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有额外的40元2015农村信用社招聘合作医疗意外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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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宿迁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最新消息
为进一步完善宿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宿迁市对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七大调整:
  对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门诊,取消医保门诊30元起付线;将居民生育定额补助(顺产500元,剖宫产1000元)调整为生育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居民生育费用在政策范围内按70%比例报销;增加大病保险待遇,其合规赔付比例不低于50%,并分段设定赔付比例,大病商保不设最高赔付限额;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由原来的每人每年报销限额3万元调整为5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增加门诊慢性病待遇:高血压(3期)、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脑梗死、慢支合并肺气肿按每人每年800元享受待遇;增加门诊特殊病种:重症精神病,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万元,个人负担30%,统筹支付70%;调整年度报销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调整为16万元。
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35种门诊大病医疗(特殊疾病门诊)、计划生育医疗和普通门诊医疗支出,用药范围多达2400余种。
&&&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缴费,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一、参保人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各类人群按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二、参保缴费时间&&& 日―日,逾期缴费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缴费。&&& 三、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大学生:日―日;&&& 参保居民和其他学生:日―日。&&& 四、筹资标准及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支付限额一览表
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新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财政补贴标准人均提高40元
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执行新标准: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从130元提高到150元;财政补贴标准提高40元,由年人均280元提高到320元。为推广新政策,9月12日,市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走上街头,通过分发传单、悬挂横幅、现场政策讲解等形式向过往群众进行政策宣传。
  本次调整是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提高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的。调整后,学生、儿童的人均筹资总额达到370元、城镇居民的人均筹资总额达到470元。
  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于今年9月1日全面启动,持续到11月30日结束。已经参保的居民要在10月1日前将2015年医保费存于参保时办理的银行卡中;没有参保的居民要持户口、身份证原件、一寸白底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录入参保信息,并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授权协议》。
2015年起泸州施行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召开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暨业务培训会上获悉,我市将从日起正式施行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据悉,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打破户籍限制,对参保缴费标准、特殊群体补助政策、缴费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校学生以及在我市办理了居住、暂住的人员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动画字幕)新的医保政策将缴费标准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90元每人每年,第二档为220元每人每年。从今年的11月1日到日以前参保人员将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出资费用。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按照单次住院结算,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200元;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900元。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下列比例支付:
  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40%。
  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5%;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50%。
  除此以外我市还通过向商业机构再投保的方式为参保的城乡居民建立了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0.7万元以上的,将有大病保险按分段标准给予赔付。
开平市2015年度城乡医保政策有新调整27日从开平市人社局获悉,开平市2015年度城乡医保缴费工作已经启动。根据江门市人社局《201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2015年城乡医保新政策有五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5年按每人每年90元标准缴交;二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5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元提高到360元以上;三是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参保人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了5%。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元提高到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2014年的50%提高到55%。将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和艾滋病两个病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补助范围;四是参保手续更简化,2015年城乡医保费全面实行银行代扣代缴。五是中途参保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将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开平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同时退伍军人、刑释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也可作为中途参保对象。
【解读】青岛2015年度医保政策变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2015年度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所变化,说明如下。
1、缴费标准。由40元/每人每年上调至80元/每人每年,财政补贴由去年的300元/每人每年上调至440元/每人每年。
