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贴现贴现后,贴现支行作为票据转贴现持票人,应对票据转贴现进行以下哪些处理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4000汇票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中国承兑汇票☆|☆-最丰富的票据贴现信息平台
信息搜索:
国有股份制城商行农信社其他
不指定小类
浏览器不支持嵌入式框架,或被配置为不显示嵌入式框架。
≡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来自:
&&&&&浏览次数: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  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票据制度的出现,而商品经济在近现代的繁荣更是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在现代,票据除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以票据流通为基础,要求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因此,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和无色性,是指票据行为有无效力,取决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而不取决于票据原因。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有无及其存废的影响。这一点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使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与已经生效的票据和已经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无关(直接当事人除外),票据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以上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因此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个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独立存在;(2)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共同遵守的规则,也是各国票据立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票据行为无因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了票据的各种经济职能。但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又不是绝对的,因为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有可能导致损害交易安全时,则应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加以限制。对此,有些国家规定得比较宽松,对票据行为无因性限制较少,如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有些国家规定得比较严格,对票据行为无因性限制较多,如很多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这就形成了不同的立法风格。但这种限制只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的例外,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整个票据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容质疑的。二.我国立法中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  (一)我国立法上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对使用票据所依赖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未作任何规定,这本身就是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肯定。  我国立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即出票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第29条、第42条、第46条分别规定了背书、承兑、保证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这也就说明,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式加以变更或补充。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14条第3款就是对于票据行为文义性的规定。这进一步说明了票据行为注重形式的特点。  可见,无论是对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规定,还是对票据行为文义性的规定,均在实质上说明:票据行为的效力,只取决于其形式要件,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使用票据的原因不是决定其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因素。这些便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  (二)我国立法上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限制  我国的《票据法》在第1条中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条表明了我国票据立法的价值取向。我国的票据立法,并不强调票据流通,而是强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交易安全。这是由我们国家特殊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我们国家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市场秩序还没有达到良性有序化的程度,人们还没树立起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观念,在流通领域还存在着大量的欺诈现象。因此,我国的票据法紧紧围绕交易安全这一主题进行。可见,我国的票据立法关注法律规范与社会经济现实的衔接,其目的是创造使规范得以有效运行的现实条件,从而期望最终改善票据法的运行环境,真正促进票据的流通。正是基于这种立法取向,我国的票据法对于票据的无因性规定了较之其它国家更多的限制。  我国立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所规定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1.票据权利取得中的对价原则与诚信原则。  《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就确立了票据权利取得中的诚信原则和对价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假如A签发一张票据给B,C偷走了这张票据,并赠于D,那么C、D均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因为C是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而D取得票据时没有给付对价。  2.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不是绝对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票据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根据这一原则,例如A、B之间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B向A供应一批货物,合同签定后,A向B开出并交付了一张票据,后来B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当B请求A付款时,A便可以以B违约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但是如果B已经把票据转让给了C,C作为善意第三人请求A付款时,A不可以以其与B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C。  以上《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限制,是有其合理性的。如上所述,虽然票据行为无因性促进了票据的流通,但票据行为无因性不是绝对的,流通要以必要的安全性为其基础和保障。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有可能导致损害交易安全时,则应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加以限制。所以《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以上限制是必要的。  除了以上限制之外,《票据法》还规定了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其它限制。如《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些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引起了我国很多学者的反对,认为这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违反,会影响到票据的信誉,进而影响到票据的流通。  这些规定之所以会出现在《票据法》之中,在我国是有特殊原因的。在我们国家的流通领域,还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甚至欺诈行为。通过这些规定,使得不具有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之间签发、转让票据时,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至于在这种情况下签发或转让票据的行为的效力如何,我们需要审查这些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如果票据法要求的形式要件具备,票据行为当然有效,行为人应对持票人负票据义务。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其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便说明,《票据法》的第10条、第21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限制。这便证明,票据行为无因性是整部票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不能任意扩大对于限制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条文的解释。三.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1.案情简介  日,某器材公司与某技术公司签定购销视频器材合同,约定由技术公司向器材公司提供视频器材3000套,货款总金额1707万元。合同签定后,中国农业银行H支行根据器材公司的申请,于2008年15日开出以该公司为承兑申请单位、技术公司为收款单位、编号为、金额为850万元、到期日为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器材公司提货后将上述汇票交给了技术公司。  