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秋菊”讨说法,还是放贷被骗反告鹰潭农商银行违法放贷

&>& > 正文
900萬元存款丟失,是“秋菊”討説法還是放貸被騙誣告
來源: 檢察日報 發佈于: 10:18:27
  近日,一則題為“現代版秋菊打官司:900萬元鉅款丟失銀行拒負責”的微網志,令一起發生於2008年、日前二審的案件成為焦點。   微網志稱:浙江人張菊花將9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揚中支行,半年後卻離奇失蹤。儲戶發現轉走錢的,正是當時為她辦理存款的銀行營業部主任何某。錢被私吞,銀行卻稱公章偽造、職員離職,概不負責。為索賠,儲戶將銀行告上法庭,卻一、二審均敗訴。   粗看,儲戶似乎無辜。然而,根據江蘇省高級法院公佈的案件細節,受“高息攬儲”吸引跨省存鉅款,利息遠遠高於銀行利率,被辭退員工仍能在銀行內使用偽造公章,儲戶否認開戶時辦理網銀,這些細節令案情更加複雜。   張菊花到底是苦苦喊冤的“秋菊”,還是被騙血本無歸的放高利貸者?銀行免於責任的宣判是否公正?雖然法院進行了判後答疑,網友仍有不少疑問。   “表見代理”為何被排除   答疑中,江蘇省高院厘清了張菊花、工行揚中支行以及何某三者之間的關係。張菊花在銀行辦理存款業務,二者是合法的儲蓄合同關係;之後,張菊花將銀行卡、U盾、密碼都交予何某,並在何某偽造的有銀行印章的承諾函和保管單上簽字,這種行為不屬於銀行業務,也不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民法術語,也是本案的關鍵詞。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李顯冬告訴記者,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讓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權代理,並與之發生代理行為。其法律結果應由行為人承擔。本案爭議就在於張菊花有沒有理由相信何某可以代表揚中支行。   江蘇省高院認為,張菊花並非善意無過失。身為擔保公司工作人員,她應當知曉,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管客戶銀行卡、密碼、U盾等物品。何某出具承諾函、保管單,承諾40%的年收益率,這並非銀行業務。以儲蓄合同糾紛提請銀行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何某是否為銀行的表見代理人,實質是判斷張菊花與銀行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係,還是張菊花與何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係。”北京聯合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婭麗受訪時認為,張菊花有主觀過失,她應知道利息畸高非銀行的存款業務,且將物品交何某保管的行為屬於基於私人信任關係的授權,也非何某代理銀行的行為。本案應作借貸案件受理。   “法院的認定沒有問題,利率過於優厚,過錯非常明顯。”李顯冬表示,存款行為合法,儲戶銀行之間是正常的合同關係。問題出在“取款”上。張菊花之所以願意將卡、密碼、U盾交給何某,是受“高息攬儲”誘惑。任何“高息攬儲”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銀行不可能出具這樣的保管單和承諾函。   銀行可以全身而退嗎   何某身份令案情複雜難辨。因張菊花辦卡前,何某已經因違規被銀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就在辦理離職手續期間,他偽造了公章與張菊花簽訂了保管單。此後,銀行經請示上級部門將其正式開除。2011年底何某被法院以偽造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而江蘇省高院認定:無論何某是否是銀行員工,保管單和承諾函是否在銀行辦公區域內簽訂,都不影響張、何二人的行為是非銀行業務的認定,銀行不承擔900萬元存款丟失的責任。   這正是案件爭議最大之處。李顯冬對此持有異議。“説銀行一點責任沒有顯失公平。有人在公安局內穿警服詐騙,可以説公安局沒有責任嗎?辦理離職手續期間,何某仍可以穿銀行制服、在辦公區域活動,銀行至少在管理上是存在問題的。”   張菊花提出,開戶時她並沒有在開通網銀處打鉤,是銀行員工自己所填,最終導致自己賬戶可以被網上轉走。法院則指出,打鉤字跡確實是銀行員工的,但張菊花有簽名確認,等於授權銀行代其選辦業務。   李顯冬指出,這也説明瞭銀行存在打法律“擦邊球”現象。在銀行辦公時間、辦公地點、與銀行正式員工進行的有銀行蓋章公函,銀行就要擔責。但很多時候客戶只是簽了空白書,打鉤業務並非親自所為。出了問題,如果無法舉證就要承擔責任。   郭婭麗也認為銀行並非完全無責任。“從現有資料看,銀行對辭退員工的管理、各種證照的移交、辦理業務的流程是否有其他銀行工作人員的參與等方面的證據未顯示,據此銀行方面存在瑕疵。”   但同時她認為,這並不影響法院對何某行為非表見代理的認定,表見代理需同時滿足的要件中,張菊花可能辨識不出何某的身份,但卻不屬於“善意無過錯”的情形。   “高息攬儲”暗藏風險   返回至案件源頭,一個浙江人之所以跑到江蘇的銀行存儲鉅額資金,答案正是:“高息”。而根據法律規定,銀行無權調整儲蓄利率。張菊花身為金融從業人員,卻接受何某給出的40%的收益承諾,這也是法院判定她存在過錯的一個重要原因。   郭婭麗指出,“高息攬儲”是一種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容易産生金融風險,也可能導致詐騙行為的發生。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曾經出臺相關規定制止。   在李顯冬的從業經驗中,“高息攬儲”並非近年才興起的,而是有一定歷史積累。“它有市場,證明市場對資金的需求旺盛。但國家嚴禁私自調整利率,而且即便何某身份仍是銀行正式員工,‘高息攬儲’依然是違法的。為了金融安全穩定有序,必須加強監管和懲治。”李顯冬強調。   郭婭麗指出,整治“高息攬儲”要採取管控與疏導相結合的方法:一是加大懲戒力度,將違法人員及機構名單納入徵信系統,加強信用監管;二是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要在金融領域引入競爭機制,適度開放金融市場,為公民提供更多可選擇的投資渠道,引導投資行為的合法化。
揚子全媒體就在你身邊&>& > 正文
法官详解“病假那些事儿”:QQ交假条辞退系非法