2、保障年度改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原来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3、要求各高校10月20日前完成投保工作。特别强调,2015年度投保工作过期不予补缴。
4、今年统一换发新卡,新卡包含医保功能和金融借记卡功能,医保功能自动开通,金融借记卡功能需本人凭证件到金融机构开通。新卡由学校从中、农、工、交、建、青岛银行六家银行中自行选择签约,社保局已要求六家银行主动与学校联系,学校可自行选择并签约。新卡制作时通过协调公安户籍系统印有学生照片,与本人不一致的,本人可以自行到发卡行修改。
5、凡是2015年度投保的学生,老生在2014年10月-12月(老生9月份仍然处于上一个投保年度),新生在2014年9月-12月享受原政策规定的医保待遇。
6、新卡未发前,老卡可以继续使用。新生需用卡的,可以到新卡发卡行办理过渡卡。
7、青岛市户籍学生,属于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属于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申请退费时,须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然后评相关证件、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日程:
1、10月11日前学院为学生解读政策,组织好投保宣传动员,汇总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收取参保费用,于10月11日前上交参保人员信息并将保费交至财务。
2、10月10日-10月16日,学生处汇总审核各学院参保人员信息,通过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系统进行参保人员报盘,确定最终应收核定。
3、10月17日-10月20日,与财务处核对参保费用并领取支票,与社保局沟通打印缴费单据,到指定银行缴费。
2015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按照规定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日至日(新生儿自办理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非从业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有关待遇。
1、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限定在参保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按80元缴费的人员,年累计金额在50元至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30%比例报销;按260元缴费的人员、学生和18周岁以下人员,年累计金额在50元至4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40%比例报销。南昌浦发银行
2、门急诊待遇:
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报销60%,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门诊大病待遇:
  门诊大病
丰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5年参保缴费通告
&各位城镇居民: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5年参保缴费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将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缴费标准1、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2、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个人缴费12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5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门诊补偿金抵缴。3、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1)、城镇低保对象;(2)、城镇重度残疾人(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二、参保缴费时间我市2015年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工作从日起到日止。三、缴费政策1、续保(2014年已缴费)的居民,只需缴个人缴费部分 ,标准为:成年人120元,未成年人50元。2、自2010年起凡中断参保的,应自中断年份起按标准全额补缴医保金,标准为:2010年―2013年成年人360元/年、未成年人290元/年,2014年成年人440元/人、未成年人370元/人,再按2015年个人标准缴纳缴费。3、自2010年起没有办理医保IC卡的居民都是新参保的居民,应先全额补缴年的参保费用,补缴标准为:成年人补1880元,未成年人补1530元;然后按2015年度缴费标准缴费。四、参保缴费地点为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医保局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设立了相应的服务平台:1、新参保的居民:请携带相应的材料到各乡镇街道的便民服务中心以及剑光街道南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10元居民医保卡工本费,由便民服务中心或社区工作人员统一到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居民医保卡,也可直接到医保服务大厅办理,再持卡到各缴费点缴费。2、&&&&&&&&& 续保(有医保卡)的居民:可持卡就近到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老城区3个农业银行营业部【河洲营业部(二中旁边)、海堂华城营业部(妇幼保健院对面)、国贸营业部】、剑光南门社区、剑南新海洋社区缴费,也可以在指定的定点药店如:开心人大药房(新老城区各部)、丰矿开心人大药房、新老城区如意大药房、春天大药房、乐百姓大药房、新城大药房、同济大药房、爱心大药房及东路社区卫生所缴费。3、医保局服务大厅窗口负责新参保人员医保卡的办理发放、政策咨询、基金核算等业务,将不再办理续保缴费业务。五、办理时应提供的材料1、新参保的人员(未办理医保IC卡的居民)(1)、普通居民应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低保居民还必须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3)、重度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2、续保缴费的人员(已办理医保IC卡的居民)持医疗保险IC卡办理续保缴费手续。3、以下五种新参保人员不要补缴,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1)、2014年度参加了职工医保需转为居民医保的,需提供职工医保卡复印件并办理销户手续;(2)、2014年度新的农转非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的办理农转非时间的相关证明;已参加了新农合的非农户籍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医保的,应提供农医局开具的2014年度新农合的参合证明;(3)、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在退伍、毕业一年内办理居民医保,需提供退伍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参保,凭户口簿办理。(5)、新享受低保的居民,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或开具享受低保的证明办理。请大家相互转告,及时就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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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东石镇文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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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晋东政[号
内容概述:
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石镇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来源:东石镇文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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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东政〔2014〕114号
