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为什么不涨所有国家银行都由美国管

美国次贷危机及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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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介绍及对我国的建议
来源:金融经济 &&&&发布时间:
信用风险的管理是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首要和关键环节,它事关银行的生存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参与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面对金融业日益全球化的新形势,如何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缩小与国外同行的差距,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
2、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比较
2.1 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不同
1863年,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联邦银行法案——《国民银行法》颁布。在随后的近150年里,美国又先后颁布了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案》建立了现在的美联储,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970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和1984年的《瑞格尔·尼尔跨州银行和分业效率法》允许商业银行跨州注册等,逐渐发展成了现在的美国银行体系——双重银行体系。在双重银行体系下,按照注册地的不同,所有的银行被分为联邦银行和州立银行。其中联邦银行在联邦注册,且必须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参保,然后由隶属于财政部的美国货币监理署审查合格后发放银行业从业特许证,并成为美联储的成员行,由货币监理署、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监管;而州立银行可以在银行所在州的银行监管当局注册,但不一定要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也不一定要成为美联储的成员行,由州监管当局监管,州监管当局有相当大的自主监管权。
中国的银行业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中国的银行业采用的是分业监管体系,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从银行、证券和保险角度对商业银行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同业债券市场上的交易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省市都设有分局或分支机构,来配合总会或总行的监管要求。
相比美国的双重银行体系,中国的银行体系缺少自由度,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各分支机构是由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银监局监管,且这些监管分支机构没有很多自主的监管权,受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的集中监管。此外,中国的银行业分业监管体系也不能顺应全球银行业发展的趋势,需要逐渐向综合化经营方向发展。
2.2 信用评价体系不同
美国有世界著名的三大评级机构——标普、惠誉和穆迪,它们负责对所有的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评级机构将根据它们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财务和非财务状况,对债券发行人的支付能力、支付意愿、抵押物状况和信贷契约限制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评价,并发布它们的评级前景报告,宣布将在未来对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上调、保持或下调评级。其中,对发行人的支付能力的评价最为重要。评级机构计算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并与发行人同类企业或机构的各评级的财务指标的中值比较,初步确定发行人的评级。同时,评级机构也要考虑发行人的非财务因素,最终确定合理的评级。
中国的信用评级体系不如美国完善。虽然中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也对借款人在支付能力、支付意愿、抵押物状况和信贷契约限制等方面进行审查,但中国没有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大评级机构在中国的分公司),而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并不像美国的商业银行那样对借款人发行的债券评级,只对借款人评级。
2.3 参与风险管理的部门以及它们的权力和责任不同
美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部客户经理不但要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而且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调查报告和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核实。除了这两个部门外,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的部门还包括贷款复核部。贷款复核部是专门负责贷后管理的部门,其职责包括对所有已发放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定期的(一般是一个季度)跟踪检查,监控贷款的流向,特别注意借款人在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方面的风险预警信号,落实还款来源,并确保贷款本息按时收回。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从事贷款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以及贷款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贷审会。业务部主要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并交送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审批。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与业务部的主办和协办客户经理一同走访企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核实,然后分析借款人的支付意愿、支付能力、贷款用途和抵押物状况等,撰写审查报告提交给贷审会审批。贷审会由风险总监牵头,由5-10名有多年信贷从业经验的委员组成,他们投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发放条件。稽核部是负责银行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是从会计和法律角度审查文件和凭证的齐备性。中国商业银行没有专门负责的贷后管理的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由上述部门共同负责。
从中美商业银行参与风险管理的部门以及它们的权力和责任比较来看,有两方面不同:一方面,美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部信贷员的权力和责任更大,这就要求他们有更多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部信贷员经常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信贷员的专业素质还需提高;另一方面,中国的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通常由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以及贷审会等部门和权力机构共同负责。各业务部门对自己的客户进行定期的贷后检查后,将检查结果交由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审批,最终由贷审会讨论通过并由行长审批。然而,这些部门同时还要对续投信和新授信项目进行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在贷后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部门的工作量过大、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情况,导致他们在对待贷后工作时仅仅敷衍了事。
2.4 利率定价机制不同
利率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要素,是反映银行愿意为借款人融资而承担一定的风险所要求的报酬率,也是贷款的价格。美国商业银行的利率是市场化的利率,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利率是由可贷资金市场上资金的供需关系所决定的:当资金总供给大于资金总需求时,利率有下降的压力;当资金总需求小于资金总需求时,利率有上升的压力。另一方面,利率是在无风险利率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风险溢价;而风险溢价的高低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或信用等级直接挂钩,信用等级越高的借款人风险溢价越低,借款利率越低。
中国商业银行的利率是非市场化的,其借款利率是在中央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来制定的。相比于美国商业银行市场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中国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机制更具政策导向性,而且不够灵活。
2.5 风险管理文化不同
在美国,已经产生了比较成熟的风险管理文化,主要体现在美国的消费者所有的历史信用记录都会记入累计的信用评分里。如果借款人的累计信用评分少于一定的数值,就会进入信用较差的“黑名单”,从而影响借款人未来的信用额度。
在中国,成熟的风险管理文化还未形成。虽然中国有信用征信系统,但没有专门的信用评分制度。因此,在信用征信系统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没有其他的途径去了解借款人真正的信用状况。
3、几点建议
3.1 增加各省(市)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自由度
首先,应保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同时,各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和各银监局在遵守上述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省(市)相关的银行法律法规,增加它们的监管权力;其次,要增进各省(市)的银行业立法和监管机构间的互相交流,不断完善各省(市)的银行法律法规,同时,可以允许各城市商业跨省(市)注册,并遵守当地的银行法律法规;第三,制定《金融控股法》,加快我国银行业综合化发展的进程。
3.2 建立适用的信用评价体系,形成信用管理文化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第一,保留现有的对借款人在支付能力(包括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的分析)、支付意愿、抵押物状况和信贷契约限制等方面的审查,并建立信用评分模型,同时按照它们的重要程度,从高到低分配权重来计算企业信用评分,并制定不同行业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标准,将不同得分按照该标准划分信用等级;第二,借款人所有的历史信用记录及信用评分及等级的变化都必须被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征信系统。
3.3 设立专门的贷后管理部门
要提高贷后管理的效果,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像美国的商业银行那样,成立专门负责贷后管理的贷款复核部。贷款复核部定期(如每隔三个月)对所有客户的贷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用途、使用数量、短期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有无管理层人事变动等)进行详细的跟踪调查,对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对贷款造成风险的情况写成报告,交由贷审会讨论并投票表决,最后由行长签字审批。
3.4 将贷款利率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以央行规定的各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而确定,市场化程度有限。而将贷款利率与企业的信用评级挂钩是商业银行增加利率市场化的最佳手段之一,也是提高银行贷款定价自主化程度的标志之一。对信用评级越高的企业发放贷款,银行需要承受的违约风险越低,在相同期限,相同额度的前提下,银行贷款利率越低。
3.5 完善信用征信系统  
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征信系统是银行降低信用风险的必要条件之一。首先,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将已发放的和已偿还各类贷款和票据的信息上报,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立即将信息准确无误地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其次,商业银行和央行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征信系统的信息,确保无错误和遗漏;第三,加强征信系统的安全性和信息的保密性,除银行的信贷人员和负责系统维护的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无权进入征信系统。
&2013 Financepro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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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美国建东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兼总裁吴振声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厦门分行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
批准你行厦门分行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批准你行向厦门分行增拨人民币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你行厦门分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增资及有关法定手续后,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它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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