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风险评估师2014年薪资调查报告待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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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职位:风险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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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到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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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带有执业资格证者优先
&&&&&&3.兼职联系 负责人
段工:或发简历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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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地址:
&&&&&&湖北武汉市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5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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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待遇考核标准
职工工资待遇考核标准
  一、分配原则:  薪资待遇是员工的报酬,是企业对员工成果的评价,公平合理的薪资待遇,有利于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敬业精神,增加企业凝聚力和团队荣誉感,  公司的薪资待遇分配原则:公平合理 充分体现:价值观念、评估、责任和收益,团队意识  价值观念:创造的价值和薪资待遇成正比,体现创新、改革、效率、意识,服从市场规律。  评估:注重实效、注重结果、注重、讲求诚信,提倡发挥个人能动,提倡时间观念,  责任和收益:责任越大、风险越大、收益越高  团队意识:团队荣誉、对团队的贡献二、分配原理:  遵从市场原则,遵从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职工的与企业效益密切相关,充分体现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体系团队意识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对职工付出的尊重。职工的价值与之间的关系,见下图:                职工工资待遇:  采用工时制量化。工时由职工的工作量按照一定的折计方式,是职工的工作成果转化成工时。用以准确评价职工的,避免平均主义。使用工时制是因为品种多样化,工序工种多样化,为了方便统计核算、。工时制的特点:1. 直接依据工人的成果计算报酬2. 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3. 克服了平均主义、杜绝了人情工资4. 有利于,协调5. 有利于平衡各工序工种的工资待遇和安排  工资待遇包括:基础工时工资+超额工时工资+工时效益工资+质量+材料消耗+出勤+纪律+设备管理+岗位津贴+夜餐补贴,另小组时辅以岗位系数基础工时工资:基础工时是指工作量的基数,是企业保障量,和企业盈亏平衡的最低标准,基础工时是单人200工时,工时值1.5元/每工时。  超额工时工资:职工实际工时超出单人200工时以上的部分,200~250工时间,工时值2.5元/每工时,250工时以上工时值3.5元/每工时。(小组时乘以小组人数)  工时效益工资:当单人完成220工时以上250工时以下时,职工所完成实际工时每个工时值增加0.8元;当完成270工时以上时,职工所完成实际工时每个工时值增加1.0元。(小组时乘以小组人数)  质量:职工完成任务的质量,指标有两个;一个是一次性合格率,第二个是工损率;一次性合格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人均扣五元,工损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人均扣二十元。一次性合格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人均奖十元,工损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人均奖三十元。当单人工时数少于180工时是只罚不奖。  材料消耗:按实际完成的工时产量,根据消耗定额,实施材料消耗,材料节约奖材料价值的20%,超耗罚材料价值的20%。  出勤:参照《员工手册》。  纪律:主要是工艺纪律,环境卫生,参照《员工手册》和其他规定。  设备管理:设备保养,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保养不当,一次罚款五十元   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是平衡不同工序环境和强度的补贴。单人工时数少于180工时,不享受岗位津贴。  夜餐补贴:职工夜班时的夜餐补助2元/次  当小组时,组长的岗位系数1.1,组员的岗位系数0.95,工资计算方式为小组所获总工资额减去补贴部分,剩余部分÷(1.1+0.95×N)为小组的平均工资,个人所得工资为:小组的平均工资×岗位系数+补贴部分+个人奖罚  工段长工资:生活费300+岗位技能工资+(人均工资-300元)×工作系数(1.4~2.0)。  多刀工序另行,见《多刀切割工序工资待遇制度》。   材料消耗指标,见《材料消耗定额管理标准》。  工时标准:《工时定额、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工时定额、质量标准》。  岗位工资:粘坨、滚筒、4B、腐蚀:20元,9B、6B、磨坨:30元,其他无。  无法完全量化的工序:例如晶片分选采用:生活费300元+(人均工资-300元)×工作系数,工作系数总数为人数,根据个人工作量加权平均,确定每个人的工作系数。  滚筒工序为弹性工作制的工序,数为100万产量相当于完成200工时,工作量不足时,可安排粘坨、码坨,码坨时每完成4万片8个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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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税务2014年第7期(总第342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此前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此举旨在规范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据测算,这项政策实施后,每年将为相关领域企业减轻税负约240亿元。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取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经过多次调整后已统一为3%。但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多次调整的情况不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多年未作调整,且未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保持一致,目前的现状是多档征收率并存。
