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e2010密钥2014年6月份到2014年12月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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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因房屋买卖纠纷。原告于日交付被告50000元,后来因房屋涨价被告不卖而产生纠纷,法院于日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赔付原告利息损失(从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数额)。被告于日只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至今未执行。请问怎么执行。谢谢你
虽然本金已经归还,但是利息还应当支付,你可以继续主张利息,从按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的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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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上具有普遍參照作用的,其他利率水平或價格均可根據這一基準利率水平來確定。
  存貸款基準利率是指公佈的與的指導性利率。包括存款基準利率和貸款基準利率兩種。
  上調存貸款基準利率,
  (1)有利於引導和的合理增長;
  (2)有利於維護總水平基本穩定;
  (3)有利於穩健運行;
  (4)有利於經濟平衡增長和結構優化,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由現行的3.87%下調至3.60%,下調0.27 個百分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由現行的6.93%下調至6.66%,下調0.27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保持不變。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項目調整前利率調整後利率調整幅度
一、城鄉居民和單位存款
(一)0.720.720%
三個月3.152.88-0.27%
半 年3.513.24-0.27%
一 年3.873.6-0.27%
二 年4.414.14-0.27%
三 年5.134.77-0.36%
五 年5.585.13-0.45%
二、各項貸款
六個月6.126.03-0.09%
一 年6.936.66-0.27%
一至三年7.026.75-0.27%
三至五年7.297.02-0.27%
五年以上7.477.2-0.27%
五年以下(含五年)4.05 4.050%
五年以上4.594.590%
  從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一年期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各1.08個百分點,其他期限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相應調整。同時,下調、等。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單位:%
調整前利率調整後利率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
三個月2.881.98
半年3.242.25
一年3.602.52
二年4.143.06
三年4.773.60
五年5.133.87
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六個月6.035.04
一年6.665.58
一至三年6.755.67
三至五年7.025.94
五年以上7.206.12
五年以下(含)4.053.51
五年以上4.594.05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款利率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
二十天4.143.06
三個月4.413.33
六個月4.593.51
一年4.683.60
  從日起,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調整利率調整後利率調整幅度
一、城鄉居民和
(一)0.360.360.00
(二)整存整取
三個月1.981.71-0.27
半年2.251.98-0.27
一年2.522.25-0.27
二年3.062.79-0.27
三年3.603.33-0.27
五年3.873.60-0.27
二、各項貸款
六個月5.044.86-0.18
一年5.585.31-0.27
一至三年5.675.40-0.27
三至五年5.945.76-0.18
五年以上6.125.94-0.18
五年以下(含五年)3.513.33-0.18
五年以上4.053.87-0.18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日起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上調0.25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相應調整。此為央行2010年第二次加息。另外,央行在2010年已六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單位:%
 調整前利率調整後利率
一、城鄉居民和單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0.360.36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個月1.912.25
半 年2.22.50
一 年2.52.75
二 年3.253.55
三 年3.854.15
五 年4.24.55
二、各項貸款  
六個月5.15.35
一 年5.565.81
一至三年5.65.85
三至五年5.966.22
五年以上6.146.40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及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自同日起:(1)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2)將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8倍。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單位:%
 調整後利率
一、城鄉居民和單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0.40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個月2.85
半 年3.05
一 年3.25
二 年4.10
三 年4.65
五 年5.10
二、各項貸款 
六個月5.85
一 年6.31
一至三年6.40
三至五年6.65
五年以上6.80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4.20
五年以上4.70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31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及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自同日起,將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7倍。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不作調整,金融機構要繼續嚴格執行差別化的各項住房信貸政策,繼續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單位:%