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石镇
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东石镇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已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石镇人民政府
东石镇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根据《晋江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即日起到12月2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和收费筹资工作,2015年度我镇以户为单位的参合率确保99%、力争100%。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积极稳妥,力戒急于求成,保证运行持续有效。要注重工作质量,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建立镇工作点、村(社区)工作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和办事机构及人员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探索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群众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确保群众受益。
三、参合对象
凡持有晋江市户籍或《晋江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一)持有《晋江市居住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参合事宜:
1.筹资标准。持证人员新农合筹资标准参照当年度《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5年持证人员个人缴费标准100元/人,余额由晋江市本级财政补足。
2.参合办理。持证人员携带《晋江市居住证》、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和医保等相关证明到所在工作单位登记并交纳参合费用(无工作单位的来晋居住人员直接到所在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持证人员所在工作单位负责登记并收缴个人应缴参合费,将信息与金额汇总后上交所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并做好参合人员信息变更工作;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持证人员的信息录入、复核和汇总工作,并将筹集的个人缴费金额转入新农合管理中心基金收入户。
3.保障范围。参照当年度晋江市新农合工作管理办法,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新农合保障待遇。
(二)新生儿参合事宜:
1.新生儿父母亲当年度有一方已经参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当年度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申办人携带新生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和住院分娩相关证明到新农合窗口登记即可;
2.新生儿父母至少有一方为晋江户籍,但属新农合以外的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对象的,新生儿在我市办理户籍登记并缴纳个人参合费后,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3.新生儿母亲属参合对象但户口已从晋江市迁出,并且未参加迁入地新农合和其他社会医疗保障的,申办人携带新生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和住院分娩相关住院材料到晋江市新农合服务中心登记,可享受当年度补偿待遇。
4.当年度组织参合时间结束之前出生的新生儿,需办理下一年度参合手续,才能享受下一年度新农合补偿待遇;组织参合时间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可随父母一方合并享受下一年度新农合补偿待遇。
(三)在晋江市新登记户籍(即由晋江市外新迁入)或被注销、取消其他社会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和新办理《晋江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年度有效期限内可补参合,参合15天后生效(即参合人如发生费用,入院时间应在生效后方可结报);其他原因补参合的(参合期间拒绝参合的除外),需提供镇政府确认同意的村(社区)提供的补参合原因证明办理补参合手续,参合30天后生效。
(四)各村(社区)、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在为新迁入人员和新生儿等对象办理户籍登记是要及时引导相应对象参加新农合。
(五)考虑到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常年在外,要逢年过节才返乡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参合,将外出务工人员参合缴费时间延长至下一年2月28日前(凭务工证或务工所在地暂住证到晋江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节假日顺延),参合之日起生效。
(六)镇直单位和直属单位家属户凡为本镇户籍人口的,由镇政府文体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资金筹集和参合人信息资料采集等工作。
(七)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公费医疗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障的对象,以及可证明已死亡(户口未注销)、寄户、失踪、服刑劳改、离婚或结婚未迁出、双籍户口和参军服兵役、在外就学学生以及本市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等对象外,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在2014年12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缴交个人参合费,应整户一次性登记参合,才能享受正常结报补偿待遇,否则不予补偿。
遵照“先参合后受益”的原则,除规定的可补参合人员外,其余人员中途不予补办参合手续。
参合人享有疾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和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应履行按时足额交纳参合费用、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四、基金筹集
(一)新农合资金筹集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个人参合费收取由各村(社区)具体负责。各村(社区)应积极宣传,组织发动群众参加新农合,以户为单位的知晓率要保持100%,参合率要确保99%以上,力争达100%。
(二)根据国家、省最新新农合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度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500元/人(其中:新农合统筹基金470元/人、附加意外险10元/人、大病医疗补充保险20元/人)。基金来源:个人缴费100元/人,镇(街道)补助10元/人,晋江市财政补助290元/人,省、泉州市财政补助100元/人。
为提高参合人抵抗意外风险和大病医疗费用风险能力,进一步减轻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参合人的医疗负担,提高我市新农合政策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提高意外身故的补助额度,政府出资10元/人为全市参合群众购买新农合附加意外险,出资20元/人为全市参合群众购买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
晋江户籍的市直单位家属户的街道补贴,由户口所在辖区街道先行垫付,后由市财政划拨。
(三)全市新农合基金实行筹集入库日制度,基金筹集入库日为2014年12月25日。2014年度新农合组织参合时间节点安排如下:(1)2014年11月30日前,召开新农合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参合工作;(2)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宣传、资金筹集和信息采集、校对等工作,并将参合信息增减表汇总到新农合服务中心,参合率确保99%以上,力争100%;(3)2014年12月25日前,完成资金入库,将参合费统一交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基金收入户。
(四)参合费收取时,以村(社区)为单位详细真实填写、核对参合人登记表,并将参合人名单公示。参合费收缴后,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出具正式凭证。各镇(街道)、村(社区)收取个人参合费和信息采集的劳务费补贴,由市财政按实际收取金额的3%补贴,不挤占新农合基金。