  此次政策调整涉及的现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项目有,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和销售旧货,其中销售旧货在4%征收率的基础上减按2%征收增值税。
  由于特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档次较多,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3%一档征税率,造成政策执行过程中因经营项目或纳税人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征收率,容易产生政策不公平的问题,也带来了攀比现象。(转下页)(接上页)同时,征收率档次较多还导致税制复杂,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核算工作量和税收成本。近年来,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以及基层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反映这一问题,要求尽快简并。此次国务院决定简并部分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的征收率,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同时,执行较低的征收率可以减轻相关领域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在当前经济增长仍然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社会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专家还认为,从此次征收率调整涉及的行业范围看,自来水和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等都涉及人民生活必需品领域,下调增值税征收率可视为一次明显的减税措施,能够进一步减轻相关行业企业的税收负担,进而惠及民生。(《中国财经报》)&
下城等区、县、市国税局积极服务地方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发展
下城区国税局助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
  该产业园企业以B2C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货物为主,是全国首批试点的实单运作园区。目前,园区已入驻全麦网、创梦谷、蜜糖电子等企业20多家,园区平台网聚外贸转型企业25家。下城区国税局一是领导带队走访调研,主动对接、收集园区企业第一手资料,目前已向下城区委区政府报送园区税源状况及培育发展分析等报告,为园区发展建言献策。二是向园区企业提供“个性化”政策辅导,针对出口商贸企业商品品种多、交易条次多、单笔金额小、供货商构成复杂等情况,一方面协助企业整理数据明细,挑选可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数据,同时主动上门为企业讲解相关政策和系统操作要点,并根据政策适用条件和申报时限,及时提醒企业申报,受到杭州全麦电子商务科技公司等欢迎。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利用“营改增”后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享受免税的政策优势,引导创梦谷这类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走出去”,让境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上受惠,提升园区进口通道价值。
  (陈茵岚 严熙薇 章晓立)
余杭区国税局支持地方“机器换人”项目实施
  一是加强多部门协作沟通。主动与发改委、财政、经信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沟通,获取余杭“机器换人”示范应用企业名单,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反馈,形成合力,鼓励企业加快转型步伐。目前,余杭区内共有“机器换人”项目199个,涉及企业161家。二是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进行技术改造、实施“机器换人”的企业,实行靶向性宣传,全面落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如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机器换人”项目3个,目前已完成1个,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300余万元,生产效率提高10倍以上,材料利用率从80%提高到90%,产品合格率从85%提高到95%。三是做精做细纳税服务。对未来科技城、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等产业集聚园区,通过走访、举办税企座谈会、开展纳税人学校教学等形式,解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告知办理流程,提升企业财务人员办税能力。 (孙飞 沈晓丹)
西湖区国税局助推“文创产业示范区”品牌建设
  作为全省文创产业第一区,西湖区文创产业增加值占比已达31.6%,增幅连续4年保持了20%以上,打造“全国文创产业示范区”成为区域发展重点任务。西湖区国税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文创产业做大做强,今年1-4月,文创产业“营改增”入库税款近1.79亿元,同比增长28.93%。一是品质服务文创园区,增强产业凝聚力。与西溪创意产业园、数字娱乐产业园、之江文化创意园、国家广告产业园等对接,完善产业信息库,收集园区企业反映的关于“营改增”试点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信息推送和问题解答服务。今年以来,已开展园区座谈和调研6次。二是定点联系龙头企业,增强产业影响力。与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深入走访宋城旅游、华策影视、顺网科技等龙头文创企业,搭建信息平台,提供延伸服务,培育优质税源,带动整体行业提升。三是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增强产业扶持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税效率,为文创产业研发、孵化提供税收政策支持。(管丹)&
淳安县国税局全力服务“绿色产业”发展
  从2013年开始,杭州市政府取消了对淳安县GDP的考核,倡导发展绿色生态产业。该产业也是淳安目前的支柱产业,占淳安工农业总产值的70%以上。一是严格落实税收政策。梳理并整合关于发展生态工业旅游、绿色农产品加工和新办生态工农业的优惠产业政策18条,加强宣传引导,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认真精简办税流程。取消5项审批事项,整合11项审批事项到一个部门审批,前移服务环节,24项涉税备案事项统一在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办结,缩短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事项办理承诺时限。三是加强办税沟通。推行认人、认情、认事的“三认”服务机制,全局中层以上干部和税收管理员55人,分别直接联系1户重点企业,亮出服务流程、服务身份、服务承诺,收集税情日记,建立“一事一档”,畅通税企交流。四是拓展纳税服务渠道。建立全程服务联系点制度,公开24小时援助服务电话,成立税收流动服务小分队,开通纳税人QQ援助群,为新办企业发放“税企联系卡”,全程服务企业立项、筹备、建设到运营。 (刘双荣)
桐庐县国税局三项制度服务快递物流业回归发展
