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4人谁能够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

评论该主题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
作者:,欢迎留言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原国家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文联合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并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的做法,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设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有关事宜,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详见附件一。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详见附件二。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与经理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详见附件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详见附件四。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准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二、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
&&&&《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14人,其中独立董事5人。根据《准则》上述规定,考虑到董事会成员的实际情况和便于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名单如下:
&&&&1、战略委员会:由9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李士林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成员为副董事长徐念沙、刘福、董事曹竞南、蒲坚、孙志鸿、王培富、李建一和独立董事王小强。
&&&&2、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改由独立董事陆正飞担任召集人,成员为董事孙志鸿和独立董事肖梦。
&&&&3、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王小强担任召集人,成员为董事唐岚和独立董事马伟豪。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肖梦担任召集人,成员为董事唐岚和独立董事吴雪芳。
&&&&三、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公司现已设立股证事务部,该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负责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以及股证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融资投资、并购重组等工作事务。本着机构精干的原则,股证事务部将作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本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附件一:《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附件二:《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告
&&&&附件三:《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附件四:《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9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至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二: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半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三: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四: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欢迎光临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简历:
余炎祯,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科科长,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陈伟奇,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山大学管理学院EMBA后续教育。曾任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三、四届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省开平市总工会常委、广东省江门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总工会“十三大”代表,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吴启安,男,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技师。曾任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涤纶一厂厂长,涤纶三厂厂长,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现任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兼涤纶三厂厂长。
廖雁鸣,男,1959年出生,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梁钧荣,男,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资产重组办主任,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现任广东信达化纤有限公司总办主任及董事会秘书,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刘国龙,男,1967年出生,大学学历。曾于湖南省株洲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曾任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信达化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林祺祥,男,1960年出生,执业律师。曾任开平市司法局宣教股长,秘书股长,公证处主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997年4月至今在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胡春辉,男,1956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审计处处长,兼任全国烟草会计学会理事,广东省审计学会第三届理事,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烟草总公司广州市公司监事、高级会计师,兼任全国烟草会计学会理事,广东省审计学会第四届理事,珠海金叶酒店监事,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祝丽玮,女,1980年出生,大学学历。曾任中国证券报深圳总部市场总监,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董事副总经理,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About us| News | Products | Investor Relation
| BBS | Enterprise Culture
版权所有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港口路10号 邮编:529300
电话:&&&&传真:&&&&&Email: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董事会成员组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