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于: 10:18:28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黄洁 本报实习生钟馨   生活中,有人请病假被辞退,有人请病假被当作旷工,因病假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可请病假却是人人都会遇到的事儿,那么劳动者到底应该如何休病假,又该如何应对因病假产生的各种劳动争议?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马敬,用几个真实的案例详细讲解了“病假那些事儿”。   请假不合规无奈吞苦果   小张是艾斯公司一名运营经理,怀孕后因身体不适曾向公司申请了半个月病假。在小张休假期间,公司经理曾给小张打过电话,询问小张情况。经理在电话中说,他已经了解小张口头请假一事,但要求小张按照公司请假制度进行病假审批。   可病中的小张并没有按照经理的要求及时请假。一周之后,公司给小张发了封电子邮件,在邮件中告知小张,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小张旷工。为此,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斯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了解,在艾斯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于请假制度的明确规定:员工请假原则上需要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员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小张说,她事先并不清楚艾斯公司请假方式,而且她当时身体情况也不适合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无法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申请病假。对于小张的说法,艾斯公司并不认可,为此公司还提交了小张以往请病假、事假的电子邮件,以此证明小张此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过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的确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小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案   法官解释说,艾斯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要以电子邮件请假的方式合法、合理,也符合现代无纸化办公特征。小张在休假期间,艾斯公司向她提出过电子邮件请假的要求,而她没有按照这个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规章制度。   虽然小张提出她不清楚艾斯公司请假方式,但她此前却通过电子邮件请过病事假,因此其应该知晓艾斯公司的请假流程。此外,小张提出身体条件不适合使用电子设备,可其在休假期间还曾收到了艾斯公司辞退通知,该辞退通知就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可以看出小张有及时收取和发送电子邮件的客观条件。因此,小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定小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艾斯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QQ交假条辞退系非法   小王是公司一名会计,2013年初因为脑部手术休了病假,术后医院曾开出了3个月全休的病假证明,小王一直在家休养,直至2013年4月底。   3个月病假到期后,医院经诊断认为,按照小王的身体情况尚不能恢复工作。于是,2013年5月到6月期间,医院又先后为他出具了两份病假证明,每份病假证明的时间为1个月。这两次取得医院病假证明后,小王均通过QQ将病假证明的照片传给了公司。   2013年5月,公司还支付了小王该月的病假工资,可之后便拒绝向小王继续支付2013年6月的病假工资,并在2013年6月底以小王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公司称,对于小王的病假,公司仅批准到2013年4月底,此后小王的病假公司并没有批准。   小王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13年6月份的病假工资。   据了解,根据公司规定,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申请单需要由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小王称因其术后行动不便需卧床休息,与公司沟通后,公司要求他通过QQ方式提交病假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王没有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填写请假申请单,但在小王通过QQ方式提交病假证明照片后,公司已向小王支付了2013年5月份病假工资,所以法院认为公司认同小王通过这种方式申请病假。小王提交的病假可以证明小王病假期间是连续的,所以法院确认小王2013年6月份尚在病假期间。   最后,法院认定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小王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13年6月的病假工资。   ■法官评案   马敬解释说,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所就诊的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限。   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不正确。上述案件中,公司所称其不批准小王的病假没有法律依据。   爱人代请假不能算旷工   小李是某饭店前台主管,2013年清明节期间小李因病住院,医院为其出具了全休半个月的病假证明,假期结束后,小李没有上班而是继续在家休息,小李让爱人小王将病假条交给了自己直属领导陈某。   日,饭店以小李旷工为由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李不服该辞退决定,开始与饭店进行交涉。