日,因履行上述购销合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器材公司、技术公司、H支行、L支行(系技术公司的开户银行)共同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H支行在协议生效后,开具85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由L支行保管,并由L支行负责监督技术公司按期交货。如技术公司按期交货,L支行即将该汇票交技术公司;如技术公司不按期交货,L支行负责将不能交货部分承兑汇票退还给H支行;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器材公司退还技术公司的商品,由L支行负责从850万元承兑汇票中扣除相应的承兑金额;在技术公司未按期交货前,L支行不得对该承兑汇票贴现和抵押。补充协议经四方代表签字生效。补充协议签定之前,器材公司已经委托H支行于同年4月11日开具两张金额分别为428.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于补充协议签定之日交给L支行。  日,技术公司向L支行申请贴现0042815号银行承兑汇票,L支行同意贴现,并于当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申请再贴现。次日,L支行按该承兑汇票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到期日利息后,将余款7984185元汇入技术公司指定帐号,技术公司亦0042815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盖章背书。  2008年7月,因与技术公司在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有纠纷,器材公司向H市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15日,H法院根据其器材公司的申请,向H支行发出止付通知,要求H支行暂停支付承兑款项1707万元。同月20日,H支行以此为由函告L支行停止划收承兑货款。同年9月11日,L支行复函称,其已经办理了汇票贴现后才收到通知,无法停止支付。L支行因向H支行要求承兑0042815号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遂向S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H支行无条件履行已经贴现的承兑汇票850万元。  2.法院判决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L支行依照技术公司的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和H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是符合银行承兑汇票规定的,L支行据此与H支行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L支行先于法院通知停止支付之前办理贴现,不存在停止支付的问题。H支行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无条件向L支行支付已经贴现的到期款项,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H市法院受理的器材公司诉技术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最后判决:H支行应向L支行支付已贴现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850万元,并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L支行支付赔偿金。  3.案例分析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制度。在本案中,器材公司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单位,也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H支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技术公司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也是本案中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人。L支行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也是现在的持票人。我们要分清票据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技术公司与器材公司因为货物质量发生争议,在H支行和L支行的参加下,共同签定了包含850万元和85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意见在内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以货物的质量和验收为内容,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此法律事实来限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这种约定给票据附设了条件。但是,票据属于无因证券,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对票据权利进行变更。因此,附设的条件引起的只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与票据关系无关,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因此受到限制。L支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对技术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向技术公司无条件付款后,合法成为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H支行作为承兑行,对L支行所持银行承兑汇票应付无条件付款义务。  (二)案例二  1.案情简介  日,某回收站作为付款人填写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铸造厂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承兑人处盖了公章,汇票到期日为日。次日,回收站、制造厂持该汇票至某信托投资公司贴现。投资公司扣除贴现利息56472元,将943528元汇入铸造厂驻某市办事处账号。该汇票到期后,回收站无款返还。投资公司在收不回贴现款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后,追回89700元,但认为该案虽有诈骗行为,但构不成犯罪。日,投资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回收站、铸造厂归还债款并赔偿损失。  2.法院判决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回收站与铸造厂恶意串通,开出空头商业承兑汇票,利用贴现套取资金,应予以返还。投资公司违反《银行结算办法》中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只能在收款人的开户行贴现的规定,造成款项不能收回,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利息损失。  3.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利用商业汇票贴现套取资金的典型案例。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回收站、铸造厂恶意串通套取资金行为的性质。回收站、铸造厂恶意串通套取资金的行为,是基础行为。当时的《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但这并不是对于汇票效力的规定。票据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原因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相对独立。所以,回收站、铸造厂恶意串通套取资金的行为虽无合法的商品交易作基础,但票据行为还是有效的。其原因行为会产生其它法律上的效果。  本案中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票据纠纷和经济诈骗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票据纠纷和经济诈骗相纠缠的情况下,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票据结算法律关系;二是刑法法律关系。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票据结算法律关系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而存在,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这样,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对于经济犯罪应当及时移送,但是对于票据纠纷,仍应该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在现实中,有很多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会将全案移送,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票据纠纷。这往往不利于票据纠纷的尽早解决,尤其在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情况下,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将受到很大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作出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指出:“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这一规定也为票据纠纷案件的分案审理提供了依据。在本案中,假如回收站、铸造厂恶意串通套取资金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法院也不应当全案移送,仍应当对于票据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假如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察,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对票据纠纷不予立案或在立案后驳回起诉。 四.小结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探讨了票据行为无因性法理,并指出,票据行为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整个票据法是围绕这一原则来构建的。票据是一种流通工具并具有多种经济职能,为充分发挥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促进票据流通,而票据行为无因性正保证了票据流通的简便、灵活和迅速。所以票据法应以票据流通为基础,确立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原则。我国的票据立法也是以票据行为无因性为其基本原则的,其对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的规定正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体现。但是,基于我国的市场发育不成熟,我国的票据立法对于交易安全给予了更多的重视,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了必要的限制。这体现了我国票据法关注社会现实的特点,其目的是创造使规范得以有效运行的现实条件,从而期望最终改善票据法的运行环境,真正促进票据的流通。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又对两个案例进行了分析,具体探讨了票据行为无因性在实践中的实际应用。因为票据法是实务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所以我们应关注票据法在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情况。我们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之法理的探讨,最终是为了指导实践,并力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票据立法。
