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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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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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友筹税专家团
高新技术企业除了获得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影响力外,最直接也是最大的好处体现在税收优惠上,仅获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一项,就比普通企业减少40%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例如,浙江温州某服饰企业母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企业所得税费用为3287.8万元,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近1300万元,对其2013年度净利润影响约10%,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下面,就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解析。
一、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自1991年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产业引导政策,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了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了产业化结构调整。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六个条件是: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分为8大类领域,共列举了213个技术项目);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发人员必须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四类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3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自主知识产权数量20、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等100分制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四项指标加权记分需达到70分以上。
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类型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系列政策主要由税率优惠、税基优惠构成,而由此衍生的其他符合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率式减免税。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以税率优惠为主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内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业务以税基优惠为主
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分析
(一)税率优惠政策的变化
相对于老政策仅仅局限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开至全国。但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也更加严格,集中体现在审批条件上。2007年以前申请的条件比较宽松,随着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出台,享受税率优惠的门槛提高。
2008年,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下文简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号附件,下文简称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的全部出台,这一系列的规定相比以前的要求更全面、规范、严格。
除了要符合上文中提到的六个认定条件外,还必须在一个归口进行申报。从2008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掌握,各省市认定机构办公室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企业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申报。
(二)税率优惠政策的衍生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壮大,传统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有了更广泛的内涵,由此衍生了一些其他符合条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根据《认定办法》,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也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事《重点领域》中&高技术服务业&特别是主要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收入的企业,其经营性质决定了提供服务的高技术含量,但是,也决定了提供服务无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因而无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财税[2010]65号),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占全年总收入50%以上作为对&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的核心条件,解决了一些从事外包服务的企业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工作指引》规定,日以前,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执行,即前文介绍的&两免三减半&。这就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来源和现状。
(三)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业务的税基优惠
目前,税基式减免的优惠政策一般不要求企业具备高新技术资格等条件,但由于这些政策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业务配套,所以往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更容易涉及,也更符合政策要求。下面,我们将这些优惠政策按照来源分为两类进行分析。
1、技术转让所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技术转让所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这三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来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文件(财工字[号)。
(1)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
随着科技研发型企业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对企业享受由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技术转让标准、技术转让形式以及反避税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并追溯自日起执行,对完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财工字[号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进行了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在于可抵扣的范围扩展到计入无形资产的部分、国外发生的部分、加计扣除可能产生的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等方面,逐步加大了优惠力度。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对研发费用同样做出了规定,与税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基本相同,所以我们必须对两者之间的区别加以特别关注,以免混淆。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中不能归集&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2)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不能归集&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只能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而且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4)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不能归集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中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企业而言,更多的情况是固定资产因为技术进步导致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同样面临加速折旧的需求,财工字[号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这一规定也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
运用这个政策,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要求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
国务院规定:&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执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应关注对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具体要求及变化: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需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此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围政策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除了获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外,还获得了转制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税收优惠、技术性收入营业税优惠及进口设备关税优惠等政策。
五、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业务政策的具体操作
1、政策依据规定
本文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各类减免税都应按照国税发〔号、国税函〔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办理。
2、优惠管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从目前看,本文涉及的优惠政策都不属于审批管理范围,而是需要进行备案管理。
3、具体备案方式
减免税备案管理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本文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需要事先备案的,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备案方式是事后报送资料。
对于事先备案事项,鉴于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号)&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规定不一致,为了稳妥起见,建议纳税人对规定的事先备案事项进行事先备案,防止给享受税收优惠带了麻烦和损失。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虽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但考虑到部分省份尚未执行到位,且国税函〔号仍全文有效,纳税人仍需谨慎。特别是税总发〔号文仍有&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的表述,如果纳税人置之不理,会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4、备案时间和流程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报告相关情况和数据,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备案资料。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上门提交备案申请。查看: 1846|回复: 3
研发活动税收优惠问题解析之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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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hxfinancial 于
15:44 编辑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早准备之十三研发活动税收优惠问题解析之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解析今天,君合信财税视点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展开分析,和大家一为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做准备。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主要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三、允许减免所得的技术范围
根据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转让行为的定义:企业必须转让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君合信财税视点:在财税【2010】111号文之前,关于什么样的技术转让符合规定没有明确,税企争议不断,111号文很好的解决的此问题,而且本文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纳税人在08、09年度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追溯调整。
四、100%关联的转让所得不得减免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君合信财税视点:财税【2010】111号出台之前,确实有许多企业就该税收优惠项目做了一些无商业实质的公司架构调整,将研发部门分立。由于没有关联度的考量,在税收检查时被告知需要就此做追溯调整。
五、转让所得和减免所得额的计算和确认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君合信财税视点:不得随意扩大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硬件部分只能按照普通的销售收入处理,这很好地体现了新税法税收优惠按照项目执行的思路。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君合信财税视点:本条明确的成本、相关税费的内容,直接相关的费用先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不得计入三大费用比例扣除,否则有违减免所得的本意。
六、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君合信财税视点:笔者认为,减免所得项目分摊三大费用并不符合税收优惠的原则,比如一家以研发且转让研发成果为主的公司,没发生其他收入,那么按照合理分摊原则分摊比率为100%,在计算出转让所得后,还要减除三大费用,税收优惠力度大打折扣。但是税法有规定那么我们必须正视。
从企业所得税附表十三的设计看,分摊比率= 年度账载毛利额/年度营业收入& && && && && && && && && & 每项转让所得应分摊的三大费用=每项的转让所得×分摊比率×三大费用
三大费用的分摊应按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计算。
具体如何计算我想无需例子说明,让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三大费用分不分摊的差异吧!!!!!!!!
君合信公司2011年度转让符合条件的技术,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6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合计500万元,发生三大费用50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
不分摊三大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技术转让所得=0万元
减免所得额=500+()×50%=800万元,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转让所得=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200万,表示2011年度君合信公司所得税报表最终有可弥补亏损200万。
分摊三大费用的情况:
技术转让所得=0万元
由于没有其他的业务,三大费用应该在计算时全额分摊
分摊后转让所得=万元
减免所得额=500+(600-500)×50%=5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50=50万元,本年度君合信公司应纳税额为50×25%=12.5万元。
通过以上的分析,差额还是巨大的。
不分摊三大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技术转让所得=0万元
减免所得额=500+()×50%=750万元,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转让所得=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150万,表示2011年度君合信公司所得税报表最终有可弥补亏损150万。
上述计算有误,应改为:
不分摊三大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技术转让所得=0万元
减免所得额=500+()×50%=800万元,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转让所得=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200万,表示2011年度君合信公司所得税报表最终有可弥补亏损200万。
是我不小心,谢谢您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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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国税函[号文件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示: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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