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金额怎么算的支付时间及金额。

重庆发布《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医药观察家报
作者:三健客
从去年11月开始,坊间就开始传出重庆将成为医保支付价政策的先行改革者。3月23日,重庆市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对实施医保支付价的原则、范围、制度标准的确定、医院如何与医保部门结算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要求,日起,重庆将实施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备受瞩目的重庆医保支付价改革终于要来了!小编对比文件的最终稿及今年1月份盛传的送审稿发现,两稿基本原则一致,但最终稿在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上进行了微调。按照《通知》规定,重庆将选取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额前300位的医保药品以及与其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不含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低价药品,以下简称试点药品)纳入试点,逐步扩大到所有医保药品。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一个统计期确定试点药品,按自然年度执行。而在标准制定上,送审稿是将“同品规药品以及其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中标价计算平均价,以重庆市药交所上年度实际成交价均价确定为医保支付价”;而《通知》最后规定的则是:“以普通质量层次(国产GMP)的药品(不含区别定价药品)在各省(区、市)的购销均价计算普通质量层次平均值”。那么,问题就一个接一个来了。重庆方案比较温和?无论是送审稿还是最终稿,重庆的医保支付价,都在现实医保资金池水平下,兼顾了不同用药水平和产业,采取分层次、分级补偿,可谓照顾到了最多利益相关方。医保支付标准科学不?对于最终稿将GMP放进支付价标准评定中,有业内人士担忧:&GMP层次价高的产品会拉低单独定价产品的医保支付价,因为GMP药品中也有中标价高于均价的产品。但由于按照《通知》,重庆在计算支付价标准时,并不参考区别定价产品,标准定好以后,高于标准的再按照数量,用品牌进行区分,因此不会存在上述问题。另外,按照最终稿表述,支付标准是取各省的“购销均价”,这其中所包含的“想象空间”比“中标价”多得多,因此有人认为这是重庆留下的一道“口子”。降价是“永恒”的追求?尽管重庆的医保支付价改革的一个特点,是尊重重庆药交所的实际交易价格,看起来确实并非处心积虑地利用价格联动等手段以压低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医院主导压价(二次议价)的趋势将更明显,药企在支付价下拼的就是降价幅度,尤其是有相关媒体报道,重庆市场扩容近100亿,这促使企业必然想方设法以最低供货价进入医院,抢夺市场。据统计,重庆现有三甲医院共28家(如图),再加上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日前表示,今年要确保完成全市建成30所三甲医院的目标,同时根据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争取到2020年再建成10所三甲医院,基本实现三甲医院各区县全覆盖。如此,再过五年,重庆三甲医院将达到40家,按当前三甲医院的正常药品收入,至少有50-100亿的新增药品收入。部队系统5家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解放军324医院重医系统7家重医附一医、重医附二院、重医儿童医院、重医附属口腔医院、口腔医院上清寺分院、重医附属永川医院、重医附属大学城医院市级系统7家市一院、市三院、市急救医疗中心、市九院、市中医院、市肿瘤医院、市五院区县级9家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垫江县人民医院、垫江县中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开县人民医院、江津区人民医院、九龙坡区第一中医院、北碚区中医院。劣币会不会驱逐良币?在价格厮杀成竞争主线下,短期内极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但实际上,一旦价格太低,就会出现有价无市、低价药品短缺的现象(三明医改正是如此)。因此,长期看,处于不同支付价起跑线的药品,在市场竞争中谁生谁死,还是未知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逐步形成药品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购药,建立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原则坚持量大先试、超标分担、低价奖励、医保结算、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利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三医联动”改革的促进作用。二、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市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特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二)药品范围。选取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额前300位的医疗保险药品以及与其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不含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低价药品,以下简称试点药品)纳入试点,逐步扩大到所有医疗保险药品。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一个统计期确定试点药品,按自然年度执行。三、支付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原则,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各厂牌药品(以下简称药品)在其他省(区、市)实际购销价(无购销价的药品采用中标价,下同)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不同规格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小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不得超过大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一)对试点药品,以普通质量层次(国产GMP)的药品(不含区别定价药品)在各省(区、市)的购销均价计算普通质量层次平均值(以下简称平均值),低于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高于平均值的,分厂牌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1.有&3&个及以上购销价的,以该药品购销价低的后&3位的均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2.有2个购销价的,以低的购销价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3.只有一个购销价的,在购销价的基础上,下降一定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具体下降比例为: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金额排前&100&位(含&100&位)的下降&5%,101—200位的下降4%,201—300位的下降3%。按以上办法计算的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为支付标准;高于平均值的,其支付标准不得超过该药品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实际成交均价。(二)建立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试点期间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每年参考重庆药品交易所实际成交均价和有关省(区、市)购销价情况调整。全面实施后,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制定。(三)试点药品在下一年度成交额未进入试点范围的,仍执行按以上办法确定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四)按以上办法确定的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向社会公示,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四、医疗保险药品支付限额(一)未纳入试点的医疗保险药品,以该药品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实际成交均价为基础确定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低价药品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另行制定。