  |  |  |  |  |  | | | 
福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息交易平台 版权所有||
免责申明:所有资源全部引用互联网上的资源,在页有注明出处.如有侵权,本站将会以最快的速度将其删除!--票据法课件(1)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文档贡献者
评价文档:
暂无相关推荐文档
--票据法课件(1)
物​权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大小:2.17M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自考票据法压题押题题库_自考票据法保过包过资料_自考票据法非考前答案_自考票据法笔记小抄串讲_中国考试笔记网
<font color="#FF 票据法
《票据法》付鼎生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依据目录中国考试笔记主营:本科专科自考笔记,自考资料,自考小抄,自考串讲,自考讲义,自考课件,模拟试卷等项目
第一编序论
第一章票据概述
第一节有价证券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票据的种类
第四节票据的沿革
第五节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票据法的法系、体例结构、统一运动
第二编总论
第三章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票据关系
第二节非票据关系
第四章票据权利
第一节票据权利概述
第二节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第三节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第五章票据行为
第一节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种类
第三节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四节票据行为的解释
第五节票据代理
第六节空白授权票据
第七节票据的粘单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一节票据的伪造
第二节票据的变造
第七章票据的更改与涂销
第一节票据的更改
第二节票据的涂销
第八章票据抗辩
第一节票据抗辩的概述
第二节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三节票据抗辩的范围
第九章票据的丧失
第一节票据丧失的概述
第二节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
第十章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一节票据时效
第二节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三编分论
第十一章汇票
第一节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出票
第三节背书
第四节承兑
第五节票据保证
第六节到期日
第七节付款
第八节追索权
第九节复本和誊本
第十二章本票
第一节本票的概述
第二节本票的特殊规则
第三节本票的强制执行
第十三章支票
第一节支票的概述
第二节支票的特殊规则
第三节特种支票
第四节空头支票
一、单项选择题
1.1.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包括A.支票B.本票C.股票D.汇票【C】
1.2.以下有关票据的说法,错误的是A.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B.票据是一种证权证券C.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D.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B】
1.3.某工厂从一农场购买一批原材料,因而向农场签发票载金额为三万的票据一张,此案中工厂与农场买卖关系撤销后,票据的效力不受影响,因为票据为A.债权证券B.完全有价证券C.流通证券D.无因证券【D】
1.4.票据权利义务主要按票据上生效的记载事项的文字意义予以认定,因此票据属于A.设权证券B.指示证券C.要式证券D.文义证券【D】
1.5.商事主体在暂无资金的情形下,通过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可以做成一笔又一笔交易,建立一组又一组商事关系,这反映出票据是一种A.文义证券B.无因证券C.设权证券D。流通证券【D】
1.6.某乙胁迫某甲给其签发票据一张,随后,其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善意并付出合理代价的某丙,则某甲对某丙A.必须履行票据债务B.可以其受某乙胁迫事由进行抗辩c.该票据无效,某甲根本没有必要履行该票据债务D.以上均错误【A】
1.7.出票日后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为A.即期汇票B.定日汇票C.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D.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C】1.8.我国《票据法》上没有规定哪种汇票种类?A.即期汇票B.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C.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D.分期付款汇票【D】
1.9.以下票据中,一定存在三方不同当事人的票据关系的是A.汇票、本票、支票均是B.汇票C.本票D.支票【D】
1.10.有承兑制度的票据是A.汇票B.本票C.支票D.以上均有【A】
1.11.一般认为,票据之发生,起源于――兑换商所发行的兑换证书。A.12世纪亚洲B.12世纪意大利C.11世纪中国D.10世纪欧洲【B】
2.1.票据法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法?A.民法B.商法C.海关法D.国际法【B】
2.2.甲签发汇票一张给乙,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且乙在背书转让前为表示免除甲的债务而在票据上作“免除甲票据责任”的记载,根据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的特征,下列对本案中甲、乙、丙之间的票据关系表述正确的为A.丙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时,甲不得以票据上的记载进行抗辩B.丙向某乙追索后,乙可以向甲行使再追索权,且甲不能以票据基础关系已消灭为由而进行抗辩c.甲与丙无任何票据关系D.以上说法均错误【A】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3.5.与汇票出票时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比,支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中没有A.付款地B.出票地C.到期日贞背銮比掌【C】
13.6.支票上不应记载的事项有A.需承兑的记载B.平行线C.禁止背书的文D.自提示日起的利息【A】
13.7.在国内付款的支票,应于几日内作付款提示A.5日B.8日C.10日D.20日【B】
13.8.付款人付款时,仅负有审查义务的为A.背书是否连续完整B.背书人签名是否真实C.出票人是否通知破产宣告D.支票是否为远期支票【A】
13.9.划线支票起源于A.英国B.美国C.德国D.意大利【A】
13.10.划线支票的特点为A.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B.将现金由付款人直接付给持票人C.以银行作为收款人D.持票人可与银行无关系【C】
13.11.目前我国适用的《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对其进行不低于多少元的罚款A.500B.1000C.2000D.5000【B】
二、多项选择题
1.1.有价证券依据其所表现的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A.债权证券B.物权证券C.社员权证券D.证权证券E.设权证券【ABC】
1.2.以下证券属于证权证券的有A.债券B.汇票C.股票D.本票E.支票【AC】
1.3.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定期汇票有A.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B.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c.分期付款汇票D.定日付款汇票E.即期汇票【BC】
1.4.以下票据属于即期票据的有A.汇票B.本票C.支票D.发票E.股票【BC】
1.5.据史载,我国唐代便有了票据。票据那时常被称作A.便钱B.交子C.飞钱D.纸钞E.贴【CD】
2.1.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有A.票据关系B.基础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C.在票据运作中所形成的非票据关系D.票据权利归属E.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AC】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3.9.保付与保证的区别在于A.主体地位不同B.责任不同c.行使权利的限制不同D.付款后的效力不同E.行为主体的资格限制不同【BDE】
13.10.保付与汇票承兑的区别有A.主体地位不同B.主体责任不同C.行使付款请求权的限制不同D.行使追索权的限制不同E.适用范围不同【ABCD】
三、简答题目录
1.1.为了助长票据流通,各国票据制度在票据权利转让及相关方面都做了哪些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别规定?
1.2.简述票据的性质。
2.1.简述票据法的二元性。
2.2.简述票据法与民法的区别。
2.3.简述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
3.1.简述票据保证关系。
3.2.简述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简述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4.1.简述票据权利的特征。
4.2.简述票据权利的分类。
4.3.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4.4.简述票据债权与其他债权的不同。
4.5.简述票据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转让的区别。
4.6.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有哪些?提示票据的主要作用包括哪些?
