要认真研究国外技术标准与认证体系,积极申请国际认证及贸易对象国的认证,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发达国家都有自己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产品认证标准,企业产品出口到哪个国家或地区,就通过他们所要求和认同或承认的认证,并获得相应标志;体系认证是越多越好:通过IS09000认证,表明企业质量管理达到一定水平,产品质量将得到有效保证和不断改进;通过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表明企业爱护环境,是对社会负责任的;通过OHSASl8000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认证,则表明企业尊重人权、重视人身健康与安全,处处以人为本,讲究道德和信誉。所有这些认证,都是对企业品质的肯定,而后两个认证,更能向公众证明其高品位的良好形象,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商机和利润。如厦门四大龙头茶叶出口企业厦门茶叶进出口公司、国贸茶业、勇泉(厦门)茶业、银和茶叶等四家通过获得了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并对所生产的出口产品均批批做出厂检验,所出口的茶叶占厦门口岸出口总量的95%以上,形成“四强争天下”之势,国际认证给企业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采用国际标准是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在出口企业中已形成一种共识。技术标准既是先进技术的集成,也是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开发的导向和核心资料,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技术标准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之一,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在国际竞争中,已经形成了“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技术”、“三流企业卖产品”的趋势。我市企业要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积极收集相关产品的最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WTO/TBT成员国技术法规、标准;要加大在标准收集、分析研究、组织攻关、制定标准、数据验证、设备更新、组织生产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采用采用条码技术,使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在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地区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制订、修订活动。通过参与、参加与合作,不仅要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吸收过来,更重要的是力争把我们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反映进去,使更多的标准有利于我们的企业。
6、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国际化经营战略。
各国有不同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将企业的产品向不同国家的市场出口,不仅可以让更多的产品进入低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家,增加出口,而且绕开了部分国家高技术性贸易壁垒,还可以避免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而可能导致的出口波动风险。
为了绕开国外复杂、繁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跨国经营。通过合资、独资、收购、兼并、投资等手段,发展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并带动相关产业跨越贸易壁垒。单纯利用技术的购买引进手段往往难以得到较为系统先进的技术。因为这些技术往往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所以需要引进外国直接投资。这些技术、生产标准以及品牌和营销渠道有利地促进了技术壁垒的跨越,像我国出口日本的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很大程度上是日本在我国的合资企业生产的。我市企业要善于与国外企业合作和竞争,形成长期共同发展,这对于跨越动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是很有意义的。除此之外,通过东道国国内的非合资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竞争模仿效应和研究开发的本地化所带来的技术转移的溢出,也有利于企业积累技术,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三)行业协会
1、在建立预警机制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预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过程中,政府所起的作用只是宏观方向的把握,无法顾及所有行业的情况。因而,行业协会应起到更大的专业性作用。行业协会应该与行业中的各企业保持顺畅的沟通渠道,立足于国际市场,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及时向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以便及时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2、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行业协会应该承担起组织行业学习、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的责任。协助政府研究整理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的文件资料,以供成员企业的经理人员和管理人员直接使用,帮助企业提高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及时收集、发布有关国内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信息,弥补成员企业的信息的缺陷;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培训,培养和提高成员企业各层次人员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变能力。
3、增强企业间的协调,积极参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行业协会是企业间的联系纽带,可以定期召集各个企业,进行信息上的沟通和协调,使各个出口企业间不仅是竞争对手,更成为合作伙伴,能够共享信息、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还可向会员提供国际市场的各类信息,以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市场,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制定和执行行业标准、认证以及检验检疫,从而维护行业利益,保护国内市场和有关产业发展。
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服务、协调的作用,有时甚至比政府部门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积极参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服务机构,可以集中资源,配合政府专门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各项相关规定,总结和借鉴各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要承担起保护企业的职责,一旦企业受到冲击,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申诉、立案、调查、论证、采取措施等步骤,成为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行业和产品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的重要一环。同时还要协助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攻关,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封锁,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贸易障碍。
4、加强国际化交流。
一方面和我国驻外商会进行信息沟通。联合驻外商会对出口国的情况进行及时的调研和信息情报的搜集,由行业协会及时地反馈给成员企业。另一方面,和进口国民间组织和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由于行业协会不带有政治性,可以很容易的和其他国家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建立非正式和非正规的联系,开展广泛的国际化交流。国内外的行业协会是国内外生产者的代表,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通过协商以消除和减小国内生产者和国外生产者间的矛盾。行业协会和其他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的联系和信息交流,也有助于让外界了解我们的政策和经济现状,消除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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