(五)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在重点优抚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中的困难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等)个人应缴参合费用由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支出,由镇政府向市民政局办理申请手续;农村计生纯女户(农村计生独女户、二女结扎户,限夫妻本人及独生女、二女)、计生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病残未生育或未收养、计生手术并发症3级以上的家庭),低保对象(含五保对象)和革命老区基点村60岁以上老年人,离休干部遗属(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障)的个人参合费由市财政支出,由镇政府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市老干局办理申请手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由镇政府向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申请手续,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拨补;本镇辖区内办理计生独生户的本户参合费由镇财政支出;符合《晋江市帮扶生活困难道德先进人物的实施意见》(晋文明委〔2012〕10号)要求并获市文明委审定的道德先进人物个人参合费由市直有关部门及所在的镇支出;社会各界的捐助、资助等用于新农合的款项全部进入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
五、有效期限
参加2015年度新农合的参合人享受医疗费用结报补偿和附加意外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费理赔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就医和发生意外事故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基金监管
(一)新农合基金由市财政设立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补偿使用,并制定基金管理细则,规范基金管理。
(二)新农合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含托管经费)由市财政另行拨付,不挤占新农合基金。
(三)根据国家医改政策和新农合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农合运行管理经验,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总额的5%作为风险基金,95%作为补偿基金。太平洋寿险公司负责补偿精算,由市新农合管委会确定补偿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结报补偿,年度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统筹使用。若补偿基金出现超支,则动用风险调节基金和历年累积基金进行补偿,保证基金正常运作,确保基金总盘稳定。
(四)服务中心定期对参合人的补偿情况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五)全市新农合基金接受市新农合管委会及其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审计,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和参合群众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补偿。
七、基金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基金补偿范围
基金补偿只限于参合人本人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第九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住院或门诊诊疗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使用范围:提留风险金25元、泉州市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基金25元、晋江市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20元、附加意外险 10元后基金分配为:住院360元、特殊病种门诊40元、普通门诊20元,以上基金可统筹使用。我市新农合可补偿范围参照当年度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项目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精神病药品、诊疗项目取消个人自费比例,全部纳入市新农合补偿范围。
将择日住院患者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住院床位费补偿实行最高限价,每天限额为不超过25元,即每天的住院床位费不超过25元的按实际金额结报,超过25元的按25元结报。(按照最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求)
(二)住院补偿标准
新农合住院补偿实行分段结报补偿方式,设定起付线、可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在晋江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立起付线,晋江市内市直和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政策范围内费用达到700元和2000元。参合人在年度内一次或多次获得实际补偿累计的最高补偿额即封顶线为20万元,符合晋江市新农合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条件,向承保本保险的太平洋寿险晋江中心支公司理赔,达到泉州市大病起付线要求的与泉州市大病统筹补充补偿接轨。参合人每次住院实际补偿额为:将属于市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减去相应起付线,再乘以相应补偿比例。2015年度的住院补偿标准如下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元)
费用分段(元)
补偿比例(%)
晋江市内基层定点医院
晋江市内市直定点医院
700以上—4500
晋江市外定点医院
13000以上-25000
2000以上—13000
封顶线:每一个年度一次或多次住院获得实际补偿累计最高额为20万元,达到泉州市大病起付线要求与泉州大病统筹补充补偿接轨。
(三)特殊对象补偿
1.新生儿(婴儿)住院费用补偿按各级别医院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未单独入户的新生儿其医疗费用与母亲合并计算,封顶线按一人计算;单独入户后的新生儿其医疗费独立计算。根据《晋江市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细则》(晋卫〔2010〕22号)文件精神(政策如有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孕产妇享受财政补助400元/人,其余可补偿费用按该级别医院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2.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包括镇重点优抚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中的困难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等)、革命老区基点村60岁以上老年人和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享受全额补偿;在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住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补偿比例(提高后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享受的优惠政策所需资金(即超出新农合补偿标准范围的部分)由市财政列支。
3.农村计生纯女户(即独女户、二女结扎户,结报限夫妻本人及独生女、二女)、计生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病残未生育或未收养、计生手术并发症3级以上的家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和符合《晋江市帮扶生活困难道德先进人物的实施意见》(晋文明委〔2012〕10号)要求并获市文明委审定的道德先进人物等参合人员政策范围内费用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享受全额补偿;在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住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补偿比例(提高后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享受的优惠政策所需资金分别由市级社会抚养费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4.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偶住院就医可纳入补偿部分结报补偿余额再给予50%比例的补偿,全年累计最高总额不超过5万元。由市老干部局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定期向财政申请拨付,所需经费由市“两费”解困基金列支。
