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比例间的比例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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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别
  是为设立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各方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投资总额是指按照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上海公司,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注册上海公司;
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第一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第二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第三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第四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为投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之和。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对本企业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的依据。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中除注册资本之外,还包括借入资金。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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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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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的设立
&&1、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注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建设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环境影响的项目)
&&8、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
进口设备清单(存在进口设备情况)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投资者资质
&&1、外方投资者要求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中国投资者要求
&&&&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
&&2、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注册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临港新城的外商投资项目,分别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审批。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1、投资者须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委托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和管理浦东新区内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和管理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委托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项目办公室审批和管理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批准的项目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3、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内部的研发分支机构应按成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法规规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报送相关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内部的研发部门,就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报送增加经营范围的相关材料;
已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5、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一)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组织形式为:
&& &&1、独立的企业(公司)法人,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 &&2、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分支机构。
&& &&3、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究开发部门。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三)成立独立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 &&2、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 &&3、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 &&4、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 &&5、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
&& &&6、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 &&1、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 &&2、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 &&3、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低于10名,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 &&4、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200万美元;
&& &&5、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可从事以下经营项目:
&& &&1、与企业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 &&2、本机构研发成果的技术转让;
&& &&3、与本机构研发成果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4、与企业相关的项目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
&& &&5、与企业相关的研发项目中试生产。
&&(六)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不得从事以下研发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领域;
&& &&2、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范围;
&& &&3、法律、法规不允许国外、境外组织来中国投资的其他领域;
&&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不得从事与该企业无关的研发活动。
&&(七)上海市重点鼓励设立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地区是张江高科技园区和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重点鼓励发展生物、医药和信息产业,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微电子和通讯产业。
&&1、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发布)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日发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日公布,日起施行)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2、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外方出资的比例规定
&&外方出资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的25%。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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