五、药品加成政策执行药品零差率的定点服务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确定的支付标准和第四条确定的支付限额作为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限额);其他定点服务机构按以上标准(限额)加上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之和作为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限额),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定价。如国家对药品加成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六、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限额)、药品加成和规定报销比例结算并划拨资金。(二)参保人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参保人按定点服务机构药品实际购销价(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含加成额)和医疗保险规定个人承担的比例结算付款。七、医疗保险资金拨付按现行基金支付流程,每月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30%,拨付到定点服务机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开设的结算帐户,用于定点服务机构支付购药款项;其余医疗保险费用按原渠道拨付。八、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是适应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的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约定,负责查处违反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行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沟通、数据交换、对账支付等制度,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二)市财政局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监管,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率。(三)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指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购药、用药。(四)市物价局参与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政策制定。(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监管,规范药店医疗保险药品销售行为。(六)重庆药品交易所要加强药品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监测,监督药品交易资金拨付,完善交易机制,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加快供应链信息平台建设,为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提供支撑,并及时反馈运行情况及问题。(七)药品生产企业及供货商应诚信经营。定点服务机构应如实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下达采购单,明确采购的数量、单价及成交金额,遵循相关部门规定的药占比、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率等指标,逐步形成合理采购和使用各质量层次药物机制。对药品采购中发现量价不实的,一经核实,暂停该药品进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九、实施时间本通知自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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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原劳动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0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德政字〔2013〕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建设美丽德州幸福德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一些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挂靠承包、违法分包等问题,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并由此引发信访缠访,影响社会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各县(市、区)和各企业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认真落实清欠责任,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建设,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二、明确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督责任主体1、建设单位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足额落实建设资金,据实出据资金证明,并按规定缴纳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全面责任,用工单位(含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首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3、用工单位须直接将工资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拖欠、克扣或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用工单位继续承担支付责任。4、严格落实清欠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协调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在建工程的拖欠,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配合;已竣工备案工程的拖欠,由建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配合。5、对于各级政府或其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处理。三、创新举措,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一)建立防范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制度各级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都要签订《德州市建筑领域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附件1),建筑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后,要按照《责任书》要求追究责任。外地企业进入我市施工前,必须签订《责任书》,否则,不得参加投标。(二)实行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1、实行建筑业企业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用工单位在银行自行设立专户进行缴存,并与主管部门、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实行三方共同监管,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2、保证金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市直企业向市住建局办理缴存手续;县(市、区)企业向所属主管部门办理缴存手续。外地企业在进德登记时缴存保证金,所承建工程属同一个县(市、区)的,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缴存保证金;若工程已竣工,转到另一个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原保证金退回,到新承揽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重新缴存;若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施工的,统一向市住建局缴存保证金。新成立的企业,须按要求缴存保证金后,方可领取资质证书。3、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德州市建筑业企业只需在所属主管部门缴存,外地进德企业只需在市住建局或一个县(市、区)缴存,各县(市、区)不得要求重复缴存,不得按工程项目收取保证金。