5.参合人符合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条件的,除享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偿外,还可向市民政部提出 医疗救助申请,将得到按规定核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在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的基础上,继续对城乡低保(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服务,使困难的参合群众享受更加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
6.在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和新农合补充的基础上,衔接晋江市“春风计划”特困家庭“四帮四扶”工程,对重点帮扶家庭就医难的予以帮就医,为其发放就医补助资金,具体操作办法按照2014年“春风计划”特困家庭“四帮四扶”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7.特殊优惠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的结算由对应列支单位与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按每个自然年度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8.新农合单病种限额管理对象,实施“先诊疗、后结算”制度。
9.参合人同时参加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中医药扶持政策补偿
1.依据扶持中医药相关政策且泉州市中医院结对帮扶晋江市紫帽镇卫生院,确定凡晋江市参合人到泉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及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按晋江市内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执行。
2.我市是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扶持中医药发展,按照上级中医药扶持政策要求,将应用中医药诊疗项目政策范围内费用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实行全额补偿。
3.将脑卒中及后遗症、面神经麻痹(面瘫)和腰椎间盘脱出3个病种应用中医药诊疗纳入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理疗试点病种,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
4.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的规定,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对参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补偿方案给予支付。
5.根据上级扶持中医药的相关政策,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费用(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个人自费比例,全部纳入可补偿范围。
(五)意外伤害补偿
1.他人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责任人赔偿,但确实无法获得赔偿的;见义勇为者受伤害住院费用未能得到赔偿的,由村(社区)和镇(街道)及公安机关等出具相关证明,经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核,情况属实者,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并在晋江新农合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疑者可按参照住院补偿标准给予结报。
2.对于是否可以结报存在明显疑问,但经调查后仍无法取证无法判定责任性质的意外伤害案件,新农合服务中心按季度汇总上报新农合中心审批,并在晋江新农合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其他疑义者按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结报。
3.因第三者责任第二次及以后因同种病因住院产生的资料费用,经新农合服务中心核实,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后可参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对上述已结报案件后,经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予以追缴,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参合人涉及到附加意外险保障的,新农合给予补偿的同时太平洋寿险公司同步理赔附加意外险;办理新农合补偿时需提交发票原件,新农合服务中心为参合人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服务中心印章,方便参合人办理附加意外险理赔手续。新农合补偿与附加意外险理赔同步实施。
(六)新农合附加意外险
为提高参合人及其家庭抵抗意外风险能力,进一步减轻意外伤害医疗负担,提高新农合政策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由市政府出资10元/人,为全市参合群众向太平洋寿险晋江中心支公司购买新农合附加意外险。保障范围:1.参合人意外身故补助;2.参合人意外伤害残疾补助;3.符合新农合规定可补偿范围的意外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各级医院新农合已实际补偿额后,再予以追加部分补偿。具体补偿方案和流程见《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度附加意外险实施方案》。
(七)特大病种转外住院补偿
参合人患重特大病种转到晋江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标准参照晋江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结报。相关重特大病种如下:
1.恶性肿瘤摘除手术、心脏相关手术、重度烧(烫)伤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术、器官移植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性手术等6种特大病种;
2.儿童(0-14周岁)白血病、儿童(0-14周岁)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痴呆;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9类大病的医疗费用;
3.肺癌、肝癌、胰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恶性肿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尿道下裂等15个重特大病种。
4.儿童(0-14周岁)所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参合人可自愿选择按《泉州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2〕77号)执行;晋江市医院、晋江市安海医院确定为我市筛查医院。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农合特大疾病转外就医业务操作指南与业务流程图的通知》(闽合医办函〔2010〕39号)要求,上述特大病种患者转外就医必须办理转外就医报备系统登记方可参照晋江市内市直标准补偿,就医补偿采取先自费后补偿的补偿方式。凡经过报备的新农合患者出院结算时,相关医疗服务信息将会被传送回新农合信息系统。患者先自费支付所有住院医药费用,最后经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进行补偿。报备登记 内容为: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报备时间、拟诊断疾病名称等。无报备或转院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再申请报备的,不能享受参照晋江市内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的补偿政策。