据了解,按照饭店规定,休假3天以上需由部门经理、人事总监逐级审批。经理陈某表示自己曾经收到了小李爱人交来的假条,但饭店认为,小李的请假方式不符合饭店请假规定,因此饭店视小李为无故旷工,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与饭店协商未果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饭店支付2013年4月的病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饭店以小李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为由,将小李正常休病假的情形按旷工处理不当,判令饭店向小李支付2013年4月期间的病假工资。   ■法官评案   马敬解释说,在上述案件中,小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生病入院治疗,并由医院依据病情出具了病假证明。小李在住院治疗期间,让其自己前往饭店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并不现实。小李在假期结束后让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合情合理,饭店在已经收到病假证明的情况下,理应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病假工资超出这个标准,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马敬还提示说,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涉及请假方式、请假程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规定的问题。对此,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员工管理,但这些规定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必须提交病假证明,但是对于劳动者患急病重症、遭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过于强调请假程序,于理不通。对于因突发事件需休病假的,劳动者由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及时补交、通过电子邮件先行提交事后补交等方式请病假的,法院对这些方式都倾向认定为合理履行了请假手续。   为此法官特别提醒劳动者注意,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劳动者应当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病假证明复印件、保留邮寄病假的快递证明等,从而避免在用人单位否认收到病假证明时处于被动地位。
扬子全媒体就在你身边&&&新闻热线:021-
原标题:是“秋菊”讨说法,还是放贷被骗反告银行
原标题:是“秋菊”讨说法,还是放贷被骗反告银行
  近日,一则题为“现代版秋菊打官司:900万元巨款丢失银行拒负责”的微博,令一起发生于2008年、日前二审的案件成为焦点。
  微博称:浙江人张菊花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半年后却离奇失踪。储户发现转走钱的,正是当时为她办理存款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某。钱被私吞,银行却称公章伪造、职员离职,概不负责。为索赔,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却一、二审均败诉。
  粗看,储户似乎无辜。然而,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的案件细节,受“高息揽储”吸引跨省存巨款,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利率,被辞退员工仍能在银行内使用伪造公章,储户否认开户时办理网银,这些细节令案情更加复杂。
  张菊花到底是苦苦喊冤的“秋菊”,还是被骗血本无归的放高利贷者?银行免于责任的宣判是否公正?虽然法院进行了判后答疑,网友仍有不少疑问。
  “表见代理”为何被排除
  答疑中,江苏省高院厘清了张菊花、工行扬中支行以及何某三者之间的关系。张菊花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二者是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之后,张菊花将银行卡、U盾、密码都交予何某,并在何某伪造的有银行印章的承诺函和保管单上签字,这种行为不属于银行业务,也不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民法术语,也是本案的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李显冬告诉记者,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权代理,并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其法律结果应由行为人承担。本案争议就在于张菊花有没有理由相信何某可以代表扬中支行。
  江苏省高院认为,张菊花并非善意无过失。身为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她应当知晓,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管客户银行卡、密码、U盾等物品。何某出具承诺函、保管单,承诺40%的年收益率,这并非银行业务。以储蓄合同纠纷提请银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何某是否为银行的表见代理人,实质是判断张菊花与银行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还是张菊花与何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北京联合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娅丽受访时认为,张菊花有主观过失,她应知道利息畸高非银行的存款业务,且将物品交何某保管的行为属于基于私人信任关系的授权,也非何某代理银行的行为。本案应作借贷案件受理。