  快递物流业是圆通、申通等“桐庐人”快递业回归的重要关联产业和新的税收增长点,1-4月,申通公司回归的安顺物流、圆通公司回归的杰伦货运等公司累计实现销售额近4.70亿元,实现税收收入逾3300万元。该局一是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局领导定点联系杰伦货运和安顺物流等重点回归企业项目,为快递物流企业开展“营改增”政策宣传和相关税收知识培训。同时,对已经有意向落户或实际正在办理的中通、韵达等物流企业,加强沟通联系,提升纳税服务,促成企业尽快落户运营。二是建立税企政恳谈制度。定期召集相关企业开展座谈,跟进涉税事项办理进度,听取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快递物流业发展调研,了解物流企业车辆采购、证照办理、货车年审等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地方党委政府培植税源献计献策。三是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在快递物流落户投产后,与企业保持沟通,及时解决涉税问题,帮助防范涉税风险,促进快递物流业发展壮大。(吴小建 夏训富)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积极推进下沙现代物流专业市场集聚区建设
  该集聚区是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品牌,目前已集聚仓储物流企业70余家,专业市场13家。为推进集聚区健康发展,该局一方面采取措施加强服务,针对“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做好解释,并对可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事宜开展辅导,截止4月底,审核超税负补贴企业29户次,累计补贴金额近800万元;健全纳税服务机制,及时收集企业需求;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为专业市场提供上门税务登记、集中办理“个转企”手续等服务;开展辅导和政策执行调研,帮助企业降低涉税风险。另一方面,加强税源管理,对14户申报异常企业进行专项核查,查补税款117万元。 (王学华 金淑兮)
建德市地税局“扶大促小”撬动资源型特色产业转型升级
  建德市地税结合政府主导下的行业专项整治与规范,本着“扶大促小”的原则,根据产业能、材耗贯穿企业整个产业加工过程等特点,以消耗石灰石主材和用电(或耗煤)平均数为指标,套算出最低单位贡献税收程度实施综合管控:一是对石灰石原矿经物理过程直接研磨成重钙分档产品,按“以电控税法”测算出吨产品产量所需耗费的平均电费数量,确定对应最低上缴税收数额标准;二是对石灰石经化学反应产生加工的系列低高端产品(普钙或纳米钙等),依“投入产出法”计算出企业单位产品产量所需耗费最低石灰石资源和电耗与煤耗平均数量,以确定最低普钙或纳米钙等应缴税收数额标准;三是对普钙等最终生产的不同功用母料产品,则按“定额成本法”匡算出单位产品产量所需要耗费普钙或纳米钙之主材和电耗平均数量,借以确定母料产品最低应纳税额标准。最后由供电等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分类企业生产规模带来的税收高低贡献度,包括采取限、保电措施在内的区别限产或支持性政策措施。即在鼓励和扶持产品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大企业进行升级的同时,对一些能耗高、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单位责令其停产或限期整改,以促使部分企业及早转型。此项调查工作正会同国税部门有序铺开,下步将全面对照实施,以切实规范和推进该市碳酸钙产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叶立彬)&
市地税纳税服务局税收风险评估工作初显成效
  自今年1月21日市地税局税源办第一次推送纳税风险评估任务以来,经过市地税纳税服务局四个多月的努力,本次推送的企业均已结束评估,并形成了“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评估”、“长亏不倒投资类企业涉税风险评估”、“旅游行业营业税差额征收涉税风险评估”三个专题的项目报告,对本次评估中出现的普遍问题进行了归纳,并对潜在的涉税风险提出了警示性建议。
  作为具有典型调查作用的前瞻性评估,在本次三个专题的评估中,该局总结了一些经验,希望对市地税各税务分局的征管和评估工作有所裨益。例如,在“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评估”专题中,该局认为对于存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股权的企业,单纯依据账面净资产来核定有欠妥当,但确定其真实价值的难度也较大,建议对这些资产金额较大但尚未达到资产总额比例50%以上的企业,也须要求其出具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以此作为核定依据;在“长亏不倒投资类企业涉税风险评估”专题中,该局认为投资类企业和一般的企业有所区别,它的投资回报期一般较长,但投资企业回报都比较丰厚,建议对投资类企业建立管理台帐,每年对其财务状况和收益情况跟踪观察,以确保能够及时征缴相应税款;在“旅游行业营业税差额征收涉税风险评估”专题中,该局发现部分中小型旅行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虽设置了会计账本,但不能提供完整纳税资料,无法进行单团核算,难以实行查账征收,建议加强对旅游行业的政策和业务辅导,指导其规范财务管理和核算方式,以达到单团核算、查账征收及营业税差额征收的要求。(沈飞达)
富阳市地税局大源分局三方面加强涉税事项后续管理
  一是加强复核,涉税征管到位。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涉税资料后,于次日上午前移交业务岗和管理岗,并上报台帐,做到一日一清。管理岗在时限内完成复核工作和跟踪管理,严格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及时开展约谈、实地检查、纳税评估等,加强风险防控和对比核查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审核存疑的企业,启动纠错撤销或处罚机制,并告知纳税人审批结果。
  二是积极宣传,跟踪辅导到位。充分利用宣传辅导等形式为纳税人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短信平台、QQ发布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将操作流程、纳税人需报送资料和承诺时间在办税厅进行公示,将审批过程置于纳税人监督下。对符合小微企业备案及其他税费优惠的企业进行专门辅导,提高企业对优惠政策、认定条件的知晓度,一次性告知备案需提供的资料,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
  三是强化业务,规范执行到位。督促工作人员加强对涉税事项工作清单和后续管理事项清单的学习,定期梳理工作流程,提高熟练掌握各项办税流程和工作要求的能力,严格按照政策规范执行,杜绝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同时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认真整改税人提出的意见和问题,改进服务质量,切实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孙彰婕 刘学文)&
江干区国税局推动网络电子发票应用