4.7.简述票据权利行使时问的内容。
5.1.简述票据行为的种类。
5.2.简述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
5.3.简述票据代理的生效要件。
5.4.简述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5.5.空白票据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5.6.简述票据粘单的要件与效力。
6.1.简述票据伪造的概念。
6.2.伪造签章的形态主要包括哪几种?
6.3.简述票据变造的特征。
6.4.简述票据变造的效力。
7.1.简述债务免除行为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7.2.依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涂销发生哪些效力?
8.1.简述票据抗辩的限制。
8.2.简述恶意抗辩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8.3.简述绝对抗辩与相对抗辩的区别。
9.1.简述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特征。
9.2.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9.3.票据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应符合哪些条件?
9.4.在票据诉讼案件中,除权判决的效力如何?
10.1.什么是票据时效?
11.1.简述汇票的含义及其特征。
11.2.简述申请人在使用银行汇票中应有的
11.3.简述出票的效力。
11.4.简述一般记名背书的含义及其常见的形式。
11.5.简述背书的记载事项。
11.6.简述承兑的概念。
11.7.在承兑提示期限方面,我国《票据法》具体有哪些规定及其意义?
11.8.简述票据承兑的效力。
11.9.简要介绍什么是参加承兑。
11.10.简述参加承兑的款式。
11.11.简述票据保证的种类。
11.12.简述保证人的权利。
11.13.简述参加付款与付款的区别。
11.14.参加付款的要件有哪些?
12.1.简述本票的背书。
12.2.本票的见票有哪些程序?
12.3.简述见票的效力。
12.4.本票付款与汇票付款的区别有哪些?
12.5.简述本票强制执行须具备的条件。
13.1.简述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3.2.简述划线支票的概念及种类。
13.3.简述滥发空头支票应处以的处罚方法。
简答题答案
1.1.为了助长票据流通,各国票据制度在票据权利转让及相关方面都做了哪些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别规定?答:(1)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设质,无须告知义务人,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更无须经义务人同意。(2)其他民事权利在转让时权利的瑕疵一并让与,票据权利的有偿转让使权利瑕疵被涤除。(3)在一般债权转让中,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债权让与人对于债权受让人负担保之责,票据权利的转让人应当担保票据的承兑或付款。(4)其他民事权利因权利人与义务人归于一人而消灭,票据权利人与义务人同为一人时,票据权利不因此消灭。
1.2.简述票据的性质。答:中外票据的发展史表明,票据最初为银钱输送工具。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交换日趋繁杂,票据交易的频繁使票据成为一种信用工具。债是一种可期待的信用,那么,票据的性质则是这种商业信用的工具。
2.1.简述票据法的二元性。答:票据法是综合性法律,它具有二元性。票据法的二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1)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2)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却又含有强行性规范。(3)票据法是实体法,但又有程序性规定。(4)票据法是国内法,但包含着国际统一性规则。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3.2.简述划线支票的概念及种类。答:(1)划线支票又称平行线支票、横线支票,指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2)划线支票又有普通划线和特别划线支票之分。普通划线支’票,指在支票上只划两道平行线或只在横线内记载银行或其他相同文义的支票。特别划线支票,指除在支票上划两道横线外,还在横线中间表明特定的收款银行的支票。
13.3.简述滥发空头支票应处以的处罚方法。答:(1)承担民事责任。(2)承担行政责任。(3)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做法也一贯予以禁止,目前适用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对其进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四、论述题目录
1.1、试述票据的功能。
2.1.试述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
4.1.试述票据权利的保全及我国《票据法》对其的相关规定。
5.1.试述票据行为的性质。
5.2.试述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的区别。
11.1.试述票据保证与民法保证的异同。
11.2.试述法律就复本问题对承兑人和背书
人及汇票复本承兑所做的特别规定。
论述题答案
1.1.试述票据的功能。答:(1)汇兑功能。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最初的功能,或者说是票据最原始的功能。由于它能安全输送金钱和兑换货币,操作简便、快捷,因而该功能一直沿用至今。我国的银行汇票充分体现了该项功能。(2)支付功能。商事活动存在着大量的支付情形。然而,商事活动中不能都用现金支付,因为现金支付存在着关于现金保管、清点、运输、交接等麻烦和不可克服的困难。通过票据的运作,就避免了现金携带、保管、清点、交接的麻烦,并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支付。(3)信用功能。票据的信用功能的形成虽然迟于汇兑功能的形成,但在商品经济中成为票据的主要功能,对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4)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功能是其信用功能的必然演绎。票据持有人可通过有偿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周转,也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获取现金。(5)抵销功能。票据具有抵销功能。异地交易给金钱的支付带来诸多不便,票据的运作将克服这一弊端。抵销还避免了两国不同货币的兑换之繁。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1.2.试述法律就复本问题对承兑人和背书人及汇票复本承兑所做的特别规定。答:(1)对承兑人的特别规定。承兑人在汇票复本上为承兑的,于付款时应收回经其承兑的全部复本,持票人未向承兑人交付经其承兑的全部复本的,承兑人可以此抗辩拒绝付款。如果承兑人在付款时未收回全部经其承兑的汇票的,应对其未收回的复本负责,但是,持票人若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现就承兑人的责任分述如下:①承兑人对经其承兑的原本付款的,还应对经其承兑的未收回复本负付款责任,但承兑人可对抗已获得付款的持票人。②承兑人对未经其承兑的复本,可以不负票据付款责任,因为票据为文义证券,复本未经承兑,持票人不得以此进行付款提示。③承兑人对未经其承兑的复本为付款的,仍应对经其承兑的未收回汇票复本负责,因为该付款的效力不及于其他经其承兑的汇票复本或原本,但承兑人可对抗已获得付款的持票人。④同一持票人已就汇票为付款提示,并受领承兑人的付款后,即使其还持有经承兑人承兑的汇票复本,仍不能向付款人提示,若向付款人提示的,承兑人可以进行抗辩。⑤恶意持票人或持票人有重大过失的,即使其持有经承兑人承兑的汇票复本或原本,只要承兑人已对该汇票履行了付款义务,便可以拒绝履行义务。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因汇票原本或复本灭失、遗失而不能交还全部汇票复本的,承兑人有权要求持票人提供担保。(2)对背书人的特别规定。背书人将汇票复本转让给他人的,当持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权时,背书人应收回所有经其背书的复本,持票人未交付经其背书的所有复本的,背书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但持票人提供担保的除外。背书人将汇票复本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应对经其背书而未收回的复本负责。(3)汇票复本承兑的特别规定。《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规定,当事人为提示承兑而送出汇票复本之一的,须在其他各份汇票复本上载明接收(占有)该汇票复本凭证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址;汇票上有此记载时,持票人有权请求汇票复本接收人(占有人)交还所接收的汇票复本;如接收人(占有人)拒绝交还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应作成拒绝证书,在拒绝证书上栽明以下两项事项:①曾向接收汇票复本的人请求交还该汇票复本而未获归还。②以其他汇票复本进行票据承兑或付款的提示后,未获承兑或付款。