  “法院的认定没有问题,利率过于优厚,过错非常明显。”李显冬表示,存款行为合法,储户银行之间是正常的合同关系。问题出在“取款”上。张菊花之所以愿意将卡、密码、U盾交给何某,是受“高息揽储”诱惑。任何“高息揽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银行不可能出具这样的保管单和承诺函。
  银行可以全身而退吗
  何某身份令案情复杂难辨。因张菊花办卡前,何某已经因违规被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就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他伪造了公章与张菊花签订了保管单。此后,银行经请示上级部门将其正式开除。2011年底何某被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而江苏省高院认定:无论何某是否是银行员工,保管单和承诺函是否在银行办公区域内签订,都不影响张、何二人的行为是非银行业务的认定,银行不承担900万元存款丢失的责任。
  这正是案件争议最大之处。李显冬对此持有异议。“说银行一点责任没有显失公平。有人在公安局内穿警服诈骗,可以说公安局没有责任吗?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何某仍可以穿银行制服、在办公区域活动,银行至少在管理上是存在问题的。”
  张菊花提出,开户时她并没有在开通网银处打钩,是银行员工自己所填,最终导致自己账户可以被网上转走。法院则指出,打钩字迹确实是银行员工的,但张菊花有签名确认,等于授权银行代其选办业务。
  李显冬指出,这也说明了银行存在打法律“擦边球”现象。在银行办公时间、办公地点、与银行正式员工进行的有银行盖章公函,银行就要担责。但很多时候客户只是签了空白书,打钩业务并非亲自所为。出了问题,如果无法举证就要承担责任。
  郭娅丽也认为银行并非完全无责任。“从现有资料看,银行对辞退员工的管理、各种证照的移交、办理业务的流程是否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的参与等方面的证据未显示,据此银行方面存在瑕疵。”
  但同时她认为,这并不影响法院对何某行为非表见代理的认定,表见代理需同时满足的要件中,张菊花可能辨识不出何某的身份,但却不属于“善意无过错”的情形。
  “高息揽储”暗藏风险
  返回至案件源头,一个浙江人之所以跑到江苏的银行存储巨额资金,答案正是:“高息”。而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无权调整储蓄利率。张菊花身为金融从业人员,却接受何某给出的40%的收益承诺,这也是法院判定她存在过错的一个重要原因。
  郭娅丽指出,“高息揽储”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容易产生金融风险,也可能导致诈骗行为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曾经出台相关规定制止。
  在李显冬的从业经验中,“高息揽储”并非近年才兴起的,而是有一定历史积累。“它有市场,证明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但国家严禁私自调整利率,而且即便何某身份仍是银行正式员工,‘高息揽储’依然是违法的。为了金融安全稳定有序,必须加强监管和惩治。”李显冬强调。
  郭娅丽指出,整治“高息揽储”要采取管控与疏导相结合的方法:一是加大惩戒力度,将违法人员及机构名单纳入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监管;二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要在金融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适度开放金融市场,为公民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引导投资行为的合法化。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原标题:是“秋菊”讨说法,还是放贷被骗反告银行
日 12:34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是“秋菊”讨说法,还是放贷被骗反告银行
  近日,一则题为“现代版秋菊打官司:900万元巨款丢失银行拒负责”的微博,令一起发生于2008年、日前二审的案件成为焦点。
  微博称:浙江人张菊花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半年后却离奇失踪。储户发现转走钱的,正是当时为她办理存款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某。钱被私吞,银行却称公章伪造、职员离职,概不负责。为索赔,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却一、二审均败诉。
  粗看,储户似乎无辜。然而,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的案件细节,受“高息揽储”吸引跨省存巨款,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利率,被辞退员工仍能在银行内使用伪造公章,储户否认开户时办理网银,这些细节令案情更加复杂。
  张菊花到底是苦苦喊冤的“秋菊”,还是被骗血本无归的放高利贷者?银行免于责任的宣判是否公正?虽然法院进行了判后答疑,网友仍有不少疑问。
  “表见代理”为何被排除
  答疑中,江苏省高院厘清了张菊花、工行扬中支行以及何某三者之间的关系。张菊花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二者是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之后,张菊花将银行卡、U盾、密码都交予何某,并在何某伪造的有银行印章的承诺函和保管单上签字,这种行为不属于银行业务,也不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民法术语,也是本案的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李显冬告诉记者,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权代理,并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其法律结果应由行为人承担。本案争议就在于张菊花有没有理由相信何某可以代表扬中支行。