  自去年12月25日杭州佑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开出杭州第一张电子发票,截至目前,该企业已开具电子发票1181份,合计开票金额8万余元。作为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测试单位,该局继续采取措施推动电子发票推广应用:一是结合前阶段开票情况,总结电子发票系统需进一步完善的节点。二是进一步研究应用企业端和税务端的业务范围及系统边界,研究数据库、监测电子发票系统相关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和网络等相关设备需求。三是开展试点应用的效率分析和风险评估,评测项目共性和个性风险,并根据风险类别建立风险评估、规避及应对预案。四是做好宣传解释,对部分电商企业开展专题宣传,说明电子发票的特点、使用方法及推广意义,奠定良好舆论基础。 (祁永梅 徐婕)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那么,小微企业如何预缴所得税?
  第一步:如何预缴主要看上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则不管本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须先按25%税率计算预缴;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业,则参照本文第二步进行操作。
  操作提示: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可以在年初知晓,但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在汇算清缴后才能确定。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上一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最迟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晓。而本年度的预缴即使按季度预缴,也需在4月15日前办理,因此,第一季度预缴时,企业通常只能依据上一年度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判定。
  就2014年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是4月18日颁布的,企业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预缴,可能在预缴时没享受最新的扩大范围减半优惠政策。多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
  第二步:预缴税款需根据征收方式而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1.定额征收。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期(月或季度)预缴。
  2.定率征收。不仅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还要看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是否大于10万元或30万元。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不能享受减半优惠;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小于或等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而且享受减半优惠;
  ③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大于10万元:适用20%的税率,停止享受减半优惠。
  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大于30万元:已不属于小微企业,停用适用20%的税率,适用25%的税率。
  3.查账征收。
  ①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由于预缴税额依据是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因此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如果大于10万元,则按20%税率计算预缴;如果小于或等于10万元,则不仅适用20%税率,还可以享受减半优惠。虽然今年的经营状况很可能与去年不一致,但预缴时不予考虑,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以按季度预缴举例:
  例1,去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今年每季度预缴所得税12÷4×20%=0.6(万元);
  例2,去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今年每季度预缴所得税8÷4÷2×20%=0.2(万元)。
  ②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同定率征收方式下的操作。
  操作提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是逐月(季度)增多的,很可能上月(季度)可以减半计算预缴,而下月(季度)就不能减半了;上月(季度)适用20%税率,本月(季度)却要适用25%税率。
  假设某小微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根据实际利润额按季度预缴,上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今年预缴情况如下:
  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应预缴所得税4÷2×20%=0.4(万元);
  第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12×20%-0.4=2(万元);
  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22×20%-0.4-2=2(万元);
  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32×25%-2-0.4-2=3.6(万元)。
  企业第二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超过10万元,停止减半征收优惠;第四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超过30万元,停止低税率(20%)优惠,改用税率25%。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小微企业也可能年度中间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方面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就要停止低税率优惠,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相对稳定,因而本文没有展开讨论。(《中国税务报》)&
  被减免的货款如何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向供货方购买一批材料,由于我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一直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限付清货款。现经双方协商,供货方同意减免部分债务后立即清偿剩余部分货款。请问,我公司对这笔被减免的货款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该公司被供货方减免部分货款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企业是否实行辅导期管理
  问:我公司是“营改增”企业,刚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营改增”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还要实行辅导期管理吗?