五、案例分析题
3.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某省交通银行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笔借款作担保并给甲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甲公司签发了以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甲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驻本省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甲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乙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甲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试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1.答:(1)甲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某服装厂向建行驻本省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甲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4.1.刘某拾得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该支票的出票人为某保险公司,收款人为投保人(受益人)邱某。刘某于是冒充邱某签名,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对朋友方某称该支票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自己的开户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自己先前所欠贷款,从而无法利用该支票的票款来周转,所以愿意以4万元背书转让该支票给方某。方某半信半疑受让了该支票,随后,方某到某商店购物5万元,并将先前所得5万元支票背书转让给该商店,商店随即持票到某开户银行结算,发现该支票已经于该商店得到它的当日被挂失,但至今没有进行公示催告。试问:(1)本案中各环节的持票人的性质和地位如何?为什么?(2)本案中谁该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4.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货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试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5.1.李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其犯病期间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一日,李某犯病,并向何某签发了一张票据,一个月后,何某为买建材翻盖房屋,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建材零售商温某。温某在一次批发合同洽谈时,由于现有流动资金紧缺,便在合同中约定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批发商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并在该票据的正面空白处书写了背书文句、加盖了印章。为了商业信用,温某还请好友丁某作为其保证人,与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保证合同。问:(1)该案中,涉及了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哪些票据行为?(2)温某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3)温某向华尔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票据背书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6.1.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入账时,遭到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试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2)某商场持有的该伪造的支票是否有票据权利?
6.2.甲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乙公司购货,并向其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付款人、以H公司为保证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获取该汇票后,欲将其背书转让给其供应商丙公司,但丙公司认为该汇票付款地在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地,极其不便,不愿供货,乙公司为促成交易,便擅自将票据的付款地改为甲公司在B地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丙公司获票后又认为票据保证人H公司资金不足,无担保能力,便向乙公司商议,指定双方信任的F公司为该汇票的保证人,并在票据上更改了保证人的签章,而后,丙公司向甲公司在B地开户银行提示承兑,甲公司在B地的开户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问:(1)乙公司擅自改动付款地的做法在我国《票据法》上属什么性质的行为?被乙公司改动后的汇票,效力如何?(2)丙公司更改票据保证人后,该汇票效力如何?丙公司的行为与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性质相同?为什么?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7.1.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下称某支行)为筹措资金,曾随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请某市步云商场(下称步云商场)经理褚某相助,褚某表示同意。日,某支行派会计胡某携带空白借据,向步云商场借款。褚某说,现钱没有,有批货物价值350万元,可拿去赚钱办企业,并要求找好买主,办好承兑汇票。当日,某支行与承兑申请人某县色织布厂展销商店(下称展销商店)协商、看货,并达成口头商品交易协议。次日,某支行又派胡某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承兑汇票,随步云商场到其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市分行江北中心办事处(下称江北办事处),由步云商场申请贴现。江北办事处经审查同意贴现。但胡某在填写汇票时,误将自己写入承兑人一栏,又无法及时更换票据。胡某再三央求,保证“请先予贴现,以后负责更换”才得以应允。江北办事处当即签发350万元贴现凭证,步云商场随即开出333.56万元商品销售发票给购货方展销商店。两日后,购货方陆续提走货物价值213.16万元,对其余货物则以价高质次为由拒收。日,某支行与步云商场草拟一份借款合同,规定未到位的货物价值124.1783万元作为步云商场借款,等汇票到期将本息付给某支行,江北办事处在上面签字,到期办事处督促偿还。但此合同因某支行未盖章而不能成立。汇票到期前,江北办事处携同步云商场到某县,与某支行会计胡某和承兑申请人展销商店一起,将有误票据更换为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载明:承兑申请人为展销商店,开户行为某支行,收款人为步云商场,开户银行仍为江北办事处,票据金额为350万元,双方银行账号、印鉴齐备,开票、承兑日期齐全。汇票到期前某支行一直未提出过异议。汇票到期后,因某支行拒绝兑付票款,江北办事处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试分析:本案中有关票据的更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支行拒绝付款是否合法?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8.1.陈某为某集团的总经理,陈女13岁,中学生。2006年9月间,陈女趁陈某疏忽,擅自动用陈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陈某签名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万元的遥控模型直升机。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陈某和陈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深信不疑。