 調整後利率
一、城鄉居民和單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0.35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個月2.60
半 年2.80
一 年3.00
二 年3.75
三 年4.25
五 年4.75
二、各項貸款 
六個月5.60
一 年6.00
一至三年6.15
三至五年6.40
五年以上6.55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4.00
五年以上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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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限内不浮动。(  )[2009年6月真题]
正确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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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新与通化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新,男,48岁,汉族,白山市人,湾沟煤矿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江源县。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崔学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国,男,43岁,汉族,通化市人,通化市燃气公司职工,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谭新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李爱国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新一审诉称:我于2009年开始为安泰公司棉纺厂锅炉送原煤,我每送一车煤,安泰公司棉纺厂物业经理李爱国为我出具白条一张,共计10车,480吨,双方约定每吨530元。日为安泰公司送洗浴煤块37吨,每吨600元,共计22200元,以上合计276600元。近期我多次找到安泰公司要求给付上述煤款,安泰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泰公司、李爱国连带偿还煤款376600元及利息。安泰公司一审辩称:首先,谭新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次,根据我公司账面体现我们不欠谭新钱,谭新欠我公司64950元。李爱国一审辩称:2009年我是安泰公司的职工,当时我在现场负责收煤,具体账目的事情,我不清楚。一审经审理查明:李爱国系安泰公司职员,2010年4月,李爱国离职。谭新为安泰公司运送煤。日,谭新与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签订售车协议书,约定“崔某某将吉E6872号本田轿车出售给谭新,价格为11万元。……”。日,谭新将安泰公司、李爱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泰公司、李爱国连带偿还煤款3766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谭新主张安泰公司、李爱国连带偿还煤款376600元及利息,根据谭新提交的收条,仅写明“收到谭新煤一车,车号47888”,无法证明煤的具体数量及价格。谭新主张依据日的收据要求安泰公司给付煤款,但该白条系收据,而非安泰公司出具的欠据,无法证明安泰公司欠付谭新的煤款数额。对于谭新提交的日的欠据,谭新当庭表示该煤块系送到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开设的浴池,而非本案的安泰公司,故对于谭新的此部分主张,其可以以适格的被告另案告诉。综上,谭新所提交的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谭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谭新的诉讼请求。谭新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理由为:1、我主张的煤款为276600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376600元;2、李爱国系安泰公司棉纺小区锅炉房负责人,李爱国在收条上签字是职务行为,收条和收据能够证明涉案原煤的数量和价款,安泰公司应向我支付煤款;3、李爱国向我出具的22200元煤款是代表安泰公司出具的,安泰公司亦应向我支付煤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安泰公司二审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2、谭新提供的收条是假的或者是重复开的;3、我公司不欠谭新煤款,而谭新尚欠我公司65000元。综上一审法院裁判正确,应维持原判。李爱国二审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存在争议,本院评判如下:一、安泰公司是否欠谭新煤款,数额是多少?谭新主张:安泰公司欠我煤款,数额为276600元。其中日至日期间共10车原煤,每车48吨,每吨530元,合计254400元;日给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所开设的浴池送一车原煤,37吨,每吨600元,合计22200元。以上共计276600元。以上主张有原审时提供的10张收条、1张收据,1张欠据为证。安泰公司是家族企业,煤价都是李爱国与安泰公司崔会计(崔某某)约定的。二审中无新证据提供。安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收条、收据、欠据均不认可。我公司验煤小票上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其中日至23日、日、1月7日的煤款我公司已结清。我公司有证据证明日我公司以车抵煤款,谭新欠我公司65000元。李爱国的质证意见为:对收条、收据、欠据均无异议,都是我签的字。我原来是安泰公司员工,月份辞职的。我在时棉纺小区锅炉房就我一个人,煤都是我签收,我与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是亲属关系。当时谭新往安泰公司送煤,我收到煤后就给谭新打的收条,共10车煤,后来又给谭新打了一个总的收据。-23日的收条形成过程是当时我没在,我让姓郭的帮着打的条,我回来后又给谭新补的收条。日、1月7日的收条时间是笔误,应该是日、1月7日。日的欠条形成过程是谭新给崔某某的浴池送煤,以前他们都是现金交易,这次钱不够,崔某某的妻子给我打电话,我就给谭新打了个欠条。安泰公司主张:我公司不欠谭新煤款。原审时提供的证据有:1、日21200元欠据,与谭新提供的22200元欠条重复;2、公司明细帐;3、日售车协议;4、日收据;5、周某某证实材料。二审期间新提供证据:1、日145412元收据;2、6.5万元欠据;3、、14、15日收煤凭证。以上证据证明我公司每次收煤都是两个人,且给谭新付过煤款。谭新提供的欠据为重复开具,帐页的最后一笔款是用车抵顶,谭新仍欠我公司65000元。谭新的质证意见为:对帐页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从帐页本身来看,有2008年上年结转,借方余额80000元,说明谭新欠安泰公司80000元,谭新是为安泰公司送煤的,无欠账的可能,所以帐页是虚假的。