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出示的乡镇医院的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表证明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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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6个回答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请一定要农合报销单位在分割单上盖章有效.而且必须是原件,复印件都是无效的
15天前在线
你好。医院盖章只能说明你这次看病的实际费用,农保盖章才能证明你的医疗费用是报销过,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只凭医院的盖章,而是需要农保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Ta的精选方案
理赔时资料齐全,但分割单上要有农合的盖章而不是医院的盖章。如果复印件就加盖农合公章就可以理赔了。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只有社保是在医院扣除应报的有医院盖章,农合是拿着医院的发票到户口居住地报,报完后盖章,怎么有医院的盖章呢,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现在农合好像都是直接和医院合作,出院时盖章有可能是农合直接把60%已经报销了,剩余40%就要看学平险主要报销哪一块,有的险种是报销剩余部分,建议您先去医院了解是否农合有报销,再去保险公司咨询具体事宜,希望能帮到您!祝早日康复
不知道您是在哪家保险公司报销呢?现在都是讲定点医院,本身就是合作医院,直接盖章有效的呢!没听客户说还要把报销单再拿去盖章的啊!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保险公司每一个流程都很严谨,理赔也一样,你去农合处补盖个章就可以了
一个月前在线
& 去补个章就行了,理赔是这样的!
一个月前在线
出院时医院出具的报销分割单只有医院盖章,这个章只能证明您在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既然是农合给报销的住院费用,所以必须得农合盖章证明。这张分割单上有2个章【医院盖章与农合盖章】才算完整。
希望能给您帮助,祝健康平安
您好!的确如此,您只要让保险公司先将资料退还给您,您去医院的新农合窗口补一个农合的红章即可!抓紧时间处理即可。
愿此回答能给您一定帮助!
祝一切如意!参考: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如果当时出院农合就已经报销了,发票原件上就有农合已报多少钱,上面有医院的章是正常的,在拿到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可以报的,如果当时没报拿到农合去报的话,是要在农合报过的发票复印单上盖上农合的章才可以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去你们那边的农合补个农合的公章就可以了
一个月前在线
您只要让保险公司先将资料退还给您,您去医院的新农合窗口补一个农合的红章即可!抓
一个月前在线
这是必须经过的程序,让农合帮你盖一个章就可以了。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你拿上资料到医院补盖新农合的章即可拿到保险公司报销了。放心可以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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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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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王女士因病住院向申请时,被告知无法获得赔偿。王女士很不理解:为什么我买了保险,现在需要理赔却被拒绝?&买保险容易,理赔难&,这是很多市民的心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原因有哪些呢?在理赔时我们需要了解些什么呢?
  1.不在保险责任范畴
  案例:孙小姐所在单位为所有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今年5月份,正在上班的孙小姐突然肚子疼,同事紧急把她送到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手术切除。住院10天之后,孙小姐向保险公司提起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孙小姐本次住院治疗的阑尾炎,属于疾病的范畴,不在意外伤害保障范围。
  解析: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正当理由之一。像案例中的孙小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不属于意外保障责任。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孙小姐此次住院的原因并非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
  应对:针对这一情况,要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做足功课&,看清保险条款。但对于一般市民来说,很难看懂保险条款中的专业术语,如不可抗辩条款、保单复效、自动保费垫缴、保费豁免条款等。这就要求市民在遇到不明白,不清楚的地方时,不要不懂装懂,要刨根问底,直至弄明白为止。
  2.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案例:李先生2007年给自己的孩子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有效期为10年。2007年年底,李先生的孩子因为肺结核住院治疗,前后共半年时间,治疗费用4.5万元。出院时只拿了张发票就回家了,安顿好孩子之后李先生想到了为孩子购买的医疗保险,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知资料不齐全,补交病历、费用清单等资料没有提供。于是又跑了几次医院,折腾的筋疲力尽。按照他的话说,补办这些手续甚至比照顾孩子还让他觉得累。
  解析: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索赔单证、材料就成为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对损失的补偿程度的依靠。如果材料不全,保险公司就无法对事故进行判断,而有些材料丢失或短期内难以取得,就会造成理赔延迟,严重者在保险有效期内会导致索赔失效。
  应对:根据慧择网理赔部提供的资料显示,很多无法理赔的案件都因资料不齐全造成的。被保险人出险后,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如果不清楚该准备哪些资料,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并询问需要哪些理赔资料。如果是在慧择网投保的,可直接拨打慧择网客服电话,慧择网理赔人员将全程协助您理赔,并详细告知您所需要准备的理赔资料。
  3.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
  案例:日,赖某某以其儿子赖小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A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元,缴费年限为10年,每年标准保费为1780元,未指定受益人。该保险合同自日起生效。日,被保险人赖小某因急性白血病医治无效身故。而后,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审核后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告知无法理赔。
  解析: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中,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的一段时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患病的情况可根据约定不予赔付。这种情况在健康保险中最为常见,观察期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为防范&带病投保&等道德风险。而案例中的赖小某确诊的时间分别为日和日,该时间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此,不在理赔范围内。
  应对:在了解了观察期设置的意义后,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包括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4.超过了索赔时效
  案例:日,一辆公交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主何某受重伤,两车俱损。6月25日,交警作出了公交车驾驶员雷某负全责的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何某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直到日才出院。同年7月28日,法医鉴定何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日,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交公司负担医药费40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何某88万元。在向何某支付了赔款后,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险种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不过,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已经超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的保险金索赔时效。
  解析: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权利,从而拒绝受理索赔。