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塑料玩具厂。次日,当地报纸即刊登了人民法院裁定该塑料玩具厂破产的公告。因清算组尚未成立,该厂会计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开户行入账,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鉴不符。清算组成立后,持该支票向票据出票人陈某及背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陈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鉴是被我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章不是我的支票预留印鉴,我不负责。购物中心的理由是:持票人已破产,丧失了受领资格,等该厂清算时再说。问:(1)陈某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如果上述各情节得以证实,其抗辩能成立吗?为什么?(2)某购物中心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8.2.A作为买方与B签订一购销合同,同时又作为卖方与H签订另一合同。A与B、H达成协议开出一张以H为付款人、B为收款人的定期汇票,以履行这两份合同,H承兑了该汇票,B持此汇票后以背书方式转让给C,C不慎被D窃取了该汇票,D伪造c的签章,以自己为被背书人,后转让给E,E不知情认为签章真实,支付对价以背书方式取得。基于与F的合同关系,E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但F没有履行合同,F告知G有关汇票与E之间的合同之事,G仍支付对价取得该汇票,并持此票据要求H付款,但H却以A未履行两者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为由拒付。(1)若G请求E付款,E是否可以以F没有履行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为什么?(2)假设本案中,该汇票并未被D窃取,则当C依法请求付款人H付款时,H以A未履行两者之间所订合同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9.1.日,A不慎将一张票据金额为10万元的票据丢失,当日A即去付款人某银行处挂失止付,又于日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5月7日法院通知A予以受理,并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和公告,公告期于日届满。在此期间,B于日拾到该汇票,伪造A的签章后于日背书转让给C,C不知情且支付对价,又于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D认为签章真实,背书连续,即支付对价,取得该汇票,并要求银行付款。(1)银行是否应付款?为什么?(2)D向C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就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申请权利,法院若接到C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PⅢ)(3)A接通知后立即提起确认票权之诉,那么谁应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0.1.日,恒昌公司根据与赛格公司签订的买卖摩托车协议,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郊区农业银行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恒昌公司曾于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月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郊区农业银行停止支付。在法律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恒昌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恒昌公司后来交付给赛格公司的,是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此联由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复印件和郊区农业银行于日出具的说明函。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郊区农业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恒昌公司的签章。郊区农业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赛格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郊区农业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郊区农业银行拒付。试问:(1)赛格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郊区农业银行付款?(2)赛格公司的权利应如何得到保护?
10.2.日,张某与李某(均系某市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李某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某,价格为20万元。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张某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1月8日,张某向李某签发了一张以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万元、以张某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某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某持有。1月10日,李某又从王某(也系某市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其所持有的由张某签发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某。7月12日,王某持该现金支票向张某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该开户银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时效,即自出票人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而消灭为理由拒绝付款。于是,王某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某返还其与未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即20万元。试分析:(1)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合法吗?为什么?(2)王某要求张某返还其20万元利益合法吗?为什么?
10.1.答: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0.2.答: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1.1.日,养鸡厂向饲料厂购买鸡饲料5吨,每吨2.4万元,共计12万元。同时,养鸡厂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为什款人、以饲料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注明出票日期为日。然后将该汇票交付给饲料厂。1月10日,饲料厂向机械厂购买了一台中型饲料粉碎机,价款为13.5万元,饲料厂欲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再向其支付1.5万元的现金。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保证方可接受。于是饲料厂便请求出票人养鸡厂为此提供保证,养鸡厂表示同意。棉纺厂也同意作该张汇票的保证人。1月13日,养鸡厂和棉纺厂分别在汇票上写明了各自的名称、住所,并注明保证日期为1月13日,然后分别签章,被保证人是饲料厂。1月14日,饲料厂将经过保证的汇票作完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在交付该汇票的同时,将其余的1.5万元货款也交与机械厂。1月27日,机械厂将该汇票向饲料厂的开户银行提示要求付款,饲料厂的开户银行以该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于是,机械厂便分别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养鸡厂、棉纺厂支付票面上的12万元。养鸡厂、棉纺厂互相推诿,都拒绝付款。几次协商不成后,机械厂于2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养鸡厂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棉纺厂是否承担保证责任?(3)养鸡厂与棉纺厂是否负连带责任?