  江苏省高院认为,张菊花并非善意无过失。身为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她应当知晓,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管客户银行卡、密码、U盾等物品。何某出具承诺函、保管单,承诺40%的年收益率,这并非银行业务。以储蓄合同纠纷提请银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何某是否为银行的表见代理人,实质是判断张菊花与银行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还是张菊花与何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北京联合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娅丽受访时认为,张菊花有主观过失,她应知道利息畸高非银行的存款业务,且将物品交何某保管的行为属于基于私人信任关系的授权,也非何某代理银行的行为。本案应作借贷案件受理。
  “法院的认定没有问题,利率过于优厚,过错非常明显。”李显冬表示,存款行为合法,储户银行之间是正常的合同关系。问题出在“取款”上。张菊花之所以愿意将卡、密码、U盾交给何某,是受“高息揽储”诱惑。任何“高息揽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银行不可能出具这样的保管单和承诺函。
  银行可以全身而退吗
  何某身份令案情复杂难辨。因张菊花办卡前,何某已经因违规被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就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他伪造了公章与张菊花签订了保管单。此后,银行经请示上级部门将其正式开除。2011年底何某被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而江苏省高院认定:无论何某是否是银行员工,保管单和承诺函是否在银行办公区域内签订,都不影响张、何二人的行为是非银行业务的认定,银行不承担900万元存款丢失的责任。
  这正是案件争议最大之处。李显冬对此持有异议。“说银行一点责任没有显失公平。有人在公安局内穿警服诈骗,可以说公安局没有责任吗?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何某仍可以穿银行制服、在办公区域活动,银行至少在管理上是存在问题的。”
  张菊花提出,开户时她并没有在开通网银处打钩,是银行员工自己所填,最终导致自己账户可以被网上转走。法院则指出,打钩字迹确实是银行员工的,但张菊花有签名确认,等于授权银行代其选办业务。
  李显冬指出,这也说明了银行存在打法律“擦边球”现象。在银行办公时间、办公地点、与银行正式员工进行的有银行盖章公函,银行就要担责。但很多时候客户只是签了空白书,打钩业务并非亲自所为。出了问题,如果无法举证就要承担责任。
  郭娅丽也认为银行并非完全无责任。“从现有资料看,银行对辞退员工的管理、各种证照的移交、办理业务的流程是否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的参与等方面的证据未显示,据此银行方面存在瑕疵。”
  但同时她认为,这并不影响法院对何某行为非表见代理的认定,表见代理需同时满足的要件中,张菊花可能辨识不出何某的身份,但却不属于“善意无过错”的情形。
  “高息揽储”暗藏风险
  返回至案件源头,一个浙江人之所以跑到江苏的银行存储巨额资金,答案正是:“高息”。而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无权调整储蓄利率。张菊花身为金融从业人员,却接受何某给出的40%的收益承诺,这也是法院判定她存在过错的一个重要原因。
  郭娅丽指出,“高息揽储”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容易产生金融风险,也可能导致诈骗行为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曾经出台相关规定制止。
  在李显冬的从业经验中,“高息揽储”并非近年才兴起的,而是有一定历史积累。“它有市场,证明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但国家严禁私自调整利率,而且即便何某身份仍是银行正式员工,‘高息揽储’依然是违法的。为了金融安全稳定有序,必须加强监管和惩治。”李显冬强调。
  郭娅丽指出,整治“高息揽储”要采取管控与疏导相结合的方法:一是加大惩戒力度,将违法人员及机构名单纳入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监管;二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要在金融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适度开放金融市场,为公民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引导投资行为的合法化。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00万元存款丢失,是“秋菊”讨说法还是放贷被骗诬告
原标题:是&秋菊&讨说法,还是放贷被骗反告银行
近日,一则题为&现代版秋菊打官司:900万元巨款丢失银行拒负责&的微博,令一起发生于2008年、日前二审的案件成为焦点。
微博称:浙江人张菊花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半年后却离奇失踪。储户发现转走钱的,正是当时为她办理存款的银行营业部主任何某。钱被私吞,银行却称公章伪造、职员离职,概不负责。为索赔,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却一、二审均败诉。
粗看,储户似乎无辜。然而,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的案件细节,受&高息揽储&吸引跨省存巨款,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利率,被辞退员工仍能在银行内使用伪造公章,储户否认开户时办理网银,这些细节令案情更加复杂。
张菊花到底是苦苦喊冤的&秋菊&,还是被骗血本无归的放高利贷者?银行免于责任的宣判是否公正?虽然法院进行了判后答疑,网友仍有不少疑问。
&表见代理&为何被排除
