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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广东?????公司与中国农业?????北秀支行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机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9?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刘浚;陈剑平;刘思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公司,地址:广州市米市路58号4楼。法定代表人:詹玉湘,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盖丘,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北秀支行,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31号。负责人:谢瑞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昭华、蔡勇,该行职员。原审被告:广东省?????贸易公司。地址:广州市米市路58号4楼。法定代表人:胡桂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力,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广东?????公司因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3)穗开法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日,原审被告广东省?????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开发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由上诉人提供担保。经三方协商,签订了98年西字第008号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审被告向开发区支行贷款人民币70万元,利率为6.3525‰,期限为七个月,自日起至日止,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由上诉人对原审被告向开发区支行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贷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之日后两年止。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将70万元贷款发放给了原审被告,当日的贷款凭证及借据上注明原审被告的贷款帐户帐号为。原审被告在收到贷款的次日即日偿还70万元贷款给农行西湖路办事处帐号为的逾期贷款户。经查,原审被告曾于日向开发区支行贷款7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日为98年3月25日,借款契约上注明的贷款帐户帐号为,但原审被告在贷款期内未归还,贷款逾期后,被上诉人依据银行有关操作规定,将原审被告的此笔贷款帐号由正常贷款帐号转为逾期贷款帐号。日借款契约上还款情况登记栏记明日还本金额70万元,结欠本金为零。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进行机构改革内要求,开发区支行与被上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开发区支行与原审被告、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转让的债权包括:1、贷款本金70万元;2、利息、逾期利息、复利;3、借款应承担的费用;被上诉人取代开发区支行成为债权人,享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被上诉人取得转让债权后,于日向原审被告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原审被告在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收到被上诉人所发通知。……(本文书还有30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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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勇诉詹玉湘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00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 ,
【民事权责情节】 ,,
【全文】【】 &&&&
陈志勇诉詹玉湘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00号
  原告陈志勇。
  委托代理人刘晓伟,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红彬,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玉湘。
  被告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玉湘。
  被告深圳市友和雅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玲。
  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文禄。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瑜,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晓伟、牛红彬,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至日期间,被告詹玉湘先后12次向原告借款共4248万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被告深圳市志联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志联佳公司)、被告深圳市友和雅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友和雅商酒店)、被告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友和医药)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日,被告詹玉湘、志联佳公司与原告签署还款协议书,约定詹玉湘应于日之前归还310万元,余款3900万元应于日前全部还清,并约定如违反约定未按期履行的,应补偿原告500万元,并自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志联佳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詹玉湘仅归还了310万元,剩余3900万元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绝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詹玉湘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万元;2、被告詹玉湘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46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日暂计至日,以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志联佳公司、友和医药就被告詹玉湘所负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友和雅商酒店就被告詹玉湘于日和30日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
  被告詹玉湘辩称,1、我方不认可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条、说明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我方实际借款为2952万元;原告系放高利贷的,月利率6%,每次放款前我方在原告准备好的借据、收条等范本上签字纳印,且只有一份,我方没有。我方实际借款八次,均由他人转款,共计2952万元,其他款项均是利滚利后折算为本金的,所有现金支付均是利息,我方并未收到;2、我方已向原告及原告指定的账户累计归还借款元,我方已还清所有借款;3、原告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4、原告于2012年就涉案标的向龙岗区法院起诉,共计13宗案件,后因管辖权由福田法院审理,案号为(2013)年深福法民一初字号,其中1572号案件原告为谭欣,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后原告撤诉,撤诉后被告又归还了1520万元,共还元,全部还清;5、原告超标的查封我方财产。
  其余三被告共同辩称,同意被告詹玉湘的书面答辩状意见,补充一点,因为被告詹玉湘是三被告的股东,都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因此,所有的担保都是无效的,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且在本案中,并没有看到友和雅商酒店出具担保书的证据。其中友和医药的担保书中的数额是原告填写上去的,我方也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日至日期间,被告詹玉湘先后12次向原告借款共4248万元,详细情况见附表。
  日,被告詹玉湘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确认上述12笔借款时间和借款金额,共计4248万元,被告志联佳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注明此借据为多次借款的总借据。同日,被告詹玉湘出具一份说明,确认《借据》中部分借款是原告或原告委托他人的转账,部分借款是现金,利息从每笔借款日期开始计算,直至还清为止。同日,被告友和医药出具一份《担保书》,对被告詹玉湘向原告借款4248万元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日,原告、被告詹玉湘、被告志联佳公司三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被告詹玉湘多次向原告借款,确认尚欠原告4210万元,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被告詹玉湘向原告支付欠款4210万元,汇入原告银行账户上或凭原告的书面通知才能支付其他账户,否则视为未到账;2、被告詹玉湘应在日前归还310万元,于日前将3900万元全部归还;3、如被告詹玉湘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未按期履行,应补偿原告500万元,另被告詹玉湘应从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至归还为止;4、被告志联佳公司承担本协议约定被告詹玉湘所有的连带归还责任,直至被告詹玉湘还清为止,被告志联佳公司承诺已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担保,如出现担保无效,被告志联佳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5、以本协议确定债权为准,双方无任何争执;6、被告詹玉湘承担原告起诉的诉讼费20万元,在日前归还到原告账号上;7、本协议一式三份,签署后生效。
  日、4月1日,被告詹玉湘向原告转款共120万元,原告予以确认,并主张系前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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