(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可以向市红十字会申请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详见《关于部分调整2013年度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红会〔2013〕106号)。
(九)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重性精神病【痴呆;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自杀行为);复发性抑郁障碍(伴有持续和严重社会功能损害);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心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血友病、结核病的辅助治疗、苯丙酮尿症(食疗)、支气管哮喘、儿童听力障碍(干预)、慢性肾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卒中及后遗症、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等共20种疾病确定为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比例参照所就诊医院对应级别的补偿比例实施补偿,全年只扣除一次起付线(申请多个级别定点医院的,起付线按高级别定点医院标准扣除),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听力障碍、血友病、苯丙酮尿症不再单独设立封顶线,与住院合用封顶线,其他特殊门诊病种封顶线仍按《特殊门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殊门诊病种家庭病床参照特殊门诊补偿办法给予补偿。
(十)晋江新农合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的要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我市将从基金中单列20元/人,向太平洋寿险晋江中心支公司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具体补偿方案和流程详见《晋江新农合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十一)晋江市级大病统筹
我市将根据2014年度基金使用结余情况,从结余基金单列一定额度组成专项基金,作为个人当年度累计负担的纳入医疗费用较重的参合病人给予补充补偿的大病保障基金,实行晋江市级大病大额医疗费用再保障。切实减少大病大额医疗费用参合病人的负担。补偿方案以实际结余基金中单列组成的专项基金总额为限进行方案设置。
(十二)普通门诊补偿
1.补偿标准。(1)起付线:普通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2)补偿比例:参合人普通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可补偿的费用在基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70%比例给予补偿,在已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新农合结报系统并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室)按50%比例给予补偿;(3)一般诊疗费标准:我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9元/次,个人支付1.5元/次,其余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新农合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次,其中个人支付1元/次,其余由新农合基金支付;(4)封顶线:已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新农合结报系统并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每人每年50元,单次不得超过20元,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年400元,单次不得超过50元。(5)各基层卫生院限定每年度一般诊疗费最高结算额度和次数及普通门诊最高结报总额,具体限制见《2014年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管理办法》。
2.结报流程。(1)持社保卡结报流程:持卡参合人直接在就诊医院收费窗口进行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结报的同时,一并将结报数据发送至新农合结报系统;(2)持身份证结报流程: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对就诊参合人提供的材料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后实施即时结报,同时将参合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集体户不需提供)、一般门诊病历手册、处方单、发票原件、费用清单等材料送新农合窗口存档;(3)未持社保卡和身份证人员结报流程:定点医院收费窗口为参合人就诊信息保存十五个工作日,并告知参合人须在限定期限内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等材料,提供后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结报。
3.结报材料。就诊参合人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集体户不需提供)、一般门诊病历手册、处方单、发票、费用清单。非本人办理,代办人需同时提供委托代办理结报证明及代办人本人身份证。
4.其他事项:(1)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站和卫生所(室)不得利用任何虚假形式的套取新农合基金;(2)门诊患者不得使用他人参合资格,不得冒名顶替进行补偿套取新农合基金;(3)参合人不得将参合信息借他人使用套取新农合基金。以上任何一种现象一经发现,属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的,取消门诊定点资格,属参合人责任的,取消当年度门诊补偿资格,情节严重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三)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制度,结合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情况,修订了《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费总额预付实施方案(试行)》、《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额结算付费实施方案(试行)》,制定了《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实施方案(试行)》,《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按病种(组)定额付费实施方案(试行)》,详见《关于印发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十四)不予补偿范围
1.自购药品、非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观察室医疗费用、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和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及有关费用;
2.洗牙、洁齿、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假肢、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非医疗性按摩、家庭病床、健康护理和特别护理等费用,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项目的费用,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会诊费及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3.家庭病床、挂床治疗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所发生的费用;
4.因违法犯罪行为、他人伤害、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蓄意违章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生育证明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分娩、剖宫产手术不予补偿;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等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6.核辐射、核爆炸或核污染、战争、暴乱或武装叛乱所致的医疗费用;
