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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总公司运输部迁安分部去年实现安全事故为零
首钢总公司运输部迁安分部去年实现安全事故为零 发布时间:&&来源: 中国钢铁企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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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运输部迁安分部创新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日检查系统,做好铁路沿线重点施工现场排查工作,建立贯通上下的日检查、日反馈、日监督机制,促进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基础。2011年,运输部迁安分部实现了重大行车、操作质量、人身伤害、路外责任等事故为零的好成绩。
坚持完善拓展安全管理日考核系统,提高各级安全管理透明度和对隐患处理的监管力度,确保在复杂环境下实现安全生产。总公司运输部迁安地区安全生产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钢铁生产能力增加,运输总量也随之大增,迁安地区作业区域分散、铁道线路杂、道口多等情况随着运输量的增加也日益严峻。对此,迁安分部强化日检查、日发布、周反馈以及月安全培训检查计划等工作的督察力度,并将其纳入重点工作进行控制。按照要求每月组织一次由各专业站长、车间领导参加的沿线拉网式检查,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全年开展专业检查11次,查出问题200余项,反馈现场环境、设备设施、工程遗留等问题559项,各责任单位按要求进行了及时整改落实,对于因各种条件限制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详细的防控措施。通过强化日检查系统的管理,促进了各级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形成了齐抓共管保安全的良好局面。
做好现场排查,将铁路沿线的重点施工、检修纳入管理系统,做好协调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外部事故隐患。针对迁安地区铁路沿线的施工、检修异常繁忙的情况,迁安分部各专业、车间及时掌握基层单位检修、外部施工的动态,凡是涉及铁路运行安全的施工、检修必须签订详细的安全协议,制定具体的安全防控措施,缴纳安全保证金。施工后,此区域纳入重点控制区段,加大对现场的安全指导和检查力度。对于违反安全协议,影响运输正常运营的问题进行图像采集和网络曝光,促使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为铁路运输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三新&&三重&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力度,从思想上对施工中不安全行为引起重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三新&即新入厂、新提职、新转岗人员,&三重&即重点工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迁安分部将行车调度指挥系统人员、乘务员、调车员、特种作业人员、检修人员等纳入重点管理范围,进行档案化管理,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人员坚决调离重点岗位。各专业、车间、班组对重点人员做好监督和检查,特别是将重点岗位中的新入厂、新转岗及返聘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和谈话对象。对新入厂职工,严格落实《运输部新入厂职工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狠抓教育培训。对新单独顶岗作业人员,上岗前车间组织规程考试,安全科派驻站参加监考。车间、班组对新职工进一步做好有效监控,对互保人员定期谈话,增强互保人员责任心,加大互保制的落实力度。(供稿:首钢)(责编:王燕)(责编: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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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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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原标题:授权发布: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94名) 全国劳动模范 白永明(满族) 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研发工作室主任 李学玲(女) 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二中心三所三八女子抽粪班班长 刘军 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刘世春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陈雪连(女) 北京阿莲新妆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美发总监 梁会兰(女)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社区家政服务员 王子华 北京京奥港集团董事长 贾磊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语音首席架构师 陈志斌 北京市慈善义工协会秘书长 尹志强 北京金鹏天润置业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建国 集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朱玉华(女) 北京首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助理工程师 贾树庆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保安分队长 刘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常青藤创业研究中心主任 赵五 北京市石景山区垃圾清运队管工班长 胡凤才 北京京西古道景区管理中心主任 尤西森(满族) 北京韩村河龙门农业生态观光有限公司工程师 仉锁忠(回族)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党委书记 郎浩俊(女,满族) 北京市群芳园物业管理中心主任 刘振东 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乐平(女) 北京庞各庄乐平农产品产销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书信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二村三村党支部书记 李伟杰 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泓明 中石油(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于兴三 北京市怀柔区邮政局投递员 赵玉忠 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社长 赵青山 北京市密云县东邵渠镇西邵渠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乔勇 北京博大经开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工程师 蔡小明 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队长、高级工程师 陈兰颖(女) 北京市东城区邮电局东四邮政支局营业班长 丛慧敏(女) 北京奶牛中心副主任、高级畜牧师 段雪飞(女) 北京国际饭店市场部副经理 方秋子(女)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机场南线收费所班长 高玉爱(女) 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瑞通八处道路专养段段长 高玉树 