  答:要分情况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因此,“营改增”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如果发生上述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如果企业未发生上述行为的,则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如何纳税?
  问: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已经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纳税。“营改增”后,应税服务项目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请问,应税服务项目能否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不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也就是说,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要么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同时既是一般纳税人又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所有销售额均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所以,原一般纳税人的服务项目不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明确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等问题。江苏国税12366在梳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收集、整理了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
  税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祝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1、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财税〔2014〕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按照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度申报纳税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8、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9、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0、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吗?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2、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侯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23号公告规定执行。
  13、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二季度申报时可以补享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14、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15、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国税函〔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中国税务报》)&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七大要点及涉税风险分析
  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历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企业的主要涉税风险点之一。针对以往一些企业对工资薪金理解及税前扣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两大公告中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下面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要点及涉税风险分七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目前使用的是工资薪金这一概念,与财务会计使用的工资总额和职工薪酬不仅概念不同,而且在具体范围和口径上也有较大区别。但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还未有十分明确、有效及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上除了依据目前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依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所掌握及控制的范围、口径和尺度执行。
  二、从严、从紧理解并执行判断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薪金支出提出了合理性的要求,同时给出了五条确认合理性的原则,凡不符合相关合理性要求和判断原则的工资薪金,都应从工资薪金总额中调减,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列入税前扣除,同时也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但是,五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因人为理解、掌握不同而造成实际执行上的偏差,因此,从防范涉税风险的角度来看,企业不仅应从严、从紧理解并使用好这五条判断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原则,而且为防止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违反税法对工资薪金规定的合理性原则,笔者认为,企业还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对照、测算和分析工作:一是对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收入明细表”,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各收入行次,测算、分析企业收入规模与工资负担水平是否相匹配;二是对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或“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中销售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相关行次,测算、分析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所占成本费用的比重是否正常、合理;三是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对照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测算、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否畸高。
  必须注意的是,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合理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依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年终汇算清缴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同时还要结合以往年终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实际掌握并认可的范围、口径和原则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确定。
  三、汇算清缴结束前应将上一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完毕
  由于我国税法对列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特别强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和“实际发放”的要求,所以,企业在税前可以列支的工资薪金必须是企业实际已经发放给职工的,对企业已经计提但实际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则不可以税前扣除,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对工资薪金并不是当月计提、当月发放,特别是每年年末都有对当年度(会计年度)计提的工资和奖金在次年度春节前发放的惯例。如果一味强调必须在会计年度实际发放,即在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企业有较大难度,更何况绝大多数企业每月计提的工资薪金本身就是先在计提的月份列入成本、费用,但不是在计提的当月发放,而是至次月初发放,这说明税务机关实际上已认可了企业对工资薪金滞后发放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确实每年保持了这种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的传统惯例,即会计处理上坚持了一贯性原则,也只要企业在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将上一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完毕,汇算清缴时就应该允许企业将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部列入上一年度的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也已认可并执行了此操作方法。
  四、依据工资薪金一定比例内计算扣除的”三费”必须是实际发放
  由于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不应超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的14%,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应超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的2.5%,工会经费不应超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的2%。再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必须认识到: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必须依据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不能超过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最高比例限额,且必须是实际发土或拨缴的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五、区别对待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各种货币补贴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所以,是否实行货币化改革是区别将上述各种货币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还是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的唯一标准。
  还必须注意的是,不管是否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企业给职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六、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列入税前扣除应有返聘协议
  对于企业发放给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可否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实务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还可以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但对于不存在返聘关系的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工资和补贴,则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也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由此可见,离退休人员与企业是否存在返聘关系,是判断其所列支工资、补贴是否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的关键,但具体如何掌握,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口径和尺度不一,所以在理解上述观点后,有类似情况的企业还应结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补充意见进行处理。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观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此可见,税法所讲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不包括被辞退员工,被辞退员工也不属于离退休人员,因此,由企业确认并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的职工辞退福利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列入税前扣除。