7.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参合人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及其他社会医疗保障的对象,在其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10.超过年度一年及以上未结报,无特殊原因的医疗费用;
11.晋江市新农合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八、结报流程
(一)即时结算结报流程
住院补偿实行参合人住院结报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制度,参合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要求转外就医病人实行转外登记报备制度。
参合人在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在住院前或住院2天内(住院不足2天的在住院期间内,节假日顺延),由本人或家属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没有社会保障卡的直接由新农合服务窗口提供医疗证号)和户口簿(未成年人须由户口簿中的成年家庭成员带领)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晋江市内医院住院的在所住医院新农合窗口登记;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晋江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或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转市外医院住院登记,填写转外就医登记表),接受资格核准和提醒告知,办理出院时即可按规定得到补偿,补偿款直接从医疗总费用中扣除,医院收费结算时直接予以减免收取该部分费用。
参合人因分娩、意外伤害住院和在未实行即时结算医院住院的,结报补偿暂不执行即时结算,出院时全额付清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凭相应材料(分娩需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单、短期医嘱单、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出生证明;意外伤害需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单、短期医嘱单、住院病历、户口簿、身份证,后续治疗病人还应提供首次住院的出院小结;已报备重特大疾病转外就医的参合人,结报时需要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单、短期医嘱单、手术记录、确诊报告、户口本、身份证)至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结报窗口或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结报补偿,办理流程参照第三十三条办理。
参合人转院无需逐级审批,补偿时直接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类别的补偿标准分别结算(重特大病种、特殊补偿对象除外)。
福建省、泉州市共24家定点医院(名单详见第三十六条)实行就地即时结算。
(二)非即时结算结报流程。
1.入院时: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持身份证和户口簿(未成年人可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住医院新农合窗口办理住院登记,填写住院补偿申请表。
在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在住院前或住院2天内(住院不足2天的在住院期间内,节假日顺延),由本人或家属持身份证和户口簿(未成年人可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晋江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或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填写转外就医登记表,接受资格核准和提醒告知。
2.出院时:在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凭身份证和户口簿(未成年人可持户口簿)、医嘱单、出院小结、总费用清单、原始发票、住院补偿申请表、手术记录单和麻醉记录单(无手术者不需提供)等资料,到所住医院新农合窗口办理结报补偿。
在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5天内(节假日顺延)由本人或家属凭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持户口簿)、医嘱单、出院小结、总费用清单、原始发票、转外就医登记表、手术记录单和麻醉记录单(无手术者不需提供)等资料(特大病种转外住院补偿需另外提供《特大病种转外就医申请表》和相关确诊报告单),到晋江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或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补偿。
3.结报工作时限:晋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结报补偿实行现场结报方式,专管员对审核有疑问的,需上报新农合服务中心进一步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参合人。
持有社会保障卡在未实行即时结算医院住院和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特殊病种门诊、分娩、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办理结报,应由参合人或家属按规定提供好相应的材料办理结报手续,在接收到完整结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并通知参合人领取补偿款,15个工作日内未能做出审核意见,应向参合人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4.参合人年度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报。
5.参合年度期限届满时,参合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届满当日及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归当年度结算,届满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归下一年度结算。2014年12月31日前的费用(包括12月31日当天费用)按2014年补偿标准结算,12月31日后的费用归下年度补偿标准结算。
(三)特殊病种门诊结报流程
1.审批:本人或家属到晋江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或新农合服务中心领取《晋江市新农合特殊病种登记表》。到定点医院由专科主治及以上医师填写特殊病种登记表,经该医院新农合办公室盖章。由本人或家属持盖章的特殊病种登记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专科主治及以上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相应的确诊检查报告单,本人一寸免冠相片1张,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晋江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审批。审批通过后发给《晋江市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手册》。门诊特殊病种未经登记审批前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每年度均需办理有效期的续期手续。
2.就诊:慢性心功能不全、癫痫病、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支气管哮喘可以在晋江市内具备诊治条件的一级定点医院诊治,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可以在晋江市疗养院诊治,其余门诊特殊病种必须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治。就诊时参合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及《晋江市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手册》供医生核实身份,并记录所审批特殊病种的病历摘要、检查、化验结果、诊断、用药。诊疗手册仅限参合人本人使用。门诊特殊病种应使用专用或独立处方,与所审批门诊特殊病种无关的不能开在同一张处方。
3.补偿:非即时结算对象由本人或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及《晋江市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手册》等相关资料到晋江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办理补偿。原则上半年可办理一次结算,也可年终一次性结算,超过年度期限一年及以上未提供完整结报资料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偿。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特殊门诊对象就医时必须在医院办理即时结算,持有社保卡可刷卡结算,未持有社保卡可由医院收费处凭身份证在新农合系统上查询对应的医疗证号,再凭医疗证号进行即时结算。