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储运科科长 郭玉全 北京市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熟料制备间副主任、高级技师 韩笑(女) 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导游服务中心讲解班班长 黄永强 中安特保(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巨晓林 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接触网六段二队技术员 赖海江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运行三所副所长 李政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李建学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铺架分公司架桥机作业队长 李素萍(女) 北京铁路局北京站客运车间客运员 李文岩(女) 北京祥龙出租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 李晓宏 北京会议中心服务员 李学梅(女) 北京日报社社会新闻部主任 廖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城轨电动列车司机 刘艳(女,回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经济师 刘凤娟(女) 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电机副总工艺师、高级工程师 刘学娥(女,满族) 北京银行郊区管理部总经理 路刚 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罗岗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罗岗青年突击队队长、工程师 闵鹿蕾 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副总经理、男篮主教练、高级教练员 牟昌华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MFC研发中心技术总监、高级工程师 孙志宝(满族)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工人 王萌(满族)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 王晓辉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通讯局应急一中心综合三分队队长、高级工程师 吴晨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高级工程师 徐凝 原首钢总公司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徐景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生产运行保障中心仪表第二作业部二高压班班长、高级技师 杨志来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经理、二级建造师 姚自然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高级经济师 张明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维修部水暖工 张冬梅(女)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亦庄分厂安牛班班长、技师 张立玲(女)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性能分析部副部长、高级工程师 张鹊鸣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第二车队387路乘务员 张松梅(女)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京石路加油站站长、高级技师 张文新 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副总工程师 赵郁 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首席技师、高级技师 全国先进工作者 吴甡 北京市广渠门中学校长、中学高级教师 杜雪平(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月坛社区服务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潘瑞凤(女,满族) 北京市西城区广内街道西便门东里社区党委书记 刘黎(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 胡淑彦(女)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党委书记 吴琢如(女) 北京市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张惠领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便衣探组组长 罗建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副所长 高同雨 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开发实验基地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孔凡艳(女)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研究考试中心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 段福生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校长、中学高级教师 贾立群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超声科主任、主任医师 李林河 北京市对外服务办公室组宣科科长 刘林北 京城市学院党委书记、校长、教授 聂建国 清华大学土水学院结构工程研究所所长、教授 王克荣(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红丝带之家护士长 彭永臻 北京工业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所长、教授 秦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 任永杰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支队东四大队副大队长 陶万强 北京市林业保护站站长、高级工程师 王宁利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教授 魏丽萍(女)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二处处长 许崇任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张建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 赵永志北京市土肥工作站站长、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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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于贺与首钢总公司、北京首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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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贺与首钢总公司、北京首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案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一中民终字第2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贺,男,19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水屯宿舍11号。  