答疑中,江苏省高院厘清了张菊花、工行扬中支行以及何某三者之间的关系。张菊花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二者是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之后,张菊花将银行卡、U盾、密码都交予何某,并在何某伪造的有银行印章的承诺函和保管单上签字,这种行为不属于银行业务,也不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民法术语,也是本案的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李显冬告诉记者,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权代理,并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其法律结果应由行为人承担。本案争议就在于张菊花有没有理由相信何某可以代表扬中支行。
江苏省高院认为,张菊花并非善意无过失。身为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她应当知晓,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管客户银行卡、密码、U盾等物品。何某出具承诺函、保管单,承诺40%的年收益率,这并非银行业务。以储蓄合同纠纷提请银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何某是否为银行的表见代理人,实质是判断张菊花与银行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还是张菊花与何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北京联合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娅丽受访时认为,张菊花有主观过失,她应知道利息畸高非银行的存款业务,且将物品交何某保管的行为属于基于私人信任关系的授权,也非何某代理银行的行为。本案应作借贷案件受理。
&法院的认定没有问题,利率过于优厚,过错非常明显。&李显冬表示,存款行为合法,储户银行之间是正常的合同关系。问题出在&取款&上。张菊花之所以愿意将卡、密码、U盾交给何某,是受&高息揽储&诱惑。任何&高息揽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银行不可能出具这样的保管单和承诺函。
银行可以全身而退吗
何某身份令案情复杂难辨。因张菊花办卡前,何某已经因违规被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就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他伪造了公章与张菊花签订了保管单。此后,银行经请示上级部门将其正式开除。2011年底何某被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而江苏省高院认定:无论何某是否是银行员工,保管单和承诺函是否在银行办公区域内签订,都不影响张、何二人的行为是非银行业务的认定,银行不承担900万元存款丢失的责任。
这正是案件争议最大之处。李显冬对此持有异议。&说银行一点责任没有显失公平。有人在公安局内穿警服诈骗,可以说公安局没有责任吗?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何某仍可以穿银行制服、在办公区域活动,银行至少在管理上是存在问题的。&
张菊花提出,开户时她并没有在开通网银处打钩,是银行员工自己所填,最终导致自己账户可以被网上转走。法院则指出,打钩字迹确实是银行员工的,但张菊花有签名确认,等于授权银行代其选办业务。
李显冬指出,这也说明了银行存在打法律&擦边球&现象。在银行办公时间、办公地点、与银行正式员工进行的有银行盖章公函,银行就要担责。但很多时候客户只是签了空白书,打钩业务并非亲自所为。出了问题,如果无法举证就要承担责任。
郭娅丽也认为银行并非完全无责任。&从现有资料看,银行对辞退员工的管理、各种证照的移交、办理业务的流程是否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的参与等方面的证据未显示,据此银行方面存在瑕疵。&
但同时她认为,这并不影响法院对何某行为非表见代理的认定,表见代理需同时满足的要件中,张菊花可能辨识不出何某的身份,但却不属于&善意无过错&的情形。
&高息揽储&暗藏风险
返回至案件源头,一个浙江人之所以跑到江苏的银行存储巨额资金,答案正是:&高息&。而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无权调整储蓄利率。张菊花身为金融从业人员,却接受何某给出的40%的收益承诺,这也是法院判定她存在过错的一个重要原因。
郭娅丽指出,&高息揽储&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容易产生金融风险,也可能导致诈骗行为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曾经出台相关规定制止。
在李显冬的从业经验中,&高息揽储&并非近年才兴起的,而是有一定历史积累。&它有市场,证明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但国家严禁私自调整利率,而且即便何某身份仍是银行正式员工,&高息揽储&依然是违法的。为了金融安全稳定有序,必须加强监管和惩治。&李显冬强调。
郭娅丽指出,整治&高息揽储&要采取管控与疏导相结合的方法:一是加大惩戒力度,将违法人员及机构名单纳入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监管;二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要在金融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适度开放金融市场,为公民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引导投资行为的合法化。
将内容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中国 北京电视台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京ICP备 号-3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3028号建议使用:IE6以上版本浏览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鹰潭农商银行违法放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