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格过了十几天,但是只有交强险出事故,商业险都有,出了事故保险拒赔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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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交强险及商业险赔款计算方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于日正式实施,交强险的运行,采用的是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实务操作,第一年统一价格的模式,对于承保环节而言,各公司的操作会相对比较一致;对于理赔环节而言,最重要的是准确无误地计算出交强险对交通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切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在赔偿顺序上,相对于商业机动车保险而言,交强险是第一赔偿顺序。交强险的赔偿计算,还进一步影响到商业机动车保险的赔偿计算。但是,由于存在如下各种各样的原因,大大增加了交强险赔偿计算的复杂性:
  1、交强险既分三类损失的赔偿限额,又设定了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中也分三类损失的赔偿限额,只是限额相对较低。
  2、在未来近一年的时间内,会发生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还有可能投保了商业机动车险。
  3、事故参与方既可能是机动车,还有可能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参与方的多样性也决定了计算的复杂性。
  4、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没有赔偿顺序,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存在赔偿顺序。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对交强险的理算规则做详细的分解计算:
  有甲乙两车,甲车为载货汽车,乙车为小型载客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致使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丙)受伤,并造成路产管理人 (丁)遭受损失。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甲车车辆损失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乙车车辆损失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费医药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5万元;骑自行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3万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路产损失5000元。甲乙两车均承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各赔偿限额分别为2000元、8000元、5万元;甲乙车都投保了商业机动车保险,甲车投保险别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乙车投保险别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现分别计算甲乙两车的交强险、商业险赔款。
  一、交强险赔款计算
  1、甲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金额=乙车辆损失金额+路产损失/2=/2=125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乙车辆得到的赔偿=1+=1600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400元
  说明:路产损失属于非机动车的损失,应由交通事故所有机动车参与方共同分摊,所以本案例甲车分摊到2500元;计算出乙车和路产管理人分别得到的赔偿金额,便于进行后续的商业险理算。(以下计算中相同之处,不再赘述。)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2=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8000元
  其中: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2+1=4571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1+1=3429元
  (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金额=/2=00
  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50000元
  其中: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5+6=22727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6+6=27273元
  甲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000=60000元
  2、乙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损失金额=00/2=10500元&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2000元
  其中:
  甲车得到的赔偿=()/(00)&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赔偿=+)&元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00&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80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8000元
  (3)死亡伤残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核定损失金额=(00)/2=元
  死亡伤残赔偿金额=50000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50000元。
  乙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000=60000元
  小结:实际上,交强险的赔款计算,只要计算出实际赔偿金额就完成了。但是,存在多个受害人和事故各方还投保了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就必须将各方得到的赔偿分别计算出来,以利于赔款支付和商业保险的赔款计算。
  在本例中,事故各方分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
  甲车得到的:
  财产损失赔偿=1524元
  其中:
  赔偿车辆=+=571.50元
  赔偿货物=+=952.50元
  乙车得到的:
  车辆损失赔偿=1600元
  医疗费用赔偿=4571元
  死亡伤残赔偿=22727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
  医疗费用赔偿=429元
  死亡伤残赔偿==77273元,全部用于赔偿其死亡赔偿金。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
  路产损失赔偿=400+476=876元
  二、商业保险赔款计算
  说明:因此例中两车都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为简化起见,计算损失时不再分步计算,只计算出总的赔偿金额。不考虑其中的责任险超限额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考虑免赔率。
  1、甲车
  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实际修理费用-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50%=1214.25元
  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金额=()&50%=2023.75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乙车方损失-乙车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骑自行车人的损失-骑自行车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管理人的损失-路产管理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 (-)+()〕&50%=48262元
  甲车商业险总赔偿金额=3.75+元
  2、乙车
  车辆损失险赔偿金额=()&50%=4200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额=(+)&50%=21351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甲车方损失-甲车方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骑自行车人的损失-骑自行车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管理人的损失-路产管理人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50%=〔(1.50-952.50)+ (-)+()〕&50%=25949元
  乙车商业险总赔偿金额=+元
  根据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得到:
  甲乙两车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总赔偿金额
  =+=223000元
  本起交通事故所有参与方的总损失金额
  =+0=223000元
  以上两项总金额都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看出,在本起事故中,总赔偿金额等于总损失金额(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起交通事故各参与方都得到了足额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内,需要另行购买相应的附加险才能得到保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对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理算规则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针对交强险条款及其理算规则,行业内需要对赔偿计算及其分摊达成一个共识,甚至是需要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交通事故调解部门都对此都有相同的理解,才能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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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我的评论&&&&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无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保险理赔被拒。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因未尽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败诉。
