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长城久利保本怎么看不到我的资产

华泰证券涨乐网-公募基金详细页面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第三季度报告
07:48:57 &&来源: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27日&&§1 重要提示&&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自2014年07月01日起至09月30日止。&&§2 基金产品概况&&■&&§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3.1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人民币元&&■&&注:①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②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3.2 基金净值表现&&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注: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按照CPPI和TIPP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建仓期满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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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48:31)长城久利保本()
基金类型:[保本型]&&&&
成立日期:&&&&
基金规模:6.5亿份&&&&
基金经理:&&
基金全称: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近一周增长率1.81%
近一月增长率4.16%
近一季增长率7.84%
近半年增长率14.44%
购买状态:
申购-&&|&&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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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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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三月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目
录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3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7三、基金的保本 ............................................................................................................ 14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 15五、保本周期到期 ........................................................................................................ 20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25七、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26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27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32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32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 35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35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发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保证合同》中关于保本和保本条款的各项约定;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二)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保本周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执行;(7)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的保本(一)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下列选择,均适用保本条款:(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2)保本周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份额;(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四、基金保本的保证(一)基金保本的保证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本基金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二) 担保人出具《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三)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1.更换担保人;2.变更基金类别;3.《基金合同》终止;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四)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1.提名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决议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签订《保证合同》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5.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五)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担保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六) 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七)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八) 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本基金担保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九)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3、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4、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5、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五、保本周期到期(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1.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2.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1)赎回基金份额;(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3)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4)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5.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7.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8.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9.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1.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2.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3)对于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过渡期申购之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4)过渡期申购费率过渡期申购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6)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上限,则本基金不设立过渡期申购。(7)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8)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1)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4.基金份额折算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五)转为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3.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三)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转型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如基金转型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七、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本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或保本周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一)投资目标本基金严格控制风险,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银行存款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6)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0.5%;(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不得在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后直接或间接与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对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提供反担保;(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制。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一)投资目标该基金采用“核心―卫星”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中国经济成长带来的投资机遇,力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二)投资范围该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该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该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 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 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 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5) 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6) 该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100%;(7) 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8)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9) 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 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1) 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5) 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该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九、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2)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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