其次,综合帐页和其他两份证据,帐页在2008年6月份并未体现向谭新支付22200元或22100元。对欠据有异议,数额不对,并且欠据与安泰公司提供的明细账无法核对。对顶车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对于日收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安泰公司已付给谭新本案涉及的10车煤的煤款。双方年就存在送煤业务。即便该收据属实,也是证明2008年的煤款,与2009年没关系。对于周某某证实材料不认可,证人未出庭。对于安泰公司二审期间提供的收据、欠据、收煤凭证认为不属于新证据,均不认可。谭新主张的是日至日期间的煤款,双方之前的煤款通过以车抵债已结算完毕。李爱国的质证意见为:关于日的欠据,当时送的煤块,谭新在场,我让他们要煤的给打条,他们不给打,没有办法我给打的,是我签字;以车抵债协议情况知道,但是具体细节不清楚;我认识周某某,但安泰公司是从2010年开始是由两人在收煤小票上签字的。本院认为:谭新提供的日至日10张收条、日收据、日欠据,均有李爱国签字,李爱国对上述证据均认可并当庭陈述了上述证据形成过程,李爱国原系安泰公司员工,与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且李爱国具有接收、验收原煤职责,故谭新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安泰公司对李爱国的身份并无异议,但主张收煤小票需2人签字,安泰公司提供的3张收据(收煤小票)时间为日之后,且安泰公司的内部规定对谭新亦不具有约束力,安泰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安泰公司提供的售车协议(以车抵煤款)及145412元收据(注明:收煤款车抵帐)时间均为日,该两份证据仅能证明安泰公司与谭新之间就日之前的煤款进行了结算并达成合意。而本案中的煤款发生时间为日至日,该段时间所发生的煤款,安泰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给谭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关于日22200元欠条,谭新自认是给崔某某所开的浴池送煤所形成,安泰公司对该笔债务并不认可,故对于谭新主张安泰公司应给付该22200元煤款,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谭新提供的日至日10张收条和日收据,本院认定安泰公司尚欠谭新日至日期间的煤款254400元。二、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谭新主张: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013年时我与安泰公司之间通过电话,安泰公司说要以楼顶煤款我没要。且收条中没有明确给付煤款的起止时期,到现在不超过两年。安泰公司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从2009年开始我公司就明确表示不欠上诉人的煤款,谭新说在2013年给我公司打过电话,其没有证据证明,我们不认可。本院认为:安泰公司与谭新之间基于买卖合同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日的收条只体现谭新煤款254400元,双方就给付期限并没有明确约定,应以谭新主张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日至日期间,谭新为安泰公司共送10车原煤,每车48吨,每吨530元,煤款合计254400元。安泰公司验煤员李爱国为谭新出具了10张收条和1张收据,现安泰公司尚欠谭新日至日期间的煤款254400元。本院认为:谭新与安泰公司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安泰公司应给付谭新日至日期间的煤款254400元。因安泰公司未能履行给付煤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安泰公司应承担上述债务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254400元利息应从谭新起诉之日即日起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李爱国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李爱国虽然在收条(收据)上签字,但其为职务行为,涉案原煤用于安泰公司负责的小区采暖,而非由李爱国个人使用,故谭新主张李爱国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安泰公司主张谭新尚欠其65000元,本案中谭新不认可,安泰公司可另行告诉。谭新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通化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诉人谭新日至日期间的煤款25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本判生效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上诉人谭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900元,由上诉人谭新负担980元,被上诉人通化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审 判 长 : 纪 纲代理审判员 :宋军丽代理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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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末银行贷款利率表做出调整
表2 2010年两次加息银行贷款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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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银行贷款利率持续上升
2010两次加息银行贷款利率表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数据整理所得,表中显示,2010年以来我国银行贷款利率持续上升。9月份,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59%,比6月份上升0.02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贷款9月份加权平均利率为5.03%,比6月份上升0.08个百分点。
年末二次加息主要原因
以上银行贷款利率表可以看出,央行两次政策调整都是加息,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从历史情况来看,每年年初银行将启用新一年的放贷指标,因此从日起很有可能会出现按揭贷、开发贷等贷款集中过渡放贷现象,此次加息也将有利于避免2011年初过度集中放贷现象的出现。
第二,由于CPI的居高不下,为了抵御通货膨胀,保值避险购房意愿非常强烈,导致年末的房产交易量很大。此次加息将有利于改善长期的负利率现状,抑制保值避险型的购房冲动,为交易市场降温。
第三,过去两周,土地交易市场异常活跃,开发商大规模拿地,以及高价地、地王等现象又有所显现,此次加息有利于进一步收紧流动性,避免由于土地市场的过热导致高地价推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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