九、市新农合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晋江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市直和基层两种。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有:晋江市医院、晋江市中医院、安海医院、晋江市妇幼保健院、晋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有: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原龙湖卫生院)、青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梅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青阳卫生院)、西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灵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罗山卫生院)、英墩华侨医院、磁灶中心卫生院(含张林分院)、金井中心卫生院、英林中心卫生院、陈埭中心卫生院、东石中心卫生院、安海卫生院、深沪卫生院、永和卫生院、池店卫生院、内坑卫生院、紫帽卫生院、西滨卫生院,晋江市疗养院。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有:晋江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及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通过验收标准的村卫生所(室)。
晋江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且被当地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4家省级和10家泉州市直医院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分别是:福建省立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福建省人民医院、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6医院、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和泉州市第一医院、180医院(海峡医院)、泉州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泉州市中医院、泉州市第三医院、泉州市光前医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泉州市皮防院、正骨医院、东南医院。
十、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
1.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各村(社区)相应成立工作小组,指定若干名业务员负责收缴参合费和信息采集工作。
2.召开全镇推行新型农村医疗工作大会,部署具体工作。
3.举办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会。
(二)宣传筹资阶段
1.广泛宣传发动。重点向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认真学习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领会精神,提高认识。各村(社区)要制定出具体宣传方案,坚持实事求是、采取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方式,做到入户宣传、家喻户晓,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报销办法等,引导群众增强健康风险与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各村(社区)按标准收缴参合人的个人参合费。(1)基金筹集时,以村(社区)为单位详细核实参合人员登记表。基金收缴后,对交款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出具收费凭据。(2)各村(社区)应将参合人员的参合费和参合者信息于2014年12月10日前交镇财政所和新农合办公室,镇汇总后于2014年12月25日前统一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兑现补偿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1.引导参合人合理地参与补偿,为参合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做到服务于民、受惠于民、取信于民。
2.加强对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3.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等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分管精神文明工作的领导及各工作点下点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工作点点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镇文体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推行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落实、监督工作,做好对资金筹集及信息采集工作。各村(社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小组,抽调一批素质好、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村干部,组成宣传筹资工作组。
(二)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省、市政府为民办的一件实事工程。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制定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部署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不折不扣完成年度任务。
(三)强化责任落实。为确保完成我镇99%以上参合率的目标任务,各村(社区)要强化责任考核,各村(社区)主干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镇直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努力把这件民心工程做实、做好。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发动,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精神迅速传达到每个家庭及各单位干部职工,让每个群众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实质,引导群众自觉积极参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统一编印宣传材料,各村(社区)要组织专门人员通过专门的渠道分发到各家各户,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进村入户,家喻户晓。
附件:东石镇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任务表
东石镇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任务表
镇配套资金
镇 补 助 资 金
市 补 助 资 金
村(社区)应参合数
独男户居民独女户
村(社区) 参合费
60周岁以上
(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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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卫生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副市长
曾献礼,镇党政联席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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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石镇党政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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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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