委托代理人于浩武,男,北京首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水屯宿舍11号。  委托代理人李雪森,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毕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常春,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水屯。  法定代表人王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常春,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贺因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1999)石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贺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浩武、李雪森、被上诉人首钢总公司、北京首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气运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常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11月,于贺以其于1986年被其父带至单位的工作现场,后被电击伤,造成其经济损失,首钢总公司、首钢气运公司始终未予解决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首钢总公司、首钢气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3035.95元,今后的继续治疗费140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于贺被击伤后未及时诉讼,现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于贺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于贺不服,以其被击伤后,首钢总公司于1993年曾答应予以赔偿。后其每年多次找首钢总公司、首钢气运公司要求赔偿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改判首钢总公司、首钢气运公司予以赔偿。  首钢总公司、首钢气运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日,首钢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机运公司)指派于浩武、田茂才到首钢运输部车辆段完成混铁炉的吊装任务。在去工作现场的途中遇到于浩武之子于贺。二人遂将于贺带至工作现场。工作中,因吊车转杆触及空中的高压线,产生弧跳,于贺被击中,致其左手、右足被灼伤。于贺被送往首钢医院治疗,5月23日于浩武在未经首钢医院准许的情况下,将于贺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304医院(以下简称304医院)治疗,在该院住院至日,该院病历记载:于贺入院诊断电烧伤5%Ⅲ°1%浅Ⅱ°4%左手及左足。同年7月5日,304医院开具通知书致首钢机运公司,在出院(转院)时病员状况中载明:愈合。共花医疗费1589.31元。于贺于日至日再次入304医院住院治疗,病历摘要载明:电烧伤后瘢痕挛缩。诊治经过:左手瘢痕切除恢复良好,出院时左手及腹部切口愈合出院后加强功能锻炼。同年11月6日,304医院开具通知书致首钢机运公司,最后诊断中载明左手及左足烧伤后瘢痕。出院病员情况载明:愈。共花医疗费573.04元。此后于贺曾到私人诊所进行功能锻炼,也曾到304医院进行功能康复,共花治疗费3035.95元。日304医院开具证明书:在处理一栏中载明:经检查可予入我院进一步整形手术治疗。日、日,304医院均开具证明,在处理一栏中有整形手术的记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田茂才证言、首钢医院证明、304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摘要、304医院出院证明5份在案佐证。  此事发生后,首钢机运公司以违规违制责令于浩武写出书面检查,在全队职工大会上进行检查,并给予于浩武行政警告处分。就于贺的赔偿问题,首钢总公司与首钢机运公司曾研究由于浩武个人承担,于浩武对此意见不同意,在1990年、1991年曾持于贺医药费单据找过机运公司的领导,机运公司因当时处于机构变动中,公司领导让其自行保管单据,同意其日后再进行处理。日,首钢机运公司汽车运输队划拨入首钢气运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人处分报批表、于浩武本人人事档案、原首钢机运公司汽车一队队长史学文证言、首钢机运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负责人郑中才证言、首都钢铁公司文件及会议纪要在案佐证。  于贺称,于浩武在事发后自1986年至1999年曾多次找首钢气运公司及首钢总公司要求予以赔偿,并就此提供了原首钢机运公司司机郝殿修等人证言。现郝殿修、宫天科证言证明,曾多次听于浩琥说起找过首钢气运公司领导要求赔偿。司机刘万良(1996年退休)、李正海、原车队队长史学文、副队长郑顺彤证言分别证明,于浩武曾于1993年找过首钢气运公司领导要求赔偿,但领导如何答复不知。张振国、高宝山在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提供证人证言证明,于浩武每年都找首匠气运公司要求赔偿。  首钢总公司、首钢气运公司称于浩武未就赔偿一事找过首钢气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了原首钢机运公司领导张继州、王志钢、胡继先及首钢气运公司安全科长王家骅、刘旭升、孙琪等证人证言,证明在其任职期间,于浩武未就赔偿问题找过首钢总公司、首钢气运公司。张振国、高宝山在本院审理此案期间提供证言证明,在一审时所提交的证言与其实际所知不符,不知于浩武是否确实每年都要求首钢气运公司赔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郝殿修、宫天科、刘万良、李正海、史学文、郑顺彤、张继州、王志钢、胡继先、王家骅、刘旭升、孙琪、张振国、高宝山等证人证言在案佐证。  于浩武称单位给张振国、高宝山等人施加压力,二人受到首钢气运公司的威胁,二审期间更改证言,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于浩武系于贺监护人,在工作时将于贺带至工作现场,至于贺被电击伤,此次事故系因于浩武未尽到监护职责及于浩武违反单位操作规程所致,对此事故应由于浩武承担主要责任,由首钢总公司、首钢机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首钢机运公司汽车运输队并入首钢气运公司后,应由首钢气运公司、首钢总公司共同承担原首钢机运公司的赔偿责任。于浩武在1991年初找首钢机运公司要求赔偿于贺的损失,首钢机运公司同意,此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据证人刘万良、李正海、史学文、郑顺彤证言证实,于浩武在1993年之前一直向首钢总公司、气运公司主张赔偿,据此再次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张振国、高宝山所提供的证言,在一、二审所做陈述前后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于贺称上述二证人因受威胁更改证言,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认定。郝殿修、宫天科证言系传来证据,于贺依此证实其在1993年至1999年11月间始终向首钢气运公司、首钢总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予重新计算,证据不足。现于贺向首钢气运公司、首钢总公司主张赔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贺要求首钢总公司、气运公司赔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一元,由于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一元,由于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春生&&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张兰珠&&  
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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