4、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存,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确定保证金缴存金额,总承包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5、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别化监管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1)每年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到市政府(包括市信访局)群体上访2起及以上的,或到市住建局群体上访3起及以上的,均须加倍缴存保证金(按原缴存标准的200%维持保证金额度)。(2)自缴存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按原缴存标准的50%维持保证金额度。(3)自缴存之日起,连续5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保证金。减免期间,企业再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6、我市建筑业企业须在6月30日前申请缴存保证金。外地进德企业已缴存过保证金的,不足部分需补齐,多缴部分可申请退还,6月30日前完成。未按规定缴存的,不允许在德州市范围内参加投标和承揽工程。具体缴纳、启用、退还程序见附件2。(三)实行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1、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2、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3、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劳动用工管理专门机构,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动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劳动用工管理员,健全劳动用工管理网络,负责对该项目的所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4、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筑工程各用工主体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各分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相关制度,在项目工地配备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员,负责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5、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工程分包管理,发包工程前严格审查分包企业的施工资格,按规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并由总承包企业存档备查。6、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督促分包企业及时与所雇用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工资支付的时间、标准等内容,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7、总承包企业承建的每个项目均应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台账,建立《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花名册》(附件3),详细登记每一个务工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编号等信息。8、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收集、汇总、统计所有务工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制作《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考勤表》(附件4),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并留存备查。(四)完善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月清月结,即每月每名农民工应得工资清楚无争议的,须在下月月初发放工资;有争议的,必须在下一月度内予以解决并发放工资。1、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制度及工资发放台账,每月底之前,督促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务工人员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表》(附件5),在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2、工资表公示无异议后,经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依据,于每月10日前,总承包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或监督分包单位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时要留存签字、手印、照片等证据,该证据资料由总承包企业保存两年以上。3、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必须征得农民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须明确工资发放时间),承担违约责任。4、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务工人员退场(含中途退场及分包工程结束后退场)管理,分包企业应一次性结清已退场务工人员的工资,确认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到位后报总承包企业备案,做到人走账清。5、农民工要求现金支付日常生活费的,数额由总包企业、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代表共同商定,农民工收到工资后应签字确认。四、强化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到实处(一)严格承发包行为,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1、各级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资质出借、以包代管等行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2、凡通过依法招标确定的承发包双方(含分包双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合同双方共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3、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备案合同的履约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管。重点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挂靠承包以及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情况。(二)严格工程结算管理,强化竣工备案审查1、严格工程竣工结算时限。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2、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凡是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一律不予备案,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并暂停其提交的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3、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三)严格联动执法机制,强化拖欠工资&一票否决&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和月清月结制度进行检查,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施工现场,责令相关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执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和月清月结制度的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文明工地&参评资格和其他评优报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停止投标等行政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劳动用工、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工单位,及时移交人社部门依法进行处罚。