  应对: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超过了索赔时效保险公司也可以正当拒绝理赔。这要求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应当尽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如果相关证明、资料不够齐全,新《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行支付相应的差额。
  5.未按期缴纳保险费
  案例:前不久,市民江先生因病住院,出院后他想起去年曾在保险公司买过住院医疗保险,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被告知因未及时交纳续期保费,保单已停效,江先生将不能得到理赔,而且,如果重新申请保单复效,不仅需支付一定复效利息,观察期还需重新计算。
  解析: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目前大多数客户都是选择银行自动转账交保费,到了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会自动向银行提供客户应交保费信息,但一旦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保费,就可能因忘记续保而导致保单失效。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应对:对于这样的状况,只能提醒广大投保人及时缴费,一旦超过宽限期仍不缴费,就会出现保险真空,失去保障。
  保险理赔其实并不难,关键是投保人要掌握相关理赔知识,了解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如果您一切都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偿。当出现这样的理赔纠纷时,客户首先应与保险公司积极沟通,了解公司拒赔或部分给付的原因。如果最终与公司协商失败,客户可以向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裁决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慧择保险网无关。慧择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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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修订)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合众人寿(2013)医疗保险03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有退保的权利
.............................................................................................................................................................................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 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5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职业或工种变更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意外伤害
6.5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6.7 酒后驾驶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9 无有效行驶证
6.13 武术比赛
6.14 非处方药
6.15 极短期保险费
6.16 未满期保险费
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修订)条款
在本条款中, “ 您 ” 指投保人, “ 我们 ” 、 “ 本公司 ” 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见释义 6.4)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5)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 (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的部分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 (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 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 (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 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 (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的部分 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于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由医院或专业的急救机构用急救车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点运送到医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急救车费以及在急救车上发生的必要的用于抢救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6)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9)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10) 、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见释义 6.1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 6.12)、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见释义 6.13)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 6.14)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过敏、 猝死、 分娩流产、 (含剖宫产) 、不孕不育治疗,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视力矫正或安装假眼、安装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心理治疗;
(14) 椎间盘疾患(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椎体滑脱、椎体不稳、椎管狭窄等类型) ;
(15)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6)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急救车费用原始发票;
(4)医院或急救机构出具的车上急救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医疗费用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基础。您须于投保时一
次交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我们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 6.15)收取保险费。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退还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 6.16)差额部分;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增收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在拒保范围内的,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会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或被保险人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本附加合同所附“现金价值比例表”所列现金价值比例与当年度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乘积。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名单会在投保时展示给投保人,并随保单附送一份。如因病情紧急,未能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务必在 3 日内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极短期保险费
极短期保险费:保险费×极短期收费比例。极短期收费比例详见本附加合同所附“极短期收费比例表”。
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费×未到期天数÷保险单总保障天数。
现金价值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未满期月数
现金价值比例
足 11 个月
足 10 个月少于 11 个月
足 9 个月少于 10 个月
足 8 个月少于 9 个月
足 7 个月少于 8 个月
足 6 个月少于 7 个月
足 5 个月少于 6 个月
足 4 个月少于 5 个月
足 3 个月少于 4 个月
少于 3 个月
极短期收费比例表
注: 1 、保险期间在 1 个月以上,不足 2 个月的,按 2 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2 个月以上,不足 3 个月的,按 3 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 、保险期间不满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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