11.2.日,武汉市丰实粮油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业务员刘某要到吉林省吉林市购大米,遂申请其开户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以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其开户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50万元,收款人为刘某,兑付行为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的汇票。刘某带着这张汇票到吉林后,购粮中间介绍人陈某以发运粮食需要抵押为由,将刘某携带的汇票要到手,交给了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经理张某作抵押。张某拿到汇票后因购买该市某粮油站的大米,于是将这张已经承兑了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粮油站。该票据到期后,某粮油站持票向承兑行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要求付款时,因背书不连续遭到拒绝。请问:本案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11.3.日,某县陶瓷墙地砖厂与某市煤矿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煤矿在30天内向陶瓷墙地砖厂供应发热量大于等于6000大卡的优质煤1000吨,每吨380元,共计38万元。6月10日,煤矿按照约定供应完成1000吨煤后,陶瓷墙地砖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陶瓷墙地砖厂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煤矿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38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矿。7月5日煤矿向市煤矿机械厂购进价值38万元的机械设备。于是,煤矿将由陶瓷墙地砖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煤矿机械厂。7月15日,煤矿机械厂持该汇票向陶瓷墙地砖厂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而该开户银行则以陶瓷墙地砖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由拒绝承兑该汇票。问:(1)汇票在法定承兑提示期内被拒绝承兑,煤矿机械厂作为持票人应如何运用票据法保护自己的权益?(2)煤矿作为背书人在本案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11.1.答: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1.2.答: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2.1.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10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货款25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3月15日,乙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本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提示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以其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从而保证了期追索权为由,向乙公司进行追索。请问:(1)该本票是否为有效票据?(2)本案中,本票上关于提示付款票期限为6个月的约定是否有效?(3)丙公司能否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12.1。答: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3.1.某进出口公司委派采购员张平到某棉区采购棉花,签发支票一张,其金额和收款人授权张平根据棉区采购的实际情况填写,但明确告知支票的金额最多可以填写50万元,否则将超出公司目前在银行的存款额。支票的用途栏写明“采购棉花”。该公司并给张平出具了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然而,张平听信个体户陈海之言,企图利用短短的时间差,先做一笔彩电批发生意,赚取相当利润后再赴棉区采购棉花,于是,该二人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80万元,收款人栏写上陈海的商号,再由陈海以商号名义背书给“某五金交电批发公司”。所购买的彩电转手成功后,全部款项被张平和陈海卷逃。当“某五金交电公司”将陈海提交的支票送银行结算时,因某进出口公司账户上存款额不足而被退票。问:(1)本案中所述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张平与陈海应当承担何责任?为什么?(3)依题中所述情形,银行能否对某进出口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六、重难点分析目录
1.一、票据的概念
1.二、票据的特征。
1.三、票据法律上的分类
2.一、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2.二、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3.一、票据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二、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种类与内容。
4.一、票据权利的取得事由。
5.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5.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6.一、票据伪造的后果。
6.二、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7.一、票据更改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8.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种类
9.一、票据丧失救济之立法例
10.一、票据时效期间
10.二、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11.一、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1.二、背书的概念和性质
11.三、到期日
11.四、追索权的行使
11.五、追索权的效力
12.一、本票的出票
13.一、支票的特征
13.二、支票的种类
重难点分析答案
1.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商品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票据”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仓单、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统称。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中央银行票据”,虽也被称为票据,但其性质为投资金融债券,而不是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票据法所称之票据,为狭义上的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仅在第2条第2款表述:“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通说认为,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上述定义表明:(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权利凭证,反映一定的权利,属于债权凭证,并具有流通性可以上市交易,成为交易的客体。(2)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票据权利以权利人受领金钱给付、请求票据债务人金钱给付为内容。权利人只有按票载金额得到金钱,其权利才实现。因而,提示付款是票据债权人的基本权利;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或担保付款。(3)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签发票据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被称为出票人。我国票据制度就某些票据的签发主体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4)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票据的付款人可以是出票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本票,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汇票、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5)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票据的付款时间,即票据债务的履行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票据的付款时间反映在票据上,票据上没有记载的被推定为于见票时作为付款时间。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13.一、支票的特征。无论采用何种立法体例,在理论上支票仍是票据的一种。它除应具备票据的一般特征外,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主要特征如下:
1.支票是委托金融业机构付款的票据。支票与汇票同属委托证券与本票作为自付证券有别。但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金融业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担任付款人,而汇票则无此限制。这一特征又将支票与汇票相区别。
2.支票是支付证券。支票作为支付工具为见票即付。与本票、汇票不同,支票就理论上而言就没有到期日,也不存在承兑或见票制度。
3.支票是通常以出票人在出票时在银行(付款人)有足够存款为前提的票据。
13.二、支票的种类。以不同的划分标准,支票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
1.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这是以是否记载收款人为划分标准作出的分类。记名式支票亦称抬头支票,指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支票。
2.对己支票、指己支票和受付支票。这是以一人是否兼任二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划分标准作出的分类。对己支票是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而发行的支票。这种支票的发行一般要求出票人具有发行资格,即为金融机构。指己支票是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而签发的支票。这种支票只要出票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存款即可签发。受付支票是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而签发的支票。这种支票通常仅限于在金融机构中签发。
