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担保期限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解读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排除或妨碍诉讼时效的适用,否则其约定无效。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担保法》第31条),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由于保证期间上述特性,要求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这无疑加大了权利人的责任,在实务中,往往有权利人因对法律不了解而丧失保证权利的案件发生,因此,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由于超过保证期间行使权利而蒙受重大损失,权利人必须与保证人就保证期间达成约定,且约定必须明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约定保证期限的上限,因此,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自由约定保证期间的长短,实务中,一般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具体原因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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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1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具体论述之。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 [案情] 原告刘某向被告张某出借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李某单独对该笔借款出具了一张担保书,内容为“关于张某借到刘某三十万元整,如果张某未及时还钱,我李某负责帮刘某把钱要回,特此担保”。现张某未能归还借款,且下落不明,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对于本案中字条能否认定为担保保证书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李某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从该条书写格式来看,该条主题以“担保”出现,担保签字时李某已明确作为“担保人”签字,对该借款进行担保李某是明知的。原告刘某也有理由相信有此担保自己的债权实现有保障,也符合民间对担保书书写的习惯做法,已具备债务担保的法定形式要求,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也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3 张XX(以下简称:张)与王XX(以下简称:王)是生意上多年的合作伙伴,平时关系不错,,张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向李XX(以下简称:李)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分5,期限为一年,因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遂请王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李了解王X的公司实力,同意其作为借款保证人。于是,三方签下借款担保合同。日,合同到期后,张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李的借款,并玩起失踪,李无奈,只得四下寻找,仍未果。6个月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与王共同偿还其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王某的担保责任因超过6个月担保期限,而予以免除。判决生效后,李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法律分析: 根据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4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当一般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或不得行使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笼统,保证承诺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所以出现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相当多,比如有的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保证偿还或写承担保证责任等,有的法院将其推断为一般保证,有的法院则将其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很不一致。根据担保法规定和当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对保证当出现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5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6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以上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外,经济活动中,还出连带责任保证会现场现了一种监督支付、负责专款专用的承诺,如何认定这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已成为审判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种情况大多涉及到银行,许多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为该合同出具担保,而开户银行往往并不愿提供担保,却出于种种原因,向债权人出具了监督支付、负责专款专用的函(或承诺),或在主合同上注明“此款只能专款专用,...7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连带责任保证指导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
您好,如果出款方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也还不起款还有别的办法吗?&&&&担保风险巨大,建议慎重,积极应诉1、借条上写:"今借到张某人民币三万元整,时间日之前还清。借款人:王某,担保人:本人愿意担保30000元,李某。"请问李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2、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某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判决?(原告张某请求判令保证人李某归还三万元人民币。...&&&&属于连带担保,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但如果过了担保时效,李某无需承担责任,具体建议面谈朋友借我名字贷款担保是他请的我不认识现在担保人在法院起诉我.我要还钱吗&&&&请你把意思表达清楚,是你的名义贷的款吗?谁起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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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合同里说,国开行对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什么意思???如果是自己的母公司,即自己的集团公司为股份公司提供的担保,信用高吗?是不是别的公司担保要好一些?
提问者:网友&&&&
问题来自:北京&&&&
提问时间:&&&&
我来帮他回答▼
,“不可撤销保证”从方式上讲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从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未约定却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是肯定别的担保公司担保要好一点的,因为很多公司的资产和老板的个人财产是不区分的,也就是说有限公司实际只是个形式,还是老板的提款机,所以如果老板没钱了,恐怕两个公司都已经不行了。建议你找担保机构
回答网友: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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