2、严格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监管联动机制,将施工现场查处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产权登记等建设手续挂钩,实现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让违规企业&一处受损,处处受制&。3、严格实行&无拖欠证明&制度。在投标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必须要求企业出具&无拖欠证明&。本地企业由所属主管部门出具;外地企业由登记部门出具。4、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按合同或其他合法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能解决拖欠问题引发群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在信用等级评定中直接评定为&C级&失信企业,在原项目拖欠工程款未彻底清偿前,不予批准其开发新的项目,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有关手续。5、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以讨要工资名义追要工程款引起群体性上访的,责令停业整顿、限制其投标资格,直至降低或取消资质。6、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违规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与银行信用等级、资质年审和建造师执业资格挂钩,纳入市场重点监控范围。
&&&&&&&&&&&&&&&&&&&&&&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3月13日 附件1 德州市建筑领域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处置欠薪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我公司与主管部门签订如下责任书:一、工作目标(一)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务工人员工资;(二)确保年度不发生新的拖欠工资问题;(三)确保年度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二、企业职责1、自觉学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高度重视欠薪防范处置工作。2、以社会稳定大局为重,不以工程款不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因违法分包、转包、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3、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用工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4、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将工资直接发放或监督分包企业发放到工人手中,绝不发放给不具资格的&包工头&或自然人。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我公司负责人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坚决避免事态扩大。事态难以控制的,第一时间报告所属住建、公安、应急、维稳等部门,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及时平息事态。三、处罚措施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遵守上述约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有关限制市场行为、资质处理等一切处罚。
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
企业名称(盖章):&&&&&&&&&&&&&&&&& 负责人:
&&&&&&&&&&&&&&&&&&&&&&&&&&&&& 年&&& 月&&& 日 附件2 德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程序
1、企业到银行签订《德州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书》,开设定期保证金专户,按规定数额存入保证金;2、将开户资料、缴款凭证交所属住建部门保存。
德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用程序 1、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拖欠事实清楚、企业无力支付、确需启用该资金应急保障;2、住建部门责令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提请银行启用该企业所存保证金,在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企业发放工人工资。3、保证金启用后,缺额部分由企业在30天内补齐。
德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程序 1、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自行注销;2、外地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到登记部门办理退出德州市建筑市场手续;3、申请退还保证金的企业,经住建部门核实确认,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德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审批表》到开户银行申请退还保证金本息。 德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审批表 企业名称&&&&&&&&&&&&&&&&&&&&&&&&&&&& (盖章)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退还情形 退还金额(大写):住建部门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附件3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花名册 工程名称:&&&&&&&&&&&&&&&&& 总承包企业:&&&&&&&&&&&&&&&&& 用工企业名称:&& 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籍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出工地时间备注进出1
项目施工负责人:&&&&&&&&&&&& 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劳务企业负责人:&&&&&&&&&&&&&&& 制表人:&&&&&&&&&&&&&&&&&&&&&&&&&&&&&&&&&&&&&&&&&&&&&&&&&&&&&&&&&&&&&&&&&&&&&&&&&&&&&&&&&&&&&&&&&&&&&&&&&&&&&&&&&&& &&&&&&&&&&&&&&&&&&&&&&&&&&&&&&&&&&&&&&&&&&&&&&&&&&&&&&&&&&&&& &&&&&&&&&&&&&&&&&&&&&&&&&&&&&&&&& &&&&&&&&&&&&&&&&&&&&&&&&&&&&&&&&&&&&&&&&&&&&&&&&&&&&&&& 年&&& 月&&& 日 附件4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考勤表 工程名称:&&&&&&&&&&&&&&& 总承包企业:&&&&&&&&&&&&&& 用工企业名称:&&&&& &&&&&&&&&&&&& 年&& 月序号姓 名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实出勤备注1
出勤 / 工时&&&&&&&&&&&& 事假 △&&&&&&&&& 旷工 ○ &&&&&&&& 迟到早退&AE
项目负责人: &&&&&&&&&&& 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劳务企业负责人:&&&&&&&&&&&&&&& 制表人: 附件5德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表 工程名称:&&&&&&&&&&&&&&&&& 总承包企业:&&&&&&&&&&&&&&& 用工企业名称:&&&&&&&&&&&&&&&&& 年&& 月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资计价方式及标准工资发放起止日期应发工资实发工资领取人签名备注元/天工程量起止1
总承包单位财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兼)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劳务企业负责人:&&&&&&&&&&&&&&&& 制表人:&&&&&&&&&&&&&&&&&&&&&&&&&&&&&&&&&&&&&&&&&&&&&&&&&&&&&&&&&&&&&&&&&&&&&&&&&&&&&&&&&&&&&&&&&&&&&&&&&&&&&&&&&&& &&&&&&&&&&&&&&&&&&&&&&&&&&&&&&&&&&&&&&&&&&&&&&&&&&&&&&&&&&&&&&&&&&&&&&&&&&&&&&&&&&&&&&&&&&&&&&&&&&&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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