&&&&原告潘民(化名)诉称,日,他在成都某保险公司为车架号为自己所有的莲花牌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及其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日21时20分,原告驾驶前述车辆行至高新西区大道和天润路口时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被告定损、修车和材料费共20 804元。后被告以事故发生时原告所驾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为由,拒绝向原告理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原告修车费20804元及相应施救费。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签发机动车保险单,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能否免除被告的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此,被告提出抗辩称,原告驾驶未悬挂临时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解释,被告对前述免责事由仍负有提示义务,但本案诉讼中,被告未提交投保单等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就《保险条款》第六条作出相关提示,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法院对被告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原告所投保的车辆未悬挂号牌为由免除己方赔偿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潘民支付车辆维修费20 804元,车辆施救费200元,共计21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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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中多辆车辆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处理(案例分析一)
来源: | 时间:日 | 浏览:5935 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同一事故中多辆车辆都投保和商业险的处理(案例分析一)【案例1】甲、乙各自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幸发生碰撞,造成。甲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丙,乙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丁。事故责任经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丙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问题】丁应否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案例可见,乙是其所驾车辆的本车人员,不属于该车投保的交强险的理赔对象。案件的处理与其没有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故丁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但如甲在诉讼中提出反诉,情况就不一样了。正如上述而言,这时甲便是乙的保险公司丁的交强险的理赔对象,应该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丁作为反诉被告参加诉讼。【案例2】甲、乙各自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幸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甲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丙,乙车在丁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责任经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丙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问题】丁应否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解析】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根据新《》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乙与甲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乙与丁之间是律关系,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乙既可以在甲处得到侵权赔偿,又可以在丁处得到理赔,两者并不矛盾。因此,从表面上看,丁不必参与乙、甲之间的诉讼。但仔细分析,甲乙之间交强险中人身损失这一块,如果在他们之间的诉讼中予以确定下来,而丁没有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无法进行抗辩,一旦法院作出不利于丁的裁判,因丁不是诉讼当事人,无法上诉、申诉。在其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诉讼中,丁即便对交强险的抗辩有理,但由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已被生效裁判所确定,其主张也难以支持。因此,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可在交强险诉讼中追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人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例3】甲、乙各自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幸发生碰撞,造成戊受伤的交通事故。甲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丙,乙车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丁。事故责任经认定,甲负主要责任(如70%),乙负次要责任(如30%)。现戊诉至法院,要求甲、乙赔偿损失,丙、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问题】对戊的损失,甲、乙、丙、丁应怎样赔付?【解析】对机动车甲乙而言,戊的损失进行赔付并无困难,但是由于交强险制度的介入,就存在了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因此,如戊的损失没有超过甲、乙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则由丙、丁平均承担戊的损失;如戊的损失超过了甲、乙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则丙、丁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再由甲、乙依据责任比例对戊进行赔付。(省人民法院&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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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业机构: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 专长:交通事故 | 合同纠纷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行政诉讼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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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来访路线]市民买车险当天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天中晚报
  一市民买车险当天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生效日期是“次日零时”
  8月31日上午,市民何静将自己喜欢已久的轿车买了下来。为防止出现意外,何静为爱车购买了全险。回家途中,何静开车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到何静的电话后,表示她的车不在理赔期限内。
  “刚买的新车还没到家就出了事故,更让人生气的是,买了保险却得不到理赔。”何静说。
  生效日期是“次日零时”
  一年前何静就有买车的打算。可买车不是件小事儿,何静就和丈夫一边“研究”品牌和车型,一边找懂车的朋友商量。经过长时间的考虑,何静决定购买一款自己喜欢已久的轿车。
  8月31日上午,交钱、提车、办手续、买保险,何静一点儿都不敢马虎。由于自己没有过硬的驾驶技术, 何静特意给爱车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玻璃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险。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当场打印了保单正本。
  在驾车回家的路上,何静在一上坡路段与别的车辆发生了碰撞。“还是我有先见之明,买了全险。”何静庆幸地说,她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提出理赔申请。可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询问了何静的保单号码后拒绝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察看,并说保单生效日期是“次日零时”,不在理赔期限内。
  听了这话,何静赶忙拿出保单看了一下。果真,保单上“保险期间”一栏里写着“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投保人可要求“即时生效”
  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一时段,是保险“真空期”。可是很多人尤其是新手买车时,往往忽略了保险“真空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没有特别要求,投保人购买交强险、商业险通常都是次日零时生效。
  那么,投保人可否要求保险“立即生效”呢?
  “可以。2009年3月,中国保监会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是针对保险‘真空期’的。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会在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该工作人员说。
  另外,该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一份保险的有限期为一年,提前生效一天,也就意味着早结束一天。“‘即时生效’是指保险合同从购买当日零时生效。这样的话,理赔期限就往前推了一天。”该工作人员说。记者 李杨
责编:姚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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