  七、企业对雇用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无需再去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注意的是,企业需提供对上述人员的雇用合同、协议及费用已实际发生的相关书面证据。由此可见,在工资薪金的问题上,税法已将企业雇用季节上、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从性质上视为企业任职员工,企业今后对雇用这些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可以比照企业的正式员工直接以工资单等形式发放,无需再去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而且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还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必须注意的是,对于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必须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合同(或协议)及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上准确区分管理费和劳务工工资性支出,或在附列清单上注明其中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同时,对劳务工工资性支出,还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会保险费等,并凭能够证明这些支出确已真实发生的合规凭据(如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发票、劳务工签字领取工资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等),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财务与会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日,财税〔2014〕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政策于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日至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上页)
  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日,财税〔201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正式施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日至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日起停止执行。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反映。&
  (日,财税〔2014〕42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经信委(局)、发改委(局)、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特制定《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2.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略)
  3.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略)&
  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变更申请表(略)&
  5.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略)&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略)&
  7.软件企业认定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补证申请表(略)
  (日,浙经信软件〔2014〕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日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自获利年度起至认定年度仍在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内(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如已过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的按第一款条件标准认定):
  1、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八条 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四)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请提供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名册(须含姓名、学历、是否研发人员、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编号、社会保险缴纳号等信息)和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十)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网上申报即可)。
  (十一)企业获利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的说明材料(如企业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要求的需提供)。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年审材料。
  通过年审的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软件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书面报备,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相关材料。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软件企业因工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需作相应变更的,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向省经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5)。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产品光盘),封面须标明产品全称、版本号、企业全称及产品简介,加盖企业公章。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报告。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二条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向省经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5)。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命名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软件产品名称由三个部分组成:
  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
  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二)软件产品名称中一般禁用非计算机软件专业及其他行业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
  (三)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或“系统”结尾。
  (四)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字内。
  第十六条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取得时间以原始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如软件产品已进行变更或者转让,原始证书取得时间不清楚的,可申请查询),在有效期届满前,且仍在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延续。&
  软件产品延续登记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见附件5)。
  (二)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该软件产品以往销售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当软件产品名称变更,或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名称变更时,应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因软件企业名称变更: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因软件产品名称变更: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省经信委提交相关材料。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产品登记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产品登记条件的,终止软件产品登记资格。
  第十八条 当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遗失或残损时可申请补证。证书补证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补证申请表(见附件7)。
  (二)证书遗失公告(在省级报刊上发布的公告影印件;因残损补证的此项免)。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证书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复印件,可由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查询报告替代,因残损补证的,须提供证书原件)。
  第三章 “双软”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双软”认定工作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递交纸质材料之前须进行网上申报(http://wsbs.),地方主管部门用各自管理账户登录,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查阅、审核。通过网上材料审查的企业,将纸质材料送省经信委(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简装,不加封皮,一式一份)。
  第二十条 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省经信委对地方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受理的申请,省经信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双软”认定标准就企业申报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经信委将通过审查的“双软”认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信部在其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报送的“双软”认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信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三条 省经信委依据工信部备案情况,发文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年审、变更和软件产品登记、延续、变更名单(同时在省经信委网站上公告),并及时抄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双软”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经信委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信部提出复审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经信委应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的监督,根据工信部要求,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地方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给予通报或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参与“双软”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经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信部备案,同时通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内容或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经信委将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经信委报工信部。工信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本细则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省经信委将报工信部。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日起实施。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双软”认定新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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