3.普通支票和特种支票。这是以付款方式是否有特别保障或限制为划分标准作出的分类。普通支票是法律无特别限制或保障的支票。特种支票是票据法对付款方式规定了特别保障措施的支票。特种支票又分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划线支票亦称平行线支票,指在支票正面左上角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又分为普通划线支票与特别划线支票。保付支票指付款人在支票上承诺承担付款责任的支票。即支票付款人在支票上记有“照付”或“保付”字样或与此同义的文旬的支票。我国无支票保付制度。
4.即期支票和远期支票。这是以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间隔的情形不同为划分标准作出的分类。即期支票指票据记载的出票日为出票当日的支票。远期支票指票据记载的出票日为将来某一时日的支票。严格地说,支票中只有即期支票一种,远期支票一词在法律上并无依据。这是因为支票是一种支付工具,注重现实支付,若付款期过长,签发人不易掌握资金情况,容易产生空头支票,所以立法规定只能签发即期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支票上只能记载出票日,不能记载到期日。
5.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这是以持票人是否能凭票支取现金为划分标准作出的分类。转账支票是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载明转账字样或专门为转账而制作,并通过银行转账程序将票款进入持票人账户的支票。这种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是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载有现金字样并以现金支付票款的支票。这种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模拟试卷(一)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证券权利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狭义上的票据属于A.物权证券B.社员权证券C.债权证券D.证权证券【C】
2.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A.汇票、本票B.本票、支票c.汇票D_汇票、本票、支票【D】
3.不属于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有A.汇票B.本票C.支票D.股票【D】
4.甲签发票据给乙,丙从乙处窃取票据,丁明知乙是窃贼而受让票据,丁又将票据赠送给不知情的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为基于善意的合法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B.付款人可以经乙通知止付为由拒绝付款C.戊提示付款被拒绝后可向甲追索D.戊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丁追索,丁清偿后可以再追索【B】
5.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包括A.出票B.背书、承兑、保证C.承兑D.背书、承兑、保证、出票【D】
6.下列诸行为中属于基本票据行为的是A.背书B.付款C.承兑D.出票【D】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
分,共26分)
4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请问:(1)从以上案情叙述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42.甲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伍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并将A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更改为B,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持票后又将票据金额改写为“壹拾万元”,并背书转让给C,C持该汇票要求庚付款,庚认为出票人签章不真实而拒付。(1)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是否负票据责任?为什么?(2)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4)丁对被背书人名称的改写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5)B更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41.答:(1)无效。(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42.答:(1)甲的行为属票据伪造,甲不负票据责任,因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的,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甲不负票据责任。乙也不负票据责任,仍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甲代理或代表,所以不负票据责任。(2)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出票伪造时,票据是实质无效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且丙是直接从伪造人甲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的,所以只能对甲依民法原理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3)丁不享有支付请求权,因为该汇票是实质无效的票据。但由于该票据具有形式要件齐备的外观,且丁是从真实签章者丙处取得票据,依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和伪造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效力的原则,丁仍可以对丙行使追索权。(4)丁的行为属于票据更改,效力是被更改的原记载事项因更改而丧失票据记载效力,应视为未记载;改写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产生票据效力,以改写后的记载内容确定票据关系。(5)B的行为属于票据变造行为:①票据仍因欠缺实质要件而无效,所有持票人均无支付请求权。②B的后手C如对丙、丁行使追索权时,丙、丁仅负票据金额为伍万元的票据责任,因为他们是变造之前签章的人。③B的后手C如对B行使追索权时,B负票据金额为壹拾万元的票据责任。
模拟试卷(二)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委托证券和预约证券的划分是以――为标准。A.票据的内容B.票据的性质c.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D.记载收款人的方式【C】
2.利用票据可实现交易和付款不同时进行而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间后再付款,这体现票据的功能。A.信用工具B.汇兑工具C.支付工具D.结算工具【A】
3.关于《票据法》的性质,下列各项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私法兼具公法性B.国内法兼具国际法性C.技术性兼具伦理性D.强行法而非任意法【D】
4.产生票据关系的法律行为是A.合同的承诺B.赠与c.侵权行为D.票据行为【D】5.下列当事人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是A.背书人B.出票人C.持票人D.付款人【C】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模拟试卷(三)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对于票据金额文字记载与数字记载不一致的情形,我国《票据法》规定应以何为准?A.以文字为准,但文字含义不明时以数字为准B.以数字为准C.以文字与数字中的较低金额为准D.票据无效【D】
2.重大过失取得不合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该人A.仍享有票据权利B.不享有票据权利c.享有不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D.享有票据抗辩权【B】
3.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票据行为不包括A.保证B.参加承兑C.出票D.背书【B】
… … (中间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模拟试卷(四)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完全票据的意思是A.将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的票据B.有出票人签章的票据C.经过承兑的汇票D.记载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A】
2.票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取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因此得名为A.债权证券B.文义证券C.流通证券D.无因证券【D】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A.在汇票到期日前B.出票日起1个月内C.出票后6个月内D.出票后3个月内【B】
… … (后面部分略)
完整版请――
QQ: TEL:137
分四部分(每门根据具体情况略有不同):
内部资料:教材知识点梳理(不用教材直接记忆重点)
强化题库:内部精华复习题(对教材知识点进行巩固)
考前预测:有备无患上考场(短时间抓核心考点提分)
考前冲刺:回归真题寻规律(考前围绕真题规律突击)
历次考试考点命中率80%以上,通过率90%以上。
◆ 机构简介
志达教育培训机构成立于2004年,总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是从事自考及各类社会培训的专业教育机构。在这八年中,我们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出一套详细的通过方案,历年实体培训通过率96%以上,我们的每一份内部资料均严格按最新制定教材目录顺序整理,每一份资料都凝结着专业授课老师辛勤的心血,每一份资料都是他们智慧的结晶,每一份资料都是有生命的知识系统,我们求抓使笔记覆盖到每个知识点,抓住最核心的题目,尽我们最大之力保证通过率。
长期以来,志达培训机构以完善的课程体系,强大的师资力量,优质的教学质量,良好的学习环境以及以学员为本的服务理念获得了客户们的一致好评。
志达教育机构以“帮助每个人更早的认识自己,找到自我;实现人生成人、成材、成功三步曲”为目标,以“让更多的人能以更低的价格享受更好的教育”为宗旨,以“激情和创新”为企业文化,以良好的品牌、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体系为基础,逐步向中国最具影响力自考培训权威机构!
&&&&& 赶快加入志达教育培训机构!
&&&&& 您会获得:权威的讲授、专家的解答、超值的回报、周到的服务!
◆ 郑重承诺:
&&&&& 自考 “三天一本书”保过系列考点命中率80%以上,通过率90%以上,考试轻松过!
暗号,待批量替换
联系电话:(0)137